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政策在刑事立法中的体现——以立法中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条款的修改为样本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宽严相济政策诠释

作者: 何显兵[1]
作者机构: [1]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10
出版物刊名: 江西社会科学
页码: 155-159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4期
主题词: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恢复性司法
摘要:宽严相济不仅是指导刑事司法的政策,也应当是指导整个犯罪预防与治理的政策。
处理未成年人犯罪要讲究"宽",主要是指惩罚的量应当更轻;处理未成年人犯罪要追求"严",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严密防范,而非严厉打击。
为此,警察应当介入未成年人前期越轨行为:建立未成年人社区文化活动等落实宽严相济的"严"所需要的配套机制,同时还需改革收容教养制度,大力发展工读学校教育,并将收容教育制度重塑为工读学校的强制入学教育制度等落实宽严相济的"宽"所需要的配套机制。
同时,在处理过程中,要注重恢复性司法的运用。
宽严相济视阈下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之完善

有 关措 施 以期 有效 地实 现惩 罚 和预 防 犯罪 则 ” 并 且通 过 《 成 年 人保 护 法 》 《 防 。 未 和 预
目 的 的方 略①。 事 政 策是 刑 事 立法 与刑 未 成 年 人犯 罪法 》 此 项 刑 事 政 策 上 升 到 刑 将
事 司法 的灵 魂 , 它对 于 一 个 国 家 的刑 事法 治 建设 具有 重 要意 义②。因此 , 有确 定 了 只 了法 律 层 面③。 在 新 时期 , 何更 好地 以 但 如 “ 宽严 相 济 ” 刑事 政 策 为指 导 确定 未成 年 人
以 此来 更好 地指 导 我 国未成 年人 司法 实践 , 实现 我 国对 未 成年人 犯 罪 的综合 治理 。
【 键 词 ]刑 事政 策 ; 关 宽严相 济 ; 成年 人犯 罪 ; 事 立法 。 未 刑 [ 作者 简 介 ]盂 穗, 河北 师 范 大学 法政 学院 法律 系讲 师 , 讼 法学硕 士 , 诉 主要 从 事 刑事 诉讼 法 学研 究 。 郭 晖 , 河北 师 范大 学 法政 学 院法律 系助教 , 学硕 士 , 法 主要 从 事 经 济
l
政 法 ・ 会 社
为 辅 ”宽 严 有 度 , 分 体 现 “ 轻 重 重 ” , 充 轻 的 1月实施 的最 高 人 民法 院《 于 审理 未成 年 关
刑 事政 策 理念 , 立 两极 化 的刑 事政 策 。 确 既 人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未 成 年人 犯 罪 的刑 事 政 策 . 能更 好 地 指 刑 事 立 法 的 价 值取 向 , 为 摆 在 我 们 面 前 才 成
导 未成 年 人 的刑事 立 法与 司法 。 我 国刑 事政 策 历来 坚持 “ 严结 合 ” 宽 的
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角看《刑法修正案(七)》

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角看《刑法修正案(七)》[摘要]《刑法修正案(七)》从公开征求意见到公布实施,不仅体现了平等、公开、超前等立法价值,而且也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长期司法实务中的结晶,是该刑事政策在立法上的具体化,一方面。
刑法修正案(七)将一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即“入罪”;另一方面,对一些犯罪行为根据其社会危害性的轻重,予以减轻或者加重处罚,即“别罚”。
该修正案弥补了刑事政策高度原則性、概括性和笼统性的不足,更加有利于打击和预防刑事犯罪。
维护社会正义。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刑事政策;刑事立法我国第七个刑法修正案于2009年2月28日正式通过实施,此次刑法修正案的出台,一个显著特点是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对刑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并补充修改后予以公布实施,充分体现了立法上的平等与民主原则。
此外,《刑法修正案(七)》之所以受到如此广泛的关注和好评,还在于在修正案通过实施之前,我国从预防犯罪、保卫社会、促进和谐的现实需要出发,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得到了法律理论界、实务界及普通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为《刑法修正案(七)》的顺利通过和实施作了很好的铺垫,进而使刑法修正案的通过水到渠成。
因而,刑法修正案(七)的通过实施,不仅能够实现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
而且使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仅对惩罚犯罪起到指导作用,而且具体化到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之中,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是刑事政策与时代发展需要的完美结合。
一、刑事政策与刑法修正案刑事政策的概念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费尔巴哈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和社会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原则的总和。
”我国也有学者主张:“我国的刑事政策是指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民主政权,为了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以至消灭犯罪,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根据我国的国情和一定时期的形势,而制定的与犯罪进行有效斗争的指导方针和对策。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除制度的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除制度的完善作者:黄淑惠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5期摘要《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免除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和累犯情节,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可以说已经在刑事立法的架构中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除制度。
