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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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1•【字号】粤府办[2013]44号•【施行日期】2013.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3〕4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11日广东省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应急避护场所建设水平,切实增强综合防灾减灾能力,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全面创建平安广东的意见》、《创建平安广东行动计划(2012-2022年)》、《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2012-2020年)》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与形势我省地处“典型气候脆弱区”和南方沿海地区,受全球气候变化、生态环境变化和人为活动等因素影响,自然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突发性、复杂性和危害性加大,台风、暴雨、高温、干旱、低温雨雪冰冻等极端天气事件频发,对我省应急避护场所规划和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十一五”以来,我省全力推进应急避护场所建设,利用公园、公共绿地、广场、体育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平坦空旷地规划建设了一批室外应急避护场所,利用中小学校舍、敬老院等设施建设了一批室内应急避护场所,初步形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应急避护体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1•【字号】粤办函[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粤办函〔2013〕2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3年全省应急管理工作计划》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3年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推进建设平安广东的关键一年。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2013年全省应急管理工作计划》有关要求,制订相关工作计划,锐意进取,扎实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科学决策机制,不断开创全省应急管理工作新局面。

省府办公厅2013年1月21日2013年全省应急管理工作计划2013年全省应急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围绕“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目标,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创建平安广东的意见》(粤发〔2012〕19号)有关要求,以提升科学预防水平为核心,以提高公众应急素质和应急能力为关键,以推动城乡应急服务均等化为重点,以弘扬应急文化为抓手,在提高突发事件处置水平上下功夫,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应急管理工作,为创建平安广东发挥应有的作用。

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完善应急管理体系(一)组织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

组织开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及时分析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01•【字号】粤府办[2005]10号•【施行日期】200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1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二月一日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省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省政府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一、考核对象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政府负有安全生产责任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即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即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一)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考核内容:1.本市政府辖区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辖区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辖区内亿元生产总值(GDP)死亡率、亿元工业产值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工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各产煤市辖区内煤矿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辖区内重特大事故。

2.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1)按照《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的职责要求,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2)建立事故防范体系的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必需的经费;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等;(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情况,包括: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组织制订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重特大事故的应急能力;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等;(4)建立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严肃处理责任事故,包括:发生事故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无瞒报、漏报事故,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等。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08•【字号】粤府办〔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24〕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做好省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政府立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广东的使命任务,按照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省政府重点工作安排,紧扣中心大局,突出立法重点,谋划推进相关立法项目,强化对重点工作的法治服务保障,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要求,对于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的问题,以及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情况,要按程序向省委请示报告。

要健全政府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强化风险研判,认真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统筹把握好出台时机,审慎稳妥做好立法全过程、各环节工作,实现政府立法政治效果、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完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

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草案时,要严守立法权限,加强立法调研和论证,主动向国家对口部委请示汇报,按规定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工作,把立法工作的重点放到提高立法质量、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上来。

要积极探索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9•【字号】粤府办〔2016〕34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6〕3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9日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矿山安全准采证核发。

2.取消施工安全资格证核发。

3.取消矿长安全资格证审批。

4.取消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资格审查。

5.取消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6.取消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或者其他制品审批。

7.取消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8.取消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扩建)资格审查。

9.取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10.取消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机械等行业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11.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12.取消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13.取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备案、审批。

14.取消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15.取消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

16.取消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认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粤府办[2009]113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四日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水利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的职责。

1.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3.将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治涝、供水等与水利有关的专业规划,核定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和其他河道水域的纳污能力,审核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等职责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4.将行政审批受理、电子政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以及系统内教育培训、技术工人技能考核与鉴定、水利水电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5.将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行业准入审核、等级评定、公信证明、业务咨询、行业调研、资产项目评估、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推广等职责逐步交给社会组织。

6.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

(二)划入和加强的职责。

1.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工作办公室的职责以及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的省属电厂水库移民工作职责划入省水利厅。

