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鼓励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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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0•【字号】赣府厅发[2006]56号•【施行日期】200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事厅、财政厅拟定的《江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江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执行政策,严肃人事和财经纪律,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江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3.07•【字号】云政发[1996]45号•【施行日期】1996.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6〕45号1996年3月7日)省直各委、办、厅、局:根据财政部财文字〔1996〕2号文件精神,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重新制定的《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费的等级标准(见下表)---------------------------------------|项|||||住宿费标准||等目|||||----------||级||||其他|省外|省内||职标|火车|轮船|飞机|交通|-----|----||||||工具|||地州|市||准|||||一般|特殊|市及|( ||务|||||地区|地区|开放|县|||||||||地区|) ||--------------|--|--|--|--|--|--|--|-||省政府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软席|一等|一等|按实||||||人员|车|舱位|舱位|报销|100 |140 |80|70||--------------|--|--|--|--|--|--|--|-||省级正副厅(局)长及其相当职||||||||||务的人员。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94]3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94]3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94]38号1994年7月29日)现将《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发[1994]4号,以下简称《考核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国家行政机关执行《考核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含行使国家行政职能,并实行国家行政机关工资制度的部分事业单位,下同)从今年起,都要严格按照《考核规定》建立考核制度,并认真开展考核工作,方法上要先搞试点,再全面展开。

二、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随时进行;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最迟不得超过翌年的第一季度。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须统一使用《国家公务员日常考核手册》和《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考核要以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岗位职责作为主要依据。

年度考核结束后,各部门(单位)要将考核结果报同级人事部门,其中考核为优秀、不称职及没有参加考核(包括未确定考核等次)的人员须报备案名单。

四、各级人事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考核工作的宣传、指导和检查,提高对考核工作的认识和自觉性。

要认真培训骨干,严格考核标准和程序,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勤人员的考核,以及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各部门(单位)按照《考核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考核办法。

关于每年发1个月基本工资额奖金的问题,待后以上级正式通知为准。

六、考核实施中的问题和反映,请及时反馈给省人事厅,以便统一研究和总结,使我省考核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服务对象监督投诉公务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服务对象监督投诉公务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服务对象监督
投诉公务员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务员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4]74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9.09
【实施日期】2004.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开展
服务对象监督投诉公务员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7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事厅制定的《关于开展服务对象监督投诉公务员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九日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环境年建设的要求,促进公务员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为老工业基地振兴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根据《国家公务
员行为规范》,建立服务对象监督投诉公务员工作制度,现就开展监督投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督投诉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服务对象监督投诉公务员的范围包括:全省各级政府机关公务员及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监督投诉的内容是:一般行政相对人和社会监督员通过面谈、电话、信件(包括电子邮件)等形式,投诉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存在的不依法行政,服务态度恶劣,办事效率低下,违规审批等不良行政行为。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01•【字号】皖政办[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三月一日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省人事厅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4〕14号)精神,结合人事部最近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6号令),现就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今后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也是当前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及要求,依据国办发〔2002〕35号文件和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积极试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不含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必须在核定的人员编制之内,依据岗位设置、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三、全省所有事业单位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及涉密岗位外,补充工作人员都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竞争择优的办法,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人员聘用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1•【字号】云政发[2006]194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194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将《云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坚决维护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云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办法。

职务工资。

公务员按照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附表一)。

对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由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照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 (附表二、三、五)。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单位关于对我省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补贴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单位关于对我省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补贴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单位关于对我省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补贴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0.07•【字号】云政办发[1994]175号•【施行日期】1994.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单位关于对我省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补贴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1994〕175号一九九四年十月七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对我省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补贴的补充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对我省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补贴的补充意见在贯彻省政府云政发(1994)81号《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实施意见的通知》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企业离休干部按月增加离休金补贴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加离休金补贴的范围和对象凡于一九九三年底以前已经办理了离休手续,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均属这次增加离休金的范围。

二、增加离休金补贴的标准(见附表)三、增加离休金补贴的执行时间这次增加离休金补贴,凡一九九三年九月底前离休的,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月至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底离休的,从办理离休手续的次月起执行。

