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doc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第二十三条
在 资产 负债表 日 , 当 应 靠估计 的 , 当分 别下列情 况处理 : 应
( ) 同 成 本 能 够 收 回 的 , 同 收 一 合 合
按照合同总收入乘 以完工进度扣 除以前会
计 期间累计 已确认 收入后 的金额 ,确认 为 入 根 据 能够 收 回 的实 际合 同 成本 予 以确 当期合同收入 ; 同时, 按照合 同预计 总成本 认 ,台 同成 本 在其 发 生 的当 期确 认 为合 乘以完工进度扣 除以前会计 期间累计 已确 同费 用。 认费用后的金额 , 确认 为当期合 同费用 。 应当按照实际合 同总收入扣 除以前会计期
( ) 二 不存 在相 关递 延 收益 的 , 直接 计 入 当期损益 。
第三章 披露
得的、用于购建或 以其他 方式形成长 期资 照公允价 值计量 ;公 允价值不能 可靠取得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 助 ,是指 除与资
产相 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笛
当确认 为递延收 益 .并在相 关资产 使用寿
费 用 。 用《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 适 企 1号——
第一条 为 了规范 借款 费用 的确认 、 借款 费用包括借款 利息 、折价 或者溢 租 赁 》 。 计量和相 关信息 的披 鼹 , 根据《 企业会计 准 价 的摊销 、辅助费用 以及 因外 币借 款而发
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
第九条 已确认 的政府补助 需要返 还
第 一条
为了规 范政 府补 助的 确认 、
计量和相 关信 息的披露 。 据《 根 企业会计 准 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 第二条 政府补助 ,是指企 业从政 府
政府补助 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财会[200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借款费用的确认、计量和有关信息的披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差不多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有关成本。
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第三条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第四条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截了当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通过相当长时刻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第五条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一)资产支出差不多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二)借款费用差不多发生;(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差不多开始。
第六条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临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二)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样借款的,企业应当按照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样借款的资本化率,运算确定一样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资本化率应当按照一样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运算确定。
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6)财会[200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借款费用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
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第三条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第四条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第五条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第六条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二)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解释是指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和披露的解释性文件。
该解释主要围绕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计量以及租赁合同的披露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租赁合同的定义和分类:解释对租赁合同的定义进行了解释,并提出了根据租赁合同的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进行分类的原则,即确定是否属于金融租赁或经营租赁。
2. 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计量:解释了在不同类型的租赁合同下,如何计量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
对于金融租赁,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经营租赁,应按照成本或可观察到的公允价值计量。
3. 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解释了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租赁收入和租赁费用的确认、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等。
4. 租赁合同的披露要求:解释了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如何披露租赁合同相关信息,包括租赁合同的种类、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的金额、租金支付义务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解释的发布旨在提高租赁合同会计处理和披
露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为企业在租赁活动中提供更清晰的会计准则指导,同时也为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提供更全面的信息,增加财务报告的可比性和透明度。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一、总则1.1 本准则规定了一般性原则和具体要求,用于记载、报告、为实体报告多个财务报告期间中发生的合并交易的财务信息。
1.2 合并财务报表的记载、报告以及该准则的应用,首先遵循下述规定:(a)本准则;(b)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c)其它企业会计准则。
1.3 本准则要求实体应用其认可或是普遍通行的会计原则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如果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出现超出本准则规定的情况,应该采用综合的分析的方法。
二、定义2.1 所有术语的定义,本准则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规定的内容。
2.2 合并财务报表:指将涉及一定的实体的报告期间的财务状况、财务活动和其它信息结合起来的财务报表,这是从一定实体的合并交易中编制出来的。
三、合并条件3.1 以下情况发生时,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a)一定实体将某事物报告,该事物有可能使一定实体分别或者合并地买卖某财产、出售某服务或者接受借款;(b)一定实体拥有另一实体或者另一实体拥有一定实体;(c)一定实体控制另一实体;(d)一定实体和另一实体是潜在合并的对象。
3.2 合并的实体,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条件时,报告期间的财务活动应具有持续性,并且二者的合并会造成财务上的关联性。
合并的实体,应当从法律的角度和会计的角度辨明,了解他们的实体边界、财务活动和报告期间内实体之间所发生的交易。
四、合并方法4.1 如果两个或者多个实体符合合并条件,则实体应采用购买法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五、权利、义务和财产受影响课题5.1 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把买方与卖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买方为了购买,而转移给卖方的财产,用买方会计准则的会计原则准确表示出来。
5.2 合并财务报表由执行合并的实体负责,负责确定执行合并的时间以及使用买方的会计政策来记载交易。
五、例外5.1 受控法仅在受控者与控制者的财务报告期之间发生一次事件时应用,此情况除外。
5.2 对于有穷尽形式的多个实体,当合并购买者多个实体,被购买者只有一个实体时,合并所有这些实体;受控法则在这种情况下是不适用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一、借款费用的定义和确认借款费用是指企业集资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的各种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的规定,借款费用应在借款发生时确认为相关借款的成本,并在借款期间按照实际发生的额度和适当的方法进行确认。
