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首例造假区长犯了串通投标罪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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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国有土地挂牌出让中串通竞买构成串通投标罪

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国有土地挂牌出让中串通竞买构成串通投标罪

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国有土地挂牌出让中串通竞买构成串通投标罪【裁判要旨】挂牌出让并未超出招投标的语义范围,串通竞买具有串通投标的社会危害性与本质属性。

应当对刑法上的招投标作出扩张解释,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过程中的串通竞买行为按照串通投标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1)杭临刑初字第217号【案情】2010年4月15日,浙江省临安市国土资源局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以挂牌方式出让临安市锦城街道环城北路北侧地块2.1318公顷土地。

挂牌起始价为750元每平方米,挂牌时间为2010年5月4日9时至2010年5月17日15时。

符合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联合申请。

竞买保证金人民币800万元,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2010年5月14日16时。

杭州临安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名参与该土地竞买,具体竞买事项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潘某负责办理。

竞买保证金800万元,由被告人潘某向他人借款400万元及叶宝华筹集资金400万元组成,以杭州临安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临安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出让保证金专户交纳。

2010年5月14日至5月17日,经临安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定楼建芳(另案处理)、江某某(系楼建芳姐夫)、张华、杭州临安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竞买人。

楼建芳等人为低价竞买该块土地,在正式竞买之前,通过应扬(另案处理)联系杭州临安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竞买的具体负责人潘某,承诺给予潘某好处费,要求潘某放弃该块土地正式竞买的竞价行为。

2010年5月17日,被告人潘某通过其继父帅祖高(另案处理)收受了楼建芳通过蒋某某(系楼建芳妹夫、另案处理)出具银行本票方式支付的人民币100万元,并在当天的第一轮竞价中放弃竞买。

该块土地后由江某某以8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成功竞买。

被告人潘某所收受楼建芳支付的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等用途,后支付给姚末莲30万元,支付给叶宝华28万元。

串通投标案例分析_法律(3篇)

串通投标案例分析_法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XX工程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由我国某省人民政府立项,某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建。

该项目于2018年6月公开招标,共有8家单位报名参加投标。

经过严格的评标程序,最终确定了A、B、C三家单位为中标候选人。

然而,在公示期结束后,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称A、B、C三家单位涉嫌串通投标。

经调查核实,确有串通投标行为。

二、案例分析1.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在本案中,A、B、C三家单位在投标过程中,通过以下方式串通投标:(1)事先约定投标报价。

在投标前,A、B、C三家单位相互约定,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报价,以确保中标。

(2)相互传递信息。

在投标过程中,三家单位相互传递投标文件,了解对方的投标报价和策略,以便调整自己的报价。

(3)相互协助。

在投标过程中,三家单位相互协助,如提供技术支持、解答疑问等,以降低投标风险。

2. 法律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中,A、B、C三家单位的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如下:(1)中标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A、B、C三家单位的中标无效。

(2)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A、B、C三家单位分别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的罚款。

(3)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A、B、C三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山西首例:造假区长犯了串通投标罪

山西首例:造假区长犯了串通投标罪

山西首例:造假区长犯了串通投标罪
佚名
【期刊名称】《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年(卷),期】2012(000)001
【摘要】临汾市尧都区原区长陈怀生通过捏造假业务、编造假工程、策划假招投标大肆贪污受贿,被查处时又编假话、造假象、做假账,企图掩盖犯罪行为。

【总页数】3页(P60-6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23.2
【相关文献】
1.20年刑期撕碎造假区长假面具——山西省首例串通投标情节入罪 [J],
2.父子骗取农业补贴为何同时犯了诈骗罪和贪污罪 [J], 颜新文; 方鹏航; 方裕健
3.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构成串通投标罪 [J], 孙逊[1];白如银[2]
4.串通投标罪怎么认定,串通投标罪如何处罚 [J],
5.串通投标罪中标金额认定分析——以办理雷某某、王某某串通投标案为例 [J], 盛永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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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案例

串通投标案例

案例一:—、基本情况案由:串通投标被告人:王银明,男,建筑公司经理,45岁。

被告人:何兵武,男,建筑公司经理,50岁。

二、诉辩主张(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2003年7月,被告人王银明看到某市南城区高速公路工程招标广告,便以502建公司和501建公司的名义报名参加了投标。

在2003年7月29日王银明参加完南城城建办举行的招标见面会之后几天,被告人何兵武打电话约王银明并通知另外几家投标公司到一家酒店商谈有关投标事项。

王银明、何兵武和其他7家公司的人当晚在该酒店提出:哪个公司能拿出更多的钱给每家不中标的公司,就由该公司中标。

商谈后,第二天晚上由何兵武提议,将工程交给其中3家公司做,让该3家公司中标,这3家中标的公司给没有中标的公司每家20万元。

在取得参加会议的7家公司同意后,这3家公司当场先行支付给每家不中标的公司10万元,并将密谋确定不中标的7家公司的标书收走。

第二天早上即投标的那天早上,该3家公司把写有T.程标段投标价的纸条夹在标书里交给不中标的公司,并要求他们按纸条上的价格投标,后这3家公司中标成功?招标结束后,该3家公司共同向其他7家没有中标的公司每家支付余下的10万元。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王银明辩解自己的行为系正常竞标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辩护人认为,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最佳配置地使用人、财、物力。

