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什么是《刑法》司法解释

什么是《刑法》司法解释
《刑法》有了司法解释就为特定的法律条⽂起到了补充解释的作⽤、那么,什么是《刑法》司法解释?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刑法》司法解释
《刑法》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司法机关在适⽤法律过程中对《刑法》具体应⽤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如未成年⼈犯盗窃罪,也有相关的《刑法》司法解释来规定具体的运⽤法律条⽂,未成年⼈犯罪时虽然已经达到⼊刑年龄,但是实施盗窃⾏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特殊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
法律依据: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已满⼗六周岁不满⼗⼋周岁的⼈实施盗窃⾏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
(⼀)系⼜聋⼜哑的⼈或者盲⼈;
(⼆)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或者被胁迫;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六周岁不满⼗⼋周岁的⼈盗窃未遂或者中⽌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六周岁不满⼗⼋周岁的⼈盗窃⾃⼰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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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立案及量刑标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立案及量刑标准)(版)版权信息•出版说明•修订说明•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节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刑法适用范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海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三、犯罪•1.刑事责任•2.共同犯罪•3.单位犯罪•四、刑罚•1.刑罚的种类•2.量刑•3.累犯•4.自首和立功•5.数罪并罚•6.缓刑•7.减刑、假释•五、立案标准与其他•1.立案标准•2.其他•六、危害公共安全罪•1.危险行为犯罪•2.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3.违反特定物品管理的犯罪•4.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走私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八、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节录)•九、侵犯财产罪•1.抢劫罪、抢夺罪•2.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3.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4.妨害文物管理罪•5.危害公共卫生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8.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罪•十一、贪污贿赂罪•1.贪污罪、挪用公款罪•2.贿赂犯罪•十二、渎职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追溯期限等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十三、其他各罪•1.危害罪•2.危害国防利益罪•3.军人违反职责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名词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论部分,部分名词解释1.刑法:a) 广义: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b) 狭义: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刑法体系: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刑法的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4.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5.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8.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9.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10.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1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12.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典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综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15.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刑法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

刑法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在中国,刑法主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制定的。
刑法以法律形式确定犯罪的构成原则,以及犯罪行为的惩罚程度。
同时,它也是一种有权力的行为规范,提供法律的具体规则,并对公民的生活、司法实务和行政管理实施统一的管理。
刑法的构成元素包括:由立法机关具体制定的构成犯罪行为的原则、法律规定的责任种类、刑罚程度等。
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根据刑法、行政法规或其他法律为判断具体案件所作出的说明。
司法解释不仅仅是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中应用法律的释义,而且也可以定义刑法术语,用以推断法律给出的规范。
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深入研究,也出现在法官的判断之中。
司法解释的作用不仅是为了使得法律更加明确,同时也为了规范法官在具体案件处理中的行为。
刑法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是研究刑法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的学术领域。
根据刑法条文的内容,研究者们通常会分别研究刑法的构成原则、构成要件及犯罪行为的惩罚范围,以及司法解释的内容和作用等。
学者们还将具体分析刑法与行政法规的关系,以及判决和裁定的内容,分析司法解释的条件。
国家的法律法规定的原则是以主权国家的形式实施的,而司法解释只是对案件详细情况进行的解释,以便对案件进行量刑。
因此,司法解释不可能完全改变法律,但可以用于完善和解释法律。
司法解释可以弥补法律之缺陷,将法律的内容更加详尽,从而使法律更加明确。
刑法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也具备技术性。
在刑法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过程中,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实践经验,能够把握不同案件的特点,以便有效的处理案件。
此外,他们必须学会分析各类文书,以充分理解案件并作出正确的判断。
此外,他们也要掌握一定的经济知识,以便更好的诊断案件的经济性质。
在社会的发展中,刑法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能够有效的规范司法行为,以促进法律的发展和完善。
当司法机关在判断案件时,应当谨慎考虑法律条文的内容,并有效的利用司法解释来推断法律给出的规范。
因此,刑法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的研究非常重要,司法机关应当及时掌握法律发展的最新动态,以便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判断。
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的方法致人死亡或者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罪的死刑标准。
故意杀人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取决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否造成,还取决于案件的整体情况。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事矛盾激化而导致的故意杀人罪,死刑的适用必须十分谨慎,这应当不同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故意杀人案件。
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判处死刑。
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
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
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严重残疾”标准。
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颁布的《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被害人的身体器官有较大缺陷、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度功能障碍或者发生严重并发症的情形之一,残疾程序可分为一般残疾(10-7级)、严重残疾(6-3级)和特别严重残疾(2-1级)。
6级以上被视为“严重残疾”。
在相关司法解释颁布前,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伤残等级。
在实践中,死刑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而是根据伤害造成的“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而判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释义是对我国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和说明,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刑事法律。
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和相关法律文书的解析,可以为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提供指导和参考。
以下是对部分常见刑法条文的解读释义。
1.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或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妨碍公共秩序的正常进行,危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等。
2. 贪污罪(第385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窃取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主要特征是侵占或非法收受的财物属于国家或者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群众集体所有。
3. 故意杀人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是以主观意图为要素的,需具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明确主观意图。
4.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第245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是指对他人非法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体罚、虐待等一系列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行为。
5. 贩卖人体器官罪(第279条)贩卖人体器官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贩卖人体器官是指将他人的器官出售给他人,以谋取非法利益。
6. 渎职罪(第397条)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明知违法依然故意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7.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经营活动,以非法手段侵占他人财物,干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制造社会恐慌的犯罪组织。
解读释义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人们理解法律条文的真实含义,从而正确适用法律。
需要明确的是,以上只是对部分常见刑法条文的简要解释,实际应用时需综合考虑法律的具体文本、相关司法解释、案例法等多方面因素。
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标题: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一、引言在市场经济的运作过程中,投标是一种常见的商务行为。
然而,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有些企业或个人会通过串通投标的手段,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利益。
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我国法律对串通投标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明确刑事责任。
本文将对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进行系统解析。
二、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3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投标单位以合同、协议等方式,约定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的投标报价,串通中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该规定,当投标单位通过暗箱操作、非法垄断等手段,通过约定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投标价位并成功中标,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与串通投标罪相关的其他刑法规定此外,还有一些刑法规定与串通投标罪直接相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2条的规定:“经营者组织、引诱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投标活动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了信用证诈骗罪,对于通过串通投标进行欺诈行为的,也将受到相应的刑法处罚。
三、司法解释为了更好地适用刑事法律和维护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串通投标罪的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串通投标、行贿贿赂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串通投标、行贿贿赂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具体的答疑和解释提供了参考。
司法解释中指出,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包括:①投标单位以合同、协议等方式,约定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的投标报价;②投标单位之间明知对方的投标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异常差距,并能够互相影响投标结果;③成功达成串通中标的结果。
刑诉法司法解释(2023行政诉讼法全文)

