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行政许可办事机构一览表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文件消监字…2007‟111号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公安部于2006年3月29日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88号令),废止了原《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68号令)。
88号令中,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为规范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正确履行职责,我局制定了《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此前印发的《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办理行政案件暂行规定》[消监字…2005)‟543号]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可及时反馈至防火部法规处。
特此通知。
-1-附件: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二○○七年三月二十日-2-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按照管辖分工,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严格依法行使消防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公安消防机构执法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执法时,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在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章管辖与回避第四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消防机构按照业务分工及权限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的公安消防机构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的公安消防机构管辖。
各执法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消防局有关执法权限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办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两个以上执法单位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当协商解决,原则上由最初受理的执法单位管辖;必要时,也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执法单位管辖。
-3-第六条对管辖权不明或发生争议的案件需要指定管辖的,应当报请市消防局决定。
重大、疑难案件,市消防局在必要时可以直接指定管辖。
第七条军人违反消防行政管理的案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处理。
北京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1: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界定标准】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确定的下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在本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二)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三)火灾荷载较大、人员较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四)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五)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地区标志性建筑等单位。
《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及《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火灾风险评估导则》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本市实际确定,并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应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要求,报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凡发现辖区内社会单位符合界定标准但又未进行火灾高危单位备案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
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应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单位职责】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报属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完善消防基础档案。
应当把消防经费预算纳入年度总体支出预算中,保障消防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等经费支出。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应当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取得相关从业资格。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京(重二)公消检字(2006)第0010607075006号北京市乡镇企业局:根据你单位关于2006年8月23-25日在全国农业展览馆举办的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名品精品展览活动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我局于近日派人员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
经检查,同意举办此活动,并提出以下意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开展此次活动;二、此次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三、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四、布展材料(包括展板、展柜和沙盘、模型、图表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制作。
展板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0.6米,高度一般不得超过3.5米;五、不得在展区调漆或用汽油、酒精等易燃物品进行清洗作业,不准存放、使用充压的压力容器;展台附近禁止使用碘钨灯、高压汞灯等高温灯具和电熨斗、电炉等电热器具;六、展区内禁止使用明火;除指定地点外,展区内禁止吸烟;七、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北京地区电气工程安装标准》和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源线应使用双层绝缘护套铜线,严禁乱拉临时电源线,变压器、调光器、高温灯具等与可燃材料应保持安全距离和进行隔热保护措施,所有电气设备设施由正式电工进行安装,并应进行电气防火检测合格;八、展厅(室)内不得同时设置展品仓库,其人行通道(包括主要展台周围的环形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米。
人行通道、出入口等必须保持畅通,不准堆放物品。
包装物和废弃物,须由专人及时清理;九、布展不得压堵占用或损坏展厅内的各项消防设施设备;十、活动现场应依据相关规定配备轻便灭火器材。
2006年7月31日北京市公安消防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https://img.taocdn.com/s3/m/b5c70f18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a5.png)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并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的牌子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挂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保留北京市山区建设办公室名义)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审计局三、市政府直属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挂北京市版权局牌子)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挂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四、部门管理机构北京市物价局(由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北京市粮食局(由北京市商业委员会管理)北京市乡镇企业局(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由北京市司法局管理)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北京市司法局管理)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由北京市卫生局管理)五、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与北京市林业局合署办公)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北京市人民政府二000年一月二十一日——结束——。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9.03.03•【字号】京公交字[2009]215号•【施行日期】2009.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交字〔2009〕215号)局属各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北京市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表〉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08〕30号)要求,局结合公安部新修订的部门规章及交通管理工作实际,经市政府重新确认,对由交管局负责实施的10项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规范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工作规范2.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规范3.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工作规范4.机动车驾驶证定期检验工作规范5.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6.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7.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工作规范8.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工作规范9.外省市长途客运车辆通行许可工作规范10.旅游客运汽车旅游通行许可工作规范北京市公安局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附件1: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工作规范许可事项名称: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
许可事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堆物、施工作业以及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广告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占用道路行为,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北京政府机构

首都之窗()北京政府机关·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编办·首都文明办·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委教育工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防科工办)·市民委(市宗教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纪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委(首规委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府房改办)·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委农工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政府口岸办)·市旅游委·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市社会办·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广电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文物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市金融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民防局·市政府侨办·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办·市政府研究室·中关村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天安门地区管委会·西站地区管委会·市监狱局·市劳教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药监局·市中医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文化执法总队(市“扫黄打非”办)·市重大项目办·市南水北调办·市档案局·市公园管理中心·市投资促进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地方志编委会·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国税局·市气象局·市台办(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北京海关·市密码管理局·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总工会·市侨联·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科协·市社科联·市爱卫会·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延庆县。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大中型商(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大中型商(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大中型商(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为加强本市大中型商(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证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及有关的规定,现就大中型商(市)场消防安全管理通告如下: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商(市)场均应遵守本通告,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大中型商(市)场是指单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市)场。
大中型商(市)场的消防工作由商(市)场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落实,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监督。
单栋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商(市)场也参照执行本通告中的有关消防要求。
第二条商(市)场应建立、健全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法定代表人为商(市)场防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单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的组织落实,并应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防火负责人,防火负责人确定或变更时应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条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市)场应设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市)场应设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第四条距公安消防队较远,且消防水源不足、建筑耐火等级低、营业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含10000平方米)应配备消防车并建立企业消防队。
第五条商(市)场的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将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方案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和消防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开业。
消防窗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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