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经济分析》读后感
读书报告-法律的经济分析(上)

一、书名:《法律的经济分析》二、作者:理查德·A·波斯纳波斯纳是美国的大法官,也是70年代以来最为杰出的法律经济学家之一。
他将人们从相互自愿的交易中各自获得利益的简明经济理论和与经济效率有关的市场经济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研究,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对法学一般理论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三、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四、页数:1036五、读后心得本书有一个很好的地方是提出了许多问题供阅读者思考,我挑选一些试图作出解答,其中肯定有许多浅薄的地方,还请老师给予指正:1.P24(1)如果资源不是稀缺的,经济学仍然值得研究,因为经济学的目的就是如何用最少的投入产生最大的产出。
虽然资源不是稀缺的,但是,在整个经济循环过程中,需要人的参与,即便人力资源也是不稀缺的,但也不可能是免费的,所以使用者仍然会付出一定的成本。
所以,即便资源不是稀缺的,经济学仍然值得研究。
(2)我觉得不应该把现代的美国社会看作是一个短缺的社会。
因为短缺的原因是生产能力落后,跟不上需求的增加。
而美国的生产力显然要高于其需求增加的速度。
(3)医生的短缺是由于其技术的和能力的专业性而导致的稀缺性所造成的。
在成为一名合格的医生之前,需要经过长时间的训练,投入巨大的成本,而且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这样的机会的。
汽油的生产受限于石油的存储情况。
而石油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
律师、医生和石油一类的产品都有短期内很难或者不可再生的特点,而其它产品则依赖于它的生产能力,可以说人和自然的力量对其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其短缺则是很容易得到改善的。
2.P112(1)我认为土地所有人有权将这种电子穿透当作非法侵入而予以禁止。
法律对私有权的保护及于地下的各种资源。
打个比方:未经住宅人同意,而对其住宅肆意进行拍照或在其住宅内安装窃听器,这显然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利,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2)在发现土地所有人的地面下有油层的情况下,很难保证公权力不会借机对其的权益造成侵害,这当然会给他造成巨大的风险,而这种风险可能是其一生都无法承受的。
读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学分析》有感

读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学分析》有感2019-08-19摘要: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学分析》是⼀本⽐较经典的从经济学⾓度来分析法律原理的著作。
针对其对于诉讼成本和法律与⼈⼝的章节进⾏了细读,阐述了⼀些⾃⼰的见解和阅读中的困惑,于此同时评析了波斯纳对于中国计划⽣育政策的理解和对于刑事诉讼中法律成本要求对减少错案的发⽣的⼀系列经济学分析。
关键词:刑事诉讼成本;净预期刑罚成本;计划⽣育;⼈⼝过剩1 针对诉讼成本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指出,错误定罪的成本要⾼于错误开释,“如果给⼀个⽆辜的⼈定罪,那么其威慑作⽤就不仅不是正的,⽽是负的,它减少了罪犯的净预期刑罚成本。
所以,给⼀个⽆辜者定罪的社会净成本可能会超出制裁时他造成的成本。
如果以监禁的形式进⾏制裁,监禁的成本就会增加,所以错误定罪的社会净成本就会很⾼,但是开释⼀个有罪者的社会净成本是有限的,⽽这种限度就是由于减少惩罚犯罪活动的⼏率,⽽造成的社会总成本的增量,但由此可以缩减(节约)监禁成本。
”放纵有罪者,并不必然导致犯罪率的上升,相反“罪犯受惩治的⽐率越⼩,维持刑法的有效威慑作⽤的刑罚就愈严厉”。
以上可以看出,在波斯纳的视野中,是以经济理论为基础来开展法学具体实践的探讨的。
他认为对犯罪⼈的如果不存在罚⾦,刑事定罪的唯⼀收益就是其威慑作⽤。
如果给⼀个⽆辜的⼈定罪,其威慑作⽤就不仅不是正的(为什么?),⽽且是负的,它减少了罪犯的净预期刑罚成本。
所以,给⼀个⽆辜者定罪的社会净成本可能会超过制裁对他造成的成本。
