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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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交叉诉讼的审理模式初探

民事行政交叉诉讼的审理模式初探
民事行 政 交 叉诉 讼 的 审理模 式 初 探
邓诗发
摘 要 :司法实践 中,民事诉讼 与行政诉讼交叉案件 占有一定的比例 ,其产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我国 《 行 政诉讼法》 以及相 关司 法解释未对法院如何处理此类案件提供 法律依据 ,导致诸 多行政、民事争议 交叉案件的审理面 临诸 多制 度性 障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针对不 同的 民事、行政 交叉诉讼 ,应对案件的各种 因素综合 考虑 ,相应的采取分别审理模 式和一并审理模式以有 效的解 决纠纷。 关键词 :民行 交叉诉讼 ;审理模 式;分别 审理 ;一并审理
下 四种 :( 1 ) 南民事审判 庭与行 政审判庭 分别 受理 民事案 件与行 政案 件 ,并分开审理 , 分别裁判 ;( 2 ) 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分别受理 ,但 民 事案件先 中止审理 , 等待行政 案件裁判结 果作为 民事 案件裁判 的依据 , 实行先行政后 民事;( 3)采取行政附带 民事诉讼的审理 方式 ,南行政庭 受理 ,对行政争议与 民事争议合并审理 ,一 并裁判 ; ( 4 )一并 审理式 ,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由民庭对民事 、行政关联争议~并 审理,并 对具 体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 司法审查 ,但不对其作 出裁判 ,仅对 当事人 提出 的民事诉讼请 求进行裁判 。 各地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理采取 了不 同的审 理方式 ,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混 乱。实 际上 ,上述审理方式 大致可 以进一步归为两大类 ,第一种和第二种方式为分别审理模式 ,第 三种和 第 四种方式为一并审理模式。分别审理模符合 目前法律规定及法 院内部 各业务庭之问的分 r, 看似较 为稳妥 ,但 网于民事诉讼 和行政诉讼各 自 的局限性 ,实 际中可能导致民事诉讼 与行政诉讼的裁判结果互相矛盾 , 损害了司法公正 和权威 ,诉讼周期冗长 ,加重 了当事人的诉 累,浪 费了 司法资源 , 也不利于纠纷的一 次性解决 。一并审理模式下 由同一审判组 织对相互 关联 的民事 、行政案件进行 审理 ,符合诉讼的效益价值 ,也有 利于纠纷 的解决 以及维护裁判 的一致性 ,但是面临巨大的法律障碍 ,尚 处于无法 可依 的境地 ,程序之间缺乏相关 的衔接 调机制 ,其合法性难 免遭到质疑 。司法实践中 , 依据 《 解释》 第 6 l 条审理的行政 附带 民事 诉讼便是合并审理模式的实例 。 三 、 民事 、行 政 交 叉 诉 讼 审理 模 式 的 设 想 在设置 、选用何种诉 讼程序模式审理民事 、 行 政交叉案件时 ,不应 采取简单 的 “ 一刀切”方式 ,而应对法院 ; 是 否有管辖权 、当事人 的程序 选择权 、行政诉 讼与民事诉讼联 系的紧密程度及案件本身 的复杂程度等 各种因素综合考虑 ,针对不同案件具体 问题具体分 析。 ( 一 )一并审理 并审理 即由同一法院的同~审判组织对相关联 的民事诉讼和行政 诉讼进行审理。“ 二审合一” 的民行交叉 案件诉讼处 理机制所赖 以存在 的实践基础在于 ,民行交叉案件 的法律特性与对现行处理 机制固有缺 陷 与 问题 的消解 ,理论基础在 于不 同部门法 之问所 具有 的同源 性与 同构 性。 “ 二审合一” 的审理模式 ,依据案 件的具体情 况可分 别采用 先 民 后行 、先行后民 、交织进行 以及行政附带民事诉 讼模式进行 审理 ,即先 行判断哪一争 议是解决 纠纷 的前 提或依据 ( 先决 问题 ) 。例 如 ,如果 民 事争议是解决行 政纠纷 的前提或依据 ,则先进行 民事部分诉 讼再 进行行 政部分诉讼。在立案时 ,可有立案庭根据案情作 出初 步判 断 ,并 由法官 对关联诉讼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在审判人员 的构成上可采用 民事庭 法官 和行政庭法官混合 的方式组成合议庭 ,以发挥各 自的专长优 势 ;在判决 时 ,可 统 一 制 作 裁判 文 书 。 ( 二 ) 分 别 审理 模 式 当 民事争议 的解决前提是判断某一行政行 为是否合法 时 , 法 院将行 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仅作为证据对 待 ,进而依据证据认定规则进 行处 理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开处理的常见的情况是 ,是否分 开处 理还须 考虑到赋予当事人 的选择权。如果具体 案件符合提起行政附带 民事诉 讼 的规定 ,但当事人不愿意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应 当将 民事争议 与行政争议分别分 案分开处理 ,法院不能径直依据职权直接将 民事争 议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分析与构想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分析与构想

