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职工家庭购买政策性住房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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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政策性住房的报告

关于清理政策性住房的报告

黄梅公司关于清理政策性住房的报告
2015年12月,根据省委组织部下发的《关于清理规范领导干部多占政策性住房的通知》(鄂组通〔2015〕66号)要求,我公司迅速组织专班对公司领导干部及职工家庭违反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购买承租两套及以上政策性住房的行为进行了集中排查。

经排查,我公司领导干部没有违规多占政策性住房的情况发生。

现根据省委组织部进行“回头看”的工作要求,公司再次对干部职工违规多占政策性住房进行了排查清理。

目前公司干部职工未发现有新增多占政策性住房的情况,没有应报但未报违规多占政策性住房的情况。

特此报告。

湖北鄂旅投黄梅禅宗文化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2日。

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细则

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武政[1999]10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后,按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有关政策,由单位向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发放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

第三条本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下列职工均属于住房补贴对象:(一)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无职工”);(二)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虽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三)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第二章住房现状认定第四条下列住房核定为职工已租住或购买的公有住房:(一)职工及其配偶按政府规定租金承租的公有住房;(二)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价格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三)职工及其配偶按政府解困政策购买的解困住房;(四)职工及其配偶按低于(等于)综合成本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五)职工及其配偶自行转让、赠与、过户给他人的原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六)职工及其配偶居住已故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七)职工及其配偶获得货币补偿的被拆迁的公有住房。

第五条下列住房不核定为职工已租住或购买的公有住房:(一)职工及其配偶购买的商品房、私房和以政府定价个人全额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二)职工及其配偶自建的住房(周边城区除外);(三)职工及其配偶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四)职工及其配偶以市场价购买使用权的公有住房;(五)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房。

第六条特殊住房情况的核定:(一)职工及其配偶历次分房,累计分房面积达到或超过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享受住房补贴。

(二)职工及其配偶原已享受单位发给的购(建)住房补助的,应按《办法》规定计算住房补贴,与发给的购(建)房补助相抵,按不足部分计发住房补贴。

干部职工住房申请报告

干部职工住房申请报告

干部职工住房申请报告尊敬的领导:我谨代表我所在的单位,向您提交一份关于干部职工住房申请的报告。

一、申请背景随着我单位的发展和壮大,干部职工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目前我单位的住房条件相对较为紧张,许多干部职工需要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干部职工的住房问题,提高干部职工的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我们特向您申请单位提供住房。

二、申请内容1、申请单位提供住房的数量和面积:我们计划申请提供一定数量的住房,以满足不同层次干部职工的需求。

具体数量和面积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2、申请单位提供住房的位置和环境:我们希望申请的住房位于交通便利、环境优美的地方,以便干部职工能够更好地工作和生活。

3、申请单位提供住房的配套设施:我们希望申请的住房能够配备齐全的配套设施,如厨房、卫生间、客厅、卧室等,以满足干部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4、申请单位提供住房的管理和维护:我们希望申请的住房能够得到妥善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干部职工能够安心居住。

三、申请理由1、提高干部职工的生活质量:通过提供住房,可以解决干部职工的住房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

2、促进单位的发展:通过解决干部职工的住房问题,可以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我们的单位,促进单位的发展。

3、增强单位的凝聚力:通过提供住房,可以增强干部职工对单位的归属感和凝聚力,提高工作效率。

四、申请承诺我们承诺将认真履行申请承诺,确保申请的住房得到妥善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干部职工能够安心居住。

同时,我们也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监督工作,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

五、申请附件为了更好地说明我们的申请情况,我们附上了相关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

如有需要,请领导查阅。

最后,我们再次感谢领导对我们申请的关注和支持。

我们相信在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我们的申请一定会得到批准并顺利实施。

关于政策性住房信息申报问题的答复

关于政策性住房信息申报问题的答复

关于政策性住房调查摸底各单位反映问题汇集及解答(一)福田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政策性住房调查摸底各单位反映问题汇集及解答(一)1、请问已购政策性住房已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人员为什么还要填报已购政策性住房信息申报表?答:已购政策性住房面积达标情况随着个人级别(职级、薪级)变动会发生变化。

按现级别(职级、薪级)达标,若今后个人级别(职级、薪级)晋升后就可能出现不达标情况。

因此,按全市政策性住房申报的做法,已达标工作人员要诚信申报,之后还要进行核查,确定政策性住房信息,以便在今后级别(职级、薪级)晋升后尽快调整房补。

2、请问符合条件的人员对自己的政策性住房情况掌握不准确如何处理?答:个人诚信申报政策性住房信息,单位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并签字加盖公章确认。

如情况不准确,可先进行申报。

申报结束后,我办将用半年左右的时间组织开展政策性住房核查工作,政策性住房面积以核查结果为准,如届时职工有异议,可申请再次核查。

3、本人于2004年11月与丈夫一起购买了社会微利房(地址:XX区XX花园 2 栋503房),后于2010年到市住宅局缴纳相关费用后,转成红本。

请问本人的房子性质仍属于政策性住房,本人仍属于政策性住房的权利人吗?答:根据深圳市住建局下发的《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187号文)界定的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限价商品房。

