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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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历程回顾

11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历程回顾

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历程回顾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启动,伴随股份制经济的发展,形成中国资本市场的要素开始出现。

在这个阶段,源于中国经济转轨过程中企业的内生需求,中国资本市场开始萌生。

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深圳证券交易所试营业,结束了新中国没有正规证券交易所的历史,是中国经济由计划向市场转轨过程中的一次重大尝试,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从零起步。

二十多年的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经历了由探索到逐步推广、由起步到快速发展、由不成熟到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使我国基本完成了由资本穷国向资本大国的转变,并向资本强国迈进。

一、资本市场萌芽孕育阶段新时期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80 年1 月中国人民银行抚顺支行新居办事处向当地红砖厂成功发售280 万股,每股1 万元的“红砖股票”,它的发行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中意义重大,标志着新时期中国股票市场的萌芽。

1981 年,我国首期国库券发行,标志着新时期中国债券市场的萌芽。

可以说,“红砖股票”和首期国库券的发行把我国资本市场的建设推上了新的历史舞台。

随后在1982-1985 年短短的四年间,广州、北京、上海等地企业不断出现在国企中或公开发行股票的现象。

其中,影响较大的两次股票发行是上海“飞乐音响”和“延中实业”股票的发行。

1984 年11 月18 日,上海飞乐音响以每股50元,向社会公开发行1 万股股票;1985 年1 月14 日,上海延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每股10 元,分别发行法人股5 万股和个人股45 万股。

这两次股票发行被海外誉为中国改革开放的信号。

在此阶段,由于受各种条件的制约,人们对股票、股份公司等认识不充分及其它一些原因,股票和国债的发行规模较小,发行企业的数量极其有限。

而且,只有一级发行市场,没有二级流通市场。

另外,一些企业以“股票”之名发行,实际发行的却是有固定期限和有提前兑现的选择权“企业债券”。

但在这一阶段,我国资本市场的种子已经萌芽并开始逐渐发育。

解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解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IPO新政:“四取消三抬高”——解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主持人:胡明本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参加人:房立棠本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冯利辉本所重级并购法部主任王波涛本所公司法律部主任曹钧本所证券法部主任徐鹏本所证券法部副主任胡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第17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此举标志着一年之久的新股发行重新启动,中国股市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将全部可以上市流通,而《管理办法》则进一步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程序及信息披露等问题进行了细化及规范。

新股发行的再启动,将使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高效配置市场资源等重要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并将给国内股市带来许多优质的上市公司,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机会和可观的投资回报。

所以,本期法律圆桌特别邀请所内公司上市业务的专业律师一起解读和分析《管理办法》。

请大家畅所欲言。

取消了股票发行需间隔一年以上的规定房立棠:修订前的《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两次股票发行需间隔1年以上,因此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1年内增资扩股存在法律障碍。

而新的《公司法》、《证券法》取消了两次股票发行需间隔一年以上的规定,《管理办法》因此也不再对发行人发行上市前12个月内通过扩股引进新股东设置禁止性条款。

王波涛:取消这一规定,有利于企业在发行上市前根据自身情况引进战略投资者,也符合国际惯例。

但是,由于其发行前认购的股票价格往往低于公开发行价格,确实存在新进股东在短期内博取上市溢价的可能性,这与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初衷相违背,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

因此,对于此类股东认购的股份应有较其它发行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更长的禁售期要求。

我们寄希望于证券交易所在《上市规则》中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在IPO过程中如何判定董事、高管发生重大变化情形之研究

关于在IPO过程中如何判定董事、高管发生重大变化情形之研究

关于在IPO过程中如何判定董事、高管发生重大变化情形之研究在公司IPO的反馈问题中,会有一个较为普遍的关注点,即“发行人近三(两)年董事、高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证监会对于发行人最近三年(创业板为两年)年内,董高人员对公司的持续治理、经营有一个稳定性、持续性的要求。

此要求,主要规定在以下两个法律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05.18)第十二条之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5修正)第十四条之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以上两条规定均列于各自的第二章“发行条件”,意即发行人最近三(创业板为两年)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将不满足IPO的发行条件。

但是,上述规定中,只是指出发行人最近三(两)年内不得有“重大变化”,而对于何为“重大变化”却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因此,本文尝试从实务中寻找经验,总结出结论,以供参考。

一、一般的认定原则其实,在2002年,证监会曾发布过一个文件对与本文中“董高人员”相类人员的定义,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后第19稿,2002/7/15),该文第一条规定: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其经营资产和业绩的主体部分必须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至少三年。

本条所称同一管理层是指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核心技术人员、营销负责人在每一自然年度累计未发生1/3以上变异。

