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炭有限公司火工品管理及爆破现场管理制度(DOC 40页)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一、绪论火工品是指能产生化学反应产生大量热能、光能、压力等能量并引起爆炸的物品。
由于火工品的特殊性,其管理至关重要。
本制度旨在确保火工品的安全运输、储存、使用以及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火工品管理(一)火工品存放1.火工品应按照规定的安全标准存放于专门的仓库或指定场所,禁止存放于住宅区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
2.火工品仓库应具备防火、防爆、防雷、防湿等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
3.火工品仓库应严格按照品种、数量、等级进行分类存放,防止混放发生事故。
(二)火工品运输1.火工品运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定,确保运输过程中的人员和货物安全。
2.火工品运输车辆应符合相应的规定,装载和卸载过程应由专业人员操作,严禁超载和超速行驶。
(三)火工品使用1.火工品的使用应遵循安全操作规程,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操作,严禁未经许可擅自使用。
2.使用火工品前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试验,确保其符合要求,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
三、放炮管理(一)放炮前准备1.放炮活动应进行审批,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的安全计划和措施,确保活动的安全进行。
2.放炮场地应选择在开阔无障碍、远离居民区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识。
(二)放炮操作1.参与放炮操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且持有相应的操作许可证。
2.放炮操作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并且在现场设置专人负责监督,确保操作的安全。
(三)事故应急处理1.放炮活动应设立应急救援小组和现场医疗救援服务,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障人员的安全。
2.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应急救援,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四、制度执行与监督(一)职责分工1.相关部门应制定具体的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的工作职责,明确各个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2.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工作的高效运行。
(二)日常监督与检查1.相关部门应定期对火工品存放、运输、使用及放炮活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
是一套用于管理和控制火工品(包括烟花爆竹等)使用和放炮活动的规范和程序。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的内容:
1. 火工品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设立:设立专门的火工品管理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火工品的存储、销售和使用等事务。
2. 火工品的登记和记录:对所有进出火工品库存的记录进行详细登记,包括进货来源、数量、日期和用途等信息,确保火工品的来源可追溯。
3. 火工品库房和设施的管理:火工品库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设施包括防爆装置、灭火设备等,必须经过定期的检查和维护。
4. 火工品的存放和使用规定:明确规定火工品的存放位置、温度要求、防火措施等,并限制火工品的使用范围和条件,例如禁止在居民区、密集商业区和易燃易爆地区使用。
5. 火工品销售和发放管理:确保火工品销售和发放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要求,必须核查购买者或使用者的身份和年龄限制,并做好购买记录和核对。
6. 火工品放炮活动的审批和管理:对放炮活动进行审批,包括场地选择、时间安排和安全措施等,确保活动符合当地规定并确保参与者和周围人的安全。
7. 火工品事故和应急处理:建立火工品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机制,指定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人员,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培训。
8. 监督和检查:定期对火工品管理及放炮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建立投诉举报机制。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制度的制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来确定。
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范本

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范本为了规范火工品及爆破领域的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以下是火工品及爆破管理的规定范本:一、总则1.1 本规定适用于火工品及爆破领域的管理工作。
1.2 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保障公众安全。
二、火工品的管理2.1 火工品的生产、销售、储存等环节必须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并取得合法许可证。
2.2 火工品的生产、销售、储存等环节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标准进行操作,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全设备。
2.3 火工品的储存场所应当符合相关消防、环保、安全等要求,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4 火工品在运输过程中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规定,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三、爆破作业管理3.1 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进行,严禁无证擅自进行爆破作业。
3.2 爆破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现场勘察和安全评估,制定详尽的爆破方案,并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批。
3.3 爆破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周围环境和人员安全。
3.4 爆破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环境,确保没有安全隐患。
四、火工品及爆破事故应急管理4.1 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人员。
4.2 发生火工品及爆破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4.3 火工品及爆破事故发生后,应当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总结教训,完善管理制度,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监督与执法5.1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5.2 督促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单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落实安全措施,保障公众安全。
5.3 对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追究责任。
六、附则6.1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相关管理部门所有。
6.2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以修订版本为准。
本规定所述的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工作,是为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确保火工品及爆破作业能够安全可控进行。