而导致 案件审 理期 限过长 , 成 当事人诉 累 。根据现有 的法 造 律规定, 当出现 民事 与行 政交 叉案 件时 , 一般 由法 院 的行政
庭 和 民庭 进行 审理 。这 造成 案件久 拖不决 、 决互相矛 盾或 判 者 在 民事诉 讼 中疏 于对 行政 行 为认 定 的事实 进行 审查 而导 致 民事 判决错 误 的现象 时有发 生 。同时 , 由于民事诉讼 与行 政 诉 讼 相互 影 响 , 得 当 事人 重 复 、 环 诉 讼 , 使 循 陷入 诉 累怪 圈中 。这 既侵害 了当事 人 的合 法权 益 , 也影 响了案件处 理 的 严 肃性 和法律 关系 的稳定 。
的市理模 式就显得 尤 为必要 。

司法权 与行 政权 的关 系 ,也要 考 虑 司法成 本 和诉讼 经 济 以
及 法制 的统一 , 以减少 当事人诉 累 , 实现 案结 事毕 。为此 , 除 需要进 一 步完善 法 院组 织法 ,以合理 划分 行政 庭 与 民庭 的 权 限、 立权 限争议 制度 之外 , 为根 本 的是构 建一 并 审理 建 更 的制 度模 式 , 即法 院 在审 理一 种 案件 时 , 据 当事人 申请 , 根 由 同一 审判 组织 依据 不 同的诉 讼 程序 对相 互交 叉 的另 一种
3 因 法 院 组 织 法 不 完 善 , 得 审 判 权 限 难 以 划 分 , 费 . 使 浪
政 行 为 的法律 文 书 可 以作 为 民事 案件 的证 据 直接 被 采用 。 ( ) 为 民事 证据使 用 的具体 行政 行 为 , 2作 明显违 法 以至 于无 效, 民事诉 讼 可以直 接排 出其 证据 效力 。 由于 “ 无效 行政 行 为 不产 生任何 法律效 果 , 不需 要取 决 于宣告 无 效 , 何利 害 任

浅谈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相互交叉问题---设计综合性诉讼方案才能取得最佳效果

浅谈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相互交叉问题---设计综合性诉讼方案才能取得最佳效果

浅谈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相互交叉问题——设计综合性诉讼方案才能取得最佳效果马相龙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目前,很多律师走专业化路线,做民事业务就很少去承接刑事、行政业务,这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这也是律师行业发展的趋势。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行政、刑事业务往往是相互交叉的,法律服务专业化可能会带来思维的局限性,顾此失彼,不能设计出一个综合性的最佳诉讼方案,不利于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现结合案例,简单谈一下业务类型之间交叉的问题。

案例1、两位老人被村干部殴打致轻伤,报案后公安局仅仅对犯罪嫌疑人刑拘四五天,然后就告诉受害人民事部分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上访数月没有任何结果,身心疲惫,精神几近崩溃。

于是来到省城委托本所律师代理控告。

据了解,该市政法委联合公检法出台一个内部规定,不是情节特别严重的轻伤案件不批捕不起诉。

这个内部规定肯定是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的,与中国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方案设计:这种情况下,想方设法获取这个内部文件非常重要,代理律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要求当地公安局公开关于轻伤案件如何处理的内部文件,通过媒体、网络进行曝光,从而给当地公检法施压,这个案件就很容易取得成功。

这就涉及行政方面的事务。

案列2、原告委托被告向某电厂供应电煤。

电厂给被告结算后,被告仅支付给原告部分货款,剩余部分找借口拒不支付。

原告委托本所律师到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和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辩称电煤质量不合格,协调关系花费十万多,书记员将该情况进行记录。

方案设计: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承认花协调费十万多,就涉嫌行贿受贿,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将该份犯罪线索移送到相关部门。

