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四∣孙某诉北京朝阳区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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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2015年10大典型行政诉讼案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2015年10大典型行政诉讼案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阅读提示: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周年,4月29日北京高院通报全市法院行政案件审理情况并公布了十大典型案例。

一年来,北京法院审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总体败诉率为10.7%,判决的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达29%。

01 .某公司诉科学技术部不予受理科研项目资助案基本案情2014年2月20日,科技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告了2015年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即973计划)的申报指南。

某公司在该指南指定的网上系统中填写了申请973计划的项目申请书。

科技部收到该公司的项目申请书后,于同年5月12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为该公司申报的《海水蓄能电站》及《雨、洪水资源开发利用及跨流域调水》两项目不符合申报要求,决定不予受理项目申请。

该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被诉决定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所作行政行为,对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所明确排除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行为。

被诉决定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但由于某公司的涉案项目申请书确实不符合973计划项目申请书的格式要求,未就项目基本情况填写相应内容,科技部无法就涉案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要求进行进一步评审,故被诉决定正确。

综上,依法判决驳回某公司关于撤销被诉决定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利保护范围的扩大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的一大亮点。

该法第十二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将权利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了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其他权利。

本案中,某公司受到被诉决定影响的权利既不是人身权,也不是单纯的财产权,而是得到国家科技计划经费支持,进而获取科研有利条件的权利。

行政复议案例

行政复议案例

行政复议案例背景在我国行政法领域,行政复议是一种重要的行政争议解决程序。

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行政法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改变或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一种法定救济方式。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则关于行政复议的案例。

案例描述小明是某城市的一名商人,他在该城市投资开办一家小型企业。

为了开展业务,他申请了该城市政府的一项低息贷款。

政府在处理他的申请时却拖延了很长时间,导致他的企业无法按时开业,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小明认为政府的处理行为存在过错,严重影响了他的合法权益,他决定采取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此事。

他向该城市政府递交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政府依法改变或撤销处理行为,并要求政府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政府在收到小明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组织了一个复议委员会进行复议。

复议委员会在仔细调查此案后,认为政府在处理小明的申请时确实存在过错,并对小明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复议委员会决定支持小明的行政复议请求,要求政府改变原来的处理行为,并赔偿小明遭受的经济损失。

政府在接到复议委员会的决定后,决定依法执行复议决定,改变原来的处理行为,支付小明相应的经济赔偿。

小明对政府作出的决定表示满意,并决定结束行政复议程序,继续经营自己的企业。

以上案例描述了一则关于行政复议的实际案例。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法领域的一种重要程序,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了一种法定的救济方式。

通过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进行申诉,并请求改变或撤销该行为,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通过行政复议获得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并得到了相应的经济赔偿。

这些都证明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司法部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6.12•【分类】其他正文第一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1.某酒店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2.李某不服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3.某生物技术公司不服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4.某医院不服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解除行政协议申请行政复议案5.何某不服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6.杨某不服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未核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行政复议案案例一某酒店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关键词】行政复议变更市场监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基本案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申请人某酒店应当于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22年度企业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由于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报告,被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先后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后作出罚款8000元并责令改正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行为是否属于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以及处罚幅度是否适当。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此规定关于“及时改正”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或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或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按时限改正。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申请人《营业执照》均提示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且报送时间长达6个月,而其在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始终未进行年度报告,具有主观过错且明显不符合上述“及时改正”的构成要件,不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复议案例

行政复议案例

行政复议案例行政复议案例----------1、案件背景1.1 案件概述在这一部分,简要叙述案件的背景和基本情况,包括相关当事人、争议焦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等。

1.2 争议焦点在这里列出争议焦点的具体内容,并对其进行简要解释。

可以涉及的内容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机关的处理方式等。

2、行政复议请求在这一部分中,详细说明行政复议请求的内容,包括请求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原有决定的具体理由和依据。

可以引用相关的法条和法规,以支持复议请求的合理性。

3、事实与理由在这一章节中,详细的事实和理由,用以论证行政机关原决定的不合理性和不合法性。

使用具体的例子和证据,以加强主张的可信度。

4、相关法律法规在这一部分中,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供参考。

对每个法律法规进行简要的解释和注释,以加深读者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

5、反驳行政机关观点在这一章节中,针对行政机关可能提出的陈述和观点,进行详细的反驳。

通过举出具体的事例和法律论证,驳斥行政机关的观点,从而支持自己的立场。

6、请求撤销或改变原决定在这一部分中,明确所请求的具体内容,即撤销或改变行政机关原有的决定,并给出合理的依据和理由。

并表达希望行政机关能够认真对待复议请求,合理处理该案件。

7、附件本文档的附件包括与本案有关的重要证据、行政机关的原决定和其他相关文件等。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在此列出本文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以便读者理解。

)- 法律名词1:注释1- 法律名词2:注释2- :::。

关于行政复议指导案例

关于行政复议指导案例

关于行政复议指导案例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审的一种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复议有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正、公平的行政管理。

下面列举了10个关于行政复议的指导案例,以供参考。

1. 案例一:某市一家企业因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过复议机关的审理和调查,发现政府部门的处罚存在违法行为,最终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行政处罚。

2. 案例二:某市一位市民因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导致其利益受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在审理中发现政府部门的决定程序不合规,决定对该行政决定进行撤销并重新作出合法决定。