xx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

7. 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在途中停歇时,要在远离集市、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车辆附近吸烟和用火。违者罚款100——500元。
8. 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行驶时,押运人员要带上袖标,持枪坐在车箱内,随时注意周围的情况,严禁在车箱内抽烟、睡觉,违反上述规定者,罚款200元。
火工品管理制度
总 则பைடு நூலக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管好、用好各矿的火工品,杜绝爆破物品的流失,特制定本细则。
2. 药库工作人员必须是经矿政审由公司审核备案并经专门培训合格者担任,持证上岗。否则不得从事火工品管理工作。
㈠、爆破材料的装卸、运输
1. 派往提运爆破器材的采购员、武装押运员、驾驶员,必须是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和爆破规程,并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严禁未经培训的人员接触爆破物品,否则对有关人员罚款200——10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6)运送爆破材料的车辆,必须写有“危险”字样的标记,押运人员要带上袖标。
7)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运送。运送前,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下把钩工,另外还要有一名押运人员提前下到井底车场的安全地点等候;放车时,运送炸药车辆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运送电雷管车辆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司机在起动和停止绞车时不得使车辆发生震动。
6. 药库必须备足合格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更换。库内要注意防潮、防水工作,水沟要经常清理,确保畅通,雨季加强平峒药库的防洪工作,值班人员要随时观察水情,发现洪水危及药库安全时,要及时上挡水墙板,并及时向队调度汇报情况。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模版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单位的人员、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及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职工、访客、承包商等。
三、主要内容1.火工品进场管理1.1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严禁非法购买、运输及存储火工品。
1.2 所有火工品的进场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由单位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审批及管理。
1.3 进场的火工品必须经过验收,并与进场清单相对照,确保数量和种类准确无误。
1.4 进场的火工品必须在专用存放区域妥善存放,严禁随意堆放以及与其他易燃物混杂。
2.火工品存放及配发管理2.1 火工品存放区域必须满足防火要求,保持地面清洁、无杂物、无易燃物。
2.2 并设有明显的标志及标识,提示火工品存储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及烟火进入。
2.3 火工品的存放必须按照分类进行,避免不同种类、性质的火工品混放。
2.4 火工品的配发必须严格按照单位制定的流程进行,具体到领用人员,确保安全可控。
2.5 配发的火工品必须清点完毕后记录,包括数量、种类、领取人员等信息。
3.火工品使用管理3.1 使用火工品必须按照单位制定的操作规程进行,严禁未经许可私自使用火工品。
3.2 使用火工品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周围无明火、无易燃物,并按照操作规程设置防护措施。
3.3 火工品使用必须经过相关人员的培训及合格考核后方可上岗。
3.4 使用火工品期间必须有专人监管,并做好记录,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员等信息。
3.5 火工品使用后的废弃物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严禁随意乱扔。
4.放炮管理4.1 所有的放炮活动必须提前申报,经过单位相关人员的审批后方可进行。
4.2 放炮活动现场必须设置警戒线,并配备专人主持和组织,确保活动安全进行。
4.3 放炮活动必须在指定的区域进行,严禁在非指定区域放炮。
4.4 放炮活动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及急救设备,并设有专人负责火灾、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一、引言火工品是指在生产、科研、施工等过程中使用的爆炸物品、燃烧物品、易燃易爆气体等具有爆炸、燃烧性能的物品。
在矿山、隧道、爆破工程等领域,火工品的使用是不可或缺的。
然而,火工品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一旦管理不善,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因此,制定一套完善的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对于保障生产安全、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火工品管理1. 火工品采购管理(1)采购火工品时,必须由采购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采购计划,报请相关部门审批。
(2)采购火工品必须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采购火工品时,必须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其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2. 火工品储存管理(1)火工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内,仓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具备防盗、防火、防爆、防潮等功能。
(2)仓库必须实行双人双锁制度,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火工品必须按照种类、规格、批次等进行分类存放,存放区域必须明确标识,严禁混放。
3. 火工品使用管理(1)使用火工品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2)使用火工品时,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现场符合安全要求。
(3)使用火工品时,必须严格遵守“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
4. 火工品废弃管理(1)废弃火工品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严禁私自处理或丢弃。
(2)废弃火工品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处理过程必须进行监督。
三、放炮管理制度1. 放炮申请(1)放炮前,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放炮申请,填写放炮申请表,报请相关部门审批。
(2)放炮申请表必须详细填写放炮地点、放炮时间、放炮人员、安全措施等内容。
2. 放炮审批(1)放炮申请必须报请相关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必须对放炮申请进行审查,确保放炮作业符合安全要求。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范文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范文1、引言火工品的管理及放炮管理是确保公众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火工品的使用,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非常必要。
本文将就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2、火工品管理制度2.1 管理机构和责任(1)设立专门的火工品管理机构,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
(2)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确保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3)明确责任人,并且责任人要具备相关管理知识和经验,能够有效执行管理任务。
