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理银联POS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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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理业务管理制度

银行代理业务管理制度

银行代理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代理业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代理业务是指由银行代理其他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开展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支付、代理销售金融产品、代理保险业务等。

第三条银行代理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确保业务合规、合法、安全。

第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代理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代理业务开展流程,明确业务主体责任,强化内控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维护客户利益和银行声誉。

第五条银行代理业务管理应遵循"风险可控、合规经营、诚信服务、客户至上"的宗旨,确保业务稳健发展,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代理业务开展管理第六条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确定代理业务开展范围和方式,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确保业务开展有效和安全。

第七条银行在开展代理业务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和内部审查,与代理业务合作方签订代理协议,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业务流程和监管措施。

第八条银行应对代理业务进行定期风险评估和内部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风险隐患,确保业务合规、稳定和持续发展。

第九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代理业务信息披露制度,向客户公开业务办理流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保障客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十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代理业务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客户投诉,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保障客户利益和银行声誉。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完善代理业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和机制,加强风险预警和应对能力,保障业务安全和稳定发展。

第十二条银行应加强代理业务风险监测和评估,定期对风险指标进行分析和披露,及时制定风险应对措施,有效防范风险隐患。

第十三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代理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详细的管理规程和控制措施,加强业务流程监管和资金管理,提高内控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代理业务审慎审查制度,加强对合作方资质和信誉的审核,确保代理业务合作方的合规经营和风险可控。

pos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_办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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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易观国际最新发布报告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与去年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作了大幅度调整,有助于打破垄断和激发市场活力。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最新全文,欢迎阅读!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联网通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 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银行POS商户经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POS商户经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POS商户经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POS商户经营贷款(以下称“POS贷”),是指我行以借款人或借款人经营实体在一定期限内的POS交易流水为依据,给予借款人一定金额贷款的业务。

第二条本办法的“POS贷”业务包含三种授信模式,即单户一般授信模式、集群授信模式和单户主动授信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POS交易流水是指剔除明显的大额资金划转、异常交易及代收等情况的POS流水。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POS贷”,应纳入我行个人贷款进行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准入条件第五条在我行办理“POS贷”业务的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在当地有经营实体;(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当前无逾期,近24个月内个人经营贷款无不良记录,非个人经营贷款的逾期记录列举不得超过6次且每次逾期天数原则上不超过30天;(三)无刑事处罚记录,且无涉黄、涉黑、涉赌、涉毒、高利贷等不良行为;(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18(含)至65周岁(含);(五)家庭名下在当地拥有自有房产;(六)家庭净资产不低于30万元;(七)从业经验在3年以上;(八)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在我行办理“POS贷”业务的借款人经营实体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件,且在有效期内;(二)原则上应为消费类或服务类行业企业,且主营业务突出,原则上应保持一定的盈利性;(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原则上持续经营2年(含)以上;(四)无违法违规记录,无未结案的被诉讼、被执行记录;(五)信用记录良好,当前无逾期贷款;(六)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七)为可受理银行卡刷卡业务的POS收单特约商户或为POS集中收银市场内经营商户;(八)至少能提供近6个月我行或他行的POS交易流水,若处于集中收银市场内的商户,可提供由市场管理方出具的该商户近6个月POS交易流水记录的有效证明;(九)近6个月POS收单月均入账金额不低于10万元,且收单交易流水连续,每月无间断;(十)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借款人经营实体为以下类别的,不得准入:(一)各类娱乐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夜总会、卡拉ok、酒廊等;(二)提供中介、咨询类服务的机构;(三)需预付款的商户;(四)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五)授信用于国家明确规定的禁止用途。

银行小微企业“POS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小微企业“POS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xx银行小微企业“POS贷”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四章客户营销与调查第五章评价申报与审批第六章合同签订与贷款支用第七章贷后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促进xxxx银行(以下简称xx银行)小微企业业务发展,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根据《xxxx 银行小企业一般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15版)》(〔2015〕295号)、《xxxx银行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暂行规定(试行)》(〔2013〕153号)、《xxxx银行小微企业“信用贷”业务管理办法》(〔2014〕160号)及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POS贷”业务,是指xx银行根据小微企业特约商户银行卡收单交易情况,向其发放的用于短期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信用贷款业务。

