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退税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问题:
1.财政负担重:出口退税制度导致政府的财政负担较重,退税款项需要从国家财政预算中拨出。
2.有利于低端制造业:出口退税制度会加大对低端制造业的扶持,导致企业缺乏提高自身竞争力的动力。
3.对环保和资源保护的影响:为了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企业可能会选择采用低成本、高污染的生产方式。
4.不利于技术创新:出口退税制度对企业的技术创新意愿产生了一定的干扰。
企业可能会更倾向于稳定生产已有的低技术含量产品,而不是投入大量精力、资金研发新产品。
对策:
1.设置风险管理机制:政府可以设置一些风险管理机制,以降低企业的融资风险,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2.合理的财政政策:政府可以加大对高技术企业的支持,以提高企业整体技术含量和降低污染排放。
同时,政府还应当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以鼓励企业更积极地进行技术创新。
3.坚持可持续发展:政府可以通过发布各种环保和资源保护的政策,引导企业采取高效、节能、环保的生产方式,这也有助于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
4.逐步调整政策方向:政府可以逐步调整对出口退税的政策方向,逐渐减少对低端制造业的扶持,加大对高技术产业的扶持,鼓励企业向高技术含量方向发展。
浅议我国出口退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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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地区在出口退税负担方面存在一定
的 公正性 因为 透 明度 不 高而 l y;t。 大Cd d - l T 出口退税政策不统一 现 阶 段 , 我 国 的 出 口退 税 政 策还 缺 乏 定 的统 一性 , 体 表现 为 多种 出 [退 税 办 具 』 法 以及多种退税率并存, 依据相同 税率的 商 品的退税 率 是 小 同的 。由于 H 门企 业的性 j 质 、类 、采 用 贸易方 式 的不 同 ,即使相 同 的 r商品在 出 口退税 的政 策方面 c存 在着 _ l i 土 差 异 ,这 会造 成实 际税 负 的不 公平 , 有悖 这 于 公平 竞 争 的市 场 经济 原 则 。 5 退税环节与征管环节存在脱节现象 ,增 大 了出 口骗税 的 可 能性 当 前 的 出 口退 税 环 节 与 征 管环 节 还 仔 在 税节 的现 象 , 也增 人 了出 口骗税 的 可 能 这 性 。出 口退税 涉及 到海 关、外 贸、税 务 以及 上 商等 多 个职 能部 I ,由于 目前 还 没有 建立 、 1 科学 统 一 的退 税管 理机 制 , 加 卜 方 各部 再 地 门问配合程度不高 , 使得税务部门难 以有效 地 防范 评控 制 骗税 行为 。l) , 阶段 出 口 i l现 t- 退税 的管 理 方 式与 手段 相对 滞 后 , 比如退 税 机 关通 过税 票— 般 只能 了解企 业出 口产品最 后环 节 的纳税 情 况 ,而对 于企 业 在之 前各 个 环 节 中 是 否 已经 足额 纳 税 既 没 有 可 靠 的凭 证 ,也难 以进 行 全面 的 查实 , 而 为一些 外 从 贸 出 口企 业提 供 了 出 口骗 税 的可 乘之 机 , 给 国 家的税 收 带 来损 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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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 当前 的 出 口退税 政 策 立 法 还存 在 方政府问财税关系的不平衡关系是由增值税 生 增 许多需 要完 善 的地 方 , 尽管 制定 了很 多管 理 本身 的特有 的屙 }决 定 的 。 值税 在税 种 上 出 办法 进 行补 充 、修 改 以及调 整 ,但是 针对 对 属 十流 转税 , 口商 品 从原料 到最 后 的制成
制造业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制造业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作者:蒋莉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2年第1期蒋莉摘要:截至目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已经实施多年,出口企业日益增多,进出口数额逐年增长,虽然在相关管理和理论实践上有了很多改善,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问题,比如,政策变动大,管理问题多,新的地方保护主义,单证回收期长等问题,对此笔者根据自己工作中总结的经验提出了一些解决办法。
关键词:制造业;出口退税问题;解决办法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将其在出口前生产和流通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
其目的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对跨国流通物品重复征税,从而促进该国家和地区的对外出口贸易。
我国的出口企业日益增多,进出口数额逐年增长,但是制造业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业务仍存在很多问题。
下面笔者根据自己工作中总结的经验分析一下我国出口退税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一些解决办法。
一、出口退税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出口退税政策变动大,难以及时准确的掌握比如部分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与实行“先征后退”相比,操作起来较复杂,环节多,出现问题的地方就多。
“免、抵、退”税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退税率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率相同。
但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不是全额退税,而是先免征出口环节税款,再抵减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对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不足抵减应退税部分,根据企业出口销售额占当期(1个季度)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确定是否给予退税。
比如某公司退税率为13%,后经过2004年的又一次国家对退税率的调整,使得该公司退税率变为9%,该公司因为退税率的降低导致由原来的退税变为交税,增加了企业的成本。
另外,“进料加工”复出口退税政策在时间操作中容易造成征退脱节,管理难度大。
主要表现在:国内购料与进口料件委托加工,国内购料退税的认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填写,抵扣税率的认定,抵扣时间的确定等几个方面,都比较繁琐,有的出口企业办理进料加工,待货物出口后未到税务局办理退税,财务上不作销售或在财务上采取偷梁换柱手法偷逃税款。