(注:借鉴美国等经验,注重实体经营业绩而非简单的法律形式)。

虽然该征求意见稿最后不了了之,但是从该稿第一条的规定可以一窥证监会对于公司管理层变动的关注底线——未发生1/3以上变异,且从后面的注释中也可以看到证监会的关注原则——实质重于形式。

因此在该条件下,作为中介律师会建议发行人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核心技术人员、营销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的变动依法不要发生1/3以上变化。

资本市场二十年大事记及有影响案件wx

资本市场二十年大事记及有影响案件wx

资本市场二十年大事记及有影响案件一、大事记1.1984年8月10日,《关于发行股票的暂行管理办法》获批。

2.1986年9月26日,上海建立第一个证券柜台交易点。

3.1984年11月14日,飞乐音响股票成第一支公开发行股票。

4.1987年9月,中国第一家专业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成立。

5.1988年4月26日,真空电子成为首个采用溢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公司。

6.1988年7月18日,上海首家证券公司上海万国证券成立。

7.1990年10月,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开业并引入期货交易机制,成为中国期货交易的开端。

8.1990年12月1日,《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施行。

9.1990年12月17日,申华实业成为首个进行拆细的股票。

10.从1991年开始,出现了一批投资于证券、期货、房地产等市场的基金(统称为“老基金”)。

11.1991年4月27日,《深圳市股份(内部)有限公司管理细则》获通过。

12.1991年5月15日,《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13.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营业。

14.1991年7月15日,上证指数正式推出。

15.1991年8月1日,琼能源发行首支可转换企业债券。

16.1991年9月17日,《深圳市证券业务部分业管理暂行规定》颁布。

17.1991年10月31日,深南玻与深物业成为首个发B股的公司。

18.1991年11月22日,《上海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出台。

19.1991年12月5日,《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20.1991年12月28日,《股票集中托管方案实施细则》发布。

21.1992年1月13日,兴业房产成上交所开业后首支上市股票。

22.1992年5月15日,《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及《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颁布。

23.1992年5月15日,《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发布。

24.1992年7月1日, STAQ系统正式投入运行。

25.1992年10月,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推出了中国第一个标准化期货合约——特级铝期货标准合同,实现了由远期合同向期货交易过渡。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和配套文件答记者问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和配套文件答记者问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和配套文件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08•【分类】问答正文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和配套文件答记者问日前,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配套文件回答了记者提问。

全文如下:问:为什么要在创业板市场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答: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推进,逐步建立与不同类别的投资者、不同风险程度的投资产品和不同的监管要求相协调的制度安排,积极探索合格投资者制度,已成为市场发展的迫切要求。

今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第七条规定,“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也对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相关服务提出了适当性的要求。

上述法规制度为创业板市场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提供了法规支持。

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的标准相对较低,企业普遍具有规模较小、经营业绩不够稳定的特点,在退市制度方面也有差异,投资风险相对较高。

从国际经验看,创业板市场公司退市比例通常大于主板,投资风险比较突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研究报告,2003年到2007年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和英国AIM市场的平均退市率分别为8%和11.6%,均明显高于主板。

如果大量不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盲目参与,有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示投资者审慎做出投资创业板股票的选择,创业板市场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适度设置了投资者入市要求。

北语 19春《风险投资管理》作业_1234

北语 19春《风险投资管理》作业_1234

19春《风险投资管理》作业_1一、单选题( 每题4分, 共15道小题, 总分值60分)1.一般来说,下列哪种退出方式的收益率最低?()A. 公开上市B. 被大公司兼并C. 企业自行收购D. 破产清算答案:D 微131-9-666-29-062.下列哪项不是IPO的劣势?()A. 风险投资公司受法律限制多B. 不利于提高公司形象,增加公众注意力C. 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压力大D. 对公司的公众监督更广泛,公司必须更规范、更严密答案:B3.以下投资评价方法中,哪项不是相对估价法。

()A. 市盈率估价法B. 动态市盈率估价法C. 价格/销售收入估价法D. 收益法答案:D4.下列哪项不属于传统的标准的投资评价方法。

()A. 成本法B. 相对估价法C. 收益法D. 期权定价法答案:D5.我国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要求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人。

A. 509B. 100C. 200D. 500答案:C6.我国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要求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A. 10%B. 15%C. 25%D. 30%答案:C7.下列哪项不是风险投资机构的主要类型:()A. 风险投资合伙企业B. 小企业投资公司C. IT公司D. 投资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答案:C8.下列哪项不是IPO的优势?()A. 有助于提高公司形象,增加公众注意力B. 便于通过市场对创业企业及其股份价格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C. 费用低D. 改善和简化股本结构答案:C9.二板市场主要以()最为典型。