如果以监禁的形式进⾏制裁,监禁他的成本就会增加,所以错误定罪的社会净成本就会很⾼。
但是,开释⼀个有罪者的社会净成本是有限的,⽽这限度就是由于减少惩罚犯罪活动的⼏率⽽造成的社会总成本的增量。
但由此可以缩减(节约)监禁成本,这样,⽆合理疑问的有罪证据原则是以以下假设为基础的:即错误开释所造成的社会成本相当于对同样罪⾏错误定罪所造成的社会成本。
在民事案件中,错误追究责任和错误免除责任的作⽤也是相应的,它们能降低有关法律规则的威慑作⽤。
法律的经济分析读书笔记

《法律的经济分析》读书笔记《法律的经济分析》是美国著名学者理查德•波斯纳的著作。
该书成书时间虽然较早,但是一直保持更新,至今已经是第四版了。
作为一本面向法学院学生的法经济学教材,本书语言浅显,尽量减少了数学公式的推演过程,同时内容也十分的全面,涉及的领域包括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家庭法等领域。
读完本书,笔者对法经济学的思考方式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
现就法学和经济学的关系做一个概括性的认识,同时发表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法律经济学的产生为法学研究开拓了新的领域法律经济学的产生是世界范围内法学理论研究的重大成就,为法学研究开拓了新的领地,使整个法学理论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法律经济学在美国已成为显学。
法律经济学产生,基于两个前提条件:一、法学和经济学在研究主题和价值观上有相当的共同性,二、分析方法上经济学提供了一套分析人类行为完整的架构,这种架构正是传统法学所缺少的。
法学理论中称理想的决策为合理的,经济学称理想的决策为理性的。
合理和理性的区别是哲学的一个著名论题。
经济分析的基本假定是,法律是理性的,因而可以对法学用经济方法加以分析。
法律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
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基于此论断都可以用经济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
二、法学和经济学在“个体”和“个体与个体之间”的问题上存在共同的特征通常来看,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点一般在于财税法和反托拉斯法等经济领域的法律规范(皆为制定法)。
简单来说,这种交叉就是用用法律来管理经济,而经济的自身规律又使得法律尽量的合理化。
这种表面上的交叉只是法学和经济学具有相似性的一个表象,并未很好的反映出二者的共同特征。
事实上,二者的共同特征主要体现在对“个体”和“个体与个体之间”问题的关注上。
首先,法学研究对象与经济学研究对象中进行选择并做出行为的“个体”都归结为活生生的个人或多人的结合。
《法律的经济分析》读书报告

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读后感一、内容概括法律经济学使法学的研究手段拓宽到经济领域,使法学研究的视野不再局限于公平正义的权衡、选择,从而为法学理念的重新定位开辟了一条法学与经济结合的新径。
法律经济学的集大成者首推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波斯纳,他被誉为70年代以来最为杰出的法律经济学家之一。
其最重要的学术著作《法律的经济分析》全面地阐述了他的学说,标志着一个新的法学流派——经济分析法学派在学派林立的法学界已占据一席之地,为法学研究开辟了一块崭新的领地。
科斯在一次演说中评价波斯纳说:“我从没有企图追随他(波斯纳),因为他比我跑得快得多,而且跑向某种不同的方向。
我的兴趣在经济系统, 他的兴趣是法律系统。
在开拓法律的经济分析方面,或者说在开拓法律系统的经济分析方面,波斯纳显然扮演了一个主要角色。
”的确,波斯纳从撰写《过失的理论》(1972) 一文开始就努力使法学家们相信经济分析的新方法可用于传统的法律研究。
波斯纳于1973 年出版了一部类似于法律经济学“百科全书”的经典教科书《法律的经济分析》,他在书中强调了“简明的经济学概念可以被用来讨论法律领域中非常特殊的问题,经济效率的概念可以解释法律制度的结构”。
波斯纳努力运用微观经济学理论对美国的几乎全部法学领域进行经济学的重构,因此, 《纽约书评》评论说,波斯纳的这一著作对法学研究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
