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解析
科创板上市审核规则

科创板上市审核规则科创板是中国证监会设立的专门为科技公司服务的股票交易板块,与上海、深圳两个成熟的交易所不同,科创板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除了符合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外,上市公司还需满足科技创新和成长性等方面的要求。
为了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科创板制定了一系列的审核规则进行审核。
一、组织架构科创板审核采用了“核准+注册”相结合的模式,审核由中国证监会下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负责具体审核工作,组建了审核委员会和审核机构,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规则的制定和审核标准的确定,审核机构则负责实施具体审核工作。
二、审核对象在科创板上市审核时,审查对象主要包括两大方面:1.上市公司的准入性审核上市公司的准入性审核是指审核科创板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基本的上市条件,这包括规模上的合法合规、市场表现等方面均需要符合科创板的要求。
2.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审核信息披露方面包括财务报表、重大事项、内部控制等多个方面,审核机构需审查公司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符合科创板要求。
三、审核标准科创板审核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投资者适当性:在科创板上市审核中,投资者适当性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考核标准。
上市公司需确保其募集资金用途的适宜性以及募集对象的适当性,在此基础上制定投资风险评估和管理报告,保证投资者在理解风险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2.上市公司的基本条件:上市公司的基本条件需要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包括公司的注册资本、实际经营状况、股权结构等方面均需要满足相关要求。
3.科技创新性:科创板是针对高科技公司的交易板块,上市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技术产业链的垂直整合能力等方面也是审核的重点,需证明上市公司有独特的技术优势和前景,具有可持续的成长性和商业价值。
4.公司治理:公司治理质量对上市公司的稳定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科创板审核在公司治理方面非常重视,包括公司治理规范性、内部控制等方面需满足要求。
四、审核结果在审核结果方面,上市公司需通过两个层面的试题:初审和现场检查。
上交所科创板与注册制规则解读

2019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2019年1月30日,按照该《实施意见》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公布了相关配套规则的公开征求意见稿。
本文拟根据已公布的《实施意见》及其配套规则、相关问答就科创板试点的注册制进行简要分析。
一、法律法规及配套规则概要二、科创板试点的注册制相较核准制的延续与突破(一) 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1. 原则性规定科创企业有其自身的成长路径和发展规律。
科创板上市条件更加注重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在市场和财务条件方面,引入“市值”指标,与收入、现金流、净利润和研发投入等财务指标进行组合,设置了5套差异化的上市指标,可以满足在关键领域通过持续研发投入已突破核心技术或取得阶段性成果、拥有良好发展前景,但财务表现不一的各类科创企业上市需求。
允许存在未弥补亏损、未盈利企业上市,不再对无形资产占比进行限制。
2. 市值与预计市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1.5条的规定,市值是指交易披露日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规定,预计市值是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发行人股票名义总价值。
3. 科创板上市条件与创业板、核准制上市条件的比较情况(二) 审核程序1. 核准制下的审核程序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月25日公示的《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核准制下的审核程序如下:(1) 所在地证监局辅导:企业在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前,应向所在地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并进行公告,辅导期满由所在地证监局进行辅导验收,再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报材料。
科创板 审核问答

科创板审核问答《上交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动态》已发布二期,晓编将这二期中的“问题解答”汇总分享给朋友们。
《上交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1年第2期(总第 2 期)共5个问题问题 1 【受理环节补正常规问题】近期受理环节存在哪些常见补正情形?答:近期存在的补正情形主要包括:《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文件,未说明相关核查内容、核查方法、核查过程及核查取得的证据;《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核查报告》文件,未按照《关于科创板落实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进行核查和披露;申报文件为修订模式、显示比例过大或过小;重要商务合同未上传;验资报告、合同等文件页数与律师鉴证页数不符,存在缺页情况等。
鉴于近期受理环节对股东信息披露核查和《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等落实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建议审计报告基准日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的企业尽早申报,避免补正用时过长,导致财务报告逾期。
问题 2 【发明专利认定】发行人如何把握好科创属性,规范发明专利认定?答: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仅取得《授予发明专利通知书》不得认定为已取得发明专利。
发行人发明专利如有尚未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因涉诉冻结或存在权属纠纷、以及与其他方合作研发、共同持有、授权使用等特殊情形,应在专利数量披露处明确说明。
同时,在招股说明书、关于符合科创板定位的要求的专项说明、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等申报文件中,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明确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的具体数量,不能仅做“相关专利数量超过 5 件”等笼统陈述。
问题 3 【政府补助能否计入经常性损益】申报企业存在科研项目相关政府补助的,在非经常性损益列报方面有哪些要求?答:企业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号—非经常性损益》判断政府补助是否应列入非经常性损益。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与盈利能力作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目录问题1、融资规模和时间间隔 (2)问题2、募集资金投向、使用与管理 (2)问题3、收购资产或股权 (3)问题4、补流和还贷 (6)问题5、财务性投资 (7)问题6、同业竞争、关联交易 (8)问题7、重大违法行为 (9)问题8、方案发生重大变化 (10)问题9、重大资产重组或实际控制人变更 (11)问题10、会后事项 (11)问题1、关于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的融资规模和时间间隔,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把握?答:为规范和引导上市公司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的融资规模和融资时间间隔相关要求如下:(一)关于融资规模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二)关于时间间隔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本次证券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
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问题2、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关于募集资金的投向、使用与管理,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把握?答:(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服务于实体经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募集资金投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
