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国税发[2008]1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标 签】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6﹞66号【发文日期】1996-04-24【实施时间】1996-04-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和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直属分局、税务所中除工勤人员以为的工作人员。
(三)机关党委(含工会、共青团、妇联)、纪检监察、审计、离退休干部管理等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行使管理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后依照实施公务员制度。
二、实施方法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公务员过渡工作,原则上在过渡培训基础上进行。
(二)系统内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必须在各级国家税务局“三定”方案的基础上进行。
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任职位的任职条件,确保公务员的素质和合理结构。
具体过渡办法,由各级国家税务局依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领导职务的设置 1.系统内领导职务的设置为: 局长、副局长、纪检组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 直属分局局长、副局长; 所(站、队)长、副所(站、队)长。
2.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的设置,由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1.03•【文号】国税发[1997]3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3号1997年1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了加强对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培训工作质量,促进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各级税务机关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税务系统的实际,制定了《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对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培训工作的质量,促进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各级税务机关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税务系统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培训目的和原则(一)培训目的:税务机关根据税务工作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对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通过培训使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熟悉和掌握所需的专业知识与工作技能,成为胜任本职工作的合格的国家公务员。
(二)培训原则: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服务,为税收工作和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服务的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分级分类培训,因人施教的原则;坚持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二、培训对象各级税务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均为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对象。
凡税务系统的国家公务员,都有接受公务员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11号成文日期:1998-12-0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基金),专款滚动使用。
举报奖励基金从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补助经费总额中按照规定的比例计提;不足的部分,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申请专项追加拨付。
举报奖励基金由稽查局管理;稽查局未设财务机构的,委托税务局负责开支的财务机构代管;经费拨付机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
第五条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具体奖金数额标准及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六条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
举报顺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或者其所属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二连浩特市税务系统公务员激励机制问题研究》范文

《二连浩特市税务系统公务员激励机制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二连浩特市作为我国的重要边境城市,其税务系统的运行效率与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息息相关。
激励机制是提升公务员工作积极性、促进税务系统高效运行的关键因素。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二连浩特市税务系统公务员激励机制的现状、问题及其对策,以期为提升该市税务工作效率提供参考。
二、二连浩特市税务系统公务员激励机制现状当前,二连浩特市税务系统在公务员激励机制方面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薪酬激励、晋升激励、培训激励、荣誉激励等。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公务员的工作热情,提高了工作效率。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税务工作的复杂化,现有的激励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三、二连浩特市税务系统公务员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一)薪酬激励不足当前,二连浩特市税务系统公务员的薪酬水平相对较低,无法充分体现公务员的工作价值和贡献。
此外,薪酬制度缺乏灵活性和公平性,无法有效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晋升渠道不畅部分公务员反映晋升渠道不畅,晋升机会有限。
这导致一些有能力的公务员无法得到晋升,影响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三)培训机制不完善当前,二连浩特市税务系统的培训机制尚不完善,培训内容和方式无法满足公务员的实际需求。
这导致部分公务员缺乏必要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影响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解决对策(一)完善薪酬激励机制1. 提高公务员的薪酬水平,使其与工作价值和贡献相匹配;2. 优化薪酬制度,增加薪酬的灵活性和公平性;3. 设立特殊津贴和奖励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公务员给予奖励。
(二)拓宽晋升渠道1. 完善晋升制度,明确晋升标准和条件;2. 增加晋升机会,为有能力、有潜力的公务员提供更多的晋升空间;3. 实施轮岗制度,使公务员在不同岗位上锻炼和成长。
(三)完善培训机制1. 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内容和方式符合公务员的实际需求;2. 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培训质量;3. 鼓励公务员参加在职教育和培训,提高业务知识和技能水平。
国税系统绩效考核办法

国税系统绩效考核办法国税系统绩效考核办法国税系统县局具体的税务管-理-员绩效考核办法税收管-理-员岗是税务部门的一个重要岗位,加强税收管-理-员个人绩效考核是实现税务绩效管理和考核的重要内容。
丰城市地税局在“三个服务”工作理念指导下,紧紧围绕“比重提高,位置前移,形象更新”工作目标,与时俱进,大胆探索,结合规范化管理标准,按照省局绩效管理要求,制定了税收管-理-员“加分制”个人岗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确定荣塘分局为开展税收管-理-员“加分制”个人岗位绩效管理考核试点单位。
在办法中明确了管-理-员岗位的工作量化考核内容、工作质量考核内容和责任追究考核内容,力争做到把税收管-理-员日常工作的每个细小环节、每个细微过程都纳入到考核中去。
目的是让每位干部职工在开展工作时,可以事先预期自己的工作实绩和工作前景,将自己的每一项具体工作与总的工作目标紧密地结合起来,以此来进一步激发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也能有效地克服在基层单位内部工作量不均衡、人力资源浪费和工作责任不清的矛盾。
一、以“加分制”为主的税收管-理-员个人岗位绩效考核办法设计思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14〕40号)、省局征管业务软件中征管业务内容、《宜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宜春市局下发的《税收管-理-员手册》和有关作业指导书的相关要求,及市局绩效管理考核办法相关内容,制定了我局税收管-理-员“加分制”个人岗位绩效考核办法。
我局通过对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细化成61条,用于对税收管-理-员岗位工作进行具体描述;从征管软件系统中找出40个适用于本单位税收管员岗的作业指导书,组织管-理-员学习、掌握、熟练运用;将本单位税收管-理-员具体工作分成税源管管、税务登记、申报征收管理、发票管理、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纳税服务和其它税务管理8项85小项,对每个小项都明确了岗位工作量化考核、工作质量考核和责任追究考核内容,提出了明确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在每项工作中又分了工作数量和质量完成情况、得分情况,未完成工作追究、扣分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标 签】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8﹞105号【发文日期】2008-11-14【实施时间】2008-11-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公务员奖励审批表(略) 2.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略)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税务系统公务员激励机制,奖励在国家税收中做出贡献的税务系统公务员,促进税务系统人才成长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税务系统实施奖励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在税务系统编制内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 件、种类、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国家税务局及以下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本系统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人事部门指导下级人事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税务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为税收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税收工作中勇于探索,积极创新,有创造发明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良好效益和赢得社会广泛赞扬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贡献的; (六)防止或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和税务系统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务员【发文字号】国税发[1997]150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7.09.08【实施日期】1997.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9月8日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职务升降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行政机关(包括分局、税务所)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
行使管理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晋职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晋升国家公务员职务,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应在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二)逐级晋升。
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但在晋升前,必须报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三)晋升职务的国。
梧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务员绩效考核办法

