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13•【字号】锦政办发〔2018〕76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8〕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锦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3日锦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互助共济、费用共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基金收入预算适度增长的原则,建立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服务管理、基金管理相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1.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完善全民医保体系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2.立足基本、保障公平。
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和基金承受能力,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3.同步实施、平稳推进。
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理顺管理体制与市级统筹同步,统一信息系统与优化经办服务同步,扎实推进整合工作。
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doc

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
下文我收集的是关于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构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xx〕3号)和《包头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包府发〔20xx〕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和农牧民(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就医、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居民按规定参保缴费后,方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二)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重点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兼顾保障重大疾病及门诊需求,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三)双方筹资、合理分担原则,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办法,按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合理设置个人和政府的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四)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基金和支付待遇。
第四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职责:(一)市人社部门主管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旗县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二)卫计部门负责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服务工作,负责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事项的协调和衔接工作;(三)发改部门负责做好定点医疗机构收费价格和收费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四)教育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各类高等院校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及各类中学(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园幼儿(以下简称在校在园学生)的参保工作;(五)公安部门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户籍和个人身份认定等工作;(六)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负责特殊群体享受政府缴费补助的身份确认及相关待遇的补助落实工作;(七)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基金财政专户的监督管理工作;(八)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九)食药工商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十)各旗县区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和缴费补助、参保登记、政策宣传及工作经费保障等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连市自2007年9月1日起,下发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 [2007] 91号)。
此项政策的实施,将为城镇非从业居民(包括老年居民、未成年居民等)提供更多医疗帮助,提高医疗水平,减轻员工医疗负担。
公司将结合该文件规定及公司实际,重新修订公司享受劳保待遇员工家属医疗费报销办法。
为便于员工更多了解相关规定并参加此项保险,现将全文予以转载。
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一)具有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简称市内四区)非农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二)具有市内四区非农户籍未满18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和在市内四区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学生(以下统称未成年居民);(三)具有市内四区非农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不含未成年居民,以下简称低保人员)。
第三条大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的原则;坚持按区域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坚持自愿参保、强化政府引导、推动应保尽保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衔接的原则。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6.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景德镇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7月30日景德镇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整合建立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经办管理资源,统一医疗保障管理体制,到2017年全面实施我市管理体制统一、政策制度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按照先整合管理体制、后整合政策制度原则,2016年8月底前将新农合整体移交给人社部门,完成经办管理整合工作,2016年10月底前出台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2016年底前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统一领导原则。
成立景德镇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市编办、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和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牵头部门为市人社局。
(二)坚持积极稳妥原则。
全市各地同步开展卫计部门新农合职能的移交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移交任务。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8•【字号】淮府办[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9〕44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第14届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省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实施,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与社会捐助相结合,以提供住院、普通门诊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低费率、广覆盖;(三)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互助共济、大病统筹;(四)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多方筹资;(五)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六)简化程序、优质服务、方便群众。
第四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
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管理和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市地税部门负责参保费用的征收;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市卫生部门负责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市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市民政部门负责低保人员的身份认定和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身份认定,做好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衔接;市残联负责城镇居民残疾人身份认定及集中参保;市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淮南矿业集团社保机构负责协助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符合供养条件的职工家属参保;市发改委、人事、监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法(一)目标任务。
对我县未纳入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的根本医疗保险进展制度安排,xx年,参保率维持在96%以上;参保个人缴费标准到达12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到达75%左右。
(二)根本原那么。
1.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那么。
2.属地管理原那么。
筹资水平、保障标准要与当地经济开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3.住院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原那么。
以住院费用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特殊病、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和大病补充保险。
4.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那么。
资金主要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实行费用分担机制。
5.统筹安排的原那么。