本办法中的贷款业务仅指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名称释义]本办法相关业务名称释义如下:(一)特约商户。

指与收单机构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按约定使用POS终端(含EPOS)受理银行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包括可直接受理银行卡刷卡交易的特约商户和POS集中收银市场内的经营商户。

(二)银行卡收单业务。

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三)收单机构。

指为特约商户安装POS终端、并为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银行或支付机构。

(四)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收单账户”)。

指特约商户归集银行卡收单业务交易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五)POS终端。

指通过银行卡信息(磁条、芯片或银行卡账户信息)读取、采集或录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能够保证银行卡交易信息处理安全的各类实体支付终端。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企业,小企业客户的划分标准和管理范围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小企业客户分类标准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建总函〔2013〕35号)执行。

商业银行POS收单业务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POS收单业务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POS收单业务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POS收单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 POS收单业务操作流程,有效防范收单业务风险,促进收单业务快速健康发展,根据《银联卡收单商户风险管理规则》、《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指南》文件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合于本行POS收单业务的管理, 各基层网点在办理特约商户申请审批手续时,应严格遵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POS收单业务是指消费者通过银行给商家提供的POS机在缴费过程中,以银行卡的形式进行结账,银行与银行进行结算的一种方式。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电子银行部职责:
一、负责指导特约商户的营销;
二、负责协调与其它银联(包括银联商务公司)、其他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联系;
三、负责对各基层网点POS收单业务的指导考核;
四、根据省联社POS选型,负责拟定POS购置计划,统一管理、分配、维护POS设备;
五、受理客户有关特约商户的投诉和纠纷;
六、负责特约商户消费错账处理。

第五条财务会计部负责特约商户消费款项的结算、账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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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直销POS使用管理办法

银行直销POS使用管理办法

XX 银行直销POS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 银行直销POS使用,保证资金安全,降低我行POS收单业务风险,根据《XX 银行收单业务管理办法》、《XX 银行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销POS是指以XX 银行各分支机构为名申请办理的POS机,用于时间较短的临时性收款及我行相关金融产品销售收款的专用POS机。

第三条直销POS只能对借记卡进行刷卡交易,不能对信用卡进行刷卡交易。

第二章直销POS绑定的账户使用第四条直销POS机收款时须通过“POS待划转款项”账户进行账务处理,该账户是指为直销POS绑定的后端结算账户,各分支机构在办理临时性收款及我行相关金融产品销售收款时通过直销POS将款项清算到“POS待划转款项”账户内,然后再进行内部划转。

该账户只唯一对应一台直销POS 机。

第五条“POS待划转款项”账户由各分支机构在“30010501 银联往来资金—银联POS业务往来”科目(业务代码408305)下开立。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开立“POS待划转款项”账户需填写《“POS待划转款项”账户开户审批表》(见附件1),由总行运营管理部审批后开立。

第七条各分支机构直销POS机当日所收款项于第二日(遇节假日顺延)由系统清算到各分支机构“POS待划转款项”账户内,各分支机构要根据POS刷卡回执单与系统内代理业务查询---商户交易明细清单进行核对。

第八条核对无误后,各分支机构将款项划入相关收款人账户要根据客户填写《POS划款指令》(见附件2)进行划转,起特种转账传票一式三联,将款项从“POS待划转款项”账户划入相关收款人账户。

特种转账传票第一联作“POS待划转款项”账户借方传票,需加盖分支机构业务公章和负责人名章,经会计经理审核签字后记账。

入账后将《POS刷卡入账确认书》(见附件2)交由客户签字确认,并将《POS划款指令》、《POS刷卡入账确认书》与POS回执单作入账附件;第二联作收款人账户贷方传票;第三联作回单给收款人。

pos机业务管理制度

pos机业务管理制度

pos机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POS机业务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POS机业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POS机业务管理工作遵循“安全、高效、规范、便捷”的原则,确保POS机业务顺利进行。

