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____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云南省____委(办、厅、局)行政复议办公室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云政办发[2009]222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2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云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司法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警务督察职责。
(六)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七)加强监督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八)加强监督管理律师行业执业情况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监狱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工作。
(三)负责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
(四)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指导、管理司法行政干部培训工作。
(五)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指导和督促各地、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工作。
(六)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研究、起草;负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仲裁机构设立、注册等登记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3•【字号】云政办发[2009]176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7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三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物价管理有关职责划给云南省物价局,包括价格监管、执法检查、价格监测、成本调查等。
(三)将能源管理有关职责划给云南省能源局。
(四)划入原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承担的经济合作发展规划职责。
(五)划入云南省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云南省战区善后恢复建设工作办公室)、云南省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云南省民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驻京联络处的职责。
(六)州(市)、县(市、区)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照规定需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外,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
(七)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八)增加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和项目申报、资金争取等职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调解规定(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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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调解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调解规定(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37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切实履行行政调解职责,规范行政调解活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建设创建平安云南的意见》(云发〔2013〕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了《云南省行政调解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严格履职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行政调解就是行政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与其职能相关的矛盾纠纷、维护稳定的一种方式。
这种方式建立在纠纷当事人自愿调解和对行政机关公信力信赖的基础上,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其他行政处理方式形成互动机制,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我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法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要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严格履行行政调解职责,确保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
二、抓好培训,规范程序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宣传,让社会公众和行政调解员普遍熟悉掌握《云南省行政调解规定(试行)》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程序,以此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提高行政调解工作的质量。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0•【字号】云政办发[2009]151号•【施行日期】200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十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加挂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云南省中小企业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划入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云南省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的职责,其中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军工电子管理职责、云南省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除民用船舶工业行业管理以外的职责划给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
(三)划入原云南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云南省煤炭工业局)承担的指导煤炭生产、技术改造职责。
(四)将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能源管理有关职责划给云南省能源局。
(五)将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乡镇企业行业管理职责划给云南省农业厅。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的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地方性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10•【字号】云政发[2003]32号•【施行日期】2003.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云政发[2003]3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根据第十届省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作修改完善,并经2003年2月21日省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三月十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省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使省政府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省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政府组成人员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接受省委的领导,省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省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团结干事;深入实际,贴近群众,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各项决策。
第二章省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第四条省政府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各厅厅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第五条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并主持省政府的全面工作。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 : 云南省司法厅发文字号 : 云司规〔2021〕1号发布日期 : 2021.07.05实施日期 : 2021.08.05效力级别 : 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 : 法制工作综合规定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司规〔2021〕1号)各州、市司法局:《云南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第四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司法厅2021年7月5日云南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的使用、运行和管理,根据司法部《关于<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实体平台热线平台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使用云南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以下简称热线平台)为拨打12348热线的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的律师以及热线平台的管理部门、运营方。
管理部门是指省、州(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公共法律服务部门。
运营方由省司法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
第三条热线平台由省司法厅开发、管理和运维。
有条件的州(市)也可利用自有资金,报省级管理部门同意后对热线平台进行部分功能的再开发运用。
第四条律师热线接听方式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主要有固定坐席和移动坐席两种方式,固定坐席是指将律师集中到固定场所,使用电脑和专门的接听设备向来电人提供咨询服务。
移动坐席是指不限定律师服务地点,由其使用移动通讯设备登录“云南智慧公共法律服务云平台”微信小程序后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安排律师提供7天*24小时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做好律师考勤管理、系统使用、业务培训、服务费用的支付等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4•【字号】云政发[2005]17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5]173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严格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的要求,制定了《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依法履职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行政执法组织的领导干部、法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要求,努力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确保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合法、合理、及时、便民、高效,及时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化解行政纠纷,保障依法行政,为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抓好培训,建设队伍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通过组织自学和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会、报告会等多种方式,进行系统的培训。
要让领导干部和全体行政执法人员普遍熟悉了解《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基本精神、原则、要求和主要规定,并以此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政执法行为。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加强指导,培训师资骨干,从行政复议案件的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到履行和监督的每一个环节,都严格规范,确保《行政复议法》全面、正确、有效地贯彻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都要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行政复议工作队伍。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5•【字号】云政办发[2009]232号•【施行日期】2009.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3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教育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中共云南省委高等院校工作委员会与云南省教育厅合署。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教育部下放的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的职责。
(三)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和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
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五)深化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和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改进并创新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方式,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深化直属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
(六)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一)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起草或拟订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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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____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云南省____委(办、厅、局)行政复议办公室责令履行
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法律文书
云____政行复责履字[ ]第号
云____委(办、厅、局)行复责履字[ ]第号
______________(被责令履行的机关):
____________(申请人)不服你机关的________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_____ []号),并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送达你机关,你机关至今仍未履行。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机关履行该行政复议决定,请你机关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履行结果书面报送本机关。
特此通知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专用印章
抄送:___________(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