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前,从事法学与经济学交叉研究的著名学者,几乎都是经济学家,而自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问世后,法律经济学研究不再是由经济学家一统天下,越来越多的法学家加入了这一领域的研究,由法学家撰写或编写的法律经济学文献和论著也随之大量涌现。
不仅如此,法律经济学研究还向法学的各个部门分支领域纵深伸展乃至影响到美国的司法实践。
美国总统里根在1981 年任命了波斯纳、博克、温特等三位在法律经济学方面颇有造诣的法学家为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同年,还通过并颁布了12291 号总统令,要求所有新制定的政府规章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标准。
有限责任法律经济分析读后感

有限责任法律经济分析读后感一开头接触这本书的时候,我心里直犯嘀咕,法律经济分析?这得多枯燥啊。
但是真读进去了,发现就像在看一场精彩的魔术表演,把有限责任这个法律概念通过经济的放大镜一照,那些以前觉得高深莫测的条文和规则,一下子就变得鲜活起来了。
就说有限责任这个概念吧。
以前我就只知道它是公司制度里的一个规定,股东承担有限的责任。
可是这本书从经济的角度一分析,就像给这个概念注入了灵魂。
原来有限责任就像是给投资者穿上了一件保护衣。
从投资者的角度想啊,如果没有有限责任这个制度,那投资一家公司就跟在悬崖边走路似的,一不小心公司出了啥问题,自己可能就得倾家荡产去赔偿。
这样谁还敢去投资创业呢?就像我要是知道去摆个地摊儿都有可能把自己的房子赔进去,我肯定就老老实实打工去了。
再从公司的角度看,有限责任就像是一块巨大的磁石,吸引着各种资源。
它让投资者更愿意把钱投进来,因为风险是可控的。
这样公司就有更多的资金去发展壮大,创造更多的价值。
这就好比是一个有魔力的圈,把各种资源都圈到了公司这个大锅里,大家一起煮一锅赚钱的汤。
书里的经济分析还让我看到了有限责任在市场交易中的微妙作用。
它就像一个无声的协调员,让交易变得更加顺畅。
比如说,在交易的时候,双方不用担心对方背后的股东有无限的风险责任,只要关注公司本身的信用和资产就好了。
这就大大降低了交易的成本和风险,就像在网上购物,你不用担心卖家背后的股东到底有多少身家,只要看这个店铺的信誉和商品的质量就成。
不过呢,这本书也不是一味地夸有限责任制度有多好。
它也把有限责任可能带来的一些问题摆在了桌面上,就像把藏在华丽袍子下面的虱子都抖了出来。
比如说,有限责任可能会被一些不良商人利用,用来逃避债务或者进行欺诈。
这就像是有些人穿着有限责任这件保护衣,却在里面干着坏事。
这时候,法律的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就像一个严厉的保安,要把这些坏人揪出来。
读完这本书,我感觉自己像是开了一双“法律经济”的天眼。
法律的经济分析读书笔记

阅读书目:《法律的经济分析》(斯蒂文·萨维尔著,柯华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第一部分:本书的构造和基本观点全书共有九章,除第九章为推荐书目之外,其余八章构成本书的核心内容。
这八章可以划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章,主要交代作为社会欲求的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探讨描述性问题——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影响,以及规范性问题——法律规则的社会欲求性。
同时,这一章还简单交代了法律经济分析方法与其它方法相比而言的独特之处:运用模型,行为人假定和明确的社会福利标准。
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至第六章,主要将法律经济学分析的方法运用到对典型的法律行为分析之中,涉及财产、侵权、合同、民事诉讼和公共执法(包括刑法)。
第二章讲财产法,主要涉及无主财产的“发现即所有”原则,买卖交易下的登记制度或者原是所有权规则和善意第三人规则。
解决财产使用中的外部性问题的办法有谈判、市场和法律规则,这些办法的比较优势依赖于具体情形。
另外,作者对“公共物品”进行了论述,假设理想供给的状态,政府在供给时需要分析产品的收益与成本信息。
对公共财产的取得和使用,作者从边际成本的角度论证了信息财产权中的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创作者可以凭借财产权对产品形成垄断,起到激励作用;专利权和版权中的时间限制显示了提供激励与减少垄断之间的妥协。
第三章论述针对侵权的法律规则。
