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设置医疗机构审批办事指南

合集下载

北京医疗机构许可证办理流程

北京医疗机构许可证办理流程

北京医疗机构许可证办理流程1.首先,医疗机构需要准备办理许可证的相关资料。

First, the medical institution needs to prepare the relevant materials for the permit application.2.医疗机构需要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The medical institution needs to fill out the application form and submit the relevant supporting documents.3.然后,医疗机构需要将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的政府部门。

Next, the medical institution needs to submit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to the relevant government department.4.政府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

The government department will review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and conduct on-site inspections.5.审核通过后,医疗机构将收到许可证并需要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公示。

After the review is approved, the medical institution will receive the permit and needs to display it at the designated location.6.最后,医疗机构需要缴纳相关的许可证费用。

Finally, the medical institution needs to pay the relevant permit fees.7.在整个办理流程中,医疗机构需要与政府部门保持密切沟通。

Throughout the process, the medical institution needs to maintain close communication with the government department.8.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医疗机构需要及时补充或修改。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一、申请阶段2.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并缴纳相关的申请费用。

二、初审阶段2.现场考察:相关部门对医疗机构的实地进行考察,了解其基本情况和设置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3.公示公告:初审通过的医疗机构需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医疗技术人员的职称及从业情况等。

三、评审阶段1.组织评委会:相关部门组织评委会,由多个专家组成,对医疗机构的申请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评审主要包括医疗机构的规模、技术水平、人员配备等方面的评估,评委会根据评审标准对申请内容给出评分和意见。

3.综合评审:评委会根据各项评分和意见对申请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并提交给有关部门。

四、批准阶段1.分级审批:根据医疗机构的规模和设置类别的不同,审批部门可能会进行分级审批,由上级部门进行最终决策。

2.批准通知:审批部门向申请人发出批准通知,并告知医疗机构批准的条件和要求。

3.批准证书:审批部门向医疗机构发放批准证书,作为医疗机构开展业务的法律依据。

五、备案登记阶段1.申请备案:医疗机构在收到批准通知后,需向相关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

3.发放备案证书: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向医疗机构发放备案证书,医疗机构正式开始运行。

六、监督检查阶段1.日常监督:相关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的业务运行是否符合规定,并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2.定期检查: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包括医疗设备、人员资质、卫生条件等方面的检查。

3.不定期抽查:不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随机抽查,以确保医疗机构的合规性和质量。

以上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的一个简要介绍。

不同地区和国家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可能有所不同,具体的流程还需根据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情况而定。

同时,医疗机构的审批流程也应考虑到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以便更好地服务于患者的需求和医疗事业的发展。

医疗机构设置流程

医疗机构设置流程
医师执业证书、主治医师职称 证、身份证、 不在职证明等证件
决定书,并告知
2、直接关系他人
出书面决定、说
申请人享有行
重大利益时,要
明理由,告知申
政复议和行政
告知 利害关系
请人享有行政复
诉讼的权利及
人 , 听取利害关


时限。
系人的意见。
议和行政诉讼的

权利及时限。
的原件及复印件 ( A4 纸),以及
3、承办人签署初
利及时限。
系人的意见。
3、承办人签署初步审

→ 查意见,报处领导。
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10 个工作日。
1、由局领导签署审批 意见。 2、制作设置医疗机构 批准书,加盖卫生局 本章。 3、如不予批准做出书 面决定、说明理由, 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 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
→ 利及时限。
办理时限: 3 个工作日。
7) 合伙申办要提供经过公证的合 伙协议。
1、窗口对形式要件初
1、由局医政处负责审
审后 , 如决定受理应
查申请材料内容。涉
出具书面凭证。
及中医科目的,会同
2、如不予受理, 做出
中医处共同审查。
不予受理决定书,并
2、直接关系他人重大
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
利益时,要告知利害
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
关系人 , 听取利害关

由局医政处将初审 意见及申请材料整理 汇总后,上报省卫生 厅。

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10 个工作日。
- 72 -
办理时限: 3 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总时限: 15 个工作日。

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需提供的申报资料全

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需提供的申报资料全

1.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2.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申请人的如下资信证明:〔1 学历证书或者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户口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2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验表;〔3 离、退休医务人员须提交原工作单位意见及离、退休证件;〔4 业务用房产权证或者租凭合约书、平面图等;〔5 主要医疗设备和资信证明。

3.选址报告和建造设计平面图1、申请设置村卫生室,必须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2、村卫生室的法人是该村的法定代表人;3、营利性医疗机构如诊所、门诊部等,须有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预选名称核准通知书;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还须办理工商、税务登记;4、建造平面图须注明诊室、处置室、治疗室、且每室独立, 面积不小于40 平方米;5、填写本书一律用黑色钢笔和水笔,字迹清晰,不得涂改,不得用圆珠笔、铅笔和其他颜色笔填写;6、各类证件复印件一律复在A4 纸上,请勿裁剪。

