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和我省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

合集下载

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管理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管理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8.18•【字号】云教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管理细则的通知云教规〔2019〕4号各州市教育体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加强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精神,现将《云南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18日云南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管理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精神,加强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指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6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以下简称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管理工作,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做好公费师范生培养需求征集和招录工作(一)确定培养需求。

各州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教师队伍编制及补员需求,会同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精准确定公费师范生年度培养需求,提前编制接收公费师范生计划。

省教育厅每年统筹各地公费师范生培养需求,向教育部和部属师范大学报送需求信息。

(二)做好招录工作。

省教育厅配合部属师范大学做好公费师范生提前批次的招生录取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力度,通过发放招生简章或宣传册、召开招生政策宣讲会、组织优秀公费师范生报告会等方式,鼓励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回本省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省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全省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省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全省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省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全省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9(000)014
【摘要】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计委、省教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5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全省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3页(P21-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7.38
【相关文献】
1.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省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J], ;
2.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省教委关于做好1997年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J], ;
3.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省教委关于做好1996年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J], ;
4.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省教委关于做好1996年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J], ;
5.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省教委关于做好一九九三年全省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报告的通知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09•【字号】云政办发[2003]209号•【施行日期】200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3]20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专学校: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月九日关于做好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意见(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2003年9月10日)积极推进城市语言文字达标,进而带动周边地区,努力实现2010年前全省范围内“初步普及普通话”和“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化”的目标,是当前我省语言文字工作的重点。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基础工程,符合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城市是一个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的中心,整体发展水平相对较高,对周边地区具有很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推进城市语言文字达标工作,对于扩大对外交流和开放,提高市民素质,树立城市良好形象,进而带动周边地区共同营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好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服务云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认识。

二、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要树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国家公务用语用字的法律意识,使普通话、规范汉字成为党政机关的公务用字和主要工作用语。

云教人字(1992)第052号关于印发《云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经常性评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教人字(1992)第052号关于印发《云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经常性评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云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经常性评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来源:云教人字第052号作者:云南省教育委员会云南省人事厅日期:92-08-21各地、州、市、县教委、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厅局人事(职改)部门:现将《云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经常性评聘的实施意见》印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凡是完成了四项基础工作并经验收合格的中等专业学校,省属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地、县所属单位经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即可按云政发〔1992〕124号文件、云职改字〔1992〕05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开展经常性评聘工作。

在实施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职改办和省教委职改办反映。

云南省教育委员会云南省人事厅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云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经常性评聘的实施意见为顺利开展我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的经常性评聘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有关职改工作的文件精神,按照《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中专学校教师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指导思想教师职务评聘,应遵循中共中央中发〔1986〕3号,国务院国发〔1986〕27号和国家人事部人职改〔1990〕4号文件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2〕124号文件要求,坚持聘任制方向,贯彻改革精神,与学校内部管理改革紧密结合,克服"大锅饭"、"终身制"等弊端,引入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建立一支又红又专的教师队伍,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推动学校的各项工作服务。

二、评聘范围:在上级下达的岗位数额内,对中等专业学校中下列人员可进行教师职务评聘:(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任教师。

(二)在校内从事电化教育、实验教学和劳动技术教学、勤工俭学工作的在编教师。

(三)经组织同意,在三年内短期从事科技开发、成果推广的在编教师。

1994-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与制度大全(2010715)

1994-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与制度大全(2010715)

1994-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与制度大全(2010715)目录一、中专生就业政策1、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2、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3、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4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教育,不含中师,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5、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6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6、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7、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7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8、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9、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工作的通知10、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1、关于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举办高等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12、教育部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1、四川省人事厅、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不包分配的高等等学校毕业生档案接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搞好大、中专委培生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3、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4、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5、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6、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1994年7、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8、国家教委关于1995年深入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9、人事部关于做好1995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10、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教委关于做好1995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11、研究生就业工作报告的通知12、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1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做好一九九六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4、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15、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16、国家教委关于继续做好1996年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17、关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18、人事部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119、人事部、公安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的通知20、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到民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1、人事部关于做好1998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22、国发[1998]16号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计委、人事厅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24、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5、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6、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2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28、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9、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计委、人事厅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30、人事部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31、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32、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33、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3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三、宜宾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1、中共宜宾市委、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速实现‚两个转变?~大力推进人才市场化进程‡的人事制度改革基本方案的通知2、宜委办,1998]80号关于市级机关单位工勤人员补充、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3、宜委办[1998]81号关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补充公务员试行预备期制度的通知4、宜委办[1998]82号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市属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办法的通知5、宜府办[1999]47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委、市计委、市人事局关于加速人才市场化~改革我市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意见的通知‡6、宜宾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0年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7、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8、宜宾市人事局、宜宾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聘补充专业人员、管理人员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10、关于印发†宜宾市贯彻,四川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四、研究资料1、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宣传提纲2、三十年来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变革的回顾与现行制度的分析2一、中专生就业政策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1988]教职字001号发布日期:1988-3-14 执行日期:1988-3-1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名第三章政治思想品德考核第四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第五章考试第六章招生来源计划第七章录取第八章处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选拔适合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培养要求的新生~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5•【字号】云政办发[2004]120号•【施行日期】2004.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20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国资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财政厅、昆明铁路局、省扶贫办、省军区政治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二00四年四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经常性助学工作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滇”战略,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具体措施。