庭后,当事人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向该承办法官对被告以及相关人员进行举报。

这就涉及刑事方面的实务。

再比如,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庆安枪击案”事件,维权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就包括刑事控告、政府信息公开、民事诉讼等,也就是说一个案子往往需要不同专业律师之间协作,团队合作,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案件交叉审理制度范本

案件交叉审理制度范本

案件交叉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合理解决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范本。

第二条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涉及到民事权益纠纷,或者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到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的案件。

第三条案件交叉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时,应当遵循本范本的规定。

二、案件交叉审理的组织与实施第四条案件交叉审理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共同负责,实行专业化审理、协同配合、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先行审理。

在行政审判过程中,若涉及到民事权益纠纷,行政审判庭应当通知民事审判庭参加审理。

第六条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交叉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先行审理。

在民事审判过程中,若涉及到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民事审判庭应当通知行政审判庭参加审理。

第七条行政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在交叉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三、案件交叉审理的程序与方式第八条行政审判庭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及到民事权益纠纷的,应当及时通知民事审判庭。

民事审判庭在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五日内派员参加审理。

第九条民事审判庭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行政审判庭。

行政审判庭在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五日内派员参加审理。

第十条行政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参加交叉审理时,各自陈述意见,共同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在交叉审理过程中,可以召开联合庭审,也可以分别庭审。

联合庭审由行政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共同组成合议庭,分别庭审由各自组成合议庭。

第十二条行政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在交叉审理过程中,可以互相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对方审理情况,必要时可以召开协调会议,共同研究解决交叉审理中的问题。

民事和行政交叉案件的思考

民事和行政交叉案件的思考

密 切相 关 , 并且 民事案件 和行政案件 处理 的最终结果具 有紧密 的 考 , 而 其中一个 案件 没有审 结 的, 法 院需要 暂停 民事诉讼 。但 是
联 系。依据 民事 案件 和行政 案件交 叉 中两种 问题 的主 、 次关 系 , 这 条规 定 , 只 是简要说 明了审理 过程 中诉 讼程序 争议 , 对 民事 、 行
纷, 不全是刑 事纠纷 、 民事纠 纷以及 行政纠纷 的各 自独立 , 常常会 范围, 但实 际上 , 在审 理民事 和行政交叉 案件 时, 需要考虑 先要 解 出现刑 事和 民事 、 行 政三 者互相 交叉 的法律 案件 。 对于这 种特殊 决是 由哪 个审判庭 、 根据什么 样的法律 规范 , 采 用哪种法律 程序 , 情况, 现 阶段 , 我 国现 行 的法 律 已经对 刑事 、 民事互为交 叉的案件 如何解 决 民事和行 政交 叉案件 中存 在 的问题 等种种 因素 。所 以 作 出了明确规 定 , 但 是对于 民事和 行政交 叉案件 如何 处理 , 尚未 在对这种 法律案件 立案 的过 程中需 要先进行 一定的鉴 别工作 , 分
明确规 定 , 所 以在司法 审理这 类法 律 问题 时 出现 了一些 问题 , 下 别建立 民事 案件 的审理机 制和行 政案件 的 审理机制 。
面 本 文针对这 些 问题进行 探讨 。

二、 民事 、 行政 交叉案 件审理 机制 的立 法情况
在《 行政诉 讼法》 中未对 目前 的民事和 行政交 叉案件 的审理
的矛盾状 况 。
目前 , 我国最 高人 民法 院《 关于执 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诉
以民事 问题为主 导 的行政 、 民事交 叉案 件。 这 种案件主 要 是指在 讼 法> 若 干 问题 的解释 》 中明确 规定 了行政 裁决 的情况 , 规 定, 如

浅析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审理模式

浅析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审理模式

定义 民事与行 政争议 交叉 案件不 以相 互
影 响 为 必 要 , 为 有 的 民 事 与 行 政 争 议 的 因 交 叉 案 件 在 法 律 事 实 上 虽 有 联 系 , 处 理 但 可 以 单 独 进 行 民 事 、 政 诉 讼 , 此 判 决 行 彼
结果 互 不 影 响 。
民事诉 讼 , 待行政 诉讼 的判决 , 等 因为行
政 诉 讼 的 判 决 对 民 事 诉 讼 具 有 预 决 的 效 力 。 当数 量 的 民事 主 体 资 格 是 通 过 一 定 相 行 政行 为赋予 的 , 因此 , 果 对 民事 主 体 如