受理申请日期年月日受理人核准名称:拟定科目:申请地的医疗卫生单位意见:申请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公章日审查科审核人员意见:承办人:年主管局长、局长审定意见:年月日月〔公章年月日分管所长复审意见:审核人:年月日签字:年月日被申请机关:设置单位〔人:地 址:类别名称选址所有制刑式床位〔牙椅服务对象诊疗科目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其他审批流程的时限:1、审批中心受理人员 4 个工作日;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人:2、审查科审核人员 12 个工作日;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人:3、分管所长复审 5 个工作日;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人:4、主管局长、局长审定 5 个工作日;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人:5、审批中心制作文书告知 4 个工作日;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人: 注:申请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医疗卫生单位意见不列入审批时限计算。

申 请 核 定 项 目设置单位〔人 〔章年 月 日申请单位名称 所有制形式主要负责 人 姓 名年 龄专业 学历身份证号法 人 或者 法人代表年 龄学历身份证号选址1、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2、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患病率:3、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4、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提交文件目录: 〔1 〔2 〔3 〔4 〔55、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6、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置:7、拟设医疗机构仪器、设备配备:8、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或者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9、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10、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11、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12、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13、拟设医疗机构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算分析:14、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得资信资证:(1)学历证书、户口簿、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2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3 离、退休医务人员需提供原工作单位意见及离、退休证书;注: 申请设置门诊部、 诊所、 卫生所、 医务室、 卫生保健所、 卫生站、 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10-13 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参考借鉴】医疗机构变更.doc

【参考借鉴】医疗机构变更.doc

北京市朝阳区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办事指南一、依据《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RR〕50号)、《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等。

二、受理范围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其核准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发生变更的,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提交材料(一)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1份(样式见附件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三)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的说明;(四)根据申请变更项目的不同,还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变更名称:(1)提供医疗机构主管单位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证明;(2)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复印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1)合法有效的任免文件、任职证明(见附件2);(2)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表(见附件3)。

(3)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复印件。

3.变更注册资金:(1)资产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合法有效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2)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复印件。

4.变更诊疗科目:(1)变更诊疗科目的书面请示;(2)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按比例绘制,标明面积和新增诊疗科目用房位置);(3)拟聘执业人员有关情况(医、护、药、技、院感、质量管理人员名录(见附件4)及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明复印件;(4)拟开展科目的设备情况;(5)相关规章制度目录、开展业务情况说明等;(6)新增诊疗科目如涉及医学影像科中R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核医学专业、介入放射学专业、放射治疗专业等与放射诊疗有关的诊疗科目,在变更登记时还需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涉及甲、乙类大型设备配置的还需提交大型设备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7)新增医疗美容科诊疗科目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审核表》(见附件5);(8)新增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的还需提交开展的医学检验项目说明;5.变更床位(牙椅)数:在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登记的医疗机构总床位达100张(含)以上的,在增加床位数量前应报市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9A文】医疗机构变更

【9A文】医疗机构变更

北京市朝阳区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办事指南一、依据《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RR〕50号)、《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等。

二、受理范围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其核准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发生变更的,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提交材料(一)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1份(样式见附件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三)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的说明;(四)根据申请变更项目的不同,还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变更名称:(1)提供医疗机构主管单位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证明;(2)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复印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1)合法有效的任免文件、任职证明(见附件2);(2)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表(见附件3)。

(3)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复印件。

3.变更注册资金:(1)资产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合法有效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2)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复印件。

4.变更诊疗科目:(1)变更诊疗科目的书面请示;(2)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按比例绘制,标明面积和新增诊疗科目用房位置);(3)拟聘执业人员有关情况(医、护、药、技、院感、质量管理人员名录(见附件4)及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明复印件;(4)拟开展科目的设备情况;(5)相关规章制度目录、开展业务情况说明等;(6)新增诊疗科目如涉及医学影像科中R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核医学专业、介入放射学专业、放射治疗专业等与放射诊疗有关的诊疗科目,在变更登记时还需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涉及甲、乙类大型设备配置的还需提交大型设备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7)新增医疗美容科诊疗科目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审核表》(见附件5);(8)新增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的还需提交开展的医学检验项目说明;5.变更床位(牙椅)数:在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登记的医疗机构总床位达100张(含)以上的,在增加床位数量前应报市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4.21•【字号】京卫医字[2010]84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卫医字〔2010〕84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9年12月17日经北京市卫生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卫生局要按照《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本区县审批的医疗机构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医疗机构整改。