借款发生时确认的借款费用主要包括:1.借款利率的安排费用:指为利率的确定、安排借款以及参与安排借款的各项费用;2.即日起生效的利率调整费用:当借款利率调整时,根据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调整情况,按照即日起生效的利率差额计算;3.参与的贷款利率翻红费用:当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时,根据市场利率以及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参与利率计算;4.借款利息税费用:指因支付借款利息而发生的税费。
二、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的规定,借款费用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会计处理:1.借款费用的确认原则:借款费用应当以相关借款的成本确认,并在借款期间按实际发生的额度进行确认。
2.借款费用的会计科目:借款费用应当根据其性质和用途,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别计入财务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和销售费用等科目。
3.借款费用的会计确认时点:借款费用应在相应费用产生时确认,即在借款发生时确认。
4.借款费用的组成:借款费用主要包括借款利率的安排费用、即日起生效的利率调整费用、参与的贷款利率翻红费用以及借款利息税费用等。
三、借款费用的计量和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的规定,借款费用的计量和核算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借款费用的计量:借款费用应按实际发生的额度计量,具体计算方法应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和借款合同中的约定进行确定。
2.借款费用的核算方法:借款费用可以采用直接核算或间接核算的方法进行。
直接核算是指将借款费用直接计入相关的费用科目;间接核算是指将借款费用计入其他科目,再通过相应的核算程序计算相关费用。
四、其他注意事项在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借款费用的分摊原则:如果借款费用与项目、工程或资产的建设、生产和购置直接相关,应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分摊。
企业会计准则17号 供应商融资

企业会计准则17号供应商融资
供应商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与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获取短期资金支持的一种融资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17号对供应商融资进行了规范,旨在保护企业和供应商的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供应商融资为企业提供了一种快速、便捷的融资方式。
通过与供应商签订协议,企业可以获得所需的货物或服务,并延迟支付货款。
这种方式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问题,提高企业的流动性,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
然而,供应商融资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
首先,企业需要与供应商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建立信任和互惠互利的合作模式。
其次,企业需要合理评估供应商的信用风险,确保供应商的财务状况稳定,以免造成企业的损失。
此外,企业还需要建立完善的供应链金融管理体系,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供应链的稳定运行。
为了规范供应商融资行为,企业会计准则17号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
首先,企业应准确记录供应商融资的相关交易,包括货物或服务的数量、价格和付款条件等。
其次,企业应及时确认供应商融资的相关会计处理,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企业还应披露与供应商融资相关的重要信息,如供应商的信用风险和融资额度等。
供应商融资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可以帮助企业解决短期资金需
求。
企业在进行供应商融资时,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17号的规定,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降低融资风险,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政府和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供应商融资的监管,促进供应链金融的健康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好的融资环境。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3)由于审批、办手续等原因,厂房于 20×7年4月1日才开始动工兴建,当日支付工 程款2 000万元。工程建设期间的支出情况如 下: 20×7年6月1日:l 000万元; 20×7年7月1日:3 200万元; 20×8年1月1日:2400万元; 20×8年4月1日:1200万元; 20×8年7月1日:3600万元。
——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了因购建或者生产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款项的借款 费用或者占用了一般借款费用。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 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的界定
——是指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 造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开始。
五、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时间
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条件:
3 600 000
2 650 000 150 000 2 800 000
(二)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 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 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 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 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相当长时间——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 所必需的时间,通常为1年以上(含1年)。
注意:
如果由于人为或故意等非正常因素导致资 产的购建或生产时间相当长的,该项资产不属 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企业购入即可使用的资产,或者购入后需要 安装但所需安装时间较短的资产,或者需要建 造或者生产但所需建造或者生产时间较短的资 产,均不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2)大华公司为建造办公楼于20×7年1月1日专门借 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8%。除此 之外,无其他专门借款。
办公楼的建造还占用两笔一般借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6)
财会[2006]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借款费用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
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第三条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第五条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第六条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二)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
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第七条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第八条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第九条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
第十条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如果中断是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第十二条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
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第十四条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
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第三章披露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借款费用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二)当期用于计算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