做好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城乡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一)覆盖范围。
除应参加职工根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
进城务工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城镇无稳定劳动关系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按照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完善参保方式,做好城镇居民参保信息系统与新农合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参保数据信息比对,做到应保尽保,防止重复参保。
(二)统筹层次。
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xx市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xx]64号)的要求,全市范围统一参保时间和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征收管理与使用,统一经办效劳流程和统一医保信息网络。
在此根底上,加快推进基金统收统支步伐。
(三)资金筹集。
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资金筹集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xx年筹资标准为每人540元。
1.个人缴费。
xx年,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20元(包括中、小学生)。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加居民医保给予缴费补助。
2.财政补助。
xx年,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420元(如果国家政策另有调整,从其规定)。
【医疗保险】郴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郴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湘政发〔2007〕2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重点保障住院医疗。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筹集资金。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郴州市辖区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下列人员:(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学生)、少年儿童以及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子女(以下简称居民子女);(二)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郴州市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非从业居民);(三)年满60周岁以上具有郴州市城镇户籍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第四条凡符合郴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属地分级管理(郴州市城区内统一管理),各县(市)分别核算和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残联等相关单位参与的领导协调机构,并设立其工作机构郴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部门要协助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工作;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城镇人口信息调查和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要做好城镇低保对象参保缴费的资助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医保补助资金、城镇医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做好基金的监管;编制部门要配备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负责牵头研究政策措施,搞好综合协调和业务管理;卫生部门要加强社区医疗机构及服务功能建设,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的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药监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残联要协助制定残疾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政策。
韶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府令第101号
韶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正文:---------------------------------------------------------------------------------------------------------------------------------------------------- 韶府令(第101号)《韶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府规审〔2012〕11号)已经2012年12月2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16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市长艾学峰2012年12月28日韶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减轻城镇居民在保险期限内因患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负担。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政府主导,财政资助和居民个人缴费相结合,以住院医疗统筹为主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居民以及十八周岁以上的中学生),十八周岁及以上无业居民,在我市就读并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等。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设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独立核算。
第五条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
财政、卫生、教育、民政、残联、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韶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韶关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和管理工作。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关于完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府发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全力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目标。
年,我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扩面将以城镇未成年人、低保人员和困难群众为重点,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二)任务。
年,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总人口约为17.2万人。
三、工作措施(一)广泛动员、强化宣传。
针对《关于完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府发号)文件中“门槛更低、补助更高、老百姓更方便,政策更惠民”等重大修改,桃花镇、各街道要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经常性的宣传居民医保新的政策规定,进一步提高我区居民群众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区人劳局要制定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培训计划,开展各类业务培训,保证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顺利贯彻执行和新参保、续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落实责任、强化考核。
今年,区政府将居民医保工作列入对桃花镇、各街办及区有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实行季度考核。
桃花镇、各街办及区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居民医保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齐抓共管。
原则上必须确保2007年已参保人员续保。
桃花镇、各街办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的职能作用,认真搞好居民工作,逐户核实,及时办理;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积极抓好居民医保工作的落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居民医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区教体局要认真做好区属学校、幼儿园学生的参保工作;区卫生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建立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定期考核制度;区民政局要于5月底前全部完成低保居民、重点优抚对象、失业的六类参战人员的核对与参保工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发[2009]10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发〔2009〕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9年3月4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全民医疗保障体系,满足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 11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3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二)坚持群众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四)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五)坚持低费率、广覆盖、保大病的原则。
