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复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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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行政复议申请书

招投标行政复议申请书

招投标行政复议申请书【篇一:政府采购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政府采购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地址::455000法定代表人:联系:代理委托人:联系:被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第三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安财购[2011]13 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请求:1. 请求河南省财政厅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安财购[2011]13 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 请求河南省财政厅依法确认安阳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项目〔[2011]第 286 号〔总第 272 号〕〕推荐中标价格 28.3 元低于机动车号牌成品的生产成本。

3. 请求河南省财政厅依法确认安阳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项目〔[2011]第 286 号〔总第 272 号〕〕推荐中标结果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财政部第 18 号令〕第 54 条的规定。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 2011 年 8 月 24 日参加了被申请人组织的项目名称为:安阳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项目,项目编号为:安财招标采购[2011]286 号总第 272 号竞争性谈判项目招标会。

中标供给商是:安阳市平原标牌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价是 28.3 元人民币。

申请人认为该项目中标价 28.3 元低于小型汽车号牌产品的成本,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财政部第18 号令〕第 54 条的规定,并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申请人于2011 年 8 月 24 日依法向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了书面质疑,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于 2011 年 8 月 30 日进行答复,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于 2011 年 9 月 6 日向安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投诉, 2011 年 10 月 18 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安财购[2011]9 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投诉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当,事实不清,特向河南省财政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梧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梧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梧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04•【字号】梧财采决〔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梧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情况投诉人:梧州市礼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30号A幢一单元3018房法定代表人:刘春平联系电话:18*********授权代表:李济高联系电话:18*********被投诉人1:广西国力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梧州市长洲区舜帝大道毅德城A5区第31栋14号法定代表人:麦夏铭联系电话:13*********被投诉人2:梧州市公安局地址:梧州市长洲区三龙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匡伯彪联系电话:************二、事实依据投诉人对“梧州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辅助执法服装采购项目”(编号:WZZC2019-J1-08694-GLWZ)的(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9年10月16日向我局投诉,我局于2019年10月23日书面一次性告知投诉人限期补齐补正及修改投诉书;投诉人于2019年10月29日重新提起投诉,我局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2019年11月6日,我局分别向广西国力招标有限公司、梧州市公安局发送《提出答复和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诉求。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下述三项规定,结合起来,属于“《关于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桂采〔2016〕42号)”之“三、(一)”所禁止的“设定苛刻的采购时限要求的条款”;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一)所定义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1.采购文件P22关于“交付使用时间:签订合同日起3日(日历日)内供货验收完成”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12月26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

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10.23•【字号】渝财采购〔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34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部门、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重庆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提起质疑或投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并做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工作,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质疑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质疑经办人应与采购项目经办人分离。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投诉受理电话,方便供应商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粤财采决〔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粤财采决〔2021〕1号投诉人: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滨海区央子街道观海路00266号滨海资本管理中心C座101法定代表人:李祥啟委托代理人:陆涛生被投诉人: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仁路1号广仁大厦6A相关供应商:河北奥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武邑县东风东路92号投诉人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就“省政协文史馆和办公区修缮及安全隐患整治项目新建地下车库机械停车设备采购及配套服务”(编号:440000-202010-142001-0112)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因投诉书不符合法定规定要求,经补正,投诉人于2020年12月25日重新向我厅提起投诉。

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一是项目资格条件要求投标单位需要具备本次招标的平面移动类机械式立体车库产品型式实验证书,投诉人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未发现中标供应商河北奥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奥塔公司)具备平面移动类立体车库的生产资质及型式实验报告。

二是河北奥塔公司官网上没有相关智能车库项目案例及相关软件著作专利和发明专利。

在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上没有满足商务评审表所需的软件发明,且只有1项北京天宏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转让的专利。

因此,河北奥塔公司商务评分在扣除项目经验3分、企业综合实力6分后,应得11分。

而评委评分为17分,商务评分虚高。

投诉人请求:重新核实项目中标单位河北奥塔公司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及评标的公正性。

采购人答复称:一是采购文件要求的“型式试验证书”具体应包含符合《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TSGQ7002-2019)等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

行政复议书范文

行政复议书范文

行政复议书范文
《行政复议书范文》
甲方:×××(自然人或机构名称)
乙方:×××(自然人或机构名称)
申请事项: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理由:×××(申请人说明申请的理由)
申请时间:×××年××月××日
申请内容:
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我申请对贵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复议,并提出如下申请:
1. 请求撤销我所受到的行政处罚决定;
2. 请求返还我所缴纳的罚款;
3. 请求给予补偿。

附:复议申请书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1份。

申请人签名:×××申请人姓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复议委托代理人(如有):×××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注:本申请书根据《行政复议条例》法律规定自行填写,经法律顾问或律师审核。

第8章 政府采购救济制度 《政府采购》PPT课件

第8章    政府采购救济制度   《政府采购》PPT课件

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通知质
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的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并且采购代理
机构答复不能超出采购人委托授权的范围。

(3)投诉
•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和五十八条规定了供应商的投诉权和政 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其投诉的权力及职责。投诉是一种行政程序,属于外
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并且对方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如果是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答复,内容应当是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 内的有关事项。

①答复应当及时。

②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③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出询问以及采购人作出答复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或者书面
要进一步科学化。