作者将事故类型化,分成两种主要形式——单边事故和双边事故,两类当事人——侵害者与受害者,两类责任规则——严格责任和过失责任,考察责任制度与保险规则还有行政成本,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谨慎程度和激励水平(具体条件和结论,详见下文论述)。
第四章主要是分析合同法规则的后果和社会欲求性。
作者将合同定义为当事人被要求在各种情形下所采取的某种特定行为,这些行为可以作为各种条件成立时的函数(function)。
他认为合同由法庭执行,法庭可以确认合同的成立(包括解释合同,填补合同的漏洞和解决模凌两可问题)和解决违约(包括制裁和赔偿“救济”)。
法律的经济分析读后感

法律的经济分析读后感《法律的经济分析》读后感。
《法律的经济分析》是一本经济学领域的经典著作,作者是美国经济学家理查德·波辛。
这本书通过对法律问题进行经济学分析,探讨了法律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以及经济学对法律的解释和预测。
在读完这本书后,我深受启发,对法律和经济之间的关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首先,这本书让我意识到了法律和经济之间的密切关系。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和经济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对经济活动有着重要的影响,而经济活动的发展也会对法律体系提出新的挑战。
作者在书中通过大量的案例和数据,深入剖析了法律对经济的影响,以及经济活动对法律的塑造。
这让我对法律和经济之间的关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让我意识到了学习经济学对于理解法律的重要性。
其次,这本书让我了解到了经济学对法律的重要解释和预测作用。
在书中,作者通过对法律问题进行经济学分析,提出了许多新颖的观点和见解。
例如,作者通过对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指出了合同法对市场交易的重要作用,以及合同法的不足之处。
这让我对合同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让我意识到了经济学对法律问题的解释和预测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法律问题,而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解决这些问题。
最后,这本书还让我意识到了法律的经济学分析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在书中,作者通过对法律问题的经济学分析,指出了许多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例如,作者指出了反垄断法对市场竞争的重要性,以及反垄断法的不足之处。
这让我意识到了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经济活动的重要性,也让我认识到了法律的经济学分析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我会更加重视法律和经济学的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法律的经济分析》是一本深入浅出、富有启发性的著作,通过对法律问题进行经济学分析,让我对法律和经济之间的关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继续深入学习法律和经济学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论法律的经济分析价值与发展趋势——《法律的经济分析》读感

2016年11月刊 第33期当代经济— 142 —论法律的经济分析价值与发展趋势——《法律的经济分析》读感孙佳玮(宁波大学,浙江 宁波 315211)一、引言近40年来,在战后当代西方经济学中,有一个重要的学术流派——法经济学。
著名的法经济学家,芝加哥大学教授波斯纳,为其领域的领军人物。
法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
通过跨领域理论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的理解法律制度的原则以及效力。
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市场经济愈加蓬勃的今天,法经济学对于我们,对于社会法律制度的探索皆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经济学概要与发展1、法经济学介绍法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
