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和《厦门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和《厦门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5.21•【字号】厦府[1994]综105号•【施行日期】1994.05.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和《厦门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1994年5月21日厦府〔1994〕综10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和《厦门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经营性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所有非商品经营性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的非商品经营性收费除外)。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经营性收费,是指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利用一定的场所、设备、技术、专业知识等条件,为消费者提供特定劳务内容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区(县)的物价主管部门是本市经营性收费的管理机关。
第五条经营性收费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
具体的价格管理方式由市物价局根据国家的物价政策及管理要求以价格管理目录的形式确定,并根据市场的发育程度及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凡中央和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收费方案,报市物价局审批。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收费,在物价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协调指导下,由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行业协议的形式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对其中比较重要的凡涉及新增、变更和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须报市物价局备案。
第八条所有经营性收费都必须向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具有行政处罚权单位的通告-厦府[1996]综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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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具有行政处罚权单位的通告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具有行政处罚权单位的通告(厦府(1996)综226号1996年10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经厦门市法制局审查确认,以下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一、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序号|单位|地址|负责人||--|--------------|--------------|---||1 |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东八楼|翁云雷||--|--------------|--------------|---||2 |厦门市教育委员会|厦门市同安路5号|黄守忠||--|--------------|--------------|---||3 |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新华路43号|欧金祥||--|--------------|--------------|---||4 |厦门市国家安全局|厦门市莲前西路199号|陈耀庆||--|--------------|--------------|---||5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文园路101号|黄祥琪||--|--------------|--------------|---||6|厦门市司法局|厦门市公园东路28号|林细缨||--|--------------|--------------|---||7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湖滨北-|---||8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禾祥西路200号|陆明亮||--|--------------|--------------|---||9 |厦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洪进益||--|--------------|--------------|---||10 |厦门市劳动局|厦门市公园东路84号之四|黄新金||--|--------------|--------------|---||11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厦门市禾祥西路光华大厦|陈永欣||--|--------------|--------------|---||12|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湖明路中段物价大楼四楼|薛竹||--|--------------|--------------|---||13 |厦门市宗教事务局|厦门市思明西路58号|吴在庆||--|--------------|--------------|---||14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厦门市思明北路149号|王元吉||--|--------------|--------------|---||15 |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东六楼|王照平||--|--------------|--------------|---||16 |厦门市林业局|厦门市厦禾路401号|苏全良||--|--------------|--------------|---||17 |厦门市水利水电局|厦门市深田路42号|刘水在||--|--------------|--------------|---||18 |厦门市水产局|厦门市蜂巢山路37号水产大楼|缪乐生||--|--------------|--------------|---||19 |厦门市贸易发展委员会|厦门市湖里信息大厦十二楼|黄菱||--|--------------|--------------|---||20 |厦门市粮食局|厦门市斗仔尾路186号|刘祥伦||--|--------------|--------------|---||21 |厦门市文化局|厦门市公园南路2号|彭一万||--|--------------|--------------|---||22 |厦门市广播电视局|厦门市后滨路55号|黄鸣洲||--|--------------|--------------|---||23 |厦门市卫生局|厦门市海后路38号四楼|朱玉珍||--|--------------|--------------|---||24 |厦门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厦门市湖滨北路体育中心|林建章||--|--------------|--------------|---||25 |厦门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厦门市升平路49---||26 |厦门市审计局|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东五楼|庄表峰||--|--------------|--------------|---||27 |厦门市统计局|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钟将材||--|--------------|--------------|---||28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湖滨南路43号|刘励||--|--------------|--------------|---||29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厦门市湖滨南路闽南大厦二十层|郑振生||--|--------------|--------------|---||30 |厦门市规划局|厦门市美湖路11号|吴瑞炳||--|--------------|--------------|---||31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厦门市湖滨南路56号|吴子琳||--|--------------|--------------|---||32 |厦门市园林风景管理局|厦门市公园北路3号|许开水||--|--------------|--------------|---||33 |厦门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厦门市美湖路15号|张益河||--|--------------|--------------|---||34 |厦门市旅游局|厦门市百家村路45-49号|郭叔周||--|--------------|--------------|---||35 |厦门市技术监督局|厦门市湖滨南路78号|曾靖碧||--|--------------|--------------|---||36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厦门市湖滨东路41号|陈炳炎||--|--------------|--------------|---||37 |厦门市民防办公室|厦门市石泉路15号|陈起运|--------------------------------------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序号|单位|地址|负责人||--|--------------|--------------|---||1 |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厦门市湖滨中路白鹭洲商业城|徐火营||||B2-2 |||--|--------------|--------------|---||2 |厦门市卫生防疫站|厦门市溪岸路174号|王祖涵||--|--------------|--------------|---||3 |厦门市植保植检站|厦门市公园南路5号|陈国兴||--|--------------|--------------|---||4 |厦门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厦门市厦禾路401号|潘明亮||--|--------------|--------------|---||5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渔港监督局|厦门市民族路100号|黄从展||--|--------------|--------------|---||6|厦门市渔政管理处|厦门市蜂巢山路37号|蔡加量||--|--------------|--------------|---||7 |厦门市专利管理局|厦门市升平路49号三楼|徐文东||--|--------------|--------------|---||8 |厦门市物价检查所|厦门市湖明路物价大楼五楼|张火旺||--|--------------|--------------|---||9 |厦门市公安局边防保卫分局|厦门市湖滨北路体育中心北侧|边志强||--|--------------|--------------|---||10 |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厦门市湖滨北路119号|黄碧尚||--|--------------|--------------|---||11 |厦门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东六楼|许木土|--------------------------------------——结束——。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要求有权机关或上级机关复审、撤销、变更或确认其合法性的一种法定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体现了行政机关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也保障了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行政复议程序的实施应遵循一系列的基本原则,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性的原则。
首先,行政复议应依法行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复议,确保程序是合法的。
其次,复议应公开、公正进行,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第三,行政复议应当按照事实和法律来判断,公正公平地对待当事人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二、行政复议的程序流程行政复议程序通常分为申请阶段、受理阶段、审查阶段和决定阶段。
当事人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复议的事实、理由和请求。
受理阶段,有权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受理,会组成复议机构,负责实施复议程序。
审查阶段,复议机构会收集有关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调查、鉴定等工作。
最后,复议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决定,复议决定一般应写成书面形式,明确决定的理由、依据和结果,并告知当事人。
三、行政复议的效力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有权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复议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决定一般会在作出之日起生效,但也会存在一定的例外情况,如某些特殊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可能需要上级机关批准方能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后,如果当事人仍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行政复议的特点与挑战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监督机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相对于行政诉讼来说,复议程序相对简便迅速,适用于一些简单、明确的行政争议。
第二,复议程序更注重与行政机关的协商与调解,有利于改善行政效率,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
不过,行政复议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例如,有的行政机关对于复议决定的执行不力,导致复议程序的效能受到影响。
其次,复议机构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复议机构的组织独立性和专业性不足等。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思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12•【字号】厦思政〔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思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9年1月29日思明区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2019年2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第八章会议制度第九章公文审批第十章工作纪律第十一章廉政和作风建设第十二章附则思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19年1月29日思明区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上级机关和区委的决议、决定,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调解程序规定的通知-厦府〔2015〕17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调解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调解程序规定的通知厦府〔2015〕17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行政调解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7日厦门市行政调解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调解活动,及时、便捷、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其行政管理相关的民商事纠纷或者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通过说服教育、劝导协商等方式,促使各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从而化解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争议,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其调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㈠自愿原则。
行政调解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行政调解;㈡合法原则。
行政调解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㈢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调解应当充分尊重纠纷各方当事人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友好协商解决纠纷;㈣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复议的流程

行政复议的流程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裁决或者变更的一种法律程序。
行政复议的流程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裁决等环节,下面将详细介绍行政复议的具体流程。
首先,申请行政复议。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一般包括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网络申请等多种形式,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其次,行政机关受理申请。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一般包括受理申请的日期、申请的内容、受理的行政机关等信息,通知申请人行政复议的流程和时间要求。