本案中,王银明所代表的502建公司和501建公司技术实力雄厚,具有较大的竞争优势,中标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何兵武辩解自己完全是听王银明的指挥,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不认为自己犯罪。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兵武虽然有串通投标的行为,但是情节并不十分严重,不构成犯罪。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一)认定犯罪事实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3年7月14日,被告人王银明看到某市南城区高速公路工程招标广告,便以502建公司和501建公司的名义报名参加了投标。

反腐典型案例剖析

反腐典型案例剖析
高平案件警告世人:领导干部一旦走上违纪违法道路,对 个人、家庭和党的事业都是重大损失。党员领导干部应该从高 平案件中得到警示、吸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要始终坚持廉 洁从政,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特别在大是大非面前、在重 大利益面前经受住考验、抵制住诱惑,不能用权力为自己谋取 私利。不要因一时贪欲断送自己的政治前程、家庭幸福,更不 要掉进深渊才想到悬崖勒马,身陷囹圄才明白廉洁的珍贵。
案例八:胡青延罗马暴露“三公”黑 洞
评论·虽然胡青延贪污公款的数额只 有7.8万余元,受贿不到2万元,但是, 办案检察官认为,胡青延的落马对于 一些视公家钱柜为自家钱包的“一把 手”来说,具有极强的警示教育意义。
此案反映出我国目前“三公”消 费中存在的不公开、不透明现状并导 致难监督、易腐败等问题。最大限度 地公开“三公”开支,可以最大限度 地减少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的机会,防 止胡青延这类贪官出现。
案例五:山西首例:“造假区长”明招暗定
简介·2011年7月25日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 法对被告人陈怀生进行 宣判,原尧都区区长陈 怀生涉嫌贪污罪、受贿 罪、挪用公款罪、滥用 职权罪、串通投标罪被 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 处罚金5万元。

里 自 定
明 着 招

案例五:山西首例:“造假区长”明招暗定

里 自 定
明 着 招

案例五:山西首例:“造假区长”明招暗 定
评论·陈怀生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正是以权代法 的结果。 在陈怀生为那些行贿人带来种种利益的背后, 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被严重破坏,国 家机关正常的行政秩序被肆意践踏,大批工程质量存在 严重安全隐患。
陈怀生案件的教训表明,领导干部树立依法行政观
裸官·裸体官员和裸体做官都简称为“裸官”, 是指那些把妻子和儿女都迁居到国外,钱也带到 国外,而自己一个人留在国内的官员。裸体官员 的出现,反映出贪官风险意识的增强,对于这种 给自己留后路的官员应该保持高度警惕。

2011年十大反腐典型案件

2011年十大反腐典型案件

2011年十大反腐典型案件1、张松坚案:“贪坚强”现象值得警惕2011年7月6日,安徽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明光市委原书记张松坚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在这份仅有7页纸的刑事裁定书中,有一句话特别醒目:“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松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在被审判期间始终拒不供认主要犯罪事实,没有悔罪表现,应依法惩处。

”而在一审判决书中,也有对张松坚认罪态度类似的表述,称其“在被审判期间,拒不认罪”。

检察机关指控,自1996年2月至2008年12月,张松坚在任滁州市南谯区常务副区长、区长、区委书记和明光市委书记、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企业改制、干部任用、分配安臵、土地转让及开发等领域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423次收受贿赂共计400余万元。

一位检察官说,在近年来安徽被查处的贪官的判决书中,明确表述被告人“始终拒不认罪”、“没有悔罪表现”的,张松坚受贿案恐怕是第一例。

所以,像张松坚这样收了400多万元还大呼冤枉的“贪坚强”现象,具有解剖的标本意义,值得人们高度警惕。

2 、张敬礼案:演绎官员出书腐败据2011年11月20日的《北京晚报》报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敬礼近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出庭受审,他被控涉嫌受贿罪、诬告陷害罪、非法经营罪。

检察机关指控,张敬礼受贿110余万元,非法经营额高达2300万余元,曾指使他人向中纪委及相关领导寄出1300余封诬告陷害他人的信件。

起诉书显示,张敬礼涉嫌受贿4起,共计118万余元。

据指控,张敬礼于2005年至2010年4月,利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广州某公司建设国际医药港项目过程中多次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于2010年4月向该公司总经理卢某索要38万元。

