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关于“串通投标罪”适用的思考

(二)与 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在串通投标 罪主 体 规 定 上 的 冲 突 。
《刑法 》将 串通投标罪的 主体仅 限于招标 人和投标 人 ,但 招标投标 法》已经将 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延伸到 “招标代理机构 ”, 政府采购法》也 涵盖 “采购代理机 构 ”。 招标 投标 法》第 50条 的规定 ,招标 代理机构违反 本法规定 ,泄露应 当保密 的与招标 投标 活动有关的情况 和资料 的 ,或者与招标 人、投标 人 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 、 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构 成犯 罪的 ,依法追 究刑事责 任。 政府采购法》第 72条规定 ,采购代理机 构及其 工作人 员与供应商恶意 串通 ,构成犯 罪的 ,依法 追 究刑事责任;其第 77条规定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 恶意 串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 究刑 事责 任。可见 ,追 究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 串通投标 行为 的刑事 责任于法 有据 。因此 ,出现前述 串通的 ,完全可以按 照
刑法))第223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其内容为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 他投标人利益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 或者单处 罚金 。投标人 与招标 人串 通投标 ,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规定较为简单,在应对招 投标实践 中复杂 多样 的串通投标情形时 得有些捉襟 见肘;与之 后颁布施行的 招标投标法))、 政府 采购法 和 招标投 标法实施 条例 在相关 问题 的理解上并不 一 致 ,导致了司法适用上 的困难 。
第二种观点认为,评标委 员会及其成员不能成为 串通 投标罪的犯罪主体 。因为评标委 员会及其成员既不是招标 人也不是投只能是招标人和投标 人,评标委 员会及其成员既不是招标 人也不是投标人,因而不能成为 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主体。
211275792_“视为串通投标”的立法、案例及治理

串通投标,又被称为“围标”“串标”,是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领域中一种比较典型的违法行为,亦因其对招标投标制度的破坏,以及对公共利益尤其是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还是诸多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中唯一一个被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确定为犯罪的违法行为。
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责任关于串通投标行为的禁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均有相应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串通投标行为本身,则面临着刑事、行政及民事三重的法律责任:刑事方面,《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即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行政方面,《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对串通投标行为设定了罚款(含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双罚)、没收违法所得、取消一定年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之项目的投标资格或在一定年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吊销营业执照等多种行政处罚措施。
民事方面,《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实施包括串通投标在内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视为串通投标的相关规定虽然无论是《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对串通投标行为都明令禁止,但在实践中,参与实施串通投标的主体尤其是不同投标人之间并不会对此主动承认。
串通投标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是市场交易的一种重要方式,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大宗商品的买卖等通常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来进行。
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招标投标行为强调“公平、公正、公开”,违反这一原则的行为都是被法律禁止的。
串通投标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一、串通投标行为的含义及表现形式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故意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二类形式: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行为的主要形式有: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约定给没有中标或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补偿费”。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行为的主要形式有:1、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5、招标人在投标人作标书澄清事实说明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使其中标;6、招标实行差别对待;7、招标人故意让不合格的投标人中标;8、投标人贿赂招标人以获取招投标的信息。
在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时,是否投标报价高于标底就可认为没有造成招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损失,就不构成串通投标?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为了争取中标并通过提供商品、工程实施或服务取得经济效益,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要求进行估价,并根据投标策略确定的价格。
标底是招标人的期望价格,是招标人预定的招标的底价。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标题: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一、引言在市场经济的运作过程中,投标是一种常见的商务行为。
然而,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有些企业或个人会通过串通投标的手段,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利益。
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我国法律对串通投标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明确刑事责任。
本文将对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进行系统解析。
二、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3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投标单位以合同、协议等方式,约定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的投标报价,串通中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该规定,当投标单位通过暗箱操作、非法垄断等手段,通过约定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投标价位并成功中标,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与串通投标罪相关的其他刑法规定此外,还有一些刑法规定与串通投标罪直接相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2条的规定:“经营者组织、引诱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投标活动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了信用证诈骗罪,对于通过串通投标进行欺诈行为的,也将受到相应的刑法处罚。
三、司法解释为了更好地适用刑事法律和维护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串通投标罪的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串通投标、行贿贿赂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串通投标、行贿贿赂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具体的答疑和解释提供了参考。
司法解释中指出,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包括:①投标单位以合同、协议等方式,约定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的投标报价;②投标单位之间明知对方的投标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异常差距,并能够互相影响投标结果;③成功达成串通中标的结果。
原创串通投标案件无罪裁判要旨

