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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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局),省级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建设、施工单位:为规范建筑市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定标的科学性、合理性,进一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评标原则,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接此通知后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建设厅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试行)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是评标委员会确定工程中标候选人的依据,在评标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三、所有投标书须经过符合性审查后,合格者方可参加评标及打分。

四、本评标办法,满分为100分,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中间用插入法确定分数。

(一)工程造价分65分1、评标时设定评标指标价,评标指标价是复合标底价在开标前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当众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浮动点后重新计算的指标价,评标指标价计算公式为评标指标价=复合标底价÷(1+浮动点)浮动点取值:①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其配套的线路(综合布线除外)、管道、设备安装的项目为1%、1.5%、2%、2.5%*、3%*;②装修工程、综合布线工程、消防工程、市政工程为3%、3.5%、4%、4.5%*、5%*.采用无标底招标方式时带*号数字不宜选用。

《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是为加强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障工程设计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而制定的一项规章制度。

本细则以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为基础,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而制定。

一、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1.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明确工程的基本信息、技术要求、价格要求、合同条件等内容。

2.招标人应向招标企业发放合理数量的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投标企业的资格要求、评标办法、投标文件的组织要求等,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投标企业的申请与资格审核1.投标企业应提交相应的资格证书、业绩证明等申请材料,并经过招标人组织的资格审核。

2.资格审核主要包括对投标企业的企业资质、技术能力、经济实力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投标企业能够胜任招标工程的设计任务。

3.投标企业应在资格审核合格后,才能参与工程设计的投标活动。

三、投标文件的组织与递交1.投标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编制投标文件,确保完整、准确、符合要求。

2.投标文件应包括技术部分、报价部分和其他必要的附件,投标企业应按时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3.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可以通过邮寄、快递或直接送达等方式进行。

四、评标与中标结果的公示1.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

2.评审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并可以在互联网、报纸等途径进行公告,保证公平、公正的原则。

3.评标结果确认后,招标人应与中标企业进行合同签订,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进行工程设计实施。

五、项目监理与质量验收1.招标人应组织专业监理人员对工程设计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设计方案的符合规定要求。

2.工程设计实施完成后,招标人应对设计文件进行质量验收,确保设计方案的质量和安全性。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现将《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27日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重点建设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重点项目的推进、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明确有关部门负责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协调管理。

第二章确定程序第六条重点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从以下项目中选定:(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重大项目;(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及民生重大项目;(四)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项目;(五)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六)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云南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2号

云南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2号

云南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2号)《云南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30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月1日云南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市政工程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市政工程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包括城镇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环境卫生工程、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风景园林及绿化工程、燃气工程、热力网工程、轨道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下列市政工程设计可以直接发包:(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必须招标发包范围的工程设计。

(二)单项设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并且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市政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市政工程设计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的;(三)主要设计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工作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充分发挥新增投资的拉动作用,管好用好新增投资,确保扩大内需保增长特殊时期的需要,使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既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招标投标,又能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招标投标过程的周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合理选择招标方式按照国家关于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竞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要求,对中央和省级投资项目,在招标方式上进行分类指导。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得擅自扩大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和规模。

(二)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2.受自然地域环表限制的项目;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立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项;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省级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全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固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并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白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2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2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2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11日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上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要完善批量集中采购及协议供货程序,充分发挥集中采购规模优势及价格优势,切实提升采购效率和效果。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积极利用信息网络,推动电子化政府采购。

积极探索电子卖场(协议和定点采购)等采购新业态在政府采购中的应用。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一)货物和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级200万元,州市级120万元,县级100万元。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二)工程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2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100万元。

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0•【字号】云政办发[2009]149号•【施行日期】200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4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十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云南省建设厅的职责。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四)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六)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

(七)加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抗震除险和加固改造。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或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相关政策;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省级城镇建设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节能项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12•【字号】云政办发[2002]68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6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十二日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健全政府采购机制,保证政府采购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高效运作,根据《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代理资格,并经省级财政部门认定,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未经省级财政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与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条凡纳入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省级政府采购机构可以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的实际情况,按照本暂行办法,委托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招标代理。

第四条政府采购机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应当遵循公正、择优、效益原则。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三、具有熟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专业人员;四、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占在职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五、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六、具备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七、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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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属委、办、厅、局:
为充分发挥新增投资的拉动作用,管好用好新增投资,确保扩大内需保增长特殊时期的需要,使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既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招标投标,又能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招标投标过程的周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合理选择招标方式
按照国家关于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要求,对中央和省级投资项目在招标方式上进行分类指导。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得擅自扩大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和规模。

(二)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的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项目;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获知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项目;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全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并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三)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前项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后,不可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项目;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农民工的项目;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
4、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用承包能力的项目;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减少环节,简化手续,缩短时限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招标投标发》,在坚持法定程序的前提下,采用科学先进的招标工作手段、方法,简化手续,缩短时限,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效率,确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质量、进度、效益、安全有效落实。

(一)减少招标环节。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原则上不采取资格预审方式,而采取资格后审方式。

(二)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三)缩短确定中标人的时限。

一般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当在7天内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四)缩短合同的订立时限。

一般情况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三、加强督促指导,加快招标投标进度
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提出的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保障建设程序、制定保障、组成联合检查组派驻各地等五方面的要求,加强对本地、本部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督促和指导,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时效,保证新增投资资金的安全、高校落实。

任何单位、任何个人擅自扩大公开招标范围和标准,随意增加招标环节,拖延办事时限的,要追究其单位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各地、各部门应当紧紧抓住扩大内需这个历史机遇,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创新工作方法,完善机制手段,强化制度程序,严格监督管理,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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