2.2 火工品的分类与管理(1)对各类火工品进行明确的分类,根据特性和危险程度进行划分。
(2)建立火工品登记台账,对所有进出库的火工品进行登记并核对。
(3)要求火工品的使用者必须持有合法的许可证,严禁个人私自携带、放炮或者非法购买、销售火工品。
2.3 火工品储存管理(1)明确火工品的储存场所和储存规模,确保储存场所符合安全标准。
(2)建立合理的储存制度,确保不同类别的火工品相互隔离储存,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3)严格执行储存管理制度,定期对储存场所进行检查,确保储存条件良好,火工品没有损坏和过期。
2.4 火工品运输管理(1)建立火工品运输管理制度,对火工品的运输进行严格控制。
(2)确保运输工具符合相关安全标准,配备专业人员驾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3)运输过程中要进行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火工品在运输途中发生泄漏、破损或者其他安全隐患。
2.5 火工品使用管理(1)火工品使用必须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获得相关许可证书。
(2)严禁未经许可擅自设立燃放点,严禁在非指定的场所和时间燃放火工品。
(3)在燃放火工品时,要确保周围没有易燃物,确保安全措施到位,防止意外发生。
3、放炮管理制度3.1 放炮活动的规定(1)凡是举行放炮活动的场所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2)放炮前必须对场地进行彻底的检查,确保周围没有易燃物和其他安全隐患。
(3)明确放炮活动的时间,不得擅自延长或者超出规定的时间。
煤矿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管理制度

煤矿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中的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确保工作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煤矿中的火工品及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进行,必须经过相应的资格培训和持证上岗。
第四条煤矿中的火工品及爆破作业必须有专门的人员负责,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并且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五条煤矿中的火工品及爆破作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详细的作业方案,包括爆破参数、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煤矿中的火工品及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照作业方案进行,不得随意更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七条煤矿中的火工品及爆破作业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工具,并且保持良好的使用和维护状态。
第八条煤矿中的火工品及爆破作业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煤矿中的火工品及爆破作业必须建立相应的档案,包括作业记录、安全事故记录、培训记录等。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作业管理第十一条煤矿中的火工品及爆破作业必须经过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管理人员的申请,并按照相关程序批准。
第十二条煤矿中的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申请必须具备以下内容:1. 作业地点和范围;2. 爆破参数和要求;3. 安全措施;4. 火工品及爆破工具和设备的使用计划;5. 作业时间和持续时间。
第十三条煤矿中的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管理人员必须审核、批准和监督作业,并定期检查作业进展和安全情况。
第十四条煤矿中的火工品及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照作业方案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五条煤矿中的火工品及爆破作业必须按照作业方案中规定的安全措施进行,包括撤离人员、封闭道路、警示标识等。
第十六条煤矿中的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无残留火工品和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煤矿中的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管理人员必须建立作业档案,记录作业过程和安全事故情况,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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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源煤炭有限公司偏坡煤矿咱嘎井火工品管理制度爆破现场管理制度编制偏坡煤矿咱嘎井技术科偏坡煤矿咱嘎井安全科偏坡煤矿咱嘎井生产科矿委审批意见矿委人员签名法人(签名):矿长(签名):技术负责人(签名):机电副矿长(签名):生产副矿长(签名):生产副矿长(签名):安全副矿长(签名):安全副矿长(签名):技术副矿长(签名):煤矿签章:偏坡煤矿咱嘎井偏坡煤矿咱嘎井会议记录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会人员:主要议题:会议内容:记录人:第一部分- 1 -火工品管理制度- 1 -第一节组织机构及责任划分- 2 -第二节管理制度- 3 -第三节火工品购买、运输、储存、领取和清退- 4 -第四节井下爆破管理- 12 -第五节电雷管编号和导通管理- 15 -第六节火工品销毁- 16 -第七节火工品丢失处理办法- 18 -第八节相关岗位管理制度- 19 -第九节其它管理制度- 23 -第二部分- 24 -爆破管理制度- 24 -第一节总则- 25 -第二节打眼- 25 -第三节装药时的安全管理- 25 -第四节爆破时的安全管理- 28 -第五节爆破后安全管理- 30 -第六节一炮三检制度- 31 -第七节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31 -第一部分火工品管理制度第一部分火工品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的安全基础工作,突出抓好我公司的火工品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明确责任,堵塞漏洞,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火工品管理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公司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火工品管理制度,望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节组织机构及责任划分一、组织领导机构公司成立火工品管理领导组:组长:段华稳副组长:赵乔有成员:熊家顺王建华张林波领导组下设火工品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技术办公室,负责火工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责任划分1、火工品管理领导组对矿内涉及火工品的事件负责。
2、火工品管理领导组组长是火工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建立健全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并对火工品管理负总责。
3、火工品管理领导组副组长协助组长搞好火工品管理具体工作,定期召开火工品安全管理会议,布置落实有关火工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文件和会议精神,并与相关责任人员签定责任书。
4、库管员负责火工品的地面看押及地面区域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
5、安全副矿长负责井下火工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及火工品回收。
6、库管员负责火工品的保管和发放工作,建立健全发放和清退、丢失、销毁的管理台帐;7、库管员为火工品的验收、储存、保管、领退及废旧雷管处理的负责人员。
8、爆破员负责火工品的井下运输工作。
第二节管理制度一、每旬由技术负责人组织一次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兑现罚款。
