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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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0.20•【字号】吉地税发[2006]116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116号)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为加强欠税管理,省局制定了《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欠税清缴计划》(略)2、《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报告表》(略)3、《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略)4、《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台账》(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二○○六年十月二十日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欠税管理,严密税源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或解缴期限而未缴纳或未解缴的税款,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包括:(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批准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机关、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检查已查定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提供纳税担保后,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六)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第三条有上述欠税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为本办法所称的欠税人。

吉地税发[2004]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4]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51号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印花税应税凭证管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辖区内所有纳税人建立全省统一设置的《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登记簿样式附后)。

登记簿统一由各单位财务部门进行登记和管理,并制定符合本单位情况的凭证登记办法,确保财务部门及时掌握本单位应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指定专人在各类应税合同签订三十日内,准确、完整、真实地进行登记(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可不登记)。

对纳税人内部由多个部门对外签订、保管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应要求各部门定期把本部门书立、领受的合同、书据、证照传递到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统一按规定汇总登记并备份,并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按期报送、接受检查和妥善保存。

二、加强印花税汇总缴纳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贴花频繁的纳税人,可允许其在履行规定的手续后,实行汇总缴纳。

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后次月的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为便于核对,纳税人应同时向地税机关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当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凭证数量、类别、合同金额、应纳税额及申报纳税情况,并将《登记簿》所列汇总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复印件附后。

三、积极开展印花税代售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印花税委托代售工作。

对委托代售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条件加以选择并按印花税代售的有关规定操作。

委托代售工作要有计划地积极推进,在近期要协调房产、土地、工商、专利、银行、保险、房地产等部门,在发放权利许可证照和签订借款、财产保险、商品房销售等合同时代售印花税税票。

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代售单位经常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并按规定及时付给代售手续费。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吉国税发[2008]98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7.04
【实施日期】2008.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
关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8〕98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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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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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
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标 签】工资和津贴补贴
【颁布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吉国税发﹝2006﹞196号
【发文日期】2006-07-10
【实施时间】2006-07-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国税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的管理,全面、准确核算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业务活动,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6]647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4.01
•【字号】吉国税发[2008]43号
•【施行日期】2008.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8〕43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居民企业在省内跨市(州)、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暂参照《通知》规定执行;其企业所得税的分配及预算管理,暂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吉财预〔2008〕147号)规定执行。

二○○八年四月一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等八个部门的《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5〕24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长春市向上浮动比例不超过20%),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长春市向上浮动比例不超过20%)。

依据此规定,现就销售或转让房地产涉及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的“普通标准住宅”条件,可按上述“普通住房标准”条件掌握。

转让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转让收入的0.5%。

超出普通住房标准条件的非普通住房及写字楼、商业用房等,每平方米转让收入在5千元以下、5千元至1万元、1万元以上的预征率分别为1%、2%、3%。

二、关于契税的税率。

个人承受住房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继续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即执行1.5%的税率;对2005年6月1日以后个人承受住房高于普通住房标准的,执行3%的税率。

三、本通知于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此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并均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结束——。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奖励办法(试行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奖励办法(试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行政奖励办法【颁布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吉国税发﹝2005﹞252号【发文日期】2005-09-27【实施时间】2005-09-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由全省国税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奖励暂行办法》(吉国税发[2003]81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对全省国税系统行政奖励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充分调动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和引导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为国税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税务总局评比表彰工作管理办法》和《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工作坚持代表性、先进性和竞争性相结合。

遵循奖不虚设、奖不虚施和按功行奖的原则;公开、公正和群众认可的原则;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吉林省国税系统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各级国税机关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以及从事各项国税工作的干部职工。

第二章 奖励的项目和种类 第四条 定期奖励:是指对全省国税系统的先进单位、最佳基层单位、先进领导班子、优秀税务工作者、业务能手(业务能手标兵)和机关优秀公务员(先进工作者)的奖励。

(一)先进单位的奖励:每两年开展一次,称为"吉林省国税系统先进单位".每次奖励市(州)国家税务局单位数不超过参评单位总数的30%,每次奖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州)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数不超过参评单位总数的20%,每次奖励基层分局(所)单位数不超过参评单位总数的10%. (二)最佳基层单位的奖励:每年开展一次,称为"吉林省国税系统最佳基层单位".每次奖励最佳基层单位数不超过县区级以下(含县区级)国税机关总数的25%,不重复奖励。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关于发布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关于发布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关于发布《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03.17
【实施日期】2017.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1号)
关于发布《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各级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
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17日附件: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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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吉国税联字[2006]7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5.17
【实施日期】2006.05.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合并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联字〔2006〕7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9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鉴于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缴纳所得税办法后,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并且企业预计2006
年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仍为负数。

经研究,合并纳税各成员企业2006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由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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