第四条 POS机业务管理工作由公司领导班子全面负责,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协作,各负其责。

第五条全体员工都要严格遵守本制度,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确保POS机业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公司领导要加强对POS机业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七条公司领导要定期对POS机业务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

第八条公司领导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确保POS机业务管理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二章收款管理第九条 POS机业务管理工作人员要定期检查POS机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确保POS机正常运行。

第十条 POS机业务管理工作人员在收款过程中,要认真核对金额,确保收款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 POS机业务管理工作人员要注意保护客户的隐私,绝对保密客户的信息。

第十二条 POS机业务管理工作人员要及时进行清机处理,保持POS机的日常运行,确保POS机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POS机业务管理工作人员要及时向公司报告POS机的使用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四条 POS机业务管理工作人员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做到严格遵守,不私自挪用公司资金。

第十五条 POS机业务管理工作人员要维护公司的形象和信誉,做到言行合一,言行优良。

第三章退款管理第十六条 POS机业务管理工作人员在进行退款处理时,要严格按照公司的制度和流程进行操作。

第十七条 POS机业务管理工作人员要认真核对退款金额,确保退款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 POS机业务管理工作人员要及时向客户说明退款的原因和过程,保持客户的信任和满意。

第十九条 POS机业务管理工作人员要及时向公司报告退款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XX银行POS流水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POS流水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POS流水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广我行的POS商户收单业务,加强中小客户市场的拓展,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行的相关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POS流水贷”是指我行向由外部服务机构(非银联)安装了POS机具、POS刷卡入账账户为我行的商户发放的短期信用贷款。

第二章客户对象及其基本条件第三条办理“POS流水贷”业务的客户必须是企业,而不能是商户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亲属等自然人。

第四条办理“POS流水贷”业务的客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是以我行为收单行的POS特约商户(含开通我行固话支付业务的特约商户),且必须具有实体门店,原则上POS刷卡器应安装或经常放置在其实体门店用于日常交易;(二)商户的实际控制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及其家人,均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商户本身信用状况良好,无逃废债历史记录;(四)本办法规定的单月平均收单金额不低于1万元;(五)商户或者商户的实际控制人原则上需要拥有三年以上行业经验;(六)在我行开展收单时长3个月以上;(七)无信用卡套现行为和为扩大银行信贷支持而采取的刷卡行为;(八)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金额、期限、担保和利率第五条“POS流水贷”业务贷款用途严格限定于借款人日常经营流动资金补充,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第六条开展“POS流水贷”业务时,承办机构必须按以下规定确定贷款金额:(一)贷款金额以在商户安装的入账账户为我行的POS 月平均收单金额为主要依据。

(二)对异常的可能存在为扩大信贷支持而引发的大额度刷卡或者不符合商户日常经营的刷卡在核准月平均收单金额时,要予以剔除。

单笔刷卡超过1万元(含)及单月内连续三次刷卡均超过5000元(含)的,除非能出具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可靠证明材料,否则均应在核准收单金额时予以剔除。

对于一年内出现以上情况累积超过三次且无法出具可靠证明材料的,业务经办行应予重点关注,加强对商户的调查,必要时应及时停止与商户的信贷合作,采取相应措施收回我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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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理银联POS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代理银联POS业务管理,为商户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安全的收单服务,促进POS业务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有关行政规章、行业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特约商户定义如下:特约商户,是指我行代理银联商务河南分公司开展POS 业务,满足消费者刷卡需求,我行为其提供银行卡刷卡结算服务的商户。

第三条凡已办理工商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独立核算、经营状况良好、信誉度高、客流量大、销售额较多、有较好通讯条件的饮食娱乐、旅游交通、商品销售等服务贸易型企业,如有受理银行卡业务的需求,均可成为我行代理银联POS商户的发展对象。