附:离休金补贴标准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职务│补贴标准│├──────────────┼──────────┼────────┤│1937年7月6日前│正厅级│340││参加革命工作│副厅级│300│││其他人员│240│├──────────────┼──────────┼────────┤││正厅级│260││1937年7月7日至│副厅级│220││1942年12月31日│正处级│170││参加革命工作│副处级│140│││其他人员│100│├──────────────┼──────────┼────────┤│1943年1月1日至│正厅级│220││1945年9月2日│副厅级│190││参加革命工作│正处级│140│││副处级│110│││其他人员│90│├──────────────┼──────────┼────────┤│1945年9月3日至│正厅级│190││1949年9月30日│副厅级│160││参加革命工作│正处级│120│││副处级│100│││其他人员│70│└──────────────┴──────────┴────────┘四、增加离休金补贴的资金开支渠道这次增加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补贴所需费用,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云政发(1994)81号文件要求缴纳统筹金比例提高了3个百分点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解决。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6•【字号】闽政办[2002]162号•【施行日期】200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省人事厅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委、省政府《批转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01〕8号)的精神,现就我省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对象(一)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单位和个人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二)事业单位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实行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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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鼓励公务员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5]5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事厅《关于鼓励公务员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鼓励公务员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鼓励公务员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鼓励公务员接受高等学历教育,是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内容。

通过接受高等学历教育,使公务员队伍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更趋合理,整体素质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并逐步构建多元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形成。

二、目标任务
通过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力争在五年内,省级机关公务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达9 5%以上,州(市)机关公务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达90%以上,县、乡机关公务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达80%以上。

三、基本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六条关于“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规定,公务员接受高等学历教育是指公务员通过在岗、离岗接受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学历的教育,并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和学位。

在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是指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完成学业的学习方式;离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是指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脱离本职工作岗位,按规定学制完成学业的学习方式。

四、申报条件及相关事项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工作积极,身体健康。

(二)符合招生学校规定的有关条件。

(三)接受离岗高等学历教育的,必须具有3年以上(含3年)工龄。

(四)再次接受高一层次离岗学历教育的,自取得文凭起必须工作满二年后才能提出申请。

(五)离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原则上不能超过两次。

(六)个人申请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应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七)领导干部离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按干管权限审批。

五、政策措施
(一)提倡和鼓励公务奥在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

(二)对在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所在单位要提供必要的面授和考试时间,保证他们完成学业。

(三)在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待遇不变;个人申请离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保留其身份,学习期间基本工资、津补贴、奖金停发,职务自然免除,不计履职年限,离岗时的工资标准作为档案工资。

国家规定的调整工资(调标、升档、升级)按在职人员办法处理,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四)离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其学习期间的表现和成绩要纳入年度考核;凡表现好、成绩及格以上的,考核定为称职等次;成绩经补考或重修后仍不及格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对受到纪律处分的,按公务员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离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应在学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州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所在单位应在学费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七)对离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单位要加强管理。

离岗之前要以协议形式对学习期限、待遇、学习结束后工作去向以及有关手续的办理等作出明确规定,经单位人事部门和本人签字。

对取得学历或学位后按协议回单位的,单位不得拒绝安排工作。

(八)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人员完成学业后,应将有关学籍材料报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载入本人档案。

(九)对确因特殊培养需要,由上级人事(组织)部门选派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其工资待遇按选派有关要求处理。

(十)坚决制止学历教育中的腐败行为,凡营私舞弊骗取考试成绩和文凭的,所在单位应对其作出严肃处理,并取消相关待遇。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公务员队伍的现状和发展需要,结合工作实际,鼓励公务员积极接受在岗或离岗高等学历教育。

(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对当地公务员队伍的学历、专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针对公务员的知识结构和学习需求,制定相应的学历教育计划,并落实到人。

(三)对学历层次较低的公务员,所在单位要提供条件,鼓励他们积极接受在岗或离岗高等学历教育。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年03月25日实施日期:2005年03月25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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