应急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应急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应急管理工作调研报告按照常务xx副省长批示要求,报经xx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和xx副秘书长批准,我办组织省应急救援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济南、青岛、烟台、日照 4 个市政府办公室(办公厅)分管负责同志、应急办主任一行 8 人,于 9 月 18 日至 22 日,先后赴广东、陕西两省,重点对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管理制度,救援装备、应急物资储备与管理工作进行调研。

调研采取座谈交流和实地考察两种方式,分别与两省政府应急办及其相关部门进行了座谈交流,实地考察了广东省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室、专家会商室、应急指挥车、东莞市松山湖应急产业园和陕西省应急指挥中心、省级应急平台中心基站、移动应急指挥车等。

通过这次调研,我们开阔了眼界,取得了收获,找到了差距,明确了我省应急管理工作下步努力方向,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广东、陕西两省应急管理工作现状(一)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

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省政府应急办人员配备强,工作思路新,资金投入大,多项工作全国领先。

一是机构设置全,人员配备强。

省政府应急办于 XX年 5月8 日正式挂牌成立,为省政府办公厅内设副厅级机构,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名,下设专家秘书处、综合管理处、值守处、应急指挥协调处和平台技术处五个处,编制 28人。

二是工作思路清晰,措施配套完善。

1、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广东省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分三步走。

第一步,制订组建方案。

XX年 1月,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广东省应急志愿者队伍组建方案》,创新应急志愿服务的组织动员方式,着手打造一支着装统一、训练有素、服务专业、经验丰富、反应迅速、覆盖全省的应急志愿者队伍。

明确了应急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形式、招募注册程序、工作职责、管理制度和工作分工。

第二步,出台条例。

XX年 6月,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志愿者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应急志愿者队伍的招募、培训、演练、参与应急救援等活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粤办函[2012]290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12〕29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红十字会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五月九日关于加强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的意见(省红十字会)为大力推进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工作,进一步增强群众的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应急救护工作的意见》(红总字〔2010〕101号)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建立健全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工作长效机制,积极开展以基本应急救护知识、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不断强化群众参与现场救护的意识,提高群众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将各类意外伤害造成的人员伤亡降至最低程度,为保障群众人身安全和建设幸福广东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普及性原则。

坚持深入基层,面向群众,将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与学生素质教育、健康教育相结合,与安全生产、职业培训相结合,积极推进全民参与的应急救护普及培训。

2.实用性原则。

突出“初级、群众、现场”的特点,帮助群众掌握现场初级救护、灾害预防、逃生避险、常见急症救护等基础知识和实用性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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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应急管理工作计
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办函[2015]6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03
【实施日期】2015.0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粤办函〔2015〕6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5年全省应急管理工作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5年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推动形成依法应急、高效应急、创新应急新常态重要的一年。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2015年全省应急管理工作计划》有关要求,制订相关工作计划,强化责任担当,共同推动实现人民群众放心、满意的“大应急”,开创应急管理工作新局面。

省府办公厅
2015年2月3日
2015年全省应急管理工作计划
2015年全省应急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部署要求,认真落实省委书记胡春华,省委副书记、省长、省应急委主任朱小丹到省政府应急办调研重要讲话精神,紧密围绕“加强应急管理法治体系建设”目标,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以构建“大应急”为核心,以不断完善应急管理体系为重点,以推动提升应急管理社会化水平为抓手,以提高应急处置水平为方向,全力推动应急管理工作全过程标准化,全面提升全省应急管理工作水平,为我省加快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和最有效的应急服务。

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应急管理法治体系建设
(一)加强应急管理法规体系建设。

推动系统研究强化应急管理立法工作,健全完善应急管理法规体系;及时制订、修订相关法规,提高法规之间的衔接紧密度和一致性;继续推动应急管理相关法规、配套制度出台和修订完善,推进应急管理工作法治“全覆盖”。

(二)加强应急管理法治实施体系建设。

坚持法治思维,提高对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和运用水平;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善后恢复工作,确保应急管理工作有法必依;定期会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派出督导组,指导督查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大力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应急管理法治体系建设。

广泛开展应急管理法治宣传普
及活动,提高全社会应急管理法治意识;教育、引导公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自觉成为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的积极践行者和监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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