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促进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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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市更新的指导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市更新的指导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市更新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云政发〔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市更新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20〕3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城市更新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中国最美丽省份建设中提升城市美的重要抓手,对破解城市发展瓶颈、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加快提升产城融合水平、推动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统筹推进城市更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问题为导向,统筹推进城市更新,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传承历史文化,增强城市综合承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基本原则——坚持规划引领、产城融合。

将城市更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高起点确定城市发展定位,高标准谋划城市更新。

以城市为基础,承载产业空间,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以产业为保障,驱动城市更新,提升城市机能活力。

——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强化政府对城市更新的规划管控、政策引导和要素保障,持续优化改善营商环境,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参与城市更新,实现利益共享共赢。

——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

推动成片连片更新,提升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水平,完善公共服务配套,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营造干净、宜居、特色、智慧的城市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群众对城市发展的获得感和认同感。

——坚持保护优先、历史传承。

根据不同地域文化特色,挖掘和展示历史文化要素和内涵,传承城市历史,维护城市脉络肌理,实现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更新协调发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17•【字号】云政办发〔2015〕52号•【施行日期】2015.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5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保障城乡规划依法有效实施,促进云南省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建设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督察,是指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其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合法性进行督察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由县级以上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派出执行城乡规划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城乡规划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是指由若干督察员组成的工作小组。

第三条全省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城乡规划为依据,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督察”的原则,分级对督察区域的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情况进行督察,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督察意见或建议。

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法定规划为准绳,不得妨碍、替代当地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正常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由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协调指导及省级督察工作的组织实施,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支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国办发〔2010〕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办发〔2010〕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8年四季度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新建商品住房成交面积大幅度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进一步加快,这对于提振信心、活跃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促进住房消费和投资,实现保增长、扩内需、惠民生的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升,近期部分城市出现了房价上涨过快等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一)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

要适当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

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切实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二)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

各地要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把握好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

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抓紧编制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明确各地块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

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住房有效供应不足的城市,要切实扩大上述五类住房的建设用地供应量和比例。

要加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管理,提高规划审批效率。

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对需要办理农用地征转用手续的,要加快审批工作,确保供地计划落到实处。

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9部委《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建市〔2017〕137号),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促进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市场为导向,以提升建筑业核心竞争力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为主线,以装配式建筑推广为重点,以体制机制改革和科技创新为动力,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深化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深化产业发展方式转型、深化企业管理方式创新,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切实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努力实现全省建筑业追赶超越、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在2015年的基础上翻番,实现建筑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85%以上。

建筑企业技术创新、施工能力、管理水平、市场竞争力显著提升;装配式建筑比例占同期新建建筑总量的30%;绿色建筑和节能建筑成为建筑业主导。

二、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三)简化和规范资质资格管理。

取消或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权限,全面推行企业及人员资质资格电子化审批,试行建设工程企业和个人电子资质资格证书,优化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探索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加大对执业人员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资格挂靠等行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南昌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四)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面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

依法放开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招标的限制,由投资者自主选择发包方式、自主选择交易场所。

曲靖市出台促进房地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曲靖市出台促进房地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曲靖市出台促进房地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正文:----------------------------------------------------------------------------------------------------------------------------------------------------曲靖市出台促进房地产业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文件精神,激发市场活力,加大商品房去库存力度,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措施:一、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企业有稳定工作的人员、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连续3个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调为单职工40万元、双职工80万元。

全面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使用条件,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

允许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房屋装修费;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20%;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按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套数和面积限制;取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户籍限制,积极推进异地贷款业务;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积金贷款保证金比例至5%以下;逐步将住房公积金个贷率提高到85%以上。

二、在中心城区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购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目录内的新建商品房,财政按照200元/平方米给予购房人奖励补助,房地产企业在财政补助基础上,给予不低于200元/平方米的购房优惠。

购房人可将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购房所在地;购房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以房屋所在招生片区入学为原则,办理其子女就读的有关手续。

购买地下车库的,财政按照10000元/个给予购买人奖励补助。

购买地下车位的,财政按照3000元/个给予奖励补助。

以上所需奖励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和房屋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按3:7的比例承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昆明市贯彻落实云南省关于加快建设体育强省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昆明市贯彻落实云南省关于加快建设体育强省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昆明市贯彻落实云南省关于加快建设体育强省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01•【字号】昆政办〔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昆明市贯彻落实云南省关于加快建设体育强省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昆明市贯彻落实云南省关于加快建设体育强省意见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1日昆明市贯彻落实云南省关于加快建设体育强省意见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体育强省的意见》(云政办发〔2020〕47号),推动我市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全面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大力发展惠民利民便民的群众体育;多元化培养和创新我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和输送机制体制,激发全民体育消费热情,发展体育产业;促进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相结合,体育和教育深度融合。