通过跨领域理论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的理解法律制度的原则及效率。
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波斯纳提出“简明的经济学概念可以被用来讨论法律领域中非常特殊的问题,经济效率的概念可以解释法律制度的结构。
”在深厚的法学理论与经济知识的基础上,波斯纳运用大量的微观经济学理论原理,分析解读人们熟知的法律法规。
在经济学领域,微观经济学关注单个消费者和单个厂商在市场中的行为;在法律领域的诉讼中,诉讼双方当事人都被视为独立的个体,诉讼活动也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在既定规则下的一种互动行为。
换言之,不论是在经济关系,还是在法律关系之中,其互动关系存在于独立的互动个体之中。
他们的行为模式相似,皆为通过利用不同的规则,不同的运作模式,得到最大化的利益。
波斯纳认为两者行为模式本质的相通。
他并非对各个独立的部门法进行分析,而是从整体的角度出发,运用基本的经济逻辑进行探索。
在英美法系中,普通法被认为是法官造法;在大陆法系中,虽然法官判案依据成文条款,但在援引法律法规,如何定罪量刑方面,法官仍具有一定的自由度。
如此说来,法律领域的罚款、判刑期限等,与经济学领域的定价机制十分相符。
增加参与非法活动的价格会导致某些人减少或放弃参加此类活动,然而继续参与非法活动的人则是那些收益仍将超出现有较高成本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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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介《法律的经济分析》这部享誉世界的法律经济学著作,将经济学运用于许多非市场的行为,如,犯罪、起诉、离婚、意外事故、反种族歧视法等等,从而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有全新的、广阔的、全方位的视角。
效益被看作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法律的效益价值理论和经济分析方法是法学研究理论领域和方法论上的重大突破。
作者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1939--)是70年代以来最为杰出的法律经济学家之一。
他将人们从互相自愿的交易中各自获得利益的简明经济理论和与经济效率有关的市场经济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研究,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从而对法学一般理论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二、法律经济学的概念但究竟什么是法律经济学?在文章的序言部分,译者就给出了自己的见解。
这也就作为我学习法律经济学的第一步。
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而且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或称微观经济学),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
它是法学和经济学科际整合的边缘学科。
在刚刚接触到这本书的时候,不禁怀疑经济学工具对法律研究的可能性和有效性,但同时也对这种新颖的思想有着强大的兴趣——法律与经济,两个强大领域的交叉学科,究竟有着怎样神奇的力量。
在第一篇,作者就首先给出了广泛的经济学定义。
经济学,不再仅仅局限于研究通货膨胀、失业、商业周期和其他神秘莫测的宏观经济现象。
他认为,“经济学是人类在一个资源有限、不敷需要的世界中进行选择的科学”,将经济学看成是一门关于我们这个世界的理性选择的科学,即在这个世界,资源相对于人类欲望是有限的――资源具有稀缺性。
它的假设是:人是对自己的生定目标,自己的满足,也即我们通常所讲的“自我利益”的理性的、最大限度的追求者。
而“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这一概念暗示,人们会对激励做出反应,即,如果一个人的环境发生变化,而他通过改变其行为就能增加他的满足,那他就会这样去做。
这就是法律经济学的逻辑起点。
当然法律经济学视野中的法律基本概念,也和传统的法律基本概念有所不同。