二、每月火工品监督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三、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四、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十不准放炮”制度。
五、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爆破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六、必须按规定组织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井下爆破员特种工种证,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
七、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八、各采掘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第三节火工品购买、运输、储存、领取和清退一、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和储存1、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⑴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⑵《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⑶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⑷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2、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3、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后,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4、运输爆炸物品,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5、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2)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3)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5)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6)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7)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6、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7、火工品到煤矿后,应派专人现场看押,不得中途退场,由采购员和库管员联合验收品种、数量及安全标志,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并组织人员卸火工品,卸完后由火药库保管员清点验收签字,按要求储存爆炸物品:(1)库房应设置明显标示牌,标明经公安机关核准存放的物品品种和最大允许储量;(2)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同一库房内允许共存的爆破器材应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的规定。
(3)爆破器材的堆放要整齐、牢稳,便于通风和搬运。
导火索、导爆索、硝铵炸药均应装箱对方在垫木上,严禁散包堆垛。
爆破器材的货架或堆垛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小于0.2米,货架、堆垛相互之间应留有便于清点和搬运的通道。
库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不应堆放空箱。
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定期销毁。
(4)库内要确保通风良好,有隔热降温措施。
(5)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有碍安全的活动,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6)库房周围不应有杂草和灌木丛。
(7)在库区所控制的外部距离内不能进行有碍库房安全的活动。
8、火工品库保管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任何人不得携带火种、矿灯、手机进入炸药库,否则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
9、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库房内消防器材齐全。
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
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即炸药吨,雷管发。
10、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
11、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
否则发现一次罚仓库保管员50元。
12、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
否则,每错发雷管一发,罚当班炸药库值班员50元。
13、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登记造册,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过500发,炸药不超过100KG,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14、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
否则发现一次一项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
二、火工品的领发与清退1、爆破材料管理必须建立库存台帐,发放、退库台帐,回收废旧的火工品台帐。
2、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采掘区队长和生产副总经理签字审批后,持放炮合格证及领料单到煤矿调度室审批,没有值班领导签字或与生产现场不相符,调度核算员一律不准审批。
3、放炮员持放炮上岗证、便携仪和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在安全员的监督下到地面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否则炸药库发放员严禁发放。
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
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否则责任自负。
4、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穿抗静电衣服,领到火工品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往工作地点,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及雷管盒内,严禁乱扔、乱放、埋藏等。
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生产班组,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爆破知识的人员运送,相隔距离不小于20m。
5、爆破工在领取电雷管时,必须经库房管理员在跟踪卡片上登记雷管段数、编号,后由爆破员、安全员、发放人在跟踪卡片上签字;到作业地点,安全员完成监督任务,由班组长对雷管使用进行监督,并在跟踪卡片上签字;在下班后未用完的,必须退回库房,由收回人核对清点雷管并在跟踪卡片上签字,完成雷管的监督使用任务。
6、仓库保管员坚持“十不发放制度”。
(1)没有合格证不发。
(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无安全员监督,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对号不发。
(3)无安全员监督、签字不发;(4)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
(5)不是双人领料不发。
(6)没有雷管盒不发。
(7)雷管盒没有锁不发。
(8)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
(9)质量有问题不发。
(10)酒后领取爆炸物品不发。
7、运送爆炸材料到井下时,根据我矿的实际情况,采用人力搬运,并应遵守下列规定:(1)必须事先通知人车司机,在运送爆炸材料时,严禁非运送人员乘坐人车;(2)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3)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4)放炮员领取和运输雷管必须在安全员的监督下运到井下使用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