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贸易合同项下买卖双方的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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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合同(FOB条款)

进出口贸易合同(FOB条款)

进出口贸易合同(FOB条款)一、引言进出口贸易合同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其中,FOB条款是一种常见的贸易方式,即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港口,并负责将货物装上船只,而买方负责运输和保险费用。

本文将从FOB条款的定义、适用范围、特点以及风险分担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了解和应用FOB条款。

二、FOB条款的定义FOB是Free On Board的缩写,意为“离岸价”。

FOB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一种术语,规定了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FOB条款,卖方必须将货物交付到指定的港口,并负责将货物装上船只。

一旦货物通过船舶船舶边缘进入船舶,卖方的责任就结束了,买方则负责运输和保险费用。

三、FOB条款的适用范围FOB条款通常适用于海上运输的国际贸易。

在FOB条款下,卖方有义务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港口,而买方则负责运输和保险费用。

这种条款适用于那些买方有能力安排货物从指定港口运出的情况,同时也适用于那些卖方希望将货物交付给特定船舶的情况。

四、FOB条款的特点1. 责任分担明确:FOB条款明确规定了卖方和买方在货物交付过程中的责任分担。

卖方负责将货物交付到指定港口并装上船只,买方则负责运输和保险费用。

这种明确的责任分担有助于减少纠纷的发生。

2. 运输风险转移:根据FOB条款,一旦货物通过船舶船舶边缘进入船舶,运输风险就转移到了买方身上。

这意味着如果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坏,买方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灵活性和选择权:FOB条款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和选择权。

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船舶和运输方式,而卖方则可以选择合适的港口交货。

五、FOB条款的风险分担在FOB条款下,卖方和买方在货物交付过程中承担不同的风险。

1. 卖方的风险:卖方的风险主要包括将货物交付到指定港口的风险和将货物装上船只的风险。

如果在这些过程中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坏,卖方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买方的风险:一旦货物通过船舶船舶边缘进入船舶,运输风险就转移到了买方身上。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十三章 FOB贸易合同与运输合同关系的相关问题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十三章  FOB贸易合同与运输合同关系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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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上货运合同关系的复杂性。海上货运合同 关系既存在基于委托、订舱等行为产生的海上货 运合同关系,也存在基于实际交货行为产生的“ 拟制”的海上货运合同关系。
从海上货运合同关系的主体看,这种合同 形成一个承运人、两个托运托运人或交货托运人。从上述规 定看,交货托运人(卖方)虽为法律 “拟制” 的托运人,但其法律地位及权益与缔约托运人( 买方)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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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FOB条件下中国国内货运代理人应向 谁交付提单
在中国出口贸易中,当中国卖方无法向买 方收取货款,欲凭提单行使货物控制权时,却发 现货物已被他人提走或无法向承运人主张货物的 权利,由此产生了货运代理合同或海上货物运输 合同纠纷。于是中国卖方指控中国国内货运代理 人(包括无船承运人)交单错误、不及时交单或 不交付单据,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这种纠纷的 根源之一在于,FOB条件下的出口贸易中,通常 存在两个托运人即契约托运人(买方)和交货托 运人(卖方),以及一个货运代理人的现象,即 FOB条件下的货运代理人同时作为卖方的交货代 理人和买方的订舱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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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 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 运人的人(即FOB的卖方)。《鹿特丹规则》也 规定:“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 人;“单证托运人”是指托运人以外的,同意在 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中记名为“托运人”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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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FOB条件下的贸易合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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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关系人权利义务的重叠性及冲突性。法律 和公约规定了缔约托运人与交货托运人并列存在 的情形,但未对两种托运人的权益加以区分,使 二者的权益在特定情况下将产生一定的重叠和冲 突。所以, FOB条件下,对于两个托运人并存 时,哪一个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拥 有货物的控制权及货物的索赔权等问题,纠纷不 断,这需要买卖双方加以约定。

《13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_CIF..

《13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_CIF..

《13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3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称 Incoterms )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不了解对方国家的贸易习惯的情况时常出现。

这就会引起误解、争议、和诉讼,从而浪费时间和费用。

为解决这些问题,国际商会(ICC)于 1936 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名为 Incoterms 1936,以后又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现在则是在 2000 年版本中做出补充和修订,以便使用。

这些规则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 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货物(指 " 有形的 " 货物,不包括 " 无形的 " 货物,如计算机软件)交货有关的事项。

Incoterms 2000 are internationally accepted commercial terms defining the respective roles of the buyer and seller in the arrangement of transportation and other responsibilities and clarify when the ownership of the merchandise takes place. They are used in conjunction with a sales agreement or other method of transacting the sale.•EXW - Ex Works -- Title and risk pass to buyer including payment of all transportation and insurance cost from the seller's door. Used for any mode oftransportation.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