对出口退税机制存在的问题剖析及建议(DOC5)

对出口退税机制存在的问题剖析及建议现行出口退税机制颠末不竭地鼎新和完善,呈现-出以下主要特点:加强了征税和退税的衔接,进一步遏制了骗取出口退税问题的发生;成立了中央与处所共同承担出口退税额的体制,大大缓解了出口退税规模不竭扩大与中央财务单独承载难以为继的矛盾;出口退税已从过去纯真促进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变为调控市场经济的重要杠杆,有效地强化了经济布局调整力度。
当然,随着原有矛盾的逐步解决,新的问题又垂垂衍生出来。
目前出口退税机制的主要问题已不仅仅局限在出口退税政策和出口退税办理方面.而是与外贸体制、税收制度、财务收入分享体制、退税财务分担方法以及退税机关的职权等密切相关。
本文拟在对问题发生的原因做深入剖析的根底上,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现行出口退税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一)各级财务不胜出口退税重负的原因实行新的出口退税机制之前,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务承担。
随着我国出口的逐年增长,中央财务面临难以为继的场合排场,欠退税数额越积越多,为此,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了新的出口退税分担机制。
颠末不到1年的运行实践,尽管新的分担方法实行后中央仍然承担90%摆布的出口退税,但无论畅旺地域还是不畅旺地域,都急迫呼吁难以承担超基数25%的出口退税,这说明处所财务承担出口退税的能力更弱。
基于这种情况,2005年当局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处所出口退税承担机制的通知 (国发[2005]25号)文件,将超基数的出口退税中央与处所的分担比例由75:25调整为92.5:7.5,至此中央财务将承担全部出口退税的95%摆布.矛盾再次集中到中央。
然而造成各级当局难以承担出口退税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分担比例确实定,而是出口退税总体额度太大。
目前,增值税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已经达到40%以上,而每年出口退税就占增值税收入的20%以上。
如此高的比重,使得出口退税必-然受到税收收入形势的严重影响,各级财务也必然为此背上沉重的承担。
浅析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存在的问题与政策建议

浅析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存在的问题与政策建议作者:李林一嘉来源:《商业会计》2016年第14期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14-0096-02摘要: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该国实际缴纳的商品税、生产和流通环节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
出口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从1985年开始正式实施出口退税政策以来,出口退税政策经历了多次调整和变更,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突破,但目前仍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本文以出口退税政策为中心,首先介绍了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发展历程,并简单介绍国外先进的出口退税体制,进而结合我国国情分析出口退税政策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优化建议。
关键词:出口退税政策问题优化建议一、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发展历程我国从1985年开始全面恢复实施出口退税政策,允许退还出口货物中所含的各种国内流转税,包括营业税、增值税、产品税和特别消费税。
并首次体现“未征不退”“征多少、退多少”和“彻底退税“的原则,这也标志着我国出口退税制度正式成立。
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经历了频繁的调整和变更,1994年,我国试行了税收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即废除了旧税制,推出新的增值税,主要体现在纳税人的出口商品增值税税率为零,也就是按照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实行全额退税。
为缓解大量的出口骗税引发的财政负担,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在1995年被调整为3%、10%和14%三档。
1996年,退税率再次被下调至3%、6%和9%三档。
1997年,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对出口造成的负面影响,出口退税率被上调至5%、13%、14%和17%四档。
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出口规模的迅速增长使中央财政逐渐难以承受出口退税的负担,从而导致较大规模的欠税。
为了应对欠税问题,2003年10月,国务院出台了《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将出口退税率调整为5%、8%、11%、13%、17%五档。
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出口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
而出口退税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工具,也成为支撑我国出口的重要保障。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和国内经济形势的调整,我国出口退税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从制度设计、执行效率、适用范围等方面分析了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制度设计存在问题我国出口退税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工具,其制度设计应当科学合理。
但是,目前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一些制度设计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1、退税率过低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退税率相对较低,这导致了我国出口企业的利润空间被进一步压缩,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
因此,应该适当提高出口退税率,以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
2、退税周期过长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退税周期相对较长,这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财务压力。