然而一个制度的真正有效实施,需要一套相应的措施来支撑。
因此,对未成年人前科消除制度的相关实施措施进一步细化、规范尤为重要。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除犯罪记录封存作者简介:黄淑惠,漳州市人民检察院。
一、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除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合理性分析(一)立法现状《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
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规定“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中确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的重大举措,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合理性分析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进行消除有其合理性。
首先,因为未成年人年龄小,他们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没有完全形成,还未达到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认识、判断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比较弱,当其辨认和控制能力不强时,反映出的主观恶性比较小,对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
其次,未成年人处于成长阶段,本身具有很大的可塑性,通過正确的引导,更加能够让其实现其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者:李帅来源:《商情》2019年第25期[摘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它的适用已经取得良好效果,但也面临一些挑战。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成与内涵,再比较分析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严惩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联系和区别,最后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面临的挑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宽严相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和谐社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对过去刑事政策的总结与对发展和谐社会目标的任务而设立的。
它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继承与发展,又是对“严打”刑事政策的调整和反思;既传承着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古老思想,又与时俱进的顺应当今世界人权发展的潮流。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成宽严相济思想在中国的历史上很有渊源,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已经有了“慎行”、“轻刑”的思想,它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新中国成立后至今,我国治理犯罪的刑事政策经历了从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再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演变。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工作报告中详述了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成绩,出台了若干意见确保政策的贯彻实施。
这一系列重要举措使我国实现了从严打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过渡。
宽严相济作为现阶段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的地位确立。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宽严相济”其含义就是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进行教育和感化,注意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要坚持依法严惩,避免受轻刑化思想影响,一味从宽。
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要正确把握政策要求,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从宽和从严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我国的死刑制度——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的 ,死 刑不 是控制 和 预防犯 罪 的最重 要 的和唯一 的
手段 。
少适 用死刑 的罪 名 ,有人认 为 削减 这些 罪名 的实践 意 义不大 。笔 者认 为 ,削减这些 死 刑罪 名虽 然不一
少 ,有 6种 之 多 ,其 中 ,非暴 力犯 罪 的死刑 数 量达 8 4 种 , 占全 部 死 刑 罪名 的6 .%。… 4 47 而从 世界 范 围
刑 ;进一步落实坦 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对虽不具有 自 首情节 ,但能够如实供述 自己罪行 的犯罪分子 ,
可以从轻处罚等等 ,这些新增的刑法制度充分体现 来 看 ,截 至20 年4 0日,已经 有 18 国家 在法 0 9 月3 3个
民法院最终收回死刑复核权 ,再到今天的减少死刑 罪名 ,缩小死刑适用范围,标志着我国在人权保障
公 安 法 治 研 究SONESU YDW TYPLER^L UOUlCIN^ C T
领 域 已经取 得 了重大 进步 ,凸掘 国家对 生命权 的 尊
重 。虽然这 次 削减 的死刑 罪名 大 多是司 法实践 中很
刑 以剥夺犯罪分子 的生命为内容 ,在5 主刑 中属 种 于最严厉 的刑罚方法 ,因此又被称 为生命 刑 、极
