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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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组成部分,总共包括五个分则,分别是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刑罚、刑事强制措施和附则。

下面是对刑法分则的相关名词解释:
1. 犯罪和刑罚:这一分则主要规定了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包括犯罪的概念、犯罪的构成要件、对犯罪行为的刑罚等内容。

2. 刑事责任:这一分则主要规定了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明确了刑事责任的范围和界限,包括刑事责任年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豁免等内容。

3. 刑罚:这一分则主要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刑罚的种类,以及判处刑罚的量刑原则、刑期的计算方法等内容。

4. 刑事强制措施:这一分则主要规定了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羁押、勒令停产停业、撤销或者暂扣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内容。

5. 附则:这一分则主要包括一些与刑法有关的其他规定,包括刑事责任年龄的适用、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等内容。

这些名词解释涵盖了刑法分则的主要内容,对于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分则作为刑法的组成部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保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了社会安全和秩序。

刑法总则重点名词解释及相关要点

刑法总则重点名词解释及相关要点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具体的说,也就是掌握甄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使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人人必须守法。

定罪量刑行刑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生是我的人,死是我的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国家工作人员及军人更应重视)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限制外国人但又尊重他国习俗)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出海捕鲸??)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刑法真题名词解释

刑法真题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却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的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经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原则。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而导致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举动犯:又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普遍管辖原则:是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假想避险:危险实际上并不存在,行为人却由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误认为危险存在,因而实施所谓的紧急避险。

行为人由于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误以为存在对合法利益的危险,而实行所谓避险行为以至发生对第三者损害的行为。

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

死缓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处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罪刑各论概说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4、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5、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6、单一罪状:即条纹只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叙述。

7、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8、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9、概括功能:指对社会上纷繁复杂、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进行概括的作用。

10、区分功能:指罪名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作用。

11、评价功能:指罪名具有国家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以及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和谴责的作用。

12、威慑功能:指由于罪名体现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因而揭示出:为避免这种否定评价,只有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触犯罪名,这实际上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13、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4、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5、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6、合法性原则:指确定罪名时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既不得超出罪状的内容,也不能片面地反映罪状的内容。

17、概括性原则:指罪名的确定必须是对罪状的高度概括,表述应力求简明。

18、科学性原则:指罪名要在合法性、概括性、概括性的基础上,明确地反映出犯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以及此罪与彼罪的主要区别。

刑法名词解释、术语汇总

刑法名词解释、术语汇总
犯罪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
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犯罪的直接客体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
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9、犯罪对象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10、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18、防卫过当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19、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
益的行为。
20、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犯罪外国人管辖原则
(1)对象:为保护世界各国共同的利益,认为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犯罪在其领域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2)法律适用:虽然管辖的依据是国际条约,但是对犯罪人适用的实体法根据仍然是国内刑法,而不是国际条约。
27.3犯罪未遂形态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27.4犯罪既遂形态故意犯罪的完成状态(概念没有直接规定)
28、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犯处罚的根据是各共犯人“惹起”了法益侵害。实行犯是单独惹起或者共同惹起;教唆犯、帮助犯是间接惹起。各共犯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或者心理的因果关系。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对最终危害结果有因果力。如果没有因果力,则不成立共犯或者脱离共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名词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名词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论部分,部分名词解释1.刑法:a) 广义: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b) 狭义: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刑法体系: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刑法的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4.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5.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8.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9.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10.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1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12.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典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综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15.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刑法名词解释

刑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司法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3.立法解释:指在刑法颁布后,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4.论理解释:指参酌刑法产生的缘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5.反对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6.体系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7.比较解释:指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外国立法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8.扩大解释: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通常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9.文理解释: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10.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第二章1.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2.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法律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5.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6.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第三章1.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不问其国籍,都有进行规制以维护本国秩序的权力。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刑法分则名词解释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罪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罪名包括类罪名,狭义的罪名仅指具体罪名。

狭义的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3.叙明罪状:指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4.选择罪名:指因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比较复杂,罪名刑事上表现为并列特点的罪名。

选择罪名可以统一使用,也可以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分解使用。

5.法定刑: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法的种类和刑法幅度。

6.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7.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8.颠-覆-国-家-政-权罪: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9.投敌叛变罪: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0.资敌罪: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11.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2.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3.投放危险物质罪: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5.破坏交通工具罪:是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6.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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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论部分,部分名词解释1.刑法:a) 广义: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b) 狭义: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刑法体系: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刑法的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4.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5.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8.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9.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10.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1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12.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典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综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15.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16.刑罚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7.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18.犯罪的形式概念: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19.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或者说,是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20.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

21.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刑法典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2.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23.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4.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如,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市场经济秩序、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财产所有权、社会管理秩序、国防利益、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国家机关正常管理秩序、军事利益等)25.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刑法所保护客体的最高层次)26.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27.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决定犯罪的最重要因素)28.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29.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30.主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严重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

(决定该具体犯罪的性质)31.次要客体:又称辅助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的,刑法予以一般保护的社会关系。

32.随机客体:又称随意客体、选择客体,是指在某一具体犯罪侵害的复杂客体中可能由于某种机遇而出现的客体。

(选择要件,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33.物质性犯罪客体:产生物质性的损害或威胁,可能成为物质性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如经济关系、财产关系以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等。

34.非物质性犯罪客体:不具有直接的物质损害的形式,可能成为非物质性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如政治制度、社会秩序、人格、名誉等。

35.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36.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37.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也可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或犯罪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成立在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38.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39.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40.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消极,但这并不是绝对的)41.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

42.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而使刑法受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以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43.纯正(真正)不作为犯: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

44.不纯正(非真正)不作为犯: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

45.持有:是指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控制。

46.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

a) 广义: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b) 狭义: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47.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48.非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49.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50.非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51.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

52.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着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

53.罪责自负:是指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54.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

)55.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简言之,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56.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57.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58.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59.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同时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60.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61.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62.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因年龄、精神状态、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63.形式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

64.犯罪主体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65.真正(纯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无此特殊身份该犯罪则根本不可成立的犯罪。

66.不真正(不纯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

67.自然身份:是指人因自然因素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

68.法定身份:是指人基于法律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

69.定罪身份:即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

70.量刑身份:即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称为影响量刑轻重的身份。

71.单位犯罪: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72.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73.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

74.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75.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76.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77.犯罪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78.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79.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80.不可抗力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81.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82.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83.严格责任:是一种不问主观过错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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