尤其是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退税周期过长可能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因此,应该缩短出口退税的周期,以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
3、退税范围过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退税范围相对较窄,只适用于部分出口产品。
这导致了一些企业无法享受到出口退税的政策优惠,影响了企业的出口业务。
因此,应该扩大出口退税的适用范围,以促进出口业务的发展。
二、执行效率存在问题除了制度设计方面的问题,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执行效率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1、申报流程复杂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申报流程相对较复杂,需要填写大量的申报材料,并且需要多个部门的审批。
这导致了申报过程繁琐,申报周期长,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
因此,应该简化出口退税的申报流程,以提高申报效率。
2、退税款发放不及时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退税款发放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这可能导致企业的资金链断裂,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因此,应该加快退税款的发放速度,以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
3、退税款核查不严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退税款核查存在一定的漏洞,可能导致一些企业存在退税款违规行为。
我国出口退税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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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4 亿元 的超基 数退税支 出, 而当期地方政府财政预算 中未有这项支 出 地方财政 可能 面临无钱 可退 的境地 。 从表 l 中可 以看 出, 上海从 2 0 年 03
以后每 年 出 口额都 是 增长 的 , 0 2 7年 的 出 口总额 为 3 8 . 0 2 4 O亿 元 , 8 是 2 0 年 l2 . 亿 元的将近 三倍 ,而基数 的确定却是 固定不变 的。以 03 3 6 1 0 2 0 年 的实退数 为基数 , 03 显然基数确定偏低 。 2 . 地方负担地 区不均衡 , 各地退税压力不一 。 据统计 ,0 8 2 0 年前十一 个月 中国的出 口总额为 10 3 0 5 2 2 3 9 万美元 ,其 中广东 一省 出口额 就为 3703 3 8 2 万美元 , 占出 口总额 的 2 . 广东 、 81 %, 江苏 、 上海 、 江四省就 占 浙 了出口总额的 7 % , l 可见 , 出口退税负担 地区间分布 极不均衡 , 特别 是 出 口口岸城市财政压力更加 明显 。 3 . 地方退税无统一规定 , 可能引起新的欠税 。 0 3 国务院关 于改 2 0 年《 革现行出 口退税机制的决定》 文件 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省 、 、 市 县之间具体 分担 比例 。目前 , 绝大多数省份依据“ 出口、 谁 谁退税 ” 的原则 , 参照财政 部 核定基数 的办 法 , 把中央核定 的出 口退税基数全 部分配给市 、 、 县 乡。 由于下级地方财 政的状况不 同, 策掌握和管 理办法上有差 异 , 政 不可避 免地 会出现新 的欠退 税 : 一是采取 变通 手段 , 接或间接拖欠 企业应退 直
4征 、 . 退税地域分离 , 导致地方保护主义。 退税是在货物报关 出口后 次 性退还以前各个 生产 、 流通环节所 征收的全部增 值税 , 征税是在 而 生产 出 口 物的各个环节分别征收的。随着生产货物的不断流转 , 货 在不
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是为了支持和促进出口贸易发展而设立的政策措施。
然而,当前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包括退税手续繁琐、退税额度不足以满足企业需求、退税周期长等。
本文将对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我国的出口退税手续繁琐。
当前,企业申请退税需要提交大量的资料和文件,包括海关报关单、发票、合同等。
这些手续繁琐,增加了企业办理退税的时间和成本。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简化退税手续,建立更加高效的退税申请机制。
例如,可以建立电子退税申请系统,让企业可以在线办理退税手续,减少人力和物力成本。
其次,我国的出口退税额度不足以满足企业需求。
当前,我国的出口退税额度相对较低,不能完全覆盖企业的出口税负。
这导致一些企业无法享受到足够的退税政策,影响了企业的出口竞争力。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适当提高出口退税额度,确保企业能够享受到更多的退税红利。
同时,还可以扩大退税范围,包括对高新技术产品、绿色环保产品等给予更大力度的退税支持。
再次,我国的出口退税周期长。
当前,企业办理退税需要经历多个环节,包括报关、核税、审核等。
每个环节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导致退税周期较长。
长周期的退税制度给企业经营带来了不必要的压力。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加快退税流程,缩短退税周期。
可以通过建立退税窗口、简化审批环节等方式,提高退税效率,让企业能够更快地获得退税款项。
最后,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存在一定程度的资金流失问题。
当前,由于一些企业虚报、欺诈等行为,导致了一定程度的退税资金流失。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建立更加严格的退税控制和监管机制。
例如,可以加强对企业退税资料的审核和核查,提高对企业的退税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控。
可以通过建立退税黑名单制度,对存在欺诈行为的企业实施限制和处罚。
总的来说,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在促进出口贸易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制度存在的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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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退税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我国出口退税政策自实施以来长期受经济发展状况及各级财政的影响,出口退税率及退税分担机制是在不断调整与变化中。
调整后还存在出口退税分担机制的不足、出口退税覆盖范围比较狭窄、出口退税政策缺乏统一性等问题。