国际贸易术语FOB

国际贸易术语FOB

二、国际贸易中常用的FOB术语
• 1、FOB的含义 • 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 装运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 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买方指 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一 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 分析:
• 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 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 货,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 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 • 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 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 由买方负担。
关于船货衔接
• 为了避免发生船等货或货等船的情况,买 卖双方必须相互给予对方充分的通知。 • 卖方通知内容:(1)备货进度;以便买方 适时租船订舱。(2)交货完毕;方便买方 及时办理保险。 • 买方通知内容:船名、航次、预计到达装 运港的时间,以便卖方做好交货准备。
关于FOB术语下的保险办理
• 在FOB术语下,买卖双方都没有办理保险 的义务。 • 通常是买方在租船/订舱时,一并办理。或 买方委托卖方代为办理,但相关风险不转 移给卖方。
• 分析: • 1、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 2、这个案例涉及到FOB术语的风险划分界限。根据FOB术 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 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 承担。在本案例中,这一批一级大米在装运港已经公证人 检验品质合格,说明卖方交货时,货物的品质是良好的。 卖方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大米之所以发生变化,完 全是由于运输途中被海水浸泡的结果,而这个风险已经越 过装运港的船舷,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卖方对该项损失 不需负责。

第1篇贸易术语-FOBCFR

第1篇贸易术语-FOBCFR

1、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船方(即买方)装船这一变形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所以,采用这一变形,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2、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买方装船指卖方负担费用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而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3、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卖方装船+理舱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人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装入船舱内,需要按照舱图进行掂舱和整理的费用
(六)使用CFR术语应该注意的问题
1、卖方的装运义务卖方租船订舱,并承担海洋运输运费的支付;但装运后的其他费用由买方负责。2、装船通知的重要作用卖方在货物装船之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的充分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并做到“毫不延迟”+“详尽”。否则,若卖方未发出通知而使买方漏保,卖方不能因为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
4、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卖方装船+平舱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平舱费是指为了保持船身在运行时的平稳,需对散装货物(如粮食、煤炭等)进行整理,填平补齐所需要支付的费用5、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表明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卖方装船+平舱+理舱FOB的上述变形,只是为了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而产生的,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2000年通则》指出,《通则》对这些术语后的添加词句不提供任何指导规定,建议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FOB

FOB

一贸易术语概念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会影响到商品的价格。

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把某些和价格密切相关的贸易条件与价格直接联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种报价的模式。

每一模式都规定了买卖双方在某些贸易条件中所承担的义务,简称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所表示的贸易条件,主要分两个方面:其一,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主要从属费用,即运费和保险;其二,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

二FOB贸易术语基本解释FOB(…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1 买方责任(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各种捐、税、费;(3)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的通知;(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2 卖方责任(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三使用FOB术语的注意事项1. FOB方式中的船货衔接问题FOB术语中涉及两个充分通知。

一个是买方租船后,应将船名、装货时间、地点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另一个是卖方在货物装船后要给买方以充分通知。

在第一种情况下,如买方未给予充分通知,指定的船舶未按时到达或未能按时受载货物,或比规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货,由此产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失应由买方承担。

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货物风险是在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卖方在货物装船时必须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投保,否则由此造成买方受到的损失,卖方应当负责。

国际贸易中CIF和FOB的区别是什么

国际贸易中CIF和FOB的区别是什么在国际贸易中,CIF和FOB这两个术语是经常用到的词,需要了解其中的不同区别。

CIF 是指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价格;FOB 是指装运港船上交货。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CIF和FOB的相关法律知识。

国际贸易中CIF和FOB的区别CIF和FBO的区别主要如下:1、费用构成不一样,报价不一样FOB价格是考虑货物从原料购进、生产直到出口报关货物装到买方指定船舱同的一切费用和利润为止,而 CIF 则是在FOB价格的基础上再加上海运费和保险费。

2、价格术语后港口性质不一样FOB后的港口指卖方所在国的海港或河港,而CIF后的港口指买方所在国的海港或河港,CIF价格术语后目的港后应注明港口所属国别,如维多利亚港,在香港有,英国有,巴西有,必须加注国别来区分。

3、价格术语国际惯例不同FOB价格在美国惯例和国际商会的1990及2000年通则惯例,CIF大多数为国际商会的1990年/2000年惯例,订立贸易合同或客户开出信用证中注意加以区别。

4、保险费支付、办理不同FOB保险由买方办理,卖方应于装船前通知买方;CIF保险由卖方办理并支付保险费,卖方按合同条款,保险条款办理保险并将保险单交给买方。

5、THC码头作业费的支付对象不同按照谁支付海运费谁支付THC费用的塬则,FOB价格条款中THC 费用应由买方承担,CIF中THC应由卖方承担,现行国内THC标准为20‘柜370元,大柜40’为560元,THC费用应在贸易合同中明确注明由谁支付。

6、装船通知告知买方时间不同FOB价格和CNF在装船前告知买方,装船内容、装船细节以便买方有充足的时间办理货物海上保险;而CIF是由卖方投保可在装船后几天内告知买方装船通知。

