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是强制性的道德规范,旨在规范和调整证券从
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时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促进公正、公平、合法的
市场运行,为实现公平、公正、有效的资本市场提供依据和保障。
证券从
业人员行为准则要求从业人员:
1、平等、公正地待客户,不得因任何原因歧视客户;
2、严格守信,严守承诺,公正履行义务,尊重客户的合法权益;
3、恪守经济道德,公正客观地履行各项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4、遵守有关市场竞争法规,拒绝任何形式的市场操纵行为;
5、用人原则上要客观公正,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或取巧之道谋取
利润;
6、客服职责要尽职负责,真诚善待客户,公平诚信地开展经济活动;
7、坚持职业道德,尊重客户的合法权益,严格实施信息保密制度,
勿以商业利益为目的私自泄露客户信息。
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

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是指在保险行业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道德和行为规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
诚信行事:保险从业人员应以诚实、正直和诚信的态度对待客户和业务伙伴,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信息,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不诚信行为。
保护客户利益:保险从业人员应将客户利益置于首位,秉持保护客户利益的原则,为客户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不得推销不适合客户的产品或进行不当的销售行为。
保守保密:保险从业人员应严守客户的隐私和保密信息,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或商业信息,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专业知识和技能:保险从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为客户提供准确、全面的咨询和建议。
公平竞争:保险从业人员应遵守市场竞争的规则和道德准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包括贿赂、诋毁竞争对手等不公平行为。
遵守法律法规:保险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执行保险业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或违规的行为。
服务责任:保险从业人员应以客户的利益为重,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及时响应客户的需求和投诉,解决问题并维护客户关系。
这些基本行为准则旨在确保保险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遵循道德和职业规范,维护行业的信誉和形象,并保护客户的利益。
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具体的行业规范和监管要求,保险从业人员应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遵守相应的准则和规范。
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尊重自己的职业准则是每个从事职业的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职业道德行为准则是指职场从业者在工作中需要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
本文将探讨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内涵和实施的重要性。
一、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内涵职业道德行为准则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工作时应当遵循的准则,它包括了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
职业道德是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道德原则,体现了职业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职业操守和职业态度。
1. 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是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核心要素之一。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信息,不得隐瞒、歪曲、篡改事实。
无论是与客户、同事还是上级之间的交往,都应当恪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增强信任和合作关系。
2. 公平公正公平公正是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另一重要要素。
从业人员应当公正地对待客户、同事和他人,不偏袒、不歧视,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工作中的各种事务。
公平公正体现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维护了职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3. 尊重隐私从业人员在处理个人信息和隐私时,应当尊重隐私权。
保护他人的隐私是职业从业者应尽的义务。
不得擅自泄露或滥用他人的个人信息,尊重他人的隐私是从业人员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之一。
4. 文明礼貌文明礼貌是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从业人员应当注重自身的形象和言行举止,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在与客户、同事和公众交往时要尊重他人,展现出文明礼貌的态度和行为,促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和谐的人际关系。
二、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实施重要性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实施对于一个行业或组织的正常运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1. 树立良好职业形象通过遵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从业人员能够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良好的职业形象将提升个人的职业声誉,增强个人的竞争力和市场价值。
同时,一个行业或组织的良好形象也能够吸引更多的客户和合作伙伴,进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2. 提高工作效率遵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能够提高工作的效率。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第三章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第一节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第一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第一条?应依法合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遵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执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应诚实守信,不隐瞒、不说谎、不作假,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
