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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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的通知-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的通知-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属各企事业单位:《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7日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狠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省委《省级领导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等相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罚当其责,有错必纠、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四条违反政治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对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的政策和文件精神不及时学习、传达、落实的。

(二)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落实上级的指示要求,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效率低下,或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三)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18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18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18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26日云南省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促进各地、有关部门依法行政,认真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和《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云办发〔2010〕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及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举报内容经查属实且符合问责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过责相当、有错必究,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依法依规办理。

丽江市行政问责制实施意见

丽江市行政问责制实施意见

丽江市行政问责制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云发…2008‟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的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促使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加快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丽江,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政府机关实行行政问责制,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意义实施行政问责制度是督促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自觉履行职能、忠于职守、恪尽职责的有效办法;是确保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履行岗位责任,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有力措施;是切实防止和纠正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的重要手段;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转变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加快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

当前,从总体上看,我市各级政府机关的绝大多数领导干部都能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但也还存在许多与形势和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有的党员干部不认真履职,形式主义、自由主义、好人主义、个人主义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干部作风不实、办事不公、吃拿卡要,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一些领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还存在工作不扎实、制度不落实、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到位的现象;少数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失职渎职、奢侈浪费,甚至心存侥幸,严重违纪违法等现象屡禁不止。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我市各项事业的发展。

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建立严格的限时办结制、严肃的服务承诺制、严厉的行政问责制,健全责任追究体系,形成强有力的推动落实机制,促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提高效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打造文化旅游名市,构建和谐丽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1•【字号】云政办发[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4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行政机关行政绩效管理制度实施办法》、《云南省行政机关行政成本控制制度实施办法》、《云南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实施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机关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云南省行政机关行政绩效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10〕40号),提高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效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行政机关工作效能,提升政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推行行政绩效管理制度,由各级政府负责。

在具体实施中,重大项目稽查的审计工作由政府审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公共财政资金支出绩效审计和评价,由政府审计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重点工作督查由政府督查部门牵头并组织实施;政府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绩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制定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开展稽查的实施意见,财政部门应制定对公共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审计部门应制定对公共财政资金支出绩效审计的实施意见。

第四条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和年度重要工作的实施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10日前,向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分别报送本部门实施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和年度重要工作的进展情况。

审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同级政府报告1次行政绩效管理检查评价结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责任和追究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责任和追究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责任和追究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6•【字号】云政发[2000]100号•【施行日期】2000.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责任和追究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0〕100号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责任和追究制度》已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云南省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责任和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巩固“三讲”教育成果,转变政府机关职能,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切实加大督查工作力度,完善督查工作制度,从严治政,确保政令畅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查工作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决策、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和省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各级政府、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履行督查工作职责,依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1999〕8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云南省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则》(云政办发〔1998〕277号,以下简称《规则》)文件要求,切实做好督查工作。

第三条督查工作的重点是:(一)省委、省政府全局性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二)省政府重要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现场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三)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中需要查办落实和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第四条建立督查工作首办责任制。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和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首办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督查工作负总责。

首办单位(即牵头单位)由上级交办部门依据督查工作内容确定,也可根据部门职责分工自行确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8〕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8〕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11号)精神,健全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州、市人民政府应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对《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州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州长、副市长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各州、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有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各州、市开展;从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3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5•【字号】云政发[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7]64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七年四月十五日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第一条为推进政务公开,提高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遵循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服务社会公众的原则,及时通报政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为领导决策服务,为部门和基层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确保政令畅通和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

省政府秘书长是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的总负责人。

省直各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并明确一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ol第四条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内容主要包括:(一)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国家机关及省委作出的事关云南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中需要通报的事项。

(二)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工作决定,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涉及政府工作全局的重大决定、重大经济政策、重要工作部署。

(三)全省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和重大建设项目情况。

(四)《政府工作报告》和省人民政府重要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情况。

(五)省直各部门及有关行业作出的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涉及面广的重要决策、规定和重要工作情况。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1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1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1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历来重视见义勇为工作。

1999 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2002年成立了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为全省扎实开展见义勇为工作奠定了基础。

多年来,省人民政府积极推动全省见义勇为工作开展,省人民政府及全省大多数州(市)、县(市、区)每年均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得到了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领导的高度评价。

但由于多方面原因,我省见义勇为工作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优抚、待遇保障等方面与先进省份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为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推动见义勇为工作深入开展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弘扬社会正气的具体体现。

加强见义勇为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

做好新时期见义勇为工作,对于保持良好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政府在社会管理中负有组织、领导的职责,社会管理需要全社会参与。

见义勇为人员面对违法犯罪、自然灾害和各种事故,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有的甚至付出生命,他们的行为既弘扬了社会正气,又展示了崇高精神。

见义勇为人员来自各地、各行业、各个不同社会层面,不少见义勇为人员因牺牲、残疾,致使家庭陷入贫困,需要给予他们特殊的关注、关爱,对他们的权益加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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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
人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解释执行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8]33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3.05
【实施日期】2008.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通知
(云政办发〔2008〕33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于2008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三月五日
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
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依据问责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对执行问责办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不解释。

一、关于总则
1.问责办法定位是:纪律和法律追究手段之外,对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管理制度,它与纪律、法律形成相互衔接、相互补充。

2.问责范围除指第二条所称“行政负责人”外,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具有或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职责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尽快实行问责制。

二、关于问责事项
3.“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主要是指:(1)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2)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命令,政令不畅的;(3)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4)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4.“独断专行、决策失误”主要是指:(1)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2)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
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3)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4)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重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的。

5.“滥用职权、违法行政”主要是指:( 1 )制定、发布、实施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命令和行为的;(2)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的;(3)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要求或授意下属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材料的:(4)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优抚、移民、救济、义务教育、
人民防空、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或财政专项资金的;(5)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6)干预、阻挠、对抗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执纪权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7)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6.“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主要是指:(1)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2)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3)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4)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故意拖延,影响招商引资等工作过程的;(5)对应由几个部门(州市)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州市)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州市)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7.“不求进取、平庸无为”主要是指:( I )对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消极对待,讨价还价,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2)对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3)实干精差,工作无起色、干部群众意见大的。

8.“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主要是指:(1)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2)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和公众的;(3)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4)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9.“态度冷漠、作风粗暴”主要是指:(1 )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不实施或不组织救助的;(2)对下属请示汇报或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刁难的;(3)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该受理不受的。

10.“铺张浪费、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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