A. NASDAQB. EASDAQC. SESDAQD. OTC答案:A10.以下哪项不属于一般合伙人的义务。

()A. 合伙关系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按比例承担费用B. 承担中心亏损或终止时的无限责任C. 根据协议规定一次性认缴出资额答案:C11.一般合伙人提取的中心管理费包括下列哪项。

创业板呼之欲出

创业板呼之欲出

年第期总第期&信息决策(下半月刊)尽快推出意义重大具体制度尚有争论创业板是指在主板之外专为暂时无法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充。

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因为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

根据2007年8月国务院批准的《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草案)》,与主板相比,创业板上市标准的主要特征是,财务门槛降低,更重视无形资产,更注重企业成长性和创新能力。

据证券业内专家分析,尽快推出创业板的必要性与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在建设自主创新型国家战略下,现有资本市场的制度、基础都已无法满足自主创新型企业直接融资的需求,必须加强资本市场自身的建设,建立包括主板、创业板、柜台市场(OTC )在内的多层次市场体系,将盈利能力强、增长潜力巨大的创新型企业留在国内上市。

创业板就是承担这个重要使命的关键一分子。

其次,经过股权分置改革后,主板市场蓬勃发展,虽然仍存在很多制度性问题,但改革的紧迫程度低于目前中小型创业公司的融资需求,在资本市场牛市背景下,成功推出创业板的难度较小。

第三,2008年的货币政策已明确定调为紧缩,银行信贷的控制会十分严格,并且紧缩政策可能会从今年开始持续一个阶段。

在此背景下,创业型公司要想通过银行间接融资,难度显著增大,推出创业板正好可以解决这一难题。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最受市场关注的是为准入门槛设计的两套准入标准,只要符合其一便可。

统一的标准是,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对于财务状况,《办法》规定,发行公司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企业创业板上市前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企业创业板上市前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企业创业板上市前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企业创业板上市前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企业创业板上市前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大家知道吗?为帮助大家了解相关知识,下面,店铺为大家提供企业创业板上市前需要做的准备工作,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上市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要选择好中介机构具体来说就是要委托合适的投资银行(包括财务顾问、上市保荐人、主承销商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共同完成上市工作任务,这是上市前的准备工作中首先必须完成的主要环节。

选择保荐人的标准大致有:一是要看保荐人是否与其他知名中介机构有良好的合作记录;二是要看保荐人是否拥有自己的发行渠道和分销网络;三是要看保荐人是否熟悉拟上市企业所从事的行业领域。

选择其他中介机构的标准主要有:一是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二是准备参与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精通证券上市业务的相关规定,并在该方面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三是该中介机构规模要大;四是熟悉拟上市民营企业所属的行业业务。

民营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上市保荐人,居于该系统工程的枢纽地位,具有纲举目张、统领全局之功能。

从内部关系来讲,要做好发行人(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及各中介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关系;从外部关系来讲,要做好发行人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管部门的相互关系。

应当明确的是,对民营企业而言,中介机构并不是妙手回春的“神医”,而是助其上市冲刺的“教练”。

民营企业与各中介机构之间是合作关系而并非雇佣关系。

第二是进行公司上市规划该项工作应由各中介机构在保荐人的统筹安排下对公司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后进行。

尽职调查(亦称细节调查)是由保荐人在正式开展上市工作之前,依据本行业公认的执业标准和职业谨慎、职业道德,从法律、财务的角度对一切与公司有关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和资料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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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不得在发行上市中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为股票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八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第十条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健全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注重投资者需求,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发行条件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三条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四条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五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六条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第十七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十九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三章发行程序第二十一条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发行股票时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人董事会还应当依法合理制定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具体方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股票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对象;(三)发行方式;(四)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五)募集资金用途;(六)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七)决议的有效期;(八)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九)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第二十四条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

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并分析其对成长性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并建立健全对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工作底稿的检查制度。

第二十七条中国证监会自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超过十二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二十八条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财务报表过期的,发行人还应当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其间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第二十九条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三十条发行人应当以投资者的决策需要为导向,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内容简明易懂,语言浅白平实,便于中小投资者阅读。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分析并完整披露对其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披露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核查结论意见。

第三十四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责任主体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作出的承诺事项、承诺履行情况以及对未能履行承诺采取的约束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或者相关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二)稳定股价预案;(三)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五)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安排及承诺。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三十六条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

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

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第三十七条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发行人申请文件受理后,应当及时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人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

第三十九条发行人及保荐人应当对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负责,一经申报及预披露,不得随意更改,并确保不存在故意隐瞒及重大差错。

第四十条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股票发行价格信息。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作如下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

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十二条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的刊登时间。

第四十三条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

第四十四条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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