他认为,经济学对法律进行规范分析是一个有力的工具,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效率是一个公认的价值,表明一种行为比另一种更有效当然是制定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因素。
我们要了解法律经济学,就不得不重新对一系列的法律概念进行认识,法律表现出来的特征是实用性。
在传统的视角里面,法律都是处在消极的地位,一般都是进行事后的调整,缺乏前瞻性;法律的改变多是随社会的变化而变化。
法律经济学却认为,法律除了事后的调整外,更多的应该注重事前的预防。
因为损失的发生在很多情况下是难以弥补的。
而关于权利,传统的法学理论习惯于从权利的静态,至多是从它的排他性出发,认为权利与权利之间是可以划清界限的,当严格依法界定并保护一个人的合法权利时,实际上也就界定和保护了他人的权利。
科斯认为权利具有“相互性”(reciprocal nature),纷争的产生源自社会资源的有限,问题不在谁对谁应付赔偿责任或免除损害责任,而是如何减少损害,只有从双方性的观点去看损害赔偿的问题,才能真正达到社会财富最大化的目的,社会资源才能获得最有效率的运用。
在对第一篇有了初步的认识后,就已经感觉踏入了法律经济学的门槛,了解了学习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方法。
接着就由简入繁,用这种方法一步一步分析、解释社会认识的深层次。
第二篇到第七篇,从最简单的普通法律、市场的经济管制一直深入到法律程序和宪法、联邦制度。
用经济的手段,分析法律的内在。
通过这种理性的分析,让我对现实中的法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三、民事诉讼的法律经济学分析民事诉讼是我们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因此民事诉讼的经济学分析不仅更直观使我们理解法律经济学而且更能给我的们生活以启迪。
波斯纳认为,思想是一种商品。
在一个自由的思想市场里面,各种思想会相互充分竞争,希望能获得消费者(社会大众)的购买(接受)。
在这里,波斯纳将市场的概念引入到思想领域。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使两类成本之和最小化。
第一类成本是错误的司法判决的成本。
假设某一类事故的预期成本是100美元,而潜在加害人避免事故的成本是90美元(我们假定受害人避免事故的成本高于100美元)。
如果潜在加害人受制于过失或严格责任标准,而且假设这一标准能得到准确的执行,那么他就会去避免这一事故。
但假如在事故案中以下情况的几率为15%,即加害人可能希望由诉讼制度造成的错误性事实判断而规避责任。
那么,加害人的预期事故成本就降至85美元,而且由于对他而言这一费用要低于避免事故的成本(90美元),所以事故就得不到防止。
第二类成本是诉讼制度的运行成本。
假设有这么一个问题:将一辆明显被弃置的汽车拖走并作废品卖掉之前,我们是否要将此通知车主并听取他的意见。
如果汽车不是真正被弃置而是坏了或被盗了,那么争议还不很大,听取车主意见的成本相对于汽车的价值而言也是合适的;所以,也许像大多数法院所认定的那样,车主应该有权得到通知并提出意见。
但假设我们不谈弃置车辆而讨论违法停放的车辆。
由于汽车不可能被当成废物毁掉,所以剥夺的可能性就比弃置车辆情况下小得多。
由于通常判决汽车是否违法停放是很清楚的,所以错误的几率也就小得多。
然而,剥夺前听取意见的成本却是很高的。
如果在拖走汽车之前必须通知车主,那么他就会在汽车被拖走之前将之移至他处,拖走汽车的威慑效果也就被消除了。
所以,法院认为,在违法停放车辆的案件中,正当程序并不要求剥夺前的听证。
在民事诉讼中,选择诉讼还是和解,原告和被告究竟是以什么样的方式在选择呢?和解好像更符合双方的利益。
而用诉讼而非和解处理案件好像违反了以下原则:在交易成本很低的情况下,如果能达成对双方都有益的交易,那么双方当事人就应该进行交易。
于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法律争议并没有诉诸法庭而是以和解处理的。
这也就最大程度上符合了双方的利益。
但是正如任何契约一样,谈判成功的必要条件就是,存在着一个双方当事人能依之认识到协议会增加他们福利的价格。
由此,只有当原告在其损害赔偿妥协中愿接受的最低价格高于被告在其履行的损害赔偿义务中愿支付的最高价格时,和解谈判才会失败,从而只能进入诉讼程序。
虽然双方当事人间最低条件或保留价格——我们称之为和解有效范围——重叠区域的存在是和解的必要条件,但它并不是一个充分条件。
和解谈判是一个典型的双边垄断的例证。
诉讼发生的条件可概括为不等式。
J是原告胜诉情况下判决确定的数额。
Pp是原告估计的自己胜诉几率,Pd是被告估计的原告胜诉几率。