7、租船订船不同FOB价格由买方指定船公司/船代公司甚至货代公司安排船运,买方能否及时租船订舱,会影响卖方的及时交货以及银行交单等。

CIF价格则由卖方自主选择船公司或货代公司。

8、空运货物FOB卖方只承担货物上飞机之前的所有费用空运费,空运目的港费用由买方承担。

进出口贸易合同(FOB条款)3篇

进出口贸易合同(FOB条款)3篇篇1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的FOB条款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进出口贸易在国际间的交流中变得日益频繁。

而贸易合同作为交易过程中的法律文件,对于保障双方权益、规范交易行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进出口贸易中,FOB(Free On Board)条款是经常被使用的一种术语,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的FOB条款。

一、FOB的含义FOB是英文“Free On Board”的缩写,翻译成中文就是“离岸价”。

在国际贸易中,FOB指的是卖方在把货物交由运输人之前,应由卖方承担清洁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卖方将货物装船至给定的装运码头(指定的船上)或指定位置。

一旦货物装上了船,卖方的责任就告一段落,此后由买方承担货物的所有费用和风险。

二、FOB条款的运作方式在实际操作中,FOB条款通常会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卖方负责运输前的费用:根据FOB条款,卖方须在将货物交给运输人之前承担清洁费用、装运费用、保险费和其他必要费用。

这意味着卖方需要确保货物在运输前的一切费用都已支付,确保货物安全地装上船。

2. 货物交付船上:一旦货物被装上了船,卖方的义务就告一段落,此后卖方对货物的风险和责任会转移给买方。

这也意味着一旦货物被损坏或丢失,损失由买方承担。

3. 买方负责运输后的费用:根据FOB条款,一旦货物交付船上,买方需要负责接下来的所有费用,包括运输费用、保险费用、目的港口清关费用等。

4. 买方享有控制权:由于FOB条款下卖方的义务在货物交付船上后终止,买方就可以自主决定货物的运输方式、时间和路线。

这也意味着买方在目的港口接收货物时能够更好地控制整个运输过程。

三、FOB条款的优势和劣势1. 优势:- 灵活性强:FOB条款下,买卖双方都有比较大的自主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调整货物的运输方式和时间,方便双方协商。

- 降低风险:由于FOB条款下卖方的责任在货物交付船上后结束,买方需要承担后续运输阶段的风险和费用。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一一FOB (中英文版)FOB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

A卖方义务B买方义务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支付价款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岀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岀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在必要时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

A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a)运输合同无义务。

b )保险合同无义务。

B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a)运输合同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b)保险合同无义务。

A4交货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

B4受领货物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A5风险转移除B5规定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B5风险转移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自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及•由于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费用划分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岀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岀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FOB

前言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在使用FOB 价格条件下,卖方不负责办理保险而由买方负责投保,买卖双方关于风险责任的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有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包括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和灭失,则由买方承担。

买卖双方的相关权利义务简单明了。

FOB贸易术语是重要的国际贸易术语之一。

国际商会曾在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使用的贸易术语进行调查,按使用的频繁程度统计,FOB排在第一位,尤其是大宗干货和石油等特殊货物贸易时多以FOB成交。

在我国鼓励对外贸易初期,无论在书本上还是政府的口号、政策宣传,都鼓励我们的出口企业采用CFR或者CIF贸易术语,以便更好地把握整个出口流程和促进国内的海运事业和保险事业等等。

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国外进口商使用FOB条款并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的情况与日俱增,目前FOB条款的贸易合同已达60%至70%。

但是在使用FOB贸易术语的情况下,卖方在这里面还是存在很大风险的,如由买方指定贷货公司签发非物权凭证的贷货提单,或指定海运提单上收、发货人等,均可能导致卖方货款两空;同时用FOB贸易术语时由买方投保。

货物从卖方所在地运抵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要由卖方承担,且货物运输中出现损失买方又不付款赎单的前提下,卖方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等等。

鉴于FOB贸易术语下出口合同存在着很多的风险,我们有必要加大对风险问题的研究,以期达到减少贸易摩擦、降低出口结汇风险、提高履行合同的成功率的效果。

1.FOB贸易术语的基本情况概述1.1FOB贸易术语的概念1.1.1 FOB贸易术语的定义FOB (Free On Board),即装运港船上交货。

按此术语成交,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

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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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 贸易合同项下买卖双方的通知义务
根据《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后简称《2000 通则》)的规定,通知义务是各组价格术语项下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鉴于FOB 是当今国际贸易中最常使用的术语之一,本文拟以FOB 作为切入点,探讨该术语下的通知义务的性质、内容以及对贸易合同履行的重要影响,由此以观其他。

一、贸易术语中规定的通知义务的性质一般来说,通知义务是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60 条第2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因此,有人认为,FOB 贸易术语中规定的通知义务就是一项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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