接着,行政机关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和陈述。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充分性等方面的
审查。
审查的结果将直接影响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的裁决。
最后,行政机关作出裁决。
行政机关在审查完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并向申请人出具裁决通知书。
裁决通知书一般包括裁决的内容、理由、裁决的时间等信息,通知申请人行政复议的结果和裁决的执行方式。
总之,行政复议的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裁决等环节,申请人和行政机关都需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最终达到对行政行为的合法、公正的审查和裁决。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加了解行政复议的流程,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参考。
行政复议工作流程

行政复议工作流程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行政复议工作流程。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整个流程的开端。
申请人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等内容。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二、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审理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 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申请行政复议的步骤和要求

申请行政复议的步骤和要求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裁决等不服的,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其予以撤销或改变的一种救济途径。
下面将为您介绍申请行政复议的步骤和要求。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基本要求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以下是一些基本要求需要满足:1. 权益具体:申请人必须是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即直接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合法权益受损: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了行政行为的侵害或影响,这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裁决等。
3. 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申请人必须在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4. 行政复议未决: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复议决定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步骤申请行政复议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提出申请: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信息;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具体内容、日期和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机关等。
2. 资料准备:申请人应该准备申请行政复议的相关材料,包括与行政行为有关的证据、证明材料等。
3. 提交材料:申请人将申请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正本和副本一同递交给行政复议机关。
在递交之后,应该妥善保存收据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提交日期的凭证。
4. 复议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开展复议程序,包括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进行调查核实等。
5. 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并在合法期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议决定的内容可以是维持原行政行为、改变原行政行为或者撤销原行政行为。
6. 诉讼救济: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进一步的救济。
三、结语以上是申请行政复议的步骤和要求,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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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
(1992年5月5日厦府〔1992〕综118号)
第一条为保证行政复议机关合法、准确、及时地办理复议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复议机关依法办理复议案件,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办理复议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复议期限的规定。
复议人员办案的具体期限,由复议机构负责人在法定复议期限内确定。
第五条申请人递交的复议申请书,由复议机构登记,填具《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
申请人口头申请复议的,复议机构接待人员能够笔录,由申请人签名盖章;也可告知申请人在限期内补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人逾期不补交的,视为未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专门情形耽搁法定申请期限,在障碍排除后十日内申请延长期限的,复议人员提出是否准许的意见,报复议机关审批后,制作《准许延长复议申请期限裁决书》和《驳回延长复议申请期限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条复议申请由复议机构负责人指定复议人员审查,审查范畴包括:
(一)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申请复议条件;
(二)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期限;
(三)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差不多受理;
(四)是否向两个以上复议机构申请复议;
(五)其他必须审查的内容。
复议人员审查复议申请,能够询问当事人。
复议人员应当在三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中填写是否受理的意见及其理由。
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二日之内作出批示。
第八条《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经批示后,由复议人员依照批示在四日内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补正复议申请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裁决书》,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复议人员发觉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复议机关管辖,应报复议机构负责人批示后,制作《行政复议移送管辖函》,连同复议申请文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
第十条上级复议机关发觉下级复议机关因复议管辖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由复议人员提出意见,报复议机构负责人批示,制作《行政复议指定管辖通知书》,通知管辖的复议机关。
第十一条复议机关受理的复议案件,由复议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复议人员审理,并指定其中一名为负责人。
第十二条复议人员应当在受理复议案件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和《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发送被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在收到上述文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复议人员应当认真批阅、鉴别当事人提供的全部材料,并做好阅卷笔录。