该房产属于此类,属于政策性住房,该问题中的夫妻二人均为政策性住房权利人。

4、未享受政策性分房的公职人员,均按30年计算缴存住房补贴,但是军转干部如何计算时间,是否将兵龄时间全部扣除?如果这样,很不合理、不公平,希望相关部门予以考虑。

答:未享受政策性分房的工作人员,是按在本市(区)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在职在岗的工作年限缴存,最长工作时限不超过30年(360月),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住房补贴政策

住房补贴政策

住房补贴政策住房补贴政策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住房补贴如何计算?1、按月补贴:按月补贴额=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年度月购房补贴系数。

其中标准工资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年度月购房的补贴系数为0.66。

2、一次性补贴:一次性发放房补贴额=(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度月购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十(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往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其中年度工龄补贴额为13元。

3、差额补贴:差额补贴额=(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其中年度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

延伸阅读:住房补贴政策问答 1.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后哪些职工可以申请住房补贴?答: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那些在实物分配住房体制下已经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面积达到了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是不能领取住房补贴的。

2.什么是无房职工,什么是住房未达标职工?答: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的职工。

职工个人出资全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且未享受过其它福利房,也算无房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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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漏报个人重大事项家庭重要资产情况说明篇一: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201X年新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本表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报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报告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审签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审签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X年1月制填表须知1.本表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书写要工整,并在封面上签名,填报日期具体到日,填写不下时可以另附页。

填写前请认真阅读本须知和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

2.领导干部须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对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3.新的符合报告条件的领导干部首次填报时,应当如实填写截至填报时的现状。

4.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不需要单位负责人审签。

属于上一级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由所在地方(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审签。

5.报告人应当将本人的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

6.每年1月进行年度集中报告时,领导干部本人的“基本情况”和表(一)“第3项”、表(二)“第1项、第2项”应当如实填报上一年的总体情况,表(二)“第4项”应当如实填报填表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持有情况,其他事项均填写“变化情况”。

7.本表中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所有子女(含养子女和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既包括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也包括未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

8.本表中“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未成年子女是指不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劳动能力或者无收入,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等。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

衢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分配机制,建立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和《衢州市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目的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在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多种形式的职工住房补贴制度,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推进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

第三条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三)坚持对新老职工实行不同的住房货币分配办法,平稳过渡。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四条实施范围: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第五条实施对象:实施范围内无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在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在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政府派驻外地办事机构工作的职工。

本办法所指的无房职工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本人和配偶均未购买过公有住房、解困房、安居房;本人和配偶均未租赁公房(或已退出所租公房);本人和配偶均未参加过集资建房;本人和配偶在公房拆迁时均未按优惠价购房或未享受过货币补贴;本人和配偶均未享受过货币安置或货币补贴购房的待遇。

符合上述条件,但有私房(含继承的私房、自购商品房)的职工,可列入补贴对象。

本办法所指住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是指职工家庭已购买公有住房、解困房、安居房,参加集资建房,在公房拆迁时按优惠价购房或享受过货币补贴,享受货币安置或货币补贴购房待遇等(以下统一简称“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建筑面积(包括阳台、储藏室面积),未达到职工住房相应补贴面积标准。

第六条对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且面积已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不发住房补贴。

已在本地或异地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职工,不得以放弃原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为由作为无房户申领住房补贴。

集资建房政策解读

集资建房政策解读

集资建房政策解读集资建房是职工享受房改政策的重要形式之一,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即享受了房改政策。

什么是集资建房?答:集资建房是指,利用单位自有土地,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由职工与单位签订集资建房协议合同,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建房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的政策性住房。

2、单位集资建房购买对象有哪些?答:单位集资建房购买对象是单位内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以及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

3、享受房改优惠售房和集资建房政策有哪些具体规定?答:《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4、哪些情况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答:《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26号)规定:“凡参加单位公房优惠出售、集资合作建房以及享受解危解困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以及租住单位公房等均属享受了房改优惠政策。

对于已享受房改优惠售房政策,又参加单位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资建房的,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

”自治区纪委《关于清理纠正干部住房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新纪办〔2004〕5号)规定:“单身职工双方在婚前分别按房改政策参加房改购房的,结婚后应按照国发〔1994〕43号文件精神清退一套住房;夫妻双方参加房改购房后离异的,其已经享受了国家房改优惠购房政策,不应再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丧偶职工重新组成家庭的(含单方丧偶),双方在婚前分别购买的房改房不列入重复享受房改政策范围;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领取了住房补贴的,到地方单位又享受房改政策住房(包括享受福利租金、单位集资建房、单位优惠售房)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

已将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交单位住房资金专户的除外;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已在地方享受了房改政策购房,军队干部又在部队享受福利租金的住房或退役时领取住房补贴的,均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通过单位在土地、材料、资金等方面资助自建住房,又享受房改政策住房的,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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