刑诉法司法解释(2023行政诉讼法全文)第一编总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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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一、单选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罪。
(A)A.受贿B.贪污C.侵占D.滥用职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论处。
(D)A.行贿B.贪污C.侵占D.受贿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D)A.责任人B.领导C.行贿人D.单位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罪。
(A)A.行贿B.贪污C.侵占D.受贿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C)A.单位行贿B.介绍贿赂C.单位受贿D.对单位行贿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罪追究刑事责任。
(D)A.受贿B.贪污C.侵占D.行贿7.《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明确,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D)A.15B.20C.25D.308.《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人以上的,应予立案。
(D)A.4B.6C.8D.10二、多选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ABCD)A.侵吞B.窃取C.骗取D.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挪用用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ABCD)A.救灾、抢险B.防汛、优抚C.扶贫、移民D.救济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解释,下列哪些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
(ABCD)A.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B.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C.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D.以上情形都是4.《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涉嫌贪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ABCD)A.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B.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情节的C.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等情节的D.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5.《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涉嫌受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ABCD)A.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B.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形的C.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情形的D.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强行索取财物情形的6.《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情节严重的行为。
(ABCD)A.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B.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致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C.遗失秘密文件,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D.遗失秘密文件,致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 ,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BCD)A.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B.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C.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D.以上都是三、判断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A)A.对 B.错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A)A.对 B.错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A)A.对 B.错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A)A.对 B.错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A)A.对 B.错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A)A.对 B.错7.《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A)A.对 B.错8.《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强行索取财物情形的,应予立案。
(A)A.对 B.错9.《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B)A.对 B.错正确答案:《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0.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A)A.对 B.错11.《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A)A.对 B.错12.《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A)A.对 B.错13.《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A)A.对 B.错14.《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A)A.对B.错15.《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A)A.对 B.错16.《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有关贿赂罪案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A)A.对 B.错17.《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有关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中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A)A.对 B.错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A)A.对 B.错四、案例分析题1.梁某在某国有公司任行政办公室主任,通过该国有公司的集体研究,由梁某负责销售该公司开发的某大厦的商品房。
梁某在没有违反公司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的前提下,隐瞒实际的售房价格,占有售房合同价和实际售房价的差额价款,共计25万元。
如何评价梁某的行为? (B)A.因梁某没有违反公司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不构成犯罪B.因梁某所销售的商品房属于国家的公共财产,实际售房全都归公司所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C.梁某侵占的只是各购房户的私人财产,并没有侵占公司的财产,不构成贪污罪D.各购房户交给梁某的现金没有归梁某所在的公司管理、使用,不是公司的财产2.何某和蔡某系国有银行营业所会计、出纳,利用职务之便,为私营业主刘某个人账户空存24万元,由刘某利用该账户24万元进行验资注册私人公司。
试问本案中,蔡某、何某和刘某的行为构成:。
(B)A.何某和蔡某构成贪污罪,刘某不构成犯罪B.何某和蔡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刘某属于挪用公款罪的共犯C.何某和蔡某构成挪用资金罪,刘某不构成共同犯罪D.何某和蔡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刘某构成虚假出资罪3.王某曾经是国家公务员,辞职后承包了一家小型国有企业,利用职务之便,将企业的财产占为己有,王某的行为构成:。
(A)A.贪污罪 B.滥用职权罪C.侵占罪 D.盗窃罪4.于某系某市房地产管理局某房管所房管科副科长,2006年利用负责房产管理所回迁工作之机,采取不下账、少下账的手段,从中套取商品房1户,面积为52.03平方米,价值93000元。
该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归于某占有使用。
对于某的行为评价正确的是:。
(B)A.构成侵占罪B.构成贪污罪,且既遂C.因房屋未办理私有产权证,不构成犯罪D.构成贪污罪,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是未遂5.甲系某国有水泥厂的经理,其利用职务之便,以单位名义先后三次将本单位的资金共182万元以转账方式给某俱乐部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