另外3起贿赂均是以销售书籍形式受贿。

指控称,张敬礼利用职务之便,在先后为北京朗天投资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提供帮助后,向3家公司索要1400套名为《寿世补元》的书籍。

安吉陈红林串投标判决

安吉陈红林串投标判决

安吉陈红林串投标判决
(实用版)
目录
1.安吉陈红林串投标事件背景
2.判决结果
3.事件影响
正文
【安吉陈红林串投标事件背景】
安吉陈红林串投标事件发生在我国浙江省安吉县,这是一起涉及政府采购领域的案件。

事件的主要当事人是陈红林,他曾担任安吉县某局局长。

在任期间,陈红林利用职务便利,串通投标,非法获取政府采购项目。

这起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对政府采购领域的公平公正产生了质疑。

【判决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对安吉陈红林串投标案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如下:
1.陈红林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追缴陈红林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3.对其他涉案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陈红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串通投标,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侵害了政府采购领域的公平公正,应依法予以严惩。

【事件影响】
安吉陈红林串投标判决对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首先,这起案件的
审判结果彰显了我国法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力地震慑了政府采购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其次,这起事件也让更多的人认识到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提高了社会对公共资源配置的监督意识。

最后,这起事件也提醒政府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领域的监管,从源头上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中标金额55819万元!和招标人串通投标,指定评标专家,回扣高达……

中标金额55819万元!和招标人串通投标,指定评标专家,回扣高达……

中标金额55819万元!和招标人串通投标,指定评标专家,回扣高达……杨天亮、刘俊涛串通投标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甘02刑初3号公诉机关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天亮,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本科文化程度,洛阳市泰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河南省洛阳市,因犯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洪霞,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俊涛,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洛阳市泰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

因犯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黄伟,嘉峪关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以嘉检刑诉(20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天亮、刘俊涛犯串通投标罪一案,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9月13日至1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文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天亮及其辩护人刘洪霞、被告人刘俊涛及其辩护人黄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8月,被告人杨天亮在酒钢天成彩铝绿色短流程铸轧铝深加工项目(60台铸轧机)招标过程中,为了使洛阳市泰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泰盟)中标,通过与马延峰(另案起诉)商议中标价格,并根据马延峰的安排找来洛阳鼎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鼎恒)、洛阳瀚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瀚泽)参与围标,安排被告人刘俊涛与陪标公司进行对接,上报投标文件,串通投标。

在马延峰的操纵下,洛阳泰盟中标该项目。

随后,洛阳泰盟与酒钢天成彩铝根据中标情况,签订了合同金额为41919万元的《铸轧机供货安装调试合同》,中标后两家陪标企业将保证金原路退还给杨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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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首例: 造假区长犯了串通投标罪
临汾市尧都区原区长陈怀生经过捏造假业务、编造假工程、策划假招投标大肆贪污受贿, 被查处时又编假话、造假象、做假账, 企图掩盖犯罪行为。

然而, 纸包不住火, 她最终因身犯五罪获刑二十年
”造假区长”陈怀生身犯五宗罪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她捏造假业务、编造假工程、策划假招投标, 而大行贪污、受贿之实;她召集有关人员密谋策划, 编假话、造假象、做假账, 制造虚假事件, 以应对检察机关的侦查。

她就是被办案检察官称为”造假区长”的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原区长陈怀生。

7月25日, 临汾市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串通投标罪判处陈怀生有期徒刑二十年。

法院审理查明:陈怀生利用职务之便, 骗取公款348万余元据为己有, 收受她人财物共计189万余元, 挪用公款150万元;滥用职权,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1238万余元的损失;在招标投标过程中, 采用非法手段, 损害了国家、集体、她人合法利益。

一纸判决, 撕碎了陈怀生自诩从政27年没有任何腐败行为的假面具, 揭开了她的贪腐真面目。

1、对好处费来者不拒
只要有”好处”, 陈怀生在捞取钱财上可谓肆无忌惮。

下半年, 陈怀生当时任临汾市供销社主任。

其弟弟陈怀信(另案处理)向王某承诺, 能帮她承揽到临汾市供销社曲沃购物广场项目, 条件是以工程总造价的3%作为好处费, 王某表示同意。

可是在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 王某未能中标。

于是, 陈怀生向中标的临汾市三建一分公司经理段某施加压力, 迫其退出。

段某慑于陈怀生的权势, 在无奈的情况下以聘请王某为项目经理的方式, 将工程交给王某承建。

王某接手工程后, 陆续兑现了事先约定的好处费20万元。

4月, 临汾市洋洲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吕某为了办理尧都区物资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土地使用证等手续, 送给已是尧都区区长的陈怀生5万欧元(折合人民币50.8万元)。