C和S分别是每方当事人的诉讼和解成本。
由于这一模型假设双方当事人都是风险中立,而且案件中的利益、诉讼成本和和解成本都是双方对等的,所以它是非常简单的。
诉讼的条件是:PpJ-C+S>PdJ+C-S,(1)我们可以将之改写成:(Pp一Pd)J>2(C-S)。
(2)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在诉讼情况下原告胜诉的几率有共识,那么不等式(2)的左边就等于零,案件就得到和解,因为在这种条件下的诉讼成本高于和解成本;更不容置疑的是,如果一方当事人比另一方当事人较为悲观而使(Pp-Pd)呈负数,那么案件也能得到和解。
总之,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对诉讼抱有乐观态度时,诉讼才可能发生。
那么,诉讼规则如果用这个公式去解释,它对和解的影响呢?审判前得文据披露,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掌握的信息能够充分交流而不是在法庭上才被披露出来的话,那么双方就会对案件的结果形成更准确的范围更小的估计。
确实,在大多数民事案件中,双方都在竭力的隐藏自己的有利条件。
这就像谈判一样,出其不意总是具有很大策略意义的。
而且,原被告双方也尽可能的将事情往有利于自己的一方面努力,以至于发生虚假信息,不愿意公开不利信息等。
例如在我所知道的意见房产争端案件中,就出现过,利用人际关系,临时办理虚假的房产证,以混淆视听,以换得胜诉。
这其实就又增加了第二类成本即诉讼制度的运行成本,法院需要更多的调查这些信息的真伪,并且在一些案件中需要使用强制手段使双方公开一些信息。
而造成这些情况的根本原因其实本质还就是第一类成本,错误的司法判决的成本。
被告提供虚假信息的花费,将远远小于其败诉后的赔偿,因此当有可能胜诉的话,就会不惜一切代价争取。
最后的问题是,什么时候才会发生和解?它可能发生在法律争端过程中的任何时间,包括提起诉讼之前和初审法院作出判决之后。
许多案件事实上是在审判的前夜达成和解的。
似乎是随着案件通过文据披露、其他准备阶段和开庭的进展,和解的可能将会上升,因为当事人会得到越来越多的有关审判可能产生的结果的信息,他们对结果的估计会越来越集中。
但这忽视了这一事实,即随着案件的进展,诉讼成本的增加会使和解成本下降。
所以说,随着事情的发展,公式中的各个变量都是在不断变化的。
作为一个动态的数据,这正好符合了人的思想是随着事情的进展发生变化的。
在法律经济学中,人并不是某种纯粹意义上的理性人,而只是一个普通人。
人们也许并不会上升到非常理性的分析一些事情,甚至有时候还会分析错误,但是现实是生活中的人们确实对每件事情都有自己的估计,并且这种估计都是在围绕着某些利益进行的。
并且,这个估计将影响到我们事情的抉择。
也许法律的目的是尽量减少社会的净损失,尽可能的资源充分利用。
但是顾及到每个人还是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也许公式化的分析,有一定的偏颇之处,但是这样能够更加直观、理性的分析,对于研究者来说是有相当的方便之处。
这里仅仅只是说了民事诉讼,但是对于其他法律来说,也是有一定的相通之处。
四、结语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法学强调从资源、效用、效率等经济观点分析法律,弥补了传统上只片面的关注生产关系与法律的关系的局限。
同时,该学说以定量分析为方法补充了习惯上的定性分析的不足,对某些特殊的法律部门和制度(如合同法、公司法等)的经济分析极具参考价值,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
尤其在当今中国的大背景之下,“效率”仍然是主旋律,减少法律制度运行中产生的成本和最大限度增加社会财富同样重要。
借鉴国外的经验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更理性直观的分析法律,使中国的法律能更健全的发展。
当然这本书,和我从小就有的,法律即道德的强制形式有着必然的冲突。
也许在人类社会中资源的合理利用有着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但是,我觉得,幸福不仅仅是物质,精神层面也很重要,传统的道德和传统法律的精神意义还是很重要的。
资源最大化不一定是幸福最大化,注重人内在的心理,还是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法律经济学不仅仅是让我对经济和法律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更让我对分析事物的方式方法有了全新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