这些问题已经或正在影响着我国的出口贸易和经济发展,妥善处理这些问题,从而使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效率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是有重要意义的。
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颇具参考价值的处理措施。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分析1.引言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由税务部门将商品中所含的间接税退还给出口商,而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一种政策制度。
长期以来,出口退税对扩大我国的商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增加就业机会等方面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于1985年正式实施,至今的二十多年间,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能力的影响,出口退税政策经过多次调整。
虽然每次调整都对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有所改善,但不可否认,我国出口退税政策中仍然存在有些问题有待解决。
2.我国出口退税政策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多次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改善与调整,结合目前实施的出口退税政策,可以发现我国出口退税政策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政策的制定缺乏长远规划和连贯性,出口退税新政调整幅度过大,退税分担机制存在不足,覆盖范围比较狭窄,政策缺乏统一性等问题。
2.1 出口退税政策变化过频、过大2.1.1出口退税政策缺乏长远规划和连贯性就近几年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来看,2004年1月1日出口退税机制进行了结构性调整,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
2005年重新确定了中央和地方政府负担出口退税比例,并先后取消了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
2006年1月1日起,取消多项皮革类原材料的出口退税,并下调了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2006年9月15日又一次大范围地调整了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性行业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提高了高科技产品及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退税率。
2007年7月1日再一次大幅度地调整了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虽然每次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都对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有所改善,但在短期内如此频繁的变动也说明我国对出口退税政策的制定还缺乏长远性,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出口退税政策在短期内频繁修改和变动对企业和税务部门都产生了不利影响。
首先,不利于出口企业对生产经营进行长期规划,因为企业在制定规划和投资经营前需要大量的前期调查和研究,并需要一定的时间验证其可靠性才能制定出最佳计划方案,所以出口退税政策必须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
其次,对税务管理部门的出口退税工作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政策的调整,相关税务人员在日常工作的同时还必须花大量时间和精力去掌握政策的新规定。
2.1.2 出口退税新政调整幅度过大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从2007年7月1日起,对现行出口商品退税率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取消了553项“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商品的出口退税,并且下调了2268项出口商品的退税率。
主要目的是为降低顺差、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减少贸易摩擦。
国家为了缓解顺差而主要针对出口的调控,调控力度如此之大则可能会产生如下负面影响。
首先,这一调整对不同行业之间差别极大,使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更加不平衡。
因为我国西部地区是资源性产品的盛产地,而如今取消了553项“两高一资”商品的出口退税,自然会影响我国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
其次,大幅度地降低出口退税率,给我国轻工企业带来不小的压力。
退税率每下调1%就相当于企业成本上升1%,从而缩小了企业的利润空间。
就目前而言,人民币可谓是对外升值,对内贬值。
人民币对外升值,汇率的变动造成企业成本提高;人民币对内贬值、物价上涨,包括了原材料价格、工人工资均上涨,从而进一步加大企业成本;这次大幅度下调出口退税率再一次提升了企业的出口成本。
对客户而言,由于人民币升值带来的提价也许能接受,而由于退税率下调而带来的提价却难以认可。
所以物价上涨、退税率下调所增加的成本要靠企业内部消化,如此便加速了部分中小企业的破产。
众所周知,我国是个劳动力资源相当丰富的国家,每年新增劳动力2400万人。
我国出口规模巨大,出口企业从业人员众多,如果部分企业的破产则意味着我国大量劳动人口的失业。
再次,大力度控制出口对我国经济发展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虽然近年来我国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刺激内需增长,但大量劳动力的供给,导致我国劳动力层面的工资水平始终在低位徘徊,大量低收入水平人群的存在自然很难推动内需的有效增长。
如果中国离开出口,主要靠内需市场拉动经济增长和平衡国内外市场,在一定时间内是很困难的。
2.2 出口退税分担机制存在的不足2004年退税政策改革以前,我国的出口退税完全由中央财政负担,造成中央财政负担过重,退税款无法及时退还给出口企业。
从2004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款超基部分则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此分担机制实施后出现了部分地区负担较重,个别地方甚至限制外贸产品出口,限制引进出口型外资项目等问题。
于是国家于2005年1月1日起对出口退税超基部分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改为92.5:7.5,此次变革降低了地方政府负担出口退税比例,但对经济欠缺、出口产品多的地区来说,顺利完成出口退税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此外,由于我国增值税是共享税,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情况下,只要存在异地采购,就难免会引起地方保护主义问题。