的刑罚 方法 ,对 于打 击犯 罪 、维护 社会 稳定 发挥 了
宽严相济 ,作为我 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 ,其 刑。从古至今 ,在世界范围内,死刑作为一种重要
该宽则宽 、当严则严 、宽严相济 、罚 当其罪。我国
是 大势 所趋 。 “ 留死 刑 、限制 死 刑 ,坚持 少杀 、慎 杀 ,防 保
了对此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 的打击力度 ;对判
处 死 缓 和 无 期 徒 刑 罪 犯 的减 刑 、假 释作 了 严 格 规 范 ;对数 罪并 罚执 行期 限作 了调整 ;将 醉酒 驾 车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法修改

( ) 法修 正案没 有改 变长期 以来 的“ 罪化 ” 一 刑 犯
和 “ 刑 化 ” 向 重 倾
近年来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的历次修正更
合 司法 规 律 的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和 深 刻 的政 治 要
转型 时期各 方 面利益 冲 突 比较 突 出 ,刑 事案 件也 急
剧增 加 。党和 国家根 据转 型时 期社会 治 安形 势严 峻 的实 际 , 严重 危 害社会 治安 的犯 罪制定 了“ 重从 对 从
求 , 刑事 立法 和执 法 的灵魂 。 和 国家 提 出宽严 相 是 党 济刑 事政 策之 后 , 要使 之法 律 化 。 就 首先 要在 刑事 立 法上 体现 该政 策 , 其 成为 司法 的根 据 ; 使 其次 在 司法 过程 中严 格依 据法 律规 定 ,在法 治 的框架 下 实施 该
建 和谐 社会 的需 要 , 适应 社会 发展 的需 要 , 正是 因 为
这 样才提 出了宽严 相济 的刑 事政 策 。 宽严 相 济刑事 政 策是我 们党 和 国家在 长期 同敌 对 势 力 和犯 罪 分子 进 行 斗 争 中形 成并 逐 步 完善 的 , 是执法 实践 经验 的总 结 。 2 纪 8 自 0世 0年代起 , 国 我
20 0 9年 l 0月
中共 山西省 委党校 学报
A a e cJu l f h n i mvn il 0 c d mi o ma a x 0S P iea C mmie 缸 yS h o f P. t eP t c o l C 0 C.
Oc . 0 t 2 09
第 3 2卷 第 5 期
用党 和 国家 的刑事 政策 。宽 严相 济是 我 国现 阶段 惩
政 法 机关要 善 于运用 宽严 相济 的刑事 政策 ,最大 限
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摘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司法政策。
本文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内涵、贯彻的必要性,以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实现路径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着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整体效果,“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当前打击犯罪、应对犯罪战略的理性选择。
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刑事法治理念,有利于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概说刑事司法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和措施,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宽严相济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
“宽”基本内涵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即该轻而轻、该重而轻。
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的应有之意,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或坦白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的,在本应判处重刑的情况下判处轻刑。
“严”基本内涵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
严格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严肃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
“济”基本内涵有三层含义:一是以宽济严、以严济宽。
刑罚的宽与严是相对的,例如死缓相对于死刑立即执行而言是一种宽缓的处理;但死缓相对于无期徒刑而言又是一种严厉的处理。
二是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宽,不能宽大无边;严,不能严厉无比。
三是宽中有严、严中有宽。
宽和严虽有区别,但是既无绝对的宽又无绝对的严,应当宽严并用。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的,是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
在新时期,新的执法理念下,打造和谐社会不能仅靠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司法文明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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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 0多年的刑事立法、 司法中得到贯彻 。2 0 1 1 年5 月 1日 起生效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修正案( 八) 》 和
2 0 1 3 年1 月1 号开始实施 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 法》 为我 国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提供 了一个具体的
视 角, 在这 一发展 中我 们 可 以窥 见 由古代 法律 继承 而来 的“ 宽 严相 济” 原 则在 现 实中、 尤其 是在 热 点社会 问 题 的刑事 立 法上有 着怎样 的体现 。为 了分析 这一 问题 , 笔 者 选取 了第四 、 第六 、 第七 、 第八 修 正案及 相 关 司
第3 4卷 第 3 期
2 0 1 3 年 3月
赤 峰 学a r l o f C h i f e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S o c . S c i )
Vo 1 . 34 No. 3
.