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是一项体现党和政府关心、扶持社会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民族整体素质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高对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确保义务教育的普及、巩固和提高。

二、以“让孩子们都上学”为目标,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制定具体可行的政策措施,确保这项活动的正常开展。

要安排助学专项资金,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捐资助学,建立和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长效机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9•【字号】云政办发[2009]124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2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各大型企业,各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中央驻滇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一)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

高校毕业生就业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牵动着千家万户。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首位,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项工作。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健全和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逐步探索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大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和工作力度,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基本稳定,就业人数稳中有升,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和自主择业人数明显增加。

同时,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得到较好的公共就业服务和基本社会保障,并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二、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三)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21•【字号】云政办发[2005]27号•【施行日期】2005.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27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滇各单位:高校毕业生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宝贵人才资源,是我省吸纳人才的主渠道。

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关系我省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高等教育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

2005年秋季,我省高校毕业生将达6.3万人,比2004年增加1.58万人,增长33.5%,高于全国平均增幅13个百分点。

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今后若干年内,我省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持续增长。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筹教育工作的全局,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不断完善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努力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真正把其放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当地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大力疏通就业渠道,努力增加就业岗位。

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机构。

各州(市)、县(区、市)要在今年上半年内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加强政策指导和工作协调,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全力支持、社会共同参与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和我省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毕业分配
【发文字号】云政发[1999]68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3.29
【实施日期】1999.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和我省关于做好
1999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云政发〔1999〕68号1999年3月29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专院校,中央驻滇单位,有关厂矿企业:
现将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1999〕2号)和省教委、省计委、省人事厅《关于做好云南省1999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按照国家
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有关规定,互相支持、配合协作,积极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条件,使他们能够学以致用,人尽其才,为云南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向省教委反映。

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1999〕2号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
为了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合理配置高校毕业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精神,现就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以国务院国发〔1998〕16号文件的精神为指导,以《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为基本政策依据,既要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又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既要切实转变职能,又要完善各项宏观管理措施;既要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又要实现毕业生资源的合理配置。

充分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和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调节作用,建立学校和各级政府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制度。

二、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充分认识高校毕业生在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积极疏通、拓宽毕业生的就业渠道,为毕业生的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要特别注意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工作结合起来,在企业减员增效、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同时,还要针对一些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毕业生比例较低、人员结构不合理的情况,及时补充所需的高校毕业生。

要放宽对毕业生就业地区的限制,消除各种人为障碍,为毕业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

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的,国家负责派遣;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到具体单位的,学校应事先将其名单告知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然后将其派回家庭所在地区,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推荐或自行联系工作单位。

三、继续做好毕业生流向的调控工作,对本科层次以上的毕业生,特别是紧缺专业的毕业生,学校在提出就业方案时,既要保证地区上的合理流向,又要优先考虑国家重点用人单位的需要。

各级政府要运用政策导向,采取必要的措施,教育、鼓励、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工作。

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高层次人才,要继续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证高层次毕业生资源的合理使用。

毕业研究生的服务范围主要是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

凡是超出上述服务范围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应补办委托培养手续。

四、规范毕业生就业的管理工作。

各地方、各部门要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各类毕业生就业活动,各高等学校要积极培育和完善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提供服务。

组织毕业生招聘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更不允许其它中介组织和个人未经省级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组织毕业生招聘活动或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使毕业生就业工作真正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

1999年各地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过程中,要继续使用教育部统一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各级主管部门要简化手续,尽可能方便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除了签定协议书所必须的手续外,不得再搞层层审批。

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
的通知》(计价费〔1998〕1349号)中的规定,不得向毕业生乱收费。

五、加大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力度。

要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校的情况,依次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有条件的地方、部门可根据各自的条件,研究提出深化毕业生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