第三条?应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应专业胜任,热爱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素养。
第五条?应保守秘密,不泄露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料。
第六条?应公平竞争,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
第二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第七条?应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企业与客户、企业与员工、企业与股东、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应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创新进取,努力提高所在机构的发展质量、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尊重员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条?应稳健经营,加强内控,提高管理能力,防范化解风险。
第十一条?应以人民群众需求和利益为导向,积极开发保险产品,制止销售误导,确保公正、及时理赔。
第十二条?应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章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三条?应根据客户需求、经济承受能力推荐适合的保险产品。
第十四条?应以客户易懂的方式提供保险产品的信息,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误导。
第十五条?应主动提示保险产品可能涉及的风险,不得有意规避。
第十六条?应确保所有文件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不得代签名、代体检、伪造客户回访记录。
第十七条?应客观、公正、及时理赔,不得拖赔、惜赔。
第十八条?应迅速回应客户咨询,及时提供服务,不得推诿懈怠。
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对遵守本准则表现突出的人员,应予表彰;对违反本准则的,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一、诚实守信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真实告知客户有关保险产品的信息,并提供客观、准确的建议。
不得故意隐瞒、歪曲或夸大保险产品的内容和风险。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准确记录和保存客户的信息,并妥善保管客户的隐私。
二、客户利益至上保险从业人员应当将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主动倾听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保险解决方案。
不得利用不当手段推销保险产品,包括虚构事实、误导客户、非法炒作等行为。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客户的选择和意愿,不得推销不符合客户需求的保险产品。
三、专业素养四、保密义务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严格保护客户的隐私信息,不得将客户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相关文件和记录,防止遭受损失、泄密或被滥用。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的意识和保护措施,确保客户的信息安全和保密。
五、不得参与欺诈行为保险从业人员不得参与保险欺诈行为,包括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虚假申报保险赔偿、伪造保险文件等违法行为。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和核实,对于发现的保险欺诈行为及时报告,并不得涉及隐瞒或遮掩。
六、公平竞争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干扰、诋毁竞争对手的声誉和利益。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包括向客户承诺不可实现的利益或利润。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树立健康的竞争观念,通过提升自身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来赢得客户的信任和支持。
以上是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主要内容,保险从业人员应当以此为准绳,坚守职业道德和信任的原则,不断提高自身的素养和专业水平,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同时,政府和监管机构也应当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促进行业的有序发展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海南产权交易所
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忠实、勤勉地执行职务。
二、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遵守业务操作规程,及时执行客户指令,保守客户秘密。
五、要热情诚恳,文明礼貌,树立“客户至上”的职业道德风尚。
六、一切行动听指挥,下级服从上级,不得越级汇报。
七、团结同事,协调合作,妥善处理业务活动中出现的各种矛盾。
八、自觉维护本行业及本公司声誉,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
九、不准向客户提供虚假或不负责的资料和信息。
十、不准擅自更改委托人的交易。
十一、不准与客户或其他人员约定获取不正当利益。
十二、履行职务时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或挪借财物。
十三、妥善保管公司资料、财物,不得私自携出或外借。
十四、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或兼任本公司以外的职务。
十五、不准因本人或本单位的利益而影响或试图影响委托人的交易行为。
十六、不得携带违禁物品、易燃物品及非必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 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和行为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0.09.02
•【文号】银协发〔2020〕120 号
•【施行日期】2020.09.0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
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塑造共同价值观,加强行业自律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推动清廉金融文化建设,经广泛征求和吸收会员单位意见,中银协修订了《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会员单位认真组织学习,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并制定或修改实施细则。