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能够要求复议参加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也能够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应遵循合法、真实、客观、全面的原则。
证据必须经复议机构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十四条复议机构能够派人调查,也能够托付有关单位调查。
托付调查,应当制作《托付调查函》。
调查前,调查人员应制定调查方案,经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调查人应许多于二人,应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说明来由,应制作调查笔录,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分别签名或盖章。
制作询问笔录,应力求原话原记,由问答双方分别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需要现场勘验的,有关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现场勘验笔录》。
第十五条调查人对被调查人提供的情形和证据不得当面确信或否定。
对涉及国家隐秘、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布的情形和证据要保密。
第十六条收集证言要先向出证人说明出证责任和要求。
出证人要求更换证言的,应当承诺,但同时要写明更换缘故。
原证不得退还。
收集证言要填具《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提取物证要取得原物,确实不能取得原物的,应摄像、影印或者复制。
物证要注明出处、取证时刻、原物主和取证人的姓名。
复议人员提取高值物品作为物证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制作《提取物证笔录》。
第十八条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或复议机构认为需要证据保全时,由复议人员提出意见、理由和方案,经复议机构负责人批示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复议机构认为关于专门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复议机构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二十条复议人员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包括:
(一)要紧事实是否清晰;
(二)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是否依法取得;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是否不作为、超越或滥用职权;
(六)是否明显不当。
第二十一条下列复议案件,复议机构负责人能够决定召集当事人当面审理: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当面审理的;
(二)案情复杂,需要双方当事人当面说明情形的;
(三)其他需要当面审理的。
当面审理复议案件,应当保证当事人平等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益。
第二十二条当面审理复议案件,要制作《复议案件审理记录》。
《复议案件审理记录》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审理的时刻、地点;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自然情形;
(三)案由;
(四)申请人、被申请人陈述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辩论的焦点以及各自的要求;
(五)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
(六)参加审理的复议人员的姓名。
笔录应经复议参加人过目并认可后签名盖章。
第二十三条复议案件在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复议人员报告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复议机构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报告复议机关有关领导:
(一)需要更换、追加当事人的;
(二)需要回避的;
(三)需要中止或终止审理的;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复议机构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觉所依据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相抵触时,应报告复议机关,提请撤销或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处理。
处理期间,复议机构停止对本案的审理,并向复议参加人送达《行政复议中止审理裁决书》。
第二十五条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改变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由复议人员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意见,填写《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审批表》,报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制作《同意撤回复议申请裁决书》或《不准撤回复议申请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复议案件审理期间需要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构提出意见,报复议机关指示后,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实行集体评议制度。
评议情形载入《行政复议评议笔录》。
第二十八条复议人员应当在审理复议案件后,及时提出结案报告,填写《行政复议结案审批表》和拟订相应的行政复议文书草案。
结案报告应当如实载明复议人员的不同意见。
第二十九条结案报告、《行政复议结案审批表》和行政复议文书草案,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的有关领导或
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复议人员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正式文本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条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坚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申请人应当将执行情形告知复议机构。
申请人对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复议机构应当拟制《强制执行决定书》或者《强制执行申请书》,提请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复议决定,应当由执行人员制作《行政复议执行笔录》。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复议决定的,复议机构应当建议复议机关直截了当或提请有关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应遵守《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条规定。
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
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终结,复议人员应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备考表》。
并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卷宗以及其他材料退还被申请人。
退卷要制作卷函随卷送达。
第三十五条复议案件审理终结,复议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按照《厦门市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治理规定》及时将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第三十六条复议机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复议情形的统计工作和下一级复议机关重大复议案件的备案工作。
第三十七条《不予受理裁决书》、《不予准许延长期限裁决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其他复议文书能够加盖复议机构的印章。
第三十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复议文书实行统一格式,复议文书格式由市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条市直各委、办、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能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公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公布日期:1992年05月05日实施日期:1992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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