第三条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县(市、区)两级经办,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基金管理。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好制度实施、综合协调、业务管理与政策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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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教育局 市卫生局 市药监局 市残联 市老龄办 (二00八年四月三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的目标,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任务目标。2008年调整统一相关政策,实施新试点方案,调整后新方案将覆盖城镇所有非从业居民,参保覆盖面达到80%以上;2009年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 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政策调整、衔接和完善;坚持政府组织引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坚持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整体推进。 二、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三、缴费标准和补助 (一)缴费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成人每人每年19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80元。 (二)补助标准。政府补助标准为人均不低于80元,2008年暂按不低于70元执行。 (三)各类人群具体缴费和补助标准。 1.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个人不缴费,政府补助80元(其中:中央财政45元,省财政21元,市财政14元)。 2.低保对象参保,个人缴费38元,政府补助152元(其中:中央财政70元,省财政36元,市财政46元)。 3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个人缴费38元,政府补助152元(其中:持残疾证的贫困残疾人,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18元,市财政94元;持低保证同时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36元,市财政46元)。 4. 60周岁(含60岁)以上城镇老年人参保,个人缴费60元,政府补助130元(其中:中央财政70元,省财政36元,市财政24元) 5.中小学生及儿童参保,个人缴费10元,政府补助70元(其中:中央财政40元,省财政18元,市财政12元)。 6.其他城镇居民参保,个人缴费110元,政府补助80元(其中:中央财政40元,省财政18元,市财政22元)。 以上各项补助不能重复享受,具体执行标准就高不就低。 四、待遇保障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和门诊大病医疗,兼顾定点社区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支付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服务标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即“三个目录”)相一致。 (一)个人账户待遇。个人账户基金提取比例为缴费标准的20%,为38元(不含学生儿童)。用于参保居民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门诊医疗费支出。 (二)门诊大病待遇。门诊大病暂定为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三种。学生儿童可享受意外伤害门诊治疗待遇。居民门诊大病起付标准每年度只设一次为300元,报销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50%;学生儿童起付标准(包括意外伤害)为100元,报销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70%。 (三)住院起付标准。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设最低起付标准。具体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为100元,市内、市外省内、省外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700元。学生儿童市内住院不设起付限,市外省内100元,省外200元。 (四)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保居民住院发生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平均支付比例为50%。学生儿童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平均为70%。 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费用分段 市 内 市外省内 省 外 起付标准以上—20000元 55 50 45 20001元—40000元 60 55 50 学生儿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费用分段 市 内 市 外 起付标准以上—20000元 60 50
20001元—40000元 70 60 40001元—60000元 80 70 (五)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参保居民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内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总额。其中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学生儿童的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六)医疗服务待遇支付期。参保居民(包括学生儿童)的医疗待遇支付期统一为与缴费年度相一致的一个完整年度(可跨年度计算)。 (七)医疗服务等待期。新参保居民(包括学生儿童)年度缴费后,等待期为2个月,此期间不享受待遇。对按时缴纳年度费用,连续参保居民不设等待期,可随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后中断缴费超过30天的,继续缴费的视为重新参保,医疗服务等待期为3个月。 五、管理和服务 (一)参保管理 1.居民参保必须以家庭或团体为单位统一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时间内,到指定的社区办理参保手续。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参保、信息收集、变更等服务管理。 2.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用本人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为其家庭成员缴费,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参保可给予缴费补助。 (二)基金管理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管理原则,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实行经办机构管理核算、银行统一代理、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管理办法。 2.建立风险储备基金。2008年,我市将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中提取2%作为风险储备基金,风险储备基金规模保持在统筹基金年收入的15%,达到规模不再继续提取。 风险储备基金作为专项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一般情况下不得动用风险基金,如确需使用应由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当地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三)医疗服务管理。 1.“三个目录” 管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相一致的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印发的《关于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住院服务设施标准的通知》(吉劳社字[2007]455号)有关规定执行。 2.定点医疗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建立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门诊医疗、限定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医疗,参保患者可在市区内自主选择卫生服务中心及定点医疗机构。 合理控制转外就医。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诊治的,参保人员如需转诊外地治疗,需经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的专家组会诊,认为确定有必要的,经医保局审批方可转诊异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参保居民凭医疗保险证、转院审批单、费用收据治疗明细单、出院证明书到市医保局审核,经审核后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结算范围,规定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 3.医疗费用支出管理。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办法。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在哪看病、在哪报销”,即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结算时,只需缴纳个人承担部分和自费部分,统筹基金承担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后由医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4.参保人员发生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市内需3日内、市外需7日内(节假日顺延)到医保局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后,方可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逾期未办理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经办能力建设管理。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要增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职能,突出延伸服务和上门服务,将服务重心向辖区内重点人群和困难人群倾斜。要在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和社区服务机构建设中增加医疗保险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及其待遇支付可通过增加编制和从社区公益性岗位等渠道解决。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诊除外)。 (二)毒品、麻醉药品成瘾症,酗酒中毒症,戒毒、戒烟等费用。 (三)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交通事故、故意杀人、自杀(自残)及燃放烟花爆竹伤残等非正常患病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四)在外地因急病住院超过规定时限未补办外转诊手续的医药费,以及跨年度超过时限未报销的医药费,居民医疗保险证生效之前和遗失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 (五)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终结,应出院而拒不出院者,经医疗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治疗终结成立,自鉴定确认的第二天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参保人员挂名住院和不符合入院标准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六)住院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的医疗费用。 (七)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八)其他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化文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赵树和 市政府副市长 柴宇明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田中田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奚成富 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于 臣 市民政局局长 林兆辉 市教育局局长 权明远 市卫生局局长 张姗姗 市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孙道发 市老龄办主任 李春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卜广财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