坚持科教强体、依法治体,实现昆明体育健康发展、升级发展、跨越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努力实现昆明体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全面提高昆明市人民群众体质与健康水平,基本建成覆盖城乡,保基本,保公平,有特色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42%,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2.3平方米,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人数比例达91.3%。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05•【字号】文政发〔2015〕36号•【施行日期】2015.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文政发〔2015〕3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省驻文各单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州在经济社会实现追赶式、跨越式发展中,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为改善全州人民住房条件、支撑全州固定资产投资、增加财政收入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近年来,受全国、全省经济下行的影响,由于投资不足、消费不足等多方面的原因,给我州房地产业的平稳健康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为发挥房地产业有效推动经济发展、惠及民生、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5〕2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25号)文件精神,对《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文政发〔2014〕68号)进行充实完善。

现就促进全州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支持鼓励合理住房消费支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城镇居民、农民、农业转移人口、州外人员等到文山州各县(市)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享有文山城镇居民就医、就学等各项政策待遇;州内农业转移人口还享有省、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意见》规定的政策等待遇。

二、落实金融对房地产业的支持政策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等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房(含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住房)申请贷款的,要认真执行贷款利率下浮政策。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订有效措施,进一步缩短放贷审批周期,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和改善性普通住房的信贷需求。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14•【字号】省委文件•【施行日期】2023.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推动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围绕“3815”战略发展目标,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深入推进健康云南建设,坚持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改革、资源集成、人才兴医和人民满意,推动医疗卫生发展方式转向更加注重内涵式发展、服务模式转向更加注重系统连续、管理手段转向更加注重科学化治理,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资源配置和服务均衡性逐步提高,重大疾病防控、救治和应急处置能力明显增强,中西医发展更加协调,有序就医和诊疗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到2035年,形成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连续协同、运行高效、富有韧性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可及性和优质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显著提升。

二、全面提升能力,争创服务水平新高度(一)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提质。

支持省内医疗机构与省外优质医疗资源合作,推动医疗服务、科研教学、医院管理等同质化发展,按规划建设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按设置管理要求建好省级区域医疗中心。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22条措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22条措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2.12•【字号】•【施行日期】2018.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22条措施意见的通知各处、中心:省人民政府于1月20日印发了《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8〕5号),制定了22条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措施,并进行任务分工。

其中:省金融办作为牵头单位的有2项工作任务,作为责任单位的有2项工作任务。

为确保涉及省金融办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现就贯彻落实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22条措施意见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

全办上下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服务实体经济为主战场,积极协调全省金融系统加大对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金融服务和支持。

二、明确任务,分工负责(一)创新融资方式(牵头任务)大力推进企业上市,提高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基金等直接融资比例。

…积极利用外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全口径外债管理框架下,通过商业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

(省发改委、财政厅、金融办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金融三处、金融一处、金融二处负责)(二)深化实施服务经济倍增计划(负责任务)支持现代金融服务业发展,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培育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开展支持金融机构入滇行动,对引进1个外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内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合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下发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宏观调控政策。

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并且有蔓延上升之势。

为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

我国人多地少,为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

但是,一些地方在土地利用中没有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

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加强土地征收或征用管理,更要重点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当前一些地方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违法提供建设用地的问题比较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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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15]25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11
【实施日期】2015.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5〕2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全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鼓励合理的住房消费。

鼓励各地对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一、二手房)、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住房(包括增加面积、调整位置、旧房换新房、改善居住环境等)、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重新购置房屋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等自住性和改善性普通住房消费予以积极支持。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对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和改善性普通住房的个人给予适当补贴,并参照外省(区、市)有益做法,出台鼓励住房消费的具体措施。

二、加大金融对房地产的支持力度。

富滇银行、曲靖市商业银行、玉溪市商业银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房(含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住房)申请贷款的,应认真执行贷款利率下浮政策,同时鼓励其他商业银行实行利率下浮政策。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缩短放贷审批周期,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和改善性普通住房的信贷需求。

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结清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要牵头建立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各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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