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25号令)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受试者权益并保障其安全,保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科学、可靠,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规定,包括方案设计、实施、监查、核查、检查、数据采集、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等过程。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在国家认可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对拟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或验证的过程。
第三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伦理原则、科学原则,并遵守本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在两个或多个临床试验机构中进行,以确认或验证试验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本规范。
第七条本规范不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第二章试验前准备和必要条件第八条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明确的试验目的,并应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
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伦理和科学的要求。
第九条临床试验必须获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对列入《临床试验较高风险医疗器械目录》的,还必须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批准。
临床试验较高风险医疗器械目录及审批程序和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条试验用医疗器械及相关资料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
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试验用医疗器械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产品的结构组成、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预期用途、预期适用范围、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等。
质量检验结果包括自检报告、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注册型式检验报告原件。
所提供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必须能支持所提议的临床试验,同时还应提供与临床试验有关的其他安全性、有效性资料。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二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试验前准备和必要条件∙∙∙∙∙∙∙∙∙∙∙∙∙∙∙∙∙∙∙∙∙∙∙∙∙∙∙∙∙∙∙∙∙∙∙∙1 第三章受试者权益保障∙∙∙∙∙∙∙∙∙∙∙∙∙∙∙∙∙∙∙∙∙∙∙∙∙∙∙∙∙∙∙∙∙∙∙∙∙∙∙∙∙∙∙∙∙∙2 第四章临床试验方案∙∙∙∙∙∙∙∙∙∙∙∙∙∙∙∙∙∙∙∙∙∙∙∙∙∙∙∙∙∙∙∙∙∙∙∙∙∙∙∙∙∙∙∙∙∙∙∙∙5第五章伦理委员会职责∙∙∙∙∙∙∙∙∙∙∙∙∙∙∙∙∙∙∙∙∙∙∙∙∙∙∙∙∙∙∙∙∙∙∙∙∙∙∙∙∙∙∙∙∙10 第六章申办者职责∙∙∙∙∙∙∙∙∙∙∙∙∙∙∙∙∙∙∙∙∙∙∙∙∙∙∙∙∙∙∙∙∙∙∙∙∙∙∙∙∙∙∙∙∙∙∙∙∙∙∙12 第七章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职责∙∙∙∙∙∙∙∙∙∙∙∙∙∙∙∙∙∙∙∙∙∙∙∙∙∙∙∙17 第八章记录与报告∙∙∙∙∙∙∙∙∙∙∙∙∙∙∙∙∙∙∙∙∙∙∙∙∙∙∙∙∙∙∙∙∙∙∙∙∙∙∙∙∙∙∙∙∙∙∙∙∙∙19 第九章试验用医疗器械管理∙∙∙∙∙∙∙∙∙∙∙∙∙∙∙∙∙∙∙∙∙∙∙∙∙∙∙∙∙∙∙∙∙∙∙∙∙23 第十章临床试验基本文件管理∙∙∙∙∙∙∙∙∙∙∙∙∙∙∙∙∙∙∙∙∙∙∙∙∙∙∙∙∙∙∙∙∙∙23 第十一章附则∙∙∙∙∙∙∙∙∙∙∙∙∙∙∙∙∙∙∙∙∙∙∙∙∙∙∙∙∙∙∙∙∙∙∙∙∙∙∙∙∙∙∙∙∙∙∙∙∙∙∙∙∙∙∙∙∙∙∙∙23 附件:1、2、3、4、5、6、7、8、9∙∙∙∙∙∙∙∙∙∙∙∙∙∙∙∙∙∙∙∙∙∙∙∙∙∙∙∙∙∙∙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受试者权益并保障其安全,保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科学、可靠,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规定,包括方案设计、实施、监查、核查、检查、数据采集、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等过程。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评价和验证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确保临床试验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靠性,需要进行有效的质量管理。
本文将阐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的要点,包括临床试验设计、试验管理、数据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
一、临床试验设计临床试验设计是保证试验质量的重要环节。
在设计阶段,研究人员需要明确试验目的、研究题目和研究对象,选择合适的研究方法和样本容量,并进行统计学分析的考虑。
同时,还要制定试验方案和操作指南,明确试验的流程、操作要求和数据收集方式等。
二、试验管理试验管理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的核心环节。
试验管理涉及试验方案的执行、试验数据的收集和记录、试验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等方面。
试验方案的执行要严格按照操作指南进行,确保试验过程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试验数据的收集和记录要及时、准确,并进行严格的验证和审查。
试验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可以通过定期的审查、中期评估和风险管理来完成,确保试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数据管理数据管理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
数据管理涉及数据的收集、录入、清理、分析和存储等方面。
数据的收集和录入要严格按照试验方案和操作指南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数据的清理要进行严格的逻辑检查、范围检查和异常值处理,保证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
数据的分析要采用合适的统计学方法,并进行严格的验证和解释。
数据的存储要有专门的数据库和备份措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检索性。
四、质量控制质量控制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质量控制涉及试验方案的编制、试验数据的收集和分析、试验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等方面。
在试验方案的编制过程中,要明确试验的目的和要求,合理安排试验的时间和资源,并进行必要的统计学设计和分析。
试验数据的收集和分析要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试验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可以通过定期的审查、中期评估和风险管理来完成,确保试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总结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是保证试验科学性、规范性和可靠性的重要手段。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已经XXX局务会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受试者权益,保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科学、可靠和可追溯,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本规范。
本规范涵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包括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实施、监查、核查、检查,以及数据的采集、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等。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在经资质认定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对拟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或者验证的过程。