8.1.3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适应范围

通过各国政府采购的实践,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在寻找合适的供应商并授予其合同的过程中,政府采购主
体的某些程序、采用的规则违反规定或有失公允性,侵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另一种是在合同授予后的履行过程中,政府采购主体的违约行为侵害了供应
形式,条文中未作明确规定。

(2) 质疑

《政府采购法》在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和五十四条中对供应商享有质疑
权以及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在法定时间内进行书面答复的义务作出了规
定。根据这三条法规的规定,供应商认为其权益受到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
中标、成交结果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7.17•【字号】苏财购〔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7〕46号省属各高校:近年来,省属高校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在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教育事业发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随着采购数量和金额的增长,高校采购活动中争议纠纷、质疑投诉、操作执行和监督检查不够规范等现象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依法依规做好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工作,从源头上防范腐败问题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实施政府采购是财政资金支出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政府采购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树立依法依规采购观念,切实加强采购工作组织领导,确保相关采购制度与要求落到实处。

明确采购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江苏省省属院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明确采购责任人和岗位职责,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采购与预算、财务、资产、基建和后勤等部门间的协作机制,以及监察与审计全过程监管机制,强化对采购行为的约束与监督。

正确处理好简政放权与规范管理的关系,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开展。

二、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各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统筹考虑存量资产、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科学制订学校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的资产配置计划。

政府采购预算应涵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购买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不得漏报少报,不得自行设立采购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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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行政复议
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邮编:455000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代理委托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第三人: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安财购[2011]13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请求:
1、请求河南省财政厅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安财购[2011]13号政
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请求河南省财政厅依法确认安阳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
项目([2011]第286号(总第272号))推荐中标价格28.3元低
于机动车号牌成品的生产成本。

3、请求河南省财政厅依法确认安阳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
项目([2011]第286号(总第272号))推荐中标结果不符合《政
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54
条的规定。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 2011年8月24日参加了被申请人组织的项目名称为:安阳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项目,项目编号为:安财招标采购[2011]286号总第272号竞争性谈判项目招标会。

中标供应商是:安阳市平原标牌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价是28.3元人民币。

申请人认为该项目中标价28.3元低于小型汽车号牌产品的成本,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54条的规定,并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申请人于2011年8月24日依法向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了书面质疑,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11年8月30日进行答复,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于2011年9月6日向安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投诉,2011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安财购[2011]9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投诉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当,事实不清,特向河南省财政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2011年12月20日,安阳市财政局重新作出安财购[2011]13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对此,申请人认为,该投诉处理决定书违背事实且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令)第54条的规定,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如下:
1、申请人认为本次政府采购第三人的中标价格28.3元低于机动车号牌
的生产成本,是有事实依据的。

首先,谈判文件本身就足以证明第三人的中标价格28.3元低于机动车号牌的生产成本。

谈判文件第9页第3点投标产品要求中,明确提供了河南省警用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中心制作机动车号牌半成品价格表,其中小型汽车号牌的半成品价格是28.3元,这是不争事实。

既然半成品价格是28.3元,那么,中标价28.3元中,就没有包含任何法定的税费、利润、及工、料、费等各种费用,是明显低于机动车号牌的生产成本的。

因此第三人的中标价格28.3元低于机动车号牌生产成本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2、申请人认为中标价格28.3元,不符合谈判文件第9页第4条投标报价的规定。

谈判文件第9页第4条投标报价中规定: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均为目的地交验价,包括产品价款、相关税款、备品备件价、易损件价、专用工具价、售后及技术服务费、培训费、安装调试费及运送到安阳地区指定地点的运杂费、装卸费等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必须的款项及费用。

谈判文件第27页投标标的报价明细表中,注:投标报价均为目的地交验价,包括完成前期准备、项目实施、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必须的款项及费用。

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投标报价必须包含上述各项费用,而第三人的中标价格28.3元根本不可能包含上述任何一项费用,因此,是不符合谈判文件第9页第4条的规定的,没有实质响应谈判文件关于投标报价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30条规定的。

谈判文件第9页第3行虽然规定了“所报价格不得低于河南省警用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中心制作机动车号牌半成品价格”,这一规定同谈判文件第9页第4点投标报价的规定是一个有机整体,不能段章取义,谈判文件第9页第3行“所报价格”的前提是必须包含招标文件第9页第4点“投标报价”这一规定所列明的项目,即号牌生产至成品的全部费用。

3、申请人认为第三人中标价格28.3元低于机动车号牌产品的成本,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54条的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令)第五十四条第(四)款第1项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此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根据该规定,第三人中标价格28.3元是半成品价格,根本不包含法定的税费、工人工资及材料费等费用,中标价格低于生产成本的事实己经形成,必然不能保证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

此种不计经营得失、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恶性竞争行为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一种典型的恶意低价倾销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条规定的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申请人提出的这一投诉事项,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不仅没有正面回答中标价格28.3元是否低于机动车号牌产品的成本,而且有
意回避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歪曲事实,认为申请人的投诉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认定,此种做法是明显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是有意偏袒第三人的违法行为。

4、被申请人作出的前后二份决定书认定事实自相矛盾,第一份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第三人报价均低于成本价,而第二份决定书却又认定第三人报价不低于成本价,是对同一事实前后自相矛盾的认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安阳市财政局(安财购[2011]13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错误。

因此,申请人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向贵厅提出行政复议,请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公正审查,支持申请人的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南省财政厅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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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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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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