3. 案例三:某省一家企业因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被拒,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在审理中认为政府部门的拒绝理由不充分,决定撤销原决定并要求政府重新审查。

4. 案例四:某市一位市民因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在审理中发现政府部门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赔偿市民的损失。

5. 案例五:某县一位农民因政府部门的征地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在审理中发现政府部门的征地程序存在严重问题,决定撤销征地决定并要求政府重新进行征地程序。

6. 案例六:某市一家企业因政府部门的行政裁决不满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在审理中发现政府部门的裁决依据不充分,决定撤销原裁决并要求政府重新作出裁决。

7. 案例七:某市一位市民因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被撤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在审理中发现政府部门的撤销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决定撤销撤销决定并要求政府重新审查。

8. 案例八:某省一家企业因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在审理中发现政府部门的处罚依据不准确,决定撤销处罚并要求政府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9. 案例九:某市一位市民因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导致其利益受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复议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某市某区居民,因子女就学问题与某区教育局产生纠纷。

王某认为某区教育局在办理其子女就学手续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于是,王某向某区教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某区教育局作出的不受理其子女就学申请的决定。

然而,某区教育局在收到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也未给予答复。

王某不服,遂向某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某区教育局是否应当受理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2. 某区教育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是否构成违法?3. 某市人民政府是否应当撤销某区教育局的不受理决定?三、案例分析1. 某区教育局是否应当受理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王某认为某区教育局在办理其子女就学手续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因此,某区教育局应当受理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2. 某区教育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是否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对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本案中,某区教育局在收到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也未给予答复,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违法。

3. 某市人民政府是否应当撤销某区教育局的不受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的案例

行政复议的案例

行政复议的案例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要求行政机关自行改正或者依法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予以改正的一种诉讼方式。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关于行政复议的案例。

某市民因为违章搭建了一个违法建筑,被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拆除。

市民对此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市民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和理由,认为自己搭建的建筑并不违法,符合相关规定。

经过复议委员会的审理,最终作出了支持市民的决定,认定市民的建筑并不构成违法行为,撤销了城市管理部门的拆除决定。

这个案例中,行政复议起到了纠正行政机关错误决定的作用,保障了市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行政复议,市民得到了公正的对待,行政机关的错误决定得到了及时的纠正,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行政复议的案例还有很多,不同的案例可能涉及到不同的行政行为,但是其核心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要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当遇到行政机关的错误决定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行政复议是一种重要的法律途径,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决定,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希望大家在面对类似情况时,能够充分了解行政复议的程序和原则,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促进社会的法治建设。

林信成与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林信成与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林信成与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交通运输其他【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7【案件字号】(2020)京03行终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贾志刚胡兰芳冯秋丽【审理法官】贾志刚胡兰芳冯秋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信成;北京市司法局【当事人】林信成北京市司法局【当事人-个人】林信成【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司法局【代理律师/律所】孟庆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孟庆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孟庆亮【代理律所】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林信成【被告】北京市司法局【本院观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重复起诉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市司法局作为朝阳司法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具有接收林信成针对朝阳司法局作出《答复》的行政复议申请并进行审查的职权。

关于林信成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之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是法定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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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四∣孙某诉北京朝阳区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
理决定案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参与行政诉讼活
动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或不出庭
应诉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基本案情2015年12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区政府)收到孙某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孙某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为:1、确认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下简称朝阳公安分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在2015年1月以来其诉朝阳公安分局的4起行政诉讼案件中拒不出庭应诉违法;2、安排其查阅被申请人朝阳公安分局提供的书面答复、证据、法律法规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3、向其邮寄或由其当面领取该申请对应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朝阳区政府审查后认为孙某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孙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孙某不服,起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朝阳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朝阳区政府依法受理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裁判结果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
应当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其申请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该法第六条列举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亦是对相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本案中,原告孙某针对朝阳公安分局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行为向被告朝阳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行为系行政机关参与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原告孙某提出的要求被告朝阳区政府安排其查阅相关材料、向其邮寄或当面送达决定书的请求,属于原告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亦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朝阳区政府认定孙某申请的行政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朝阳区政府于2015年12月16日收到孙某的复议申请,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被诉决定书并向孙某邮寄送达,朝阳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增设的一项制度。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
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数量日益增加,一些行政案件中原告方也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要求。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是履行行政诉讼法要求的“民告官,能见官”义务,也是践行为人民服务和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职责。

从司法实践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够促使行政机关负责人客观、全面地了解本机关执法工作的实际状况和可能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提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与水平,有利于密切官民关系,有利于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与源头预防。

因此,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应当得到切实落实。

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参与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不是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专家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建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新行政诉讼法增设的一项制度,是该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应诉的形态之一。

该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该款规定的主旨是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出庭应诉,而出庭应诉包括两种形态:其一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二是委托
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前者是法定的,后者是基于委托的,该委托的条件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

只要是“不能出庭的”,皆应当委托,且只能“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而不允许行政诉讼中见不到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的情形发生。

否则将视为行政机关放弃了当庭答辩、放弃当庭陈述其作出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机会而依法进行缺席判决,行政机关将承担可能败诉的风险。

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为什么不能出庭,则是另一层面的问题,不是该法所规定的内容。

所以,本案中原告请求确认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违法的复议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同样,通过制定相关法规范,一律强行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

本案的意义在于其阐明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属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调整的范围。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参与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不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调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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