第四条我行发展特约商户,采取POS直联方式。

在POS 直联方式下,特约商户布放的POS与中国银联公司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以下简称银联中心)系统相连接。

第二章特约商户的发展第五条我行电子银行部负责制定特约商户审核管理制度,并对各支行业务部发展特约商户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各支行业务部,要配备至少1名专门的特约商户负责人,对特约商户发展对象进行调查评估,并对已发展的特约商户进行管理和维护,防范特约商户收单业务中的各类风险。

第七条各支行业务部在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时,禁止发展下列商户:(一)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二)特殊行业商户:包括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色情服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等其他与本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三)可疑商户:商户或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已被列入中国银联的不良信息系统;(四)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长葛市境内的商户。

第八条各支行业务部对于下列类型的商户应谨慎发展,进行严格的调查评估和审批手续,并加强后期的管理工作:(一)易成为伪冒卡使用目标的商户类型:机票代售点或手机专卖店、珠宝、工艺品、名牌服饰专卖店、各类娱乐场所如夜总会、卡拉OK、酒吧、桑拿按摩服务等;(二)易发生套现的商户类型:提供中介、咨询服务的商户、小型经贸公司、各类传销机构、批发类商户等;(三)易发生虚假交易的商户类型:电话营销及信函营销、音像制品出租等;(四)易恶意倒闭的商户类型:在跳蚤市场、二手市场和街头的个体商铺、预付款类商户,如旅行社、短期培训班、各种俱乐部等;(五)主动上门要求装机的小型商户:欺诈嫌疑较一般商户要大。

第九条我行客户经理须对拟发展商户进行现场调查,填写《商户信息调查表》(见附件1)和《POS商户信息统计表》(见附件3),并收集商户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及门头照片等证照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再从营业部柜员处打印《客户信息表》和《公户账务信息清单》作进一步的核实。

第十条对已确立的目标商户,客户经理应根据相关资料,对商户的基本状况、资信记录、经营和财务状况等进行全面审核与调查,以审核商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判断其是否满足商户准入的基本条件。

(一)审查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的有效性;(二)对目标商户进行实地调查,并如实填写《商户信息调查表》(见附件1),并拍摄实地照片;(三)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还应向目标商户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征信机构或目标商户的开户行等进行资信状况调查。

第十一条我行电子银行部根据客户经理所提交的“四证二表一照片”(即特约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门头照片及《POS商户信息统计表》、《商户信息调查表》)和营业部柜员出具的《客户信息表》和《公户账务信息清单》作进一步的审核,之后交予银联商务河南分公司进行安装审核申请,通过后该商户正式成为我行的POS特约商户。

第十二条客户经理在发展客户时,应向商户说明以下内容:POS业务的申请条件:对于自然人只能申请费率为0.78%的固定POS机,并且强调此机具不能刷信用卡。

对于企业和个体户,需具备经过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结构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并且在我行开立有可以正常使用的公户。

(如果申请固定POS机,需填写要绑定的固定电话号码,并且提示POS机只能在此电话线上使用,交易与通话无法同时进行;如果申请移动POS机,需提示申请企业必须为大型酒店、餐饮、房屋销售与汽车销售行业,且需办理专用POS机SIM卡。

)收费说明:POS机具押金和特约商户费率。

POS机具押金:固定POS为500元/台,移动POS为1000元/台,此押金由银联商务河南分公司负责制定收取。

如客户申请撤销POS机具,押金由银联商务河南分公司全额退回。

特约商户费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联相关文件规定的MCC码对应的费率为标准(MCC费率表详见附件4),客户经理可与商户协商费率,但原则上不能低于标准费率。

如特殊情况低于标准的,必须以正式文件报我行电子银行部批准。

(注:目前银联不受理批发销售商的封顶申请,长葛市钢材交易市场的除外)第十三条我行发展的特约商户原则上只有商业零售业才可开通在线退款功能,宾馆、饭店可开通预授权交易。

