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通讯行业规章制度范本

通讯行业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讯行业的管理,规范通讯市场秩序,保障通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通讯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和通信设施建设者。
第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和通信设施建设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障通信安全,保护用户隐私。
第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和通信设施建设者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确保通信设施的正常运行和通信服务的优质高效。
第五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通讯行业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通讯市场秩序,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通信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六条通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通信发展规划,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通信设施建设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通信设施建设的合法性。
第八条通信设施建设者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通信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九条通信设施建成后,应当依法进行验收、调试和运行维护,确保通信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其所经营的通信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通信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通信服务与管理第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提供规范、公平、透明的通信服务。
第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体系,提供用户咨询、投诉、障碍申告等服务,及时解决用户问题。
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尊重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强迫用户使用其服务或者限制用户使用其他通信服务。
第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不得泄露、篡改、删除用户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通信服务质量管理,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价,提高服务质量。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领域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规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行业及编号代码是:化工(HG)、石化(SH)、黑色冶金(YB)、有色金属(YS)、黄金(YS)、建材(JC)、稀土(XB)、机械(JB)、汽车(QC)、船舶(CB)、航空(HB)、轻工(QB)、纺织(FZ)、包装(BB)、航天(QJ)、兵工民品(WJ)、核工业(EJ)、电子(SJ)、通信(YD)等19个大行业和信息化的行业标准。
第四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遵循“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标准制定应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产业推进、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科技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负责行业标准计划编制、标准批准发布以及综合协调与监督指导工作。
相关司局等单位分别负责所管领域标准的项目计划建议,标准起草、审查、报批、出版、复审、修改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业标准制定工作应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机构和标准化技术组织的作用。
第二章标准立项第七条行业标准立项,由相关司局等单位根据所管领域的工作实际,提出行业标准制定立项建议。
第八条行业标准的范围、标准性质等按现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标准立项建议内容包括:(一)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项目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和重点等);(二)标准项目汇总表;(三)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科技司收到标准立项建议后,负责归类、汇总,并公开征求意见,并统筹协调和审查后,下达标准计划。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要调整,应填写《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按标准立项程序办理。
通信工程行业管理规章制度

通信工程行业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信工程行业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通信工程行业企业及从事通信工程业务的单位、个人,依法承担通信工程建设、运营等活动。
第三条通信工程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规章制度要求经营,保障工程质量,确保用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通信工程企业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维护通信市场秩序。
第五条通信工程企业及从事通信工程业务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保障通信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通信工程企业应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
第七条通信工程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激励员工发挥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通信工程企业应加强与其他相关单位的协作,共同推动通信工程行业的发展。
第九条通信工程企业应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同维护通信市场秩序。
第十条通信工程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一条通信工程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建立项目管理制度,规范工程建设流程。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
第十三条通信工程企业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项目按时、优质完成。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的验收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通信工程企业应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好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以备查阅。
第四章质量安全管理第十六条通信工程企业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制定和落实质量管理方案,保障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通信工程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对施工现场和设备的安全检查,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第十八条通信工程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施工安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2.11.27•【文号】工信安字[2012]113号•【施行日期】2012.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安字[2012]113号)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为加强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管理工作,现将《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的制定(含修订,以下同)程序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工信厅科[2009]8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制修订工作补充规定》(工信厅科[2011]137号)等,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规定了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化工、石化、黑色冶金、有色金属、黄金、建材、稀土、机械、汽车、船舶、航空、轻工、纺织、包装、航天、兵工民品、核工业、电子、通信等19个行业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范围包括:基础标准、安全管理标准、安全技术标准。
下列事项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一)安全管理有关术语、符号、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和要求;(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含组织要求、制度要求);(三)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检测、检验、销毁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四)安全生产规程和岗位安全管理要求;(五)应急救援规则、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六)安全教育培训规则、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七)建设项目安全评价与审查技术规范;(八)安全检查的通则、导则等技术规范;(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技术要求。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解读(2020)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解读(2020)2020年8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5号)。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同志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问: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答:标准化工作是实现工业转型升级、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基础,也是促进产业发展壮大、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抓手。