第四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该当遵循依法原则、伦理原则和科学原则。
第五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卖力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监视管理。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
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卫生存生主管部门该当树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信息通报机制,增强第三类医疗器械、列入国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品目的医疗器械开展临床试验审批情况以及相应的临床试验监视管理数据的信息通报。
第二章临床试验前准备第六条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明确的试验目的,并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以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当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
第七条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应当完成试验用医疗器械的临床前研究,包括产品设计(结构组成、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预期用途以及适用范围、适用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检验、动物试验以及风险分析等,且结果应当能够支持该项临床试验。
质量检验结果包括自检报告和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注册检验合格报告。
第八条临床试验前,申办者该当准备充足的试验用医疗器械。
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研制应当符合适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05•【文号】食药监办械管〔2016〕41号•【施行日期】2016.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16年6月1日施行。
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规范》的重要意义。
《规范》是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的基本要求,是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的制度保障,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办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切实把《规范》的要求落实到临床试验管理的各个环节,保证临床试验过程科学规范,结果真实可靠,受试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大力开展《规范》宣传贯彻和培训。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制定工作计划,推动《规范》的学习、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和审评审批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引导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规范》内容,督促申办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完善临床试验组织机构,配置专业人员,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建立良好的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总局将分期分批组织《规范》培训工作,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选派有关人员参加。
三、加强临床试验日常监督检查。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管理。
对行政区域内申办者自2016年6月1日起开展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原则及要求适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同时要求申办者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认定相关规定出台前,仍然选择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一、前言随着医疗器械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对健康的不断追求,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质量越来越受到关注。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出台,对于规范临床试验、提高试验质量、确保试验结果的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规范旨在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试验过程和行为,促进医疗器械研发和市场的良性发展。
二、术语和定义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指在人体进行的、旨在评价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试验。
2.试验中心:指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临床试验的机构,并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完备性和准确性负责的单位。
3.试验经费:指试验过程中所需的费用,包括试验设备及器材、试验人员工资、试验场地及设施等。
4.质量控制:指保证试验过程符合规范要求的系统性措施和方法。
5.质量保证:指在整个试验过程中管理者和试验人员共同执行的、确保试验质量的方法和措施。
三、试验组织与管理1.试验计划的编制试验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及标准,设计临床试验方案,详细说明试验的目的、设计、人群、研究范围、观察指标、计算样本量及分配、动态监测和后续随访等内容。
2.试验中心选择与管理试验应选择有专业资质、规模适中的机构进行。
试验中心应当明确分工、责任,建立规范的试验管理机制。
并应当接受专家的审核和评估,并与所有参与试验的中心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
3.试验道德委员会试验机构应设立审查机构及道德委员会,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道德性。
道德委员会应包括伦理专家、法律专家、医学专家及外界公众代表等,保证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并保证其成员不牵涉利益相关事物。
4.试验过程监督和质量控制试验机构应对试验进行监督和质量控制,确保试验过程符合规范要求,符合道德和法律要求。
试验中心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完备性和准确性。
5.试验经费管理试验过程中,试验经费应由负责人管理,确保经费使用与试验计划相符合。
任何与试验无关的开支均禁止使用试验经费支付。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首先,《规范》对于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临床试验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负责试验方案的制定、试验的组织协调以及数据的收集和整理等工作。
试验的组织单位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应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试验的开展。
同时,《规范》还规定了临床试验的质量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确保试验的质量和可靠性。
其次,《规范》对于试验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试验方案应具备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应充分考虑试验代表性、可操作性、安全性和伦理规范等因素。
试验方案的制定应遵循国家和国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要求。
试验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和记录,并及时对试验数据进行监测和分析。