梧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务员绩效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评价税务人员的绩效,鼓励工作人员创造优良的业绩,建立有效的税务人员评价激励机制,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梧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是指由考核单位对考核对象的工作数量、质量、效率、效益等进行全面考核,作为对公务员评价、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突出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梧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务员适用本办法考核,工人、事业编制人员比照本办法实施考核。
第五条绩效考核综合考评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等五方面表现情况。
德、廉实行定性考核,年度终了后由测评考核确定。
能、勤、绩实行定量与定性结合考核,主要体现在被考核对象平时的工作实绩中,每月以被考核对象所在部门的工作绩效考核得分折算成个人考核的基础分,加上(或减去)考勤考核加(扣)分及获得各种奖励或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加分(出现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发生不良事件的减分),年终再加上测评考核得分,即为被考核对象年度绩效考核最后综合得分。
第六条具体考核项目按照《梧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务员绩效考核计分标准》计分。
第七条公务员的绩效量化为百分制,实行动态考核,主要采取以下方法:(一)能、勤、绩考核。
能、勤、绩的考核主要体现在本部门的工作绩效上,被考核对象的得分由所在部门绩效考核分数折算为量化作为基础进行计算。
(二)测评考核。
测评考核是对被考核对象在德、能、勤、绩、廉方面进行的测评评价。
测评年终一次进行,分“德廉测评”与“能勤绩测评”两项得分。
根据测评表的得分,转换计算出被考核人在这两方面的考核得分。
平时每月按照预得分计算测评分,年终按实际测评分计算得分。
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对各部门正、副职领导及县(市、区)国税局正副职领导进行“德廉测评”与“能勤绩测评”两项测评;班子成员的年度测评得分,按照班子成员年度述职述廉测评结果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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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8]105号【发布日期】2008-11-14【生效日期】2008-11-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国税发[2008]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公务员奖励审批表(略)?2.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略)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完善税务系统公务员激励机制,奖励在国家税收中做出贡献的税务系统公务员,促进税务系统人才成长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税务系统实施奖励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在税务系统编制内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腹有诗书气自华第三条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国家税务局及以下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本系统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人事部门指导下级人事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第五条税务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为税收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税收工作中勇于探索,积极创新,有创造发明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良好效益和赢得社会广泛赞扬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贡献的;(六)防止或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和税务系统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第六条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腹有诗书气自华(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奖励的权限和程序第七条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嘉奖、记功的,经人事司审核后,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八条第八条税务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市(地、州、盟)以上税务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嘉奖、记三等功,由市(地、州、盟)及以上税务机关审批;记二等功,由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以上税务机关审批;记一等功,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处级公务员嘉奖、记三等功,由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以上税务机关审批;记二等功,由省税务机关审批;记一等功,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税务局班子副职、副巡视员的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由省税务机关审批;记一等功,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处级公务员集体嘉奖,由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以上税务机关审批;记三等功、二等功,由省税务机关审批;记一等功,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司局级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嘉奖、记功,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九条第九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税务机关提出推荐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奖励工作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第十条地方党委、政府或公务员奖励主管部门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实施奖励,在征得公务员所在单位和任免机关或上级机关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给予税务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由所在机关(部门)经征求群众意见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提出奖励建议;(二)所在机关(部门)填写《公务员奖励审批表》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一式二份),撰写事迹材料,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腹有诗书气自华(四)对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如涉及国家机密或其他原因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机关(部门)上报审批;(六)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公务员的嘉奖、三等功奖励,由各级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对在处理突发事件或者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立项。
由处理突发事件或者负责开展专项重要工作的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主管司(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提出奖励实施方案,经人事司商有关部门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二)审批。
按照公务员奖励审批权限,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及以下税务机关实施。
(三)表彰。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及以下税务机关对受到专项奖励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第四章奖励的实施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
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
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作或监制,统一颁发。
腹有诗书气自华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由审批机关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
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奖励的奖金标准,依照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具体为:(一)嘉奖:800元;(二)记三等功:1500元;(三)记二等功:3000元;(四)记一等功:6000元;(五)授予荣誉称号:10000元。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
奖金标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有关部门及时调整。
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
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五章奖励的监督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自行设立公务员奖励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腹有诗书气自华(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如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原因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人事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关于转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人函[1995]1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国税人函[1996]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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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师表两汉:诸葛亮腹有诗书气自华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