对于这一大笔钱, 陈怀生是来者不拒, 心安理得收下了。

初, 在陈怀生的关照下, 吕某很快就办好了土地使用手续。

陈怀生不但对送上门的好处费一一笑纳, 还主动伸手索要财物。

7月, 已任尧都
区区长的陈怀生, 在已有公务用车的情况下, 仍以没有公务用车为由, 向临汾市公安
局尧都分局交警大队要车。

交警大队只好为她购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 花费33万余元。

拿到车后, 陈怀生交给了妻子。

自至, 陈怀生直接收受或经过其弟陈怀信收受贿赂十余次, 共计189万余元。

检察机关还查明, 陈怀生在、, 两次指使下属将公款150万元借给其朋友、亲属进行营利活动, 截至当前仍有50万元不能追回。

2、编造虚假工程手续骗取公款
毕业于山西师范大学的陈怀生, 先后担任过临汾团市委副书记、临汾市供销社主任、临汾市尧都区区长等职, 她的仕途算是一帆风顺。

8月, 陈怀生任临汾市供销社主任。

据一位曾在供销社工作过的尧都区工作人员说, 陈怀生上任前, 临汾市供销社是个”烂摊子”, 是”没人愿去的地方”。

陈怀生凭着自己的胆识和能力挑起了这个”烂摊子”。

就在陈怀生担任供销社主任不久, 全国房地产业风起云涌。

想到供销社及下属公司拥有大量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土地, 颇具经济头脑的陈怀生决心大干一番:凭借自身土地资源优势, 进行商业、房地产开发。

从此, 昔日门可罗雀的供销社, 一下子红红火火, 找关系包工程的人络绎不绝。

在此期间, 陈怀生兼任临汾市供销社青狮北街西片工程指挥部总指挥、东片工程指挥部总指挥、曲沃工程指挥部总指挥、浮山工程指挥部总指挥。

同时, 还分别兼任供销社下属3家公司的董事长, 可谓风光无限。

然而, 当权力给人带来耀眼光环之际, 也是最易让人迷失之时, 陈怀生的腐败从此开始, 并一发不可收拾。

检察机关查明, 陈怀生在担任临汾市供销社主任期间, 利用职务之便, 共实施7次贪污犯罪, 骗取公款348万余元, 据为己有。

陈怀生贪污手法最显著的特点, 就是造假。

5月, 陈怀生为处理她在西片基建办的个人借款82万元, 安排西片基建办副总指挥景某、工地负责人徐某、会计孟某以及个体包工头任某、席某, 以任某挂靠的北京居泰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名义, 制作了一套造价为58万元的虚假附属工程手续, 又以席某挂靠的侯马市建安总公司安装公司的名义, 制作了一套造价为37万元的虚假安装工程手续。

按照陈怀生的要求, 孟某用这两套虚假工程手续抽掉了陈怀生个人在西片基建办
的82万元借条, 并抽掉了景某的8万元借条, 其余5万元用于缴纳虚开发票的税款。

至此, 陈怀生采取伪造工程合同的手段共骗取公款95万元。

另外, 陈怀生还利用虚假发票骗取公款共计109.8万元, 并将这些公款装入自己的腰包。

除骗取公款、索要财物外, 陈怀生还滥用职权, 将国家专项资金挪用于房地产开发谋求利益。

3、滥用职权将专项资金挪作房地产开发
、, 临汾市财政局共下拨给供销社供合连锁物流网建设资金200万元、物流配送网络道路修筑经费25万元、农资连锁经营网络项目资金80万元。

根据规定, 这些专项资金应用在新农村建设中物流网络等的建设上。

可305万元专项资金到位后, 除47.9万余元用于物流网络建设以外, 其余的257万余元, 经陈怀生决定, 被陆续转入临汾市供销社下属供合房地产有限公司, 用于房地产开发。

5月, 陈怀生担任尧都区区长, 兼任临汾市供销社主任。

从市供销社主任就任区长之职, 虽然同属正处级, 但区长的责任、职权显然要大得多, 能够说, 陈怀生是被组织委以重任。

然而, 她并没有珍惜党和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力, 依然我行我素。

7月, 临汾市财政局向供销社下拨社会主义新农村便民连锁店建设配套资金和供合连锁物流网建设配套设施资金共计1220万元。

但除按专项资金用途拨付给各县供销社201.6万元外, 陈怀生指使临汾市供销社副主任任某, 将专项资金中的207万元、624万余元分别转入供销社下属公司——新供合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务公司)和供合房地产有限公司。

陈怀生擅自决定将国家拨付的多笔惠农专项资金挪作房地产开发, 使本应发放至农民手中的1525万元专项资金仅拨付到各县200余万元。

据了解, 临汾市359家便民店基本没有得到该专项资金的扶持。

而被挪用至商务公司、供合房地产有限公司用于营利活动的1000余万元已经流失无法追回, 国家专项资金因此无法按时足额发放至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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