法院审理平等 主体之间 民事 的诉讼 形式 。 其特 点为 : 一 , 第 该类 交叉案 件 民事与行 政争议 同时存在 , 但行政争议 是诉讼 的核 心, 民事争议作为附带 问题 出现; 第二, 这 类交 叉案件 在法律 及事实 或 者处 理结 果
争鸣” 在我 国的审判实务 , 。 占主 导地位 的 审理模式是 分开审理模式, 该模式存在 但 很多缺 陷。同时, 笔者对合 并审理模式进
行 分 析 , 为 其 具 有 合 理 性 , 合 我 国现 认 符 实, 因而 具 有 可 行 性 。 ( ) 开 审 理 模 式 及 其 评 价 一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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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处理对策

浅论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处理对策

政法论坛zhigong falv tiandi-172-2017 年第 7 期职工法律天地摘 要:由于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审理均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方式,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观点也五花八门。

本文中,笔者提出对行民交叉案件应采用“并案审理”的模式,并进一步论述了实行“并案审理”应遵循的原则和操作程序。

关键词:并案审理;原则;操作程序立法是司法的基础,立法上的漏洞和空白是造成司法混乱的根本原因。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审理之所以会出现五花八门的处置方式,就是因为在《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过程中没有对这一问题引起足够重视,导致两部诉讼法均未对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因此,笔者根据多年来从事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的体会和经验,结合学界对此问题的研讨成果,经过反复思考,就行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提出处理对策,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实行“并案审理”模式的可行性探究审判实践中,由于立法漏洞和法官解释法律、自由裁量等职业技能的缺失,导致不同法院或同一法院民庭和行政庭对同一法律事实的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可能会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经常出现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裁判结果自相矛盾的现象。

其结果不仅浪费司法资源,造成当事人诉累和经济损失;同时,也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鉴于此类案件审理的现实困境,反思司法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所暴露出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程序的缺陷,笔者认为,实行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并案审理”的审判模式是彻底解决不动产纠纷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难题的最佳对策。

“并案审理”即指确定由法院内部的一个审判组织负责适用两种诉讼程序同时审理民事、行政两种诉讼案件的并行审理模式。

从司法解决纠纷机制的整体建构来看,现行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具体规定两种诉讼程序的衔接及并行审理,但并不表明法律没有原则性规定。

其实,法律的精神和司法统一原则、合法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权责一致原则、司法权优先原则等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都为法官审判指明了方向,为两种程序的融合提供了发展空间。

交叉案件的意义和原因对策

交叉案件的意义和原因对策

一、研究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的意义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或非财产纠纷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的诉讼。

而行政诉讼,则是指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等问题产生的“官民”纠纷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的诉讼,本质是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

因此,民事诉讼是调整横向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单就财产或非财产争议的民事纠纷,而行政诉讼是调整纵向的管理方(行政机关)与被管理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而引起的行政纠纷。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民事诉讼涉及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涉及民事诉讼的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的案件,即在法律事实上相互联系,在处理结果上互为因果或互为前提的案件。

这类案件处理比较复杂,难度也较大,且易引起争议。

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审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双轨并行、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相互矛盾的局面。

这一现象引发了我们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互交织情况应当如何处理的思考。

因此,加强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的研究,妥善解决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事与行政诉讼产生交叉的原因1、立法上的原因。

民事与行政诉讼的紧密性。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最初是在民事诉讼法中作出规定的。

1982年3月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随着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行政诉讼才从民事诉讼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诉讼。

所以民事与行政诉讼产生交叉有其立法上的根本原因。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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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研究一、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2)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叉案件的概况 (2)(一)民行交叉案件的界定 (2)(二)产生原因 (3)1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3)2 现代社会行政权的扩张 (3)3 审判制度的多元化 (3)(三)民行交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导致审判工作随意性,有损法律的统一性与严肃性 (3)2、程序繁杂审限过长,阻碍公正与效率的同时实现 (4)三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以及类型 (4)(一)民事争议为主,涉及行政争议的案件 (5)1、以行政许可为先决问题的民行交叉案件 (5)2、以行政裁决为先决问题的民行交叉案件 (5)3、以行政处罚为先决问题的民行交叉案件 (5)(二)行政争议为主,涉及民事争议的案件 (6)四民行交叉案件处理的司法和理论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015年5月1号之前) (6)(一)相关立法规定 (6)1民事诉讼方面 (7)2行政诉讼方面 (7)3 其他相关司法解释 (7)(二)司法实践中处理模式 (7)1 独立审理 (7)2 一并审理(合并审理) (8)五对我国民行交叉案件处理的评价 (9)(一)立法层次--法律依据缺失 (9)(二)模式选择 (9)1 分开审理 (9)2 一并审理 (10)3 合并审理是最佳选择 (10)六新行诉解释和新刑诉法对民行交叉案件处理以及评价 (10)(一)修改之后条文 (10)(二)修改意义 (11)1 明确了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 (11)2 规定了一并审理的模式和程序 (11)(三)不足 (11)1 适用范围有限 (11)2 对法官要求增高 (11)一、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自1989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90年10 月1 日施行)之后,我国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最终形成了与三大实体法相匹配的三大诉讼法,构成了法治国家司法制度的有机整体。