、
源 于传 统文 化的 “ 宽严 相济 ” 原则
纳入 法律 体 系内 , “ 宽严相 济 ” 理论 就使 得法 律更 多 地体 现 为规则 与世情 的协 调 , 而给 法律 本身 带来 更 多人 本 主义色 彩及 完善 空 间。 二、 刑事 立 法 中“ 宽 严相 济” 原 则的适 用 我 国最高 人 民法 院 于 2 0 1 0年 2月 8日发布 了
法解释 中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条款 的相关 内容进行分析 , 试 图理清源于古代法律思想的“ 宽严相济” 原则在 如今的刑事立法中有着怎样的适 用性和实践性。 关键词 :宽严相济; 刑事立法 ; 未成年人犯罪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2 4
一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6 7 3 — 2 5 9 6 ( 2 0 1 3 ) 0 3 — 0 0 9 3 — 0 4
一
《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文件 , 对 刑事立法和刑事审判 中的“ 宽严相济” 原则 的落实 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在这一文件中, 对于未成 年人 犯 罪 , 将“ 是 否 属 于初 犯 , 归 案 后是 否 悔 罪 , 以 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 作为重点因素 纳入 考量 标准 , “ 坚持 ‘ 教 育为 主 、 惩 罚 为辅 ’ 的原 则 和‘ 教育 、 感化 、 挽救 ’ 的方 针进行 处理 ” 。 使得 未 成年 人 的犯 罪 问题被 提升 为关 注 的焦点 , 对 刑事立 法和 刑事 司法 的标准 都提 出了要 求 。 2 0 1 2 年3 月1 4日通过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 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的诉讼程 序, 其中第 2 6 6 条第一款规定“ 对犯罪 的未成年人 实行教育 、 感化 、 挽救的方针 , 坚持教育为主 、 惩 罚 为辅 的原则 。” 这一规 定从 诉讼 法层 面上 规定 了未 成年犯罪的“ 宽严相济” 的刑事政策。 未成年人犯 罪一直是全球热议 的问题 , 1 9 8 5 年 《 联合 国少年司法最低 限度标准准则》 ( 《 北京规 则》 ) 、 1 9 9 0 年《 联合 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 ( 《 利雅得
具有 普适性 。更 重要 的是 , 由于将 人这 一 主观 因素
准则》 ) 都规定 了未成年人 的犯罪与矫正的相关标 准。 因此 , 不论是出于理论要求还是社会需要 , 对未
成 年 犯罪 的关 注都 代 表 了刑 法发 展 历 程 的一 段 重
要 进展 。 三、 未 成年 人刑事 责任 的“ 宽严相济 ” 政 策
终 形 成 封 建 社会 “ 礼法统一 、 宽严适 度” 的刑 法 传 统。 这 一 原则 中蕴 含 的普 适 性 和独 特 性 是 它 的不 可忽 视 的两个 方面 : 法 的本质便 是 公正 与公 平 , “ 刑
也, 平之如水 , 从水 ; 滇, 所 以触不直者去之 , 从去” ( 许慎《 说文解字》 ) ; “ 宽严相济” 的德治思想则强调 了要 按适 度 的行为 准则行 事 , 从 本 源上 和 实践 上都
从 孟母 “ 断织 喻 学 ” 到 陶侃 之母 教 授 “ 光 阴 如
梭” , 从 教育 理念 到社会 治理 再 到政 治律令 , 中国传 统文化的“ 中庸 之 道 ” 总是 在 一 张一 弛 间体 现 着 其
深刻的洞见能力。老子 曾云: “ 天下莫柔弱于水 , 而 攻 坚强 者莫 之能 胜 , 以其无 以易 之 。 弱 之胜 强 , 柔 之 胜刚 , 天下莫不知, 莫能行。 ” ( 《 道德经》 ) 子产亦云: “ 夫 火烈 , 民望 而畏 之 , 故鲜死 焉 ; 水懦 弱 , 民狎而 玩 之, 则多死焉 , 故宽难。” ( 《 左传 ・ 昭公二十年》 ) 《 周 易》 中也秉承正言若反 、 阴阳调和的理念 。 正 是这一 系列 传承 自中 国传 统 思想 家 的观念 , 影响了我国古代文化中的“ 和谐” 价值观 , 才在孔子 的睿 智下 被 进一 步 阐释 为 “ 政 宽则 民慢 , 慢 则 纠之 以猛 ; 猛 则 民残 , 残 则施 之 以宽 。宽 以济猛 , 猛 以济 宽, 政是 以和” ( 《 左传 ・ 昭公二十年》 ) , 而 日渐成为 项 德 治为 主 的社 会治 理原则 , 并 在 西汉 中后 期之 后发展成为“ 德主刑辅 、 礼刑并用” 的基本策略 , 最
Ma r . 2 01 3
“ 宽严相济 ’ ’ 政策在刑事 立法 中的体 现
以立法 中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条款 的修 改为样本
步 洋 洋
( 中国政法大学 研究生院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 0 0 0 8 8 ) 摘 要:我国 1 9 7 9 年《 刑法》 第1 条 即明确地将“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政策作为刑法的立法依据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