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以来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不断完善行业标准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行业标准制定的新要求,需制定《办法》进一步明确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职责,细化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程序和要求。
问:《办法》制定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答:制定过程中,我们高度重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
一是对现有行业标准制定工作进行总结和梳理,听取专家意见,研究形成《办法(草稿)》;二是书面征求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专业机构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召开相关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专业机构等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四是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了《办法(草案)》。
2020年7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
8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办法》。
《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办法》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
明确《办法》适用于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制定活动。
为了确保标准制定质量,建立各方参与机制,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相关管理,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起草、技术审查、复审、修订等具体工作,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和标准化专业机构等机构承担行业标准制定相关工作。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行业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行业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业标准定位及范围)行业标准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责,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行业标准重点制定本行业领域的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
下列情况不应当制定行业标准:(一)已有国家标准的;(二)一般性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要求;(三)跨部门、跨行业的技术要求;(四)用于约束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部的工作要求、管理规范等。
第四条(行业标准效力)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基本要求)制定行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保证行业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六条(技术要求)行业标准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应当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禁止在行业标准中规定资质资格、许可认证、审批登记、评比达标、监管主体和职责等要求,利用行业标准实施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增加市场主体义务,增加政府部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权力的行为。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行业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七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行业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建立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行业标准工作管理和信息公开。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业标准制定、实施、复审等管理工作,及时将行业标准制定情况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协调机制)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在行业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解读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解读工业通信业是指以工业化方式生产、快速传输、处理、存储信息,以满足工业领域应用需求的一类产品和服务。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工业通信业在工业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标准化管理办法对于保障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下面我们将对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一、标准制定的原则和规范标准是产品和服务的窗户,标准化制度是工业通信业发展壮大的基石。
制定标准应该遵循“科学性、实用性、公正性、管理性、先进性”的原则。
标准的制定应该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制定标准应该根据工业通信业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应用要求,指导和规范产品的生产和服务的提供。
二、标准制定的程序和方法标准制定应该围绕技术、产品和服务三个方面来进行。
程序包括起草、考核、评论、评审、审批、公布等环节。
标准起草由一个起草组织负责,必须经过一定的论证与考核,最终由行业标准化组织进行审批和公布。
标准制定的方法包括文献资料法、询问法、实验研究法、统计分析法等。
三、标准修订和废止标准制定是一个精细的工程,然而,由于制定标准的环境和条件都是在不断发生变化和更新的,因此标准也需不断修订和更新。
标准进行修订时,应该从行业发展、技术变革、市场需求、质量管理等方面出发,才能更好地满足用户需求。
当标准由于多种原因不再适用时,应该及时进行废止。
在标准修订和废止过程中,要进行必要的公告、征求意见等环节,确保标准更新和修订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标准化的管理和评价标准管理和评价是标准化工作和制度的有机补充,也是保障工业通信业标准化管理质量和效益的关键。
标准管理和评价包括标准化规划、标准化培训、标准化服务及标准化管理体系等。
通过标准化管理和评价来推动工业通信业标准管理工作,提高标准管理的档次、标准化的实效,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进步。
总之,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是工业通信业标准化发展的重要保障,应该加强对其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其在工业通信业中得到更好的落实和贯彻。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附件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领域的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规范行业标准制定的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备案、出版、复审、修订和修改等行业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行业标准制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四条行业标准重点制定基础公益类标准,以及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类标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进行业标准化军民融合和资源共享,鼓励在行业标准制定中考虑国防和军队建设需求,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
支持围绕融合发展的新兴技术领域,联合开展行业标准制定。
鼓励将属于产业发展重点领域或基础公益类的团体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所辖行业标准制定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行业标准制定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企业、标准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负责本行业(领域)的行业标准制定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等(以下简称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所属领域的行业标准项目提出、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复审、修订和修改等工作。
第三章立项第十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均可提出行业标准立项建议。
标准化技术组织对行业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审查,将行业标准立项建议审查情况及相关材料报送受托机构;没有对应受托机构或涉及多个受托机构的,可以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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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5号《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程序,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制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行业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充分协商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四条制定行业标准,应当重点围绕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
涉及融合发展的新兴技术领域的,支持联合制定行业标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行业标准制定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专家组等单位和组织(以下统称标准化技术组织)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所属领域行业标准起草、技术审查、复审、修订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和标准化专业机构等(以下统称初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行业标准制定相关工作。
第二章立项第八条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业标准制定或者修订的立项建议。
提出立项建议,应当书面说明制定或者修订行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等内容。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对立项建议进行论证评估。