由于三大诉讼的任务、目的、性质和标的等不同,各类诉讼形成了自身的特点和特有的诉讼原则,所以按照法理而言,刑事争议,民事争议,行政争议应该各自按照自己的诉讼法进行争议的救济和解决。

“一个纠纷,两种诉讼,三级法院,十年审理,十八份裁判”1高永善诉焦作市影视器材公司房产纠纷案的法律怪象的案件引发了对交叉案件的讨论。

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叉案件的概况(一)民行交叉案件的界定自“高永善诉焦作市影视器材公司房产纠纷案”引起交叉案件关注以来,在学界对民行交叉案件的性质及其相关理论研究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果,但其概念如何定论在学界还尚未统一,存在有很多种说法。

第一种观点为民事行政争议关联案件说,“当有一个主体的行为分别损害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时,就会形成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争议,这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争议可能分别由不同的审判组织审理,因此就会产生审理上的谁先谁后问题以及将不同性质的争议合并审理”。

“由于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理论上也没有达成一致,人民法院对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关联案件的处理方式更是多种多样”。

2第二种观点为附带诉讼说,基本又可分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附带行政诉讼。

具体又分为两种。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附带诉讼中较为典型的一种。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受理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合并处理的诉讼制度”。

3与之相对应有人提出了民事附带行政诉讼的概念,“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于关涉民事裁判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通过司法途径一并作出审理的诉讼方式和制度。

4第三种观点为民事行政交叉案件说。

江伟教授著作中的定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叉案件指的是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的之间相互影响,交叉有牵连并相互产生作用的案件,即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在法律事实上相互有关联,在结果的问题上相互有影响或互为前提。

5还有观点认为是:“民事诉讼中的行政附属问题”,有的学者认为这是民讼中的“证据问题”6还有的学者认为是民事诉讼的“先决问题”7诸如此类。

1杨海坤、章态远:《行政诉讼法专题研究休评》,中国民平法制出版社,第670 页2马怀德、张红:《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交织与处理》,《法商研究》,2003年第4期3施金才、陈晓宇:《行政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751-763页4赵德铸、李秋弟:《民事附带行政诉讼探析》,《运城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第65页5江伟:《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1一42页6林荫茂:《民事诉讼中对行政认定事实应区别对待》,《政治与法律》,2004 (1)7羊琴、方世荣:行政行为作为民事诉讼先决问题之解决:从行政行为的效力差异进行分析》,《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对于上述观点,“关联说”是对民行交叉案件产生原因,处理方式的表象描述,并未涉及对其独特性和处理进行进一步研究。

“附带说”主要是从司法处理的角度对交叉案件进行了描述,而对于交叉案件中两种法律争议或行为在诉讼中的效力、地位及相互关系等问题均未明确,因而亦未能很好地概括民行交叉案件的法律性质。

同样先决说和证据说都存在以偏概全的问题。

而“民行交叉案件”是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角度对这种现象进行了全方位的描述,更能囊括司法实践中的案件类型,所以本文采用此种观点。

(二)产生原因1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公法和私法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律体系的基本划分。

一般而言公法是指涉及国家组织结构、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宪法、行政法、刑法皆属此列;私法是指调整个体之间关系的法律,民商法是其主体部分。

然而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实行的是单一司法体制,所有类型的案件都是由同一法院审理。

所以不存在民行交叉案件导致的审判权冲突的问问题。

在美国,甚至也没有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之分,行政诉讼案件基本上也是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

所以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既有“民告官”的,也有“官告民”的。

2 现代社会行政权的扩张马怀德教授就认为,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相互交织关联主要是由于现代的权利扩张。