(二)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募投项目)的准备和进展情况、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能力储备情况、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计划以及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障碍或风险等。
原则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应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三)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再融资时,已投入的资金不得列入募集资金投资构成。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持续蓬勃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成为了众多企业梦寐以求的上市地之一。
然而,想要在上交所成功上市并非易事,需要经历严格的发行上市审核,而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便成为了企业申请上市的重要依据之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是指导企业如何进行上市审核工作的具体规范和要求,具有法律效力和严肃性。
该指南内容涉及非常广泛,包括企业基本条件、业务规范、信息披露、审核程序等多个方面,全面规范了上市审核工作的各个环节。
在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中,首先明确了企业适合上市的基本条件。
企业必须具备持续盈利能力且盈利能力稳定,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和盈利质量,有稳定的现金流量,负债率等具体指标也必须符合要求。
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是审核的重点。
在业务规范方面,指南对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盈利情况等都有详细要求。
企业在上市前必须明确自己的主营业务,要求其业务范围与公司整体实力相匹配,且主营业务的盈利情况良好。
在信息披露方面,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要求企业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企业需制定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风险情况等重要信息。
审核程序也是上市审核的重要环节。
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明确了审核程序的每个环节,包括企业首次申请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议、注册生效等各个环节,对于审核工作的程序进行详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是上市审核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企业上市审核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企业必须严格遵循该指南的要求,做好上市准备工作,才有可能成功通过上市审核,最终实现上市梦想。
作为一名写手,我个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有着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在我看来,该指南对于规范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目录1.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或者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等情形的,发行人应当如何进行规范?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2)2.发行人申报前后新增股东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和信息披露?股份锁定如何安排?33.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或者改制瑕疵的,中介机构核查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4)4.发行人的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核查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5)5.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把握? (6)6.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发行人股东所持股票的锁定期如何安排? . 87.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者商标、专利、主要技术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中介机构核查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9)8.一些发行人在经营中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共同投资行为,发行人对此应当如何披露,中介机构核查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10)9.发行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形成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对于相关信息的核查和披露有何要求? (11)10.部分投资机构在投资时约定有估值调整机制(对赌协议),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把握? (12)11.企业合并过程中,对于合并各方是否在同一控制权下的认定应当重点关注哪些内容?红筹企业如存在协议控制或类似特殊安排,在与合并报表编制相关的信息披露和核查方面有哪些要求? (12)12.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中介机构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14)13.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情形有哪些?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15)14.发行人报告期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应当如何进行规范?中介机构核查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17)15.关于第三方回款,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20)16.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情形的,应当如何把握? (22)1.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或者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等情形的,发行人应当如何进行规范?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答:(一)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的规范要求考虑到发行条件对发行人控股权权属清晰的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2019-03-24)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目录1.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或者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等情形的,发行人应当如何进行规范?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2)2.发行人申报前后新增股东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和信息披露?股份锁定如何安排?33.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或者改制瑕疵的,中介机构核查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4)4.发行人的资产部分来自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核查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5)5.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把握? (6)6.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发行人股东所持股票的锁定期如何安排? (8)7.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者商标、专利、主要技术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中介机构核查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9)8.