原创串通投标案件无罪裁判要旨作者:程晓璐律师团队根据刑法第223条,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的,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罪行为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
所谓“串通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暗中商定,在投标过程中,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的行为。
所谓“串通投标”,指投标人与招标人私下串通,事先根据招标底价确定投标价、中标价格。
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必须达到情节严重。
根据《公安机关立案标准(二)》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中标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4)采取威胁、欺骗或贿赂等非法手段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2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招标人和投标人,而且是必要的共犯,只有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时,才可能成立本罪。
本罪罪过是故意。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23条和第231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共检索到17个无罪案例,裁判要旨整理如下:1.区分招投标与竞价,涉案交易的实质是在参与投标的客户中通过询比价挑选一个价格高的客户中标,是一种竞价的买卖方式,被告单位与其他客户串通买卖的行为不构成串通招投标罪。
(2018)赣0403刑初569号;对被告人拍卖竞买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采取类推追究刑事责任。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和构成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和构成
串通投标罪是一种严重侵害市场竞争秩序和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串通投标
罪的立案标准和构成是:参与者之间应事先协商一致,通过不正当手段,共同拟定、确定、调整中标价格或者招标、投标文件的内容,达
到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首先,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是事先协商一致。
这意味着参与者在
投标过程中事先达成默契,共同商定中标价格或者招标文件内容,打
破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这种事前协商一致的行为是串通投标罪构
成的重要条件之一。
其次,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目的。
参
与者在串通投标过程中往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例如行贿受贿、虚
假宣传、恶意竞争等手段,来获取不正当利益。
这些不正当手段的使
用使得串通投标行为更加具有违法性和破坏性,构成立案的重要依据。
最后,串通投标罪的构成是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
串
通投标行为的目的往往是为了独占市场或获取不正当利益,对其他竞
争者造成了严重的不公平竞争,损害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同时,
串通投标行为还可能导致资金浪费、工程质量下降等问题,直接损害
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总的来说,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和构成是非常严格的。
只有当参
与者之间事先协商一致,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目的,损害了市场竞争
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才能构成串通投标罪并立案追究责任。
对于串
通投标行为,司法机关应该依法予以查处,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串通投标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同时公正投标人有权要求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请求赔偿相关侵权行为的调查费用。
(3)、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概念中并不涉及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作为招标人的代理人,如果他们接受招标人的授意进行串通行为,则与招标人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串通行为导致的中标无效,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对于公正投标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如果串通行为不是招标人授意,而是其自行与投标人进行的,则根据其行为对中标情况的影响程度而定,如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其对招标人承担违反委托合同的违约责任,对公正投标人承担共同侵权的赔偿责任,并收缴非法所得。
串通投标人对于招标人、公正投标人因调查行为人串通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也应赔行为,串通投标行为人因中标、串通行为等取得的额外收入为非法所得,应予以收缴。
(2)串通投标行为人是招标人与投标人时,受损害方为公正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人应承担合同无效、恶意串通、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3、串通投标行为的刑事责任
在上文案例二中,法院以串通投标罪予以判决处罚,其依据的是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认定本罪时,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招标代理公司串通投标罪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招投标领域违法案件频发,其中招标代理公司串通投标罪成为较为常见的一种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本文通过对招标代理公司串通投标罪案例分析,探讨该罪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及预防措施。
二、案例背景2017年,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一起招标代理公司串通投标案进行了调查处理。
该案涉及某市某区政府采购中心的一起招标项目,招标代理公司A在代理该招标项目过程中,与投标单位B、C串通投标,共同侵害了其他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分析1. 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招标代理公司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方面:招标代理公司明知串通投标行为,故意为之。
(2)客观方面:招标代理公司与投标单位串通投标,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招投标结果。
(3)客体:侵犯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 案件事实(1)招标代理公司A在代理该招标项目过程中,与投标单位B、C串通,商定投标报价,并通过虚假报价、围标、串标等手段,使投标单位B、C的投标报价低于其他投标单位。
(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执行评标标准,对投标单位B、C的虚假报价、围标、串标行为未予查处。
(3)最终,投标单位B、C以低于其他投标单位的价格中标,严重侵害了其他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招标代理公司串通投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招标代理公司A及其负责人因串通投标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罚金。
四、预防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招标代理公司法律意识。
2. 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规范招投标行为。
3. 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管机制,加大对招标代理公司串通投标行为的查处力度。
4. 完善招投标信用体系,对违法失信的招标代理公司进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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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
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
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
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
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
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很多具体的刑法罪名除了在刑法当中有规定外,我国也有一些相应的司法
解释规定。
就拿串通投标罪这种在建设工程当中比较常
见的罪名来讲吧,你知道其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有怎样的内容吗搜集相关知识,将在下文中为您分析。
刑法的基本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
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标准的规定(二)》(节录)
(2010 年5 月7 日公通字[2010]23 号)
第七十六条[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
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十八条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 ,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九条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九十一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节录)
(1998 年1 月6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 号)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承包、成套设备或者其他商品的购买、企业
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土地使用权出让、经营场所出租等领域进行招标投标中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标,是指招标者为购买商品或者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过发布招标通知或者投标邀请书等形式,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公开或者书面邀请投标者投标,从中选择中标者的行为。
实施招标行为的人为招标者,包括项目主办人和代理招标活动的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投标,是指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条件的行为。
实施投标行为的人为投标者。
本规定所称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
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条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互勾结,实施下列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
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第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串通招标投标的,其中标
无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节录)
(2000 年1 月1 日)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节录)
(2003 年1 月1 日)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
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
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信大家也看到了,我国有不少司法解释当中都有关于串通投标罪的规定,也就是小编在上文中给大家带来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相关知识。
涉嫌刑事犯罪往往是比较麻烦的,不仅关系到自身的名誉,还与自由有关。
要是你遇到了刑事方面的纠纷,建议你最好先咨询一下我们的在线律师,让专业律师帮助你进行分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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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有什么法律后果串通投标罪的主体为哪些串通投标罪辩护词怎么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