在19世纪的自由国家(夜警国家),由于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及观念的影响,国家的作用被认为只限于间接地保障经济性“市民社会”的自律运行秩序。

在20世纪以后的现代社会,国家对市民社会的积极干预己经成为时代要求,而国民的口常生活对行政的依赖程度也越来越高。

行政权己经日益扩张至国民生活的各个角落。

而随着行政权的扩张,行政理念的转换,行政的作用领域、活动范围显著扩大,行政行为的方式也日趋多样化,除了传统的行政立法、行政合同、行政强制等行为之外,行政裁决、行政指示等新的行为方式逐渐被采用。

以行政裁决而言,现代行政发展的一个明显特征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能过程中裁决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民事纠纷。

此外,某些行政主体所作出的鉴证、认定、确认、证明等行政确认行为也总是会引发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或在民事争议未能解决的同时引发新的行政争议。

83 审判制度的多元化台湾学者张特生教授认为,导致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冲突的原因有四:一是审判制度的多元化。

在司法一元化国家,如美国、英国以及二次大战后的口本,行政诉讼案件与民事诉讼案件都由同种法院来审判,虽然在程序上仍然有区别,象日本的行政诉讼就不能向简易裁判所提起,但不至于发生管辖权限冲突问题。

而在司法审判多元化国家,象德国、法国、意大利等欧洲国家,他们分别设立民事法院和行政法院,二者管辖权限不同,分别行使审判权,权限冲突的问题自然难免。

(三)民行交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1、导致审判工作随意性,有损法律的统一性与严肃性对于民事、行政关联案件的审理顺序一直存在不同观点。

各地法院在审理案8王韶华:《民事诉讼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4年5件时没有明确法律可依,而且法官在法律认识上存在差异,导致法院在处理关联案件中存在较大的无序性和随意性,最终“导致法院的民事判决和行政判,经常出现法律适用所生结果的悖论”9。

2、程序繁杂审限过长,阻碍公正与效率的同时实现根据现行法律,当出现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后,应当由民事和行政审判庭分开审理,分别立案,分别参加庭审。

如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还要经上级法院分别立案,民事和行政审判庭分别审理。

由于民事和行政相互影响,导致一个简单的纠纷,却几经周折,当事人不停地来回于法院,重复诉讼,循环诉讼。

审理期限过长,不仅加重当事人的负担,引发诉累,而且阻碍了“公平与效率”这一司法要求的实现。

此类案件涉及到的问题是对于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公权力中作出的行政行为,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仅仅只有监督权,只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认定为不合法的,法院只能决定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不能对争议作出实体判决。

虽然撤了具体行政行为,但双方的争议仍未能解决。

民事争议问题可能仍然留给行政机关再次处理或进入民事诉讼程序。

对于行政机关的再次处理,当事人可以提出复议、诉讼;对于民事判决的结果,当事人可以进行上诉、申诉。

于是陷入循环反复的怪圈。

三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以及类型由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各种民行交叉案件大量涌现,所以为了更好研究民行交叉案件的现象,就需要对案件类型化研究是认识的最好办法。

在学界很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看法。

有的根据民事争议、行政争议之间的交叉关系,把它们划分为三类,分别是:以民事争议为主,涉及行政争议的案件;以行政争议为主,涉及民事争议的案件;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并重的案件,即由同一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之间相对独立的案件10。

有的学者认为应该将其划分为两类:即以行政争议为主要争议附带民事争议的案件以及以民事争议为主要争议涉及行政争议的案件11。

还有的学者以行政行为类型来划分12。

司法实践中民行交叉案件种类繁多,单一的划分标准很难概括,但观察司法实践中被经常提起的民行交叉案件来看,这些案件大都有“先后(即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的概念最早是来源于国际私法中关于先决问题的论述,早在1932年德国学者梅西奥和汪格尔就在国际私法领域提出了先决问题的概念,其本来的意思是指:国际私法中某些争议问题的解决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前提条件,该争议的问题被称为“主要问题”,而需要事先解决的问题则被称为该主要问题的“先决问题”。

’由于该先决问题的概念能够很好地描述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某种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另一问题的解决的情形,所以此概念逐渐超出了国际私法的范畴,广泛应用到了其他法律理论之中。

)有“主次”。

所以本文采用两分法研究交叉案件的处理,所以对于“同一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行政争议的相对独立的争议,则不列入本文民行交叉案件的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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