第三,《规范》对于试验人员的资格要求提出了具体要求。
试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应经过正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试验人员应熟悉临床试验操作规程,并具备良好的知识、态度和技能。
试验人员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协作和团队合作能力,以便于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第四,《规范》对于试验数据的管理和分析提出了具体要求。
试验数据应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且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试验数据应根据预定的规范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及时报告试验结果。
试验结果应保密,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数据共享和发布。
最后,《规范》还对试验报告和试验结果的评价提出了具体要求。
试验报告应真实客观,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写。
试验结果的评价应全面、准确地反映试验的效果和安全性,并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
试验结果的评价应考虑多个因素的综合影响,并充分考虑试验的局限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对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提出了具体且可操作的要求,旨在提高临床试验的质量和可靠性,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以确保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是指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旨在保障试验的科学性、可靠性和道德性。
以下是一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点:
1. 试验设计和方案:试验应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需明确试验对象、试验目的、试验方法、样本量计算、病例入选和排除标准等内容。
2. 试验人员:试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包括主试验医师、临床研究员和数据管理人员等。
3. 道德审查和知情同意:试验应经过道德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并确保参与试验的患者或被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4. 试验操作和监管:试验过程需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操作,包括试验操作流程、数据收集和管理、监控和质量控制等。
5. 试验数据分析和报告:试验结果需经过统计学分析和解读,并编制试验报告,结果应真实可靠、清晰明确。
6. 质量审计和监督:对试验的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和监督,包括监督数据真实性、合规性、试验流程的执行等。
7. 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对试验期间出现的不良事件和意外情况进行及时记录、报告和处理。
8. 试验结果的发布和可追溯性:试验结果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发布,同时应保证结果可追溯和可验证。
总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规范是确保医疗器械在临床实践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障,有助于推动医疗器械的科学研发和临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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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受试者权益,保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科学、可靠和可追溯,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本规范。
本规范涵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包括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实施、监查、核查、检查,以及数据的采集、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等。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在经资质认定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对拟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或者验证的过程。
第四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依法原则、伦理原则和科学原则。
第五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信息通报机制,加强第三类医疗器械、列入国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品目的医疗器械开展临床试验审批情况以及相应的临床试验监督管理数据的信息通报。
第二章临床试验前准备第六条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明确的试验目的,并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以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当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
第七条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应当完成试验用医疗器械的临床前研究,包括产品设计(结构组成、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预期用途以及适用范围、适用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检验、动物试验以及风险分析等,且结果应当能够支持该项临床试验。
质量检验结果包括自检报告和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注册检验合格报告。
第八条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应当准备充足的试验用医疗器械。
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研制应当符合适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
第九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进行。
所选择的试验机构应当是经资质认定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且设施和条件应当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
研究者应当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条临床试验前,申办者与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就试验设计、试验质量控制、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申办者承担的临床试验相关费用以及试验中可能发生的伤害处理原则等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临床试验应当获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
列入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还应当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批准。
第十二条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接受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第三章受试者权益保障第十三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确定的伦理准则。
第十四条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参与临床试验的各方应当按照试验中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伦理责任。
第十五条申办者应当避免对受试者、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等临床试验参与者或者相关方产生不当影响或者误导。
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避免对受试者、申办者等临床试验参与者或者相关方产生不当影响或者误导。