一些发行人在经营中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共同投资行为,发行人对此应当如何披露,中介机构核查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10)9.发行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形成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对于相关信息的核查和披露有何要求? (11)10.部分投资机构在投资时约定有估值调整机制(对赌协议),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把握? (12)11.企业合并过程中,对于合并各方是否在同一控制权下的认定应当重点关注哪些内容?红筹企业如存在协议控制或类似特殊安排,在与合并报表编制相关的信息披露和核查方面有哪些要求? (12)12.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中介机构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14)13.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情形有哪些?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15)14.发行人报告期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应当如何进行规范?中介机构核查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17)15.关于第三方回款,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20)16.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情形的,应当如何把握? (22)1.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或者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等情形的,发行人应当如何进行规范?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答:(一)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的规范要求考虑到发行条件对发行人控股权权属清晰的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基础试题库和答案要点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基础试题库和答案要点单选题(共60题)1、不考虑税费等其他因素,甲公司2019年的下列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是()。
A.Ⅰ、ⅡB.Ⅰ、ⅣC.Ⅱ、Ⅲ、ⅣD.Ⅱ、Ⅲ、Ⅳ、ⅤE.Ⅰ、Ⅱ、Ⅲ、Ⅳ、Ⅴ【答案】 B2、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下列情形中,应当中止发行的有()。
A.Ⅱ、ⅢB.Ⅰ、ⅢC.Ⅰ、Ⅲ、ⅣD.Ⅱ、Ⅲ、ⅣE.Ⅰ、Ⅱ、Ⅲ、Ⅳ【答案】 B3、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过渡期,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B.Ⅲ、ⅣC.Ⅰ、Ⅱ、ⅤD.Ⅲ、Ⅳ、ⅤE.Ⅱ、Ⅲ、Ⅳ、Ⅴ【答案】 C4、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下列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可以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B.受托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其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所有文件档案及电子资料,保管时间不得少于债券到期之日或本息全部清偿后10年C.受托管理人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市场公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D.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答案】 D5、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A.Ⅳ、ⅤB.Ⅰ、Ⅱ、ⅢC.Ⅱ、Ⅲ、Ⅳ、ⅤD.Ⅰ、Ⅲ、Ⅳ、ⅤE.Ⅰ、Ⅱ、Ⅲ、Ⅳ、Ⅴ【答案】 D6、以下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有()。
B.Ⅱ.ⅣC.Ⅱ.ⅢD.Ⅰ.Ⅲ.Ⅳ【答案】 B7、下列说法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是()。
A.Ⅰ.ⅡB.ⅡC.Ⅰ.Ⅱ.ⅢD.Ⅱ.Ⅲ.Ⅳ【答案】 B8、下列资产中,不可以作为基础资产的有()。
A.Ⅰ、ⅡB.Ⅰ、Ⅱ、ⅣC.Ⅱ、Ⅲ、ⅣD.Ⅰ、Ⅲ、ⅣE.Ⅰ、Ⅱ、Ⅲ、Ⅳ【答案】 B9、甲公司2012年1月1日专门借款2000万元,年利率为5%,当日支付1600万元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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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
30%,主板、创业
(二)关于时间间隔
板为不超过总股本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本次证券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 的 30%。
少于 18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 时间间隔与主板、
得夸大其词,不得
(四)保荐机构应当就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同时重点就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准备情况、 有误导性陈述。
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重大风险、上市公司是否具备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进行详细核查并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
以客观清晰、简明易懂的语言对募投项目进行描述,不得夸大其词,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管部门的批准,是否履行了资产评估及其他相关的核准或备案等程序, 定价依据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是否应当通过产权交
易场所公开进行,完成收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不能完成收购的风险。
二是本次收购是否构成重组上市。存在下列情形时,重点关注是否属于类重组上市: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标的
企业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上市公司相应指标的 100%,且标的企业的原股东通过本次发行持
义。
(三)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30%(不包含对
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四)审议本次证券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包含对类金融业务的投
资金额)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五)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应结合投资背景、投资目的、投资期限以及形成过程等,就是否构成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发表
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相应指标的比例,充分说明和披露新增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必要性,是否属于显失公平的关
联交易,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保荐机构及律师、会计师应当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募投项目将新增关联交易但不构成显失公平时,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详细披露其认定的主要
诺的,应同时披露承诺业绩的具体金额、期限、承诺金额的合理性,以及业绩补偿的具体方式及保障措施。募集资金用于重大资
产购买的,可以提供拟购买资产截止本会计年度末的盈利预测数据。募集资金购买资产或股权产生大额商誉的,上市公司应充分
披露相关商誉的确认与计量是否合规,以及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三)保荐机构应当重点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问题 4、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非资本性支出的,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把握?