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围绕有关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研究,对标准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形成评估意见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需要提出行业标准制定或者修订项目。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立项建议、评估意见和初审意见进行研究,制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
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立项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制定并公布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主要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内容。
行业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
第十二条标准化技术组织在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执行中需要对项目作合并、撤销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向对应初审机构提出,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第三章起草和技术审查第十三条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行业标准起草的组织工作,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形成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第十四条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由标准化技术组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和研究,填写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形成行业标准送审稿,报送标准化技术组织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标准化技术组织对行业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形式。
对经济技术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多的行业标准,应当会议审查。
会议审查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审查结论和参加会议人员情况等。
函审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组织填写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形成函审结论。
第十六条行业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的,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4。
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方为技术审查通过。
第十七条行业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外的标准化技术组织进行技术审查的,一般应当组织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审查。
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起草人所在单位成员应当回避。
参加投票专家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方为技术审查通过。
第十八条行业标准送审稿通过技术审查的,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根据审查结论进行完善,形成行业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等报批材料;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根据审查结论修改后,再次报送标准化技术组织进行技术审查。
行业标准涉及专利问题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报批材料应当就行业标准是否涉及专利以及相应处理意见作出说明。
第四章批准和发布第十九条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将行业标准报批材料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行业标准报批稿予以批准,编号并公告发布。
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组织行业标准的出版和备案,推动行业标准文本向社会免费公开。
第五章复审和修订第二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制定并公布行业标准复审计划。
第二十四条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根据复审计划对行业标准进行复审,提出复审结论建议,形成复审材料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行业标准复审结论建议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
复审结论建议为废止的,应当对废止的理由重点说明。
第二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标准复审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
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发布复审结论。
第二十六条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行业标准再次出版时,应当在封面上标明复审信息。
对复审结论为修订的行业标准,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进行少量修改能够符合当前科技水平、适应产业发展需求、满足行业管理需要的,可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式样和内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公布和调整。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0年8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5号)。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同志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问: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答:标准化工作是实现工业转型升级、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基础,也是促进产业发展壮大、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抓手。
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以来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不断完善行业标准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行业标准制定的新要求,需制定《办法》进一步明确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职责,细化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程序和要求。
问:《办法》制定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答:制定过程中,我们高度重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
一是对现有行业标准制定工作进行总结和梳理,听取专家意见,研究形成《办法(草稿)》;二是书面征求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专业机构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召开相关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专业机构等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四是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了《办法(草案)》。
2020年7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
8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办法》。
《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办法》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
明确《办法》适用于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制定活动。
为了确保标准制定质量,建立各方参与机制,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相关管理,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起草、技术审查、复审、修订等具体工作,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和标准化专业机构等机构承担行业标准制定相关工作。
二是确定行业标准制定原则和重点。
行业标准制定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充分协商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制定行业标准,重点围绕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制定。
涉及融合发展的新兴技术领域的,支持联合制定行业标准。
三是规定标准立项程序。
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业标准立项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标准化技术组织对立项建议进行论证评估提出评估意见,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和标准化专业机构对评估意见进行初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立项建议、评估意见和初审意见研究形成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制定并公布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四是细化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要求。
标准化技术组织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具体负责行业标准起草,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标准起草工作组结合社会公众意见形成送审稿,报送标准化技术组织进行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两种。
标准起草工作组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形成报批稿和编制说明等报批材料。
五是完善批准和发布要求。
为了确保审查质量,《办法》对行业标准报批稿设定了两层审查: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或者标准化专业机构初审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处理完毕的行业标准报批稿予以批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行业标准出版和备案,推动行业标准文本向社会免费公开。
六是规范复审和修订程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制定行业标准复审计划。
标准化技术组织根据复审计划对行业标准进行复审,提出复审结论建议。
复审结论建议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复审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公告发布复审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