《准则》实施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请将具体内容反馈至联系邮箱。
联系人:陈婧奈滢滢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附件:《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
2020年9月2日。
证监会: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年1月19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会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职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执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执业培训。
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1. 诚信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规定,秉持诚信原则,保持诚实守信的良好信誉。
2. 保守机密:尊重客户隐私和商业机密,严守职业道德,不泄露任何客户和银行的机密信息。
3. 公正公平:在服务客户和处理业务中,坚持公正合理,不偏袒任何一方,保证客户权益得到公正维护。
4. 敬业奉献:忠诚于银行事业,为客户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业务知识。
5. 诚实守信:坚守诚信原则,遵守约定,诚实守信,不接受或索取与工作无关的礼品、请客和礼金等。
6. 遵纪守法:遵循职业道德和银行业监管规定,不从事违法行为和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
7. 保障客户利益:始终以客户利益为首要目标,确保合法合规、安全可靠的金融服务,积极维护客户利益。
8. 维护形象:维护银行形象和声誉,保持良好的社会公信力,不做出损害银行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9. 团队合作:积极配合同事,形成团队合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10. 不断创新:关注市场变化,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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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交通运输集团公司道路旅客运输从业人员经营行为服务规范为规范集团公司道路客运从业人员经营行为,指导从业人员的客运经营活动,树立公司客运品牌,根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拟定本规范。
一、从业驾驶员岗位职责(一)、从业驾驶员岗位职责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及客运管理等有关规定,按时参加安全学习,精心保养车辆,严格执行强制二级和日常维护(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规定,执行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制度,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开带“病”车,确保行车安全。
2、遵守运输纪律,服从调度命令和现场指挥,认真执行运行作业计划,正点运行,按时完成各项运输任务。
3、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整洁,车上各项设施齐备有效,节约燃、润料,做到优质、高产、低耗。
4、运行中协助乘务员维持好乘车秩序,车上未安排乘务员时要做好行包的监装监卸工作,做到不越站、不甩客、不停车办私事、不载无票乘客和行包,按规定营运线路运行。
5、服从站内指挥和管理,协助乘务员做好清车工作,保证正点发车,运行中遇有稽查人员查车时应主动停车接受检查。
(二)驾驶员工作标准1、上岗前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检查车辆各系统特别是制动、转向、行驶系统技术状况是否良好;整理车容,检查各项设施是否齐备有效;油、水是否充足;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2、携带好各种证件,领取行车路单,按规定时间进站,听从站内调度,进入指定停靠站台,开启行包仓或放下行包架梯。
3、检查行包是否装捆牢固,长、宽、高及重量是否符合规定,协助乘务员组织旅客上车,维护好乘车秩序。
4、旅客全部上车后,进入驾驶座位,检查车门是否关好,接到发车信号后,鸣号起步发车。
5、运行时集中精力,谨慎驾驶,按规定时速运行,礼貌行车,安全第一。
途经险桥、险路、渡口和加油前,要主动停车以组织旅客下车。
途中停、歇或就餐后,应协助乘务员核实人数后方可继续运行。
遇有非常情况或发生事故应尽快呼救、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必要时及时组织旅客疏散。
途中遇稽查人员检查时要主动停车接受检查。
6、沿途按规定站点进站停靠,不越站、不甩客、不超员。
临近车站时要减速行驶,平稳停靠,要利用停歇时间抓紧检查车辆,发现故障立即排除,不带“病”运行。
要协助乘务员监装、监卸行包。
7、收车后把车辆开到指定停车位进行检查,清理好车辆卫生,加足燃润料,做好下个班次出车准备。
8、向车属理单位调度汇报当班情况,接领下班任务。
二、营运(调度)管理规范1、客运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开展客运经营活动,自觉遵守行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必须遵照道路班线行政许可的范围、途经线路、起讫地、站点从事班线客运经营,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超范围、超级别、串线经营。
从业人员应当经常检查客运经营必须持有的各种证、单、卡的有效性,确保营运时各种证、单、卡齐全、有效。
2、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车进站、客归点、站管车、服务好”的原则,不得在站外私自揽客组货。
3、从业人员必须执行物价部门确定的票价政策,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擅自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等私自调整票价费率。
4、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客运班次运行计划排班表应班,提前做好出车应班前的准备工作,于发车时提前30分钟到指定的客运站待班区待班,不得违反运行班次计划私自揽客营运。
5、从业人员应当服从客运站的管理,按照报班制度的规定,持相关的证、单、卡到调度室报班。
6、从业人员因故不能按时报班,应当提前通知客运站调度室,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停运。
7、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车属单位和客运站的调度管理,接受客运站包车、加班、配客、配货安排,不得无理拒载。
8、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配合客运站做好“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安全生产工作。
9、从业人员应当按时发班,出站后按规定的路线运行,不得在街道兜圈。
10、运行途中必须按规定搭载乘客,不得违反规定载货和客货混装,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上车。
11、运行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甩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
12、到达终点站后,应按规定报班联系,办理返程手续。