其他行业的商户需开通在线退款或预授权功能的,必须以正式文件报我行电子银行部批准。

第十四条签订协议后的特约商户,由银联商务河南分公司负责POS机具的安装、维护,商户按照有关规定与银联办理机具使用和保管手续,并妥善保管所有POS机具,如因人为毁坏,由商户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银联商务河南分公司负责对新发展的商户收银员及财务人员进行银行卡收单及资金结算的培训,未经过培训的特约商户不能开通业务。

通过培训提高商户查验和受理卡片、交易操作等的效率和质量,防止和减少特约商户人员操作不当而造成的风险损失。

培训内容:1、机具的基本使用方法和简单的故障排除方法;2、可接受的银行卡交易类型及操作流程;3、银行卡的基本知识和入网银行卡片的识别;4、查验卡片的基本知识及相关业务流程;5、各种凭证的正确使用方法;6、财务人员账务处理流程;7、财务人员与收单行进行查询及差错处理业务流程;8、相关的银行卡风险防范知识。

第三章 POS特约商户的管理第十六条特约商户管理员应对各支行客户经理提交上来的特约商户信息进行审核登记,内容包括“四证二表一照片”(即特约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门头照片及《POS商户信息统计表》、《商户信息调查表》)和营业部柜员出具的《客户信息表》和《公户账务信息清单》。

确认无误后,向银联商务河南分公司提交POS申请,并应在3日内回复申请结果。

第十七条特约商户的基本资料发生变化后,客户经理应及时向特约商户管理员提出申请,并指导特约客户填写《特约商户资料变更申请书》,信息主要包括:商户号、全称、开户行、开户行分支机构编号、开户行行号、帐号、费率、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由电子银行部交予银联商务河南分公司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客户经理每季度要对其负责的特约商户进行定期回访和检查,并如实填写《商户日常检查表》(见附件2),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商户有违规行为或其他异常现象的,需向商户提出警告并协助其立即改正,必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终止商户的POS机交易。

第十九条我行发现商户出现以下风险情况,情节严重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商户终止POS机交易,收回机具设备:(一)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向银联商务申请为特约商户;(二)侧录:商户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POS机具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或自行制作伪卡;(三)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商户违反保密条款,将银行卡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泄漏给不法分子使用;(四)套现:商户与不良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商户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五)洗单:商户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商户的POS机上刷卡,假冒本店交易与银联清算;(六)恶意倒闭:商户接受用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我行和银联承担退单损失;(七)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八)伪冒交易超过一定比率:商户一定时期内的伪冒交易超过银联规定的比率;(九)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商户名义上经营范围正常,或以正常名义申请成为特约商户后,实际从事禁入商户类型的经营活动;(十)因银行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十一)中国银联已书面通知强制解约协议;(十二)已被其他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十三)经营不善,已破产或停业;(十四)其他风险原因。

第二十条经我行或司法机关调查核实,出现第十九条所述的风险状况仅由商户雇员的个人行为引起,我行应落实对商户的培训及内控制度的检查,并要求商户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整改后,我行仍可继续保留商户受理银行卡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我行电子银行部要及时受理商户的投诉,对涉及本机构的投诉要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第四章 POS特约商户的退出第二十二条特约商户由于各种原因, 需要与我行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7天书面向我行电子银行部提出,停止交易,填写《撤机申请表》,经电子银行部受理通过后,由特约商户管理员上报银联商务河南分公司停止受理该商户银行卡交易。

第二十三条特约商户退出前所发生的交易纠纷,由银联商务河南分公司与特约商户共同负责,按有关规定妥善解决;特约商户退出之后(债权、债务处理完成之前),银联商务河南分公司仍保留追索权利。

第二十四条对于三个月不发生业务的商户,由负责此商户的客户经理上门走访、宣传和辅导,六个月内仍不发生业务,收回POS机具,取消商户银行卡收单业务资格。

第二十五条因违规被银联商务有限公司解除收单协议,被中止收单业务的商户,我行在三年之内不得再次与之签约。

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电子银行部制定、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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