除特定证券类型
答:(一)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 外,其他的证券发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 行募集资金用于补
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以外的机构从事的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核问答》,补充了
(二)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 类金融业务的定
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则上应当认定为重
2、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 大违法行为。其他
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相关规定或处罚决定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有权机关证 要求与创业板一
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但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主要来源于被处罚主体或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5、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时点,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关于“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应当如何理解?
融资业务若干问题
答:(一)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 解答》和创业板
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类金融业务指除人民银行、银 《证券发行上市审
得少于 6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适用简易程序的, 创业板要求一致。
不适用上述规定。
问题 2、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关于募集资金的投向、使用与管理,上市公司及中 再次强调科创板再
介机构应当如何把握?
问题 3、本次募集资金涉及收购资产或股权的,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把握?
对募集资金涉及收
答:(一)募集资金用于收购企业股权的,上市公司原则上应于交易完成后取得标的企业的控制权。募集资金用于跨境收购的, 购资产或股权的审
标的企业向母公司分红不应存在政策或外汇管理上的障碍。
核要求进行明确。
(二)上市公司应全文披露本次募集资金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书或估值报告。资产或股权出让方存在业绩承
事实和依据,并就是否违反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发表核查意见。
问题 7、《注册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 明确存在贪污、贿
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把握?
赂、侵占财产、挪
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 流和偿还债务的比
资金总额的 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例不得超过募集资
(二)募集资金用于支付人员工资、货款、铺底流动资金等非资本性支出的,视同补充流动资金。资本化阶段的研发支出不计入 金总额的 30%。明
有上市公司股权;重组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变相实现业务重组上市的,应当同时符合科创板重组上市的
相关规定。
三是本次收购后的整合安排。拟收购资产业务与公司现有业务差异较大的,重点关注本次收购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整合、控制、
管理资产的能力,以及收购后资产稳定运营计划等情况。
四是本次收购定价的合理性。收购价格与标的资产盈利情况或账面净资产额存在较大差异的,重点关注本次收购的目的及溢价收
一是收购资产或股权权属是否清晰且不存在争议,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所有权保留、查封、扣押、冻结、监管等限制转让的情
形;如果标的公司存在较大金额的对外担保,应当结合相关被担保人的偿债能力分析风险,说明评估作价时是否考虑该担保因
素;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涉及国有企业产权的,还应当披露国有产权转让是否已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是否获得国资主
备情况、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计划以及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障碍或风险等。原则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应存在重大不确定 以客观清晰、简明
性。
易懂的语言对募投
(三)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再融资时,已投入的资金不得列入募集资金投资构成。募集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不得存放于上市 项目进行描述,不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
明确意见。
问题 6、《注册办法》规定,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同业竞争认定标准
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关于该条,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应当如何理解和把握? 使用 IPO同业竞争
致。
3、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若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 5%),其违法行
为可不视为上市公司本身存在相关情形,但其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4、如被处罚主体为上市公司收购而来,且相关处罚于上市公司收购完成之前执行完毕,原则上不视为上市公司存在相关情形。
答。
关于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认定标准,参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有关规定。
发行人应当结合目前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未来对上述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业务的安排,以及
避免出现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措施。
(二)关于构成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如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将新增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新增关联交易的性质、定价原则及其公允性,总体关联交易对应的
见。
致。
(五)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如审议本次证券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前已完成收购资产过户登记的,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应视为补
充流动资金;如审议本次证券发行方案董事会前尚未完成收购资产过户登记的,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应视为收购资产。
问题 5、《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规定,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除金融类企 相较于证监会《再
条款
解析
问题 1、关于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的融资规模和时间间隔,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把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答:为规范和引导上市公司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的融资规模和融资时间 票的发行规模为
间隔相关要求如下:
“原则上”不超过
(一)关于融资规模
发行前总股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