并将《办法》落实情况于2010年7月1日前报北京市卫生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医疗机构设置必须符合本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5〕24号)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镇(乡)卫生院、村卫生室的设置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北京市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京发〔2008〕5号)以及《北京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登记注册、变更登记、年度校验流程1、主要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2、工作部门:市卫生局医政科3、材料不全:当日内或3日内一次性告知4、医疗机构设置:受理设置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30日内答复;医疗机构登记注册:受理执业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45日内予以答复。

未取得设置批准书不得开工建设,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医疗活动。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核5、设置审核:组织监督员、专家组审验材料,现场勘验,检查和论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

同意设置的,核发《设置医疗机构审批书》,不同意的向申请人书面答复。

登记审核: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经审核后方可施工,并要求在有效期内完工,再经有关专家现场检查和审核,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基本知识考核(包括消毒、隔离和无菌技术操作),合格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告知。

6、备案:要求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卫生行政部门在10日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有权纠正或撤销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变更登记审批注:1、医疗机构变更事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2、由注册、审批、登记机关负责;3、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医疗机构校验注:1、医疗机构校在验期内遗失《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当申明和公告,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2、100张床以上医院校验期3年,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1年;3、由设置审批、登记机关负责,工作时限30日。

医师执业注册流程注:1、重新申请注册(中止执业活动2年以上、《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情形消失的),除提交2-8项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2、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经省卫生厅指定的机构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跨区域注册需提交颁发《医师资格证书》当地卫生局未注册证明;3、变更注册需提交2-7项材料外,应提交《医师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朝阳区设置医疗机构审批办事指南
一、依据
《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等。

二、受理范围
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为“中心”的医疗机构、医学检验所、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明确标准的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专科医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护理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卫生计生委审批。

2.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中医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为“中心”的中医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综合性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中医管理局审批。

3.其他医疗机构,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报市卫生计生委,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报市中医管理局。

三、提交材料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1份(样式见附件1)。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3. 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4. 建筑设计平面图(标明比例、面积、房屋用途等)。

5.方位图(应详细具体,图文并茂,标明地理位置及显著地标)
6.医疗机构房屋土地使用的证明材料(包括房屋或土地产权及使用方面的证件、证明和协议等)。

7.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指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政府办医疗机构应提交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文件,样式见附件2)。

8.设置医疗机构所在地居(村)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设置意见;其中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应同时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出具意见(样式见附件3)。

9.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声明(包含法人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声明,样式见附件4),并附设置单位法人证书或设置人身份证明,设置诊所的个人还应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10.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11.申请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内)。

12.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所在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中应包括拟设医疗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区县规划、公示和征求意见情况及初审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类别、级别、经营性质、床位(牙椅)数、投资总额、诊疗科目等)。

13.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1)合资合作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

(2)合资合作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

(3)涉及国有资产投入的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
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合资、合作外资方的法人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应经合资、合作外资方或外资独资方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或合资、合作外资方所在国驻中国使(领)馆认证。

各类材料的外文文本应经中国具有翻译资质的公司翻译或中国公证机构翻译公证。

14.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交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其中申请设置港澳独资医院的,还应当按照《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建议书。

(2)法人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

(3)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分别由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出具。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及其法人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

15.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提交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样式见附件5)。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提交材料的有关要求
1.申请方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等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

3. 所有材料应由设置单位加盖公章或由设置人签字并标明日期,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章或签字。

4.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6),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 申请方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丢失,申请方须带身份证及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

六、注意事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及吊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有前款第(2)、(3)、(4)、(5)、(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2)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3.本市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提出医疗机构设置申请的将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样式见附件7)。

4.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及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七、其他(受理机关办事地址、办事时间、乘车路线、联系方式等,以下为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服务大厅有关信息)
咨询电话:65859685,65859619
办理部门: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服务大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00-11:00;13:00-16:00,节假日休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东里甲一号,邮编:100026
乘车路线:
公交:30路道家园站,117路、31路、419路、502路、621路、635路、682路、729路、973路、976路、984路、984路区间、985路、988路甜水园北里站下车,向南200米左转至水碓子中街,东行440米路南。

地铁:地铁六号线金台路站东北口下,向北1000米到水碓子中街,东行440米路南。

办公楼1楼106房间朝阳区卫生局服务大厅
网址:(朝阳区卫生信息网)中点击“办事指南-医政科-”查找相应办理事项。

附件: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及样例
2.资信证明
3.设置医疗机构征求意见书
4.设置方符合申请条件的声明
5.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6. 授权委托书
7. 公示样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