三、车辆技术管理规范1、从业人员所经营的客车,必须符合交通主管部门指导性意见要求的客运车辆品牌和车型;必须符合大理州委关于“文明大理建设”精神对车辆档次、新旧程度的要求;必须符合所承担班线路况和自然状况的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排放和能耗标准的要求。
2、从业人员经营的营运客车更新时,应当优先选择车辆技术状况稳定、确保车辆正常运行和安全运行的品牌和车型;优先选择整车装备完整、旅客乘坐舒适的品牌和车型。
3、客运车辆的外观和车门徽应当满足“大理交运”品牌的要求;车门徽的图案、字体及其尺寸、颜色和喷涂位臵,必须符合集团公司技术机务部提供的标准。
4、从业驾驶员要做好客运车辆的日常维护工作,维护以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为作业内容,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都要做到:①对客车外观、发动机外表进行清洁,保持车容整洁;②对客车各部润滑油(脂)、燃油、冷却液、制动液、各种工作介质、轮胎气压进行检视补给;③对客车制动、转向、传动、悬挂、灯光、信号等安全部位和位臵以及发动机运行状况进行检视、校紧。
5、从业人员应定期到有资质的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进行客运车辆的一级维护。
根据车辆使用说明书及车辆运行情况,以清洁、润滑、紧固,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系统等安全机件为主要作业内容,6、从业人员应定期到有资质的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进行客运车辆二级维护周期。
以消除隐患、彻底恢复原有技术性能为目的。
车辆正常使用年限内,必须每四个月进行一次二级维护作业;经批准延期使用车辆必须每三个月进行一次二级维护作业;在3次二级维护作业之后必须进行一次二级维护附加作业。
营运线路里程在200千米以上的班车客运、旅游客运车辆每年进行2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5年以内的营运客车,每年进行一次车辆安全技术审验,5年以上的每年进行二次安全技术审验。
7、从业人员在车辆维修过程中,若发现安全机件有磨损、裂纹等情况,必须更换全新的总成,禁止焊接、拼修后使用,确保转向、制动机件的可靠性。
8、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改装、拼装客运车辆,严禁私自加装床(座)位。
9、客运车辆的检测。
客运车辆必须定期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检测符合规定标准方能运行。
10、客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后,必须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上线检测。
11、客运车辆的安全例保检查。
客运车辆在发班前和运行途中,必须按照《云南省班车客运经营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到指定的安全例保检查站进行安全例保检查;检测合格方能运行。
12、在安全例保检查过程中,当班驾驶员应当听从例检人员的指挥,积极配合做好各项例检工作;安全例保检查结束后在《云南省营运客车安全例检记录表》和《云南省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驾驶员签字栏上签名确认。
13、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
四、安全管理规范(一)交强险、安全统筹管理规范1、凡参加集团公司客运经营的客车都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安全统筹(保险)》,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交强险、安全统筹(保险)各项规定,按规定及时交清安全统筹(保险费),不得漏统漏保,脱统脱保。
2、从业人员客运车辆更新、报废或退出经营、变更使用性质等,需要办理退统、退保手续的,必须及时向车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车属单位确认后报送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大理分理处认可办理手续,超期不报告或未经认可的,一切后果自负。
3、参加安全统筹车辆的从业人员办理事故理赔手续时,必须出示以下单据和书证:①统筹车辆出险通知书一份,理赔申报表一份。
②统筹车辆肇事定损协议书一份,并附有车辆修复工料付费发票。
③事故处理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
④事故处理机关交通事故损害赔(补)偿调解书一份,并附有与调解书有关的单证。
⑤肇事从业驾驶员(车主)书写的事故经过(认识)一份。
驾驶证、行车证、准驾证、从业资质证、统筹合同复印件。
⑥申请理赔必备的单、证必须提供原件和正规发票,并按栏目填写清楚,加盖所属单位及经办人印章。
4、从业人员安全统筹车辆发生事故,应急时向车属单位和大理分理处报告,私自协商处理的事故,概由)自己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后果。
(二)驾驶员安全管理1、从业人员每月至少参加两次车属单位组织的安全学习活动(全年不得少于24次,累计学习时间不得低于48小时),每次安全学习活动须有考勤记录。
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交警组织的安全警示教育学习(无学习条件的车属单位除外)。
2、在运行过程中,从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行业管理部门的运行规定,服从交警、路政、运政人员和集团公司的现场管理。
3、从业人员应当对在高速公路上日运行里程超过600千米、在其他公路上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千米或者夜间运行里程超过250千米的客运车辆,随车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4、从业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行车的“十大禁令”,即:严禁饮酒后开车、严禁人工直接供油、严禁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严禁超限速行驶、严禁强行超车和抢道会车、严禁弯道超车和占线行驶、严禁违规开关车门、严禁在危险地段空档滑行、严禁超员超载和车箱内人、货混装、严禁带病行车及驾驶员疲劳驾车。
5、客运车辆运行时必须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①30座以上配备2个3公斤带力表干粉灭火器;② 11座以上29座以下车辆配备1个3公斤带压力表干粉灭器;③10座及以下车辆配备1个1.5公斤带压力表的干粉灭火器;6、客运车辆都必须配带警示牌、三角木、防滑链等,并按规定配备应急救生设备。
7、客运车辆严禁私自加装床(座)位。
车内必须粘贴行车资质合格证。
8、从业驾驶员必须做好车辆安全例保检查及定期维护工作,随时保持车辆技术状态良好,杜绝机械事故的发生。
9、从业人员必须禁止“三违品”上车。
10、从业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立即停车,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者或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臵),疏散和安顿旅客,并拨打“120”、“110”等电话,及时呼叫医疗急救中心和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报告车属单位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并积极配合医护人员抢救伤员。
11、遇有交通事故发生,从业人员应予以协助。
因抢救伤者(或追辑交通事故逃逸者)等紧急情况下,必须服从行业管理部门、交警的指挥和调用车辆、人员。
12、交通事故发生后,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属单位及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
13、交通事故发生后,从业人员应与公司签订《事故处理委托书》,集团公司积极协助处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