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全文-优秀word范文 (7页)
天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试题与答案

天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试题一、单选题(共20题)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9号令公布之日起施行。
[单选题]*A、4月28日(正确答案)√B、5月1日C、5月28日D、4月30日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单选题]*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B、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正确答案)√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单选题]*A、1997年7月1日B、1988年7月1日(正确答案)√C、1988年7月21日D、1991年7月1日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条(不含附录). [单选题]*A、12B、16 (正确答案)√C、21D、285、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促使企业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既可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又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的和谐与稳定。
[单选题卜A、劳动关系(正确答案)√B、劳资关系C、企业关系6、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单选题卜A、身体状况B、生理特点(正确答案)√C、疾病与不适D、性别弱势7、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条件。
[单选题]*A、工作B、休息休假C、劳动安全卫生(正确答案)√D、收入8、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告知女职工。
[单选题]*A、口头B、书面(正确答案)√C、正式9、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的劳动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全文内容课程ppt模板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的背景意义
重要意义
PowerPoint XP之前版本调用模板很死板,演示文稿 中的幻 灯片只 能应用 同一种 模板。 Power Point XP对此作了很大的改进,你可以给 演示文 稿中的 幻灯片 选用各 种模板 :首先 选中“ 视图” 菜单下 的“任 务窗格 ”,打 开“幻 灯片设 计”任 务窗格 。并在 “普通 ”视图 下选中 要应用 模板的 幻灯片 (如果 有多个 幻灯片 要应用 同一模 板,可 以按住 Ctrl键逐 个选择 ),最 后再将 鼠标指 向任务 窗格中 显示的 某个模 板,单 击右侧 的下拉 按钮打 开菜单 ,选择 其中的 “应用 于选定 幻灯片 ”即可 FHX+ LHJ。 PowerPoint XP之前版本调用模板很死板,演示文稿 中的幻 灯片只 能应用 同一种 模板。 Power Point XP对此作了很大的改进,你可以给 演示文 稿中的 幻灯片 选用各 种模板 :首先 选中“ 视图” 菜单下 的“任 务窗格 ”,打 开“幻 灯片设 计”任 务窗格 。并在 “普通 ”视图 下选中 要应用 模板的 幻灯片 (如果 有多个 幻灯片 要应用 同一模 板,可 以按住 Ctrl键逐 个选择 ),最 后再将 鼠标指 向任务 窗格中 显示的 某个模 板,单 击右侧 的下拉 按钮打 开菜单 ,选择 其中的 “应用 于选定 幻灯片 ”即可 FHX+ L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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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精选word文档 (12页)

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精选word文档 (12页)本文为介绍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该法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给予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不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代表职工的利益,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做好职工服务工作。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工会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教育职工遵纪守法,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科技创新等活动。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职工开展知识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
工会应当健全职工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组织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法律服务、困难帮扶、心理关爱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依靠职工开展工会工作,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接受会员评议和监督。
第八条规定了本市工会各级组织的建立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各级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及工会主席、副主席都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
第九条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还可以选举组织员1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作者:来源:《中国新农村》2013年第06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婦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八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1.09•【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03年1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1月9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3年1月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业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应当遵循公正与公开、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指导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公安、工商、财政、价格、卫生、安全生产监督、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2.04.03•【文号】主席令第58号•【施行日期】1992.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妇女保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8月28日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第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14•【字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市全部行政区域是城市规划区范围。
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本市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城乡规划是进行规划管理和各类建设的依据。
各类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区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市规划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对重要的规划事项进行审议,为市人民政府提供规划决策依据。
第六条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与奖励保障第四章计划生育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和本市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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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全文
201X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全文,欢迎阅读,有帮助就参考下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推动妇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依法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身、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益。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尊重妇女,关心妇女,使妇女平等享有发展权利、发展机会和发展成果,创造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和落实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贯彻落实有关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制定涉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政策和措施,决定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生、体育、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保障和维护妇女权益。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妇女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以及监测、
评估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监测、评估妇女发展状况的性别统计制度,为相关决策提供客观、全面、准确的依据。
第八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宣传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有关法律、
法规,组织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推动有关部门为维护妇女权益和发展妇
女事业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九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规定,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做好妇女权
益保障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妇女联合会开展维护妇女权益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
组织,应当支持本单位妇女组织开展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提供经费、场地等必
要条件。
第十一条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涉及妇女权益的,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妇女代表、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性别平等方面的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
政规范性文件的参考。
第十二条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捐资助学、教育培训、扶贫救助等方式,开展保障妇女权益的各种公益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的公益
宣传。
第十三条妇女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自我发展和进步。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障妇女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政治权利,重视对妇女的培养、选拔和任用,逐步
提高妇女在领导和管理岗位中的比例。
第十五条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应当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正式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候选人总数的百分之三十。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妇女。
第十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领导人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担任正职的女领导干部,应当有适当的比例。
妇女比较集中单位的领导人员中,女性成员的比例应当适当提高。
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居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女性代表所占比例不低于会议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决定涉及妇女权益事项时,应当征求
本村妇女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职工中女职工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九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推荐女干部。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其推荐意见,有计划地培养、任
用女干部。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评选表彰各类先进时,应当重视符合条件的优秀女性。
市人民政府表彰劳动模范,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妇女;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妇女所占比例应当相应提高。
对获得三八红旗手称号的妇女,其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奖励。
第三章经济权益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农村集体经济权益等方面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妇女就业,鼓励和扶持妇女创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关注残疾妇女、生活困难的单亲母亲等群
体的实际需求。
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置就业困
难的妇女。
鼓励用人单位为妇女平等就业提供岗位,创造条件。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妇女就业提供咨询、指导和培训;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妇女就业举办的咨询、指导和培训等活动,应当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