例如,从广东出口的服装,用的是新疆买的棉花、安徽买的纱、江苏买的布,这样在新疆、安徽、江苏缴纳了增值税,出口退税由地方负担的部分却由广东一地承担,则有可能导致广东政府限制耗用外地原材料加工的产品出口,限制其他省市的产品在当地出口,而推崇百分百的本地采购的商品出口。
所以2005年出口退税分担机制的调整只是缓兵之计并非长久之策,一旦中央财政收支状况与出口形势发生变化,这一政策又要进行调整。
2.3 出口退税覆盖范围比较狭窄2.3.1 出口退税所包含的税种范围过窄出口退税的定义中强调由税务部门将出口商品中所含的间接税退还给出口商,以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力。
这里所指的出口商品中所含间接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等。
而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则仅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两项税。
这与其他“全征全退”国家相比,无疑削弱了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2.3.2 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不得抵扣我国目前实行的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即产品生产所耗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由此便造成商品的重复征税,进而使出口商品以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这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相比,此情况是不利于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的。
2.3.3 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退税不完全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来料加工对工缴费进行免税,其耗用的国内原材料不能办理退税。
导致企业放弃使用国内原材料而大量从国外进口原材料,从长远看来,这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是不利的。
因为这方式不仅减少了外汇储备,而且从客观上制约了国内原材料市场的发展。
2.4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缺乏统一性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不统一,是指同一种出口产品在不同贸易方式下的企业采取的退税政策存在有差异,进而导致税负不公的现象。
主要表现为:自营(委托)出口与外贸出口退税计算方法不一致,自营(委托)出口企业一般采用“免、抵、退”计算方法;而外贸出口企业一般采用“先征后退”计算方法。
这两种计算方法的并存,使得同样的外销收入在自营出口企业和外贸出口企业退税的计算结果截然不同。
下面举例说明:例1.自营出口企业甲企业为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环节免税。
该企业2005年度购进原材料15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进项税为255万元,用购进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出口销售额折合人民币为2000万元(暂不考虑内销售额)。
甲企业自营出口退税执行“免、抵、退”政策, 退税率为13%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2000×(17%-13%)=80(万元)当期应纳增值税为:0-(255-80)=-175(万元)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为:2000×13%=260(万元)因为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所以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末留抵税额即当期应退税额为175万元例2.外贸出口企业乙公司为外贸出口公司, 2005年收购待出口产品15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进项税为255万元。
本年度乙公司将1500万元收购的产品以折合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价格销售到境外,外贸出口公司出口退税采用“先征后退”政策,退税率为13%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丙公司可得退税额为: 1500×13%=195(万元)通过这两例比较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自营出口企业和外贸出口企业同样的外销收入,但根据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计算得出的退税结果却相差甚远。
从退税机关看,税务部门应给自营出口企业退税260万元,给丙公司退税195万元。
产生此差异是由于两者计算依据不一样,前者的计算依据为出口货物离岸价2000万元,后者是按购进产品时不含税价格1500万元为计算依据。
前者计算结果为260万元,后者为195万元,但由于“免、抵、退”税政策中规定:如果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末留抵税额,所以例1中自营出口企业实际只能获得175万元的退税款。
于是便产生了自营出口企业与外贸出口企业实际所得税收补贴不一样,前者是175万元,后者是195万元。
产生退税差异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征税率与退税率的不一致,征税率为17%而退税率却是13%,两者间存在着4%的税率差异导致了两种计算方法下的退税差额为(2000-1500)×4%=20(万元)。
3. 改善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对策及分析出口是我国目前经济增长的主要渠道之一,而出口退税对扩大我国的商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增加就业机会等方面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出口退税政策的有效实施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国民经济增长、劳动人口的就业。
要使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效率达到最大化就必须对出口退税政策中存在的不足给予改善,下面是针对以上所列四个问题提出的对策及分析。
3.1 应对出口退税政策变化过频、过大的措施3.1.1 对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制定增强稳定性出口退税政策是鼓励和扩大出口,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政策,所以科学有效的制定出口退税政策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