第十六条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不得夸大参与临床试验的补偿措施,误导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
第十七条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应当通过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向伦理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一)临床试验方案;(二)研究者手册;(三)知情同意书文本和其他任何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材料;(四)招募受试者和向其宣传的程序性文件;(五)病例报告表文本;(六)自检报告和产品注册检验报告;(七)研究者简历、专业特长、能力、接受培训和其他能够证明其资格的文件;(八)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和条件能够满足试验的综述;(九)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研制符合适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的声明;(十)与伦理审查相关的其他文件。
伦理委员会应当秉承伦理和科学的原则,审查和监督临床试验的实施。
第十八条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者应当及时向临床试验机构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及时通报申办者、报告伦理委员会:(一)严重不良事件;(二)进度报告,包括安全性总结和偏离报告;(三)对伦理委员会已批准文件的任何修订,不影响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或者与临床试验目的或终点不相关的非实质性改变无需事前报告,但事后应当书面告知;(四)暂停、终止或者暂停后请求恢复临床试验;(五)影响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或者临床试验科学性的临床试验方案偏离,包括请求偏离和报告偏离。
为保护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在紧急情况下发生的偏离无法及时报告的,应当在事后以书面形式尽快按照相关规定报告。
第十九条临床试验过程中,如修订临床试验方案以及知情同意书等文件、请求偏离、恢复已暂停临床试验,应当在获得伦理委员会的书面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二十条应当尽量避免选取未成年人、孕妇、老年人、智力障碍人员、处于生命危急情况的患者等作为受试者;确需选取时,应当遵守伦理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附加要求,在临床试验中针对其健康状况进行专门设计,并应当有益于其健康。
第二十一条在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前,研究者应当充分向受试者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说明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包括已知的、可以预见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不良事件等。
经充分和详细解释后由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研究者也需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二十二条知情同意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以及对事项的说明:(一)研究者的姓名以及相关信息;(二)临床试验机构的名称;(三)试验名称、目的、方法、内容;(四)试验过程、期限;(五)试验的资金来源、可能的利益冲突;(六)预期受试者可能的受益和已知的、可以预见的风险以及可能发生的不良事件;(七)受试者可以获得的替代诊疗方法以及其潜在受益和风险的信息;(八)需要时,说明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试验的不同组别;(九)受试者参加试验应当是自愿的,且在试验的任何阶段有权退出而不会受到歧视或者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受影响;(十)告知受试者参加试验的个人资料属于保密,但伦理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或者申办者在工作需要时按照规定程序可以查阅受试者参加试验的个人资料;(十一)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伤害,受试者可以获得治疗和经济补偿;(十二)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可以随时了解与其有关的信息资料;(十三)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可能获得的免费诊疗项目和其他相关补助。
知情同意书应当采用受试者或者监护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和文字。
知情同意书不应当含有会引起受试者放弃合法权益以及免除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申办者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负责任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获得知情同意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对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如果伦理委员会原则上同意、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符合其自身利益时,也可以进入临床试验,但试验前应当由其监护人签名并注明日期;(二)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均无阅读能力时,在知情过程中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经过详细解释知情同意书后,见证人阅读知情同意书与口头知情内容一致,由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口头同意后,见证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名并注明日期,见证人的签名与研究者的签名应当在同一天;(三)未成年人作为受试者,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未成年人能对是否参加试验作出意思表示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四)如发现涉及试验用医疗器械的重要信息或者预期以外的临床影响,应当对知情同意书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修改的知情同意书经伦理委员会认可后,应当由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重新签名确认。
第二十四条知情同意书应当注明制定的日期或者修订后版本的日期。
如知情同意书在试验过程中有修订,修订版的知情同意书执行前需再次经伦理委员会同意。
修订版的知情同意书报临床试验机构后,所有未结束试验流程的受试者如受影响,都应当签署新修订的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五条受试者有权在临床试验的任何阶段退出并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第四章临床试验方案第二十六条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按照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类别、风险、预期用途等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
第二十七条未在境内外批准上市的新产品,安全性以及性能尚未经医学证实的,临床试验方案设计时应当先进行小样本可行性试验,待初步确认其安全性后,再根据统计学要求确定样本量开展后续临床试验。
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一般信息;(二)临床试验的背景资料;(三)试验目的;(四)试验设计;(五)安全性评价方法;(六)有效性评价方法;(七)统计学考虑;(八)对临床试验方案修正的规定;(九)对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报告的规定;(十)直接访问源数据、文件;(十一)临床试验涉及的伦理问题和说明以及知情同意书文本;(十二)数据处理与记录保存;(十三)财务和保险;(十四)试验结果发表约定。
上述部分内容可以包括在方案的其他相关文件如研究者手册中。
临床试验机构的具体信息、试验结果发表约定、财务和保险可以在试验方案中表述,也可以另行制定协议加以规定。
第二十九条多中心临床试验由多位研究者按照同一试验方案在不同的临床试验机构中同期进行。
其试验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试验方案由申办者组织制定并经各临床试验机构以及研究者共同讨论认定,且明确牵头单位临床试验机构的研究者为协调研究者;(二)协调研究者负责临床试验过程中各临床试验机构间的工作协调,在临床试验前期、中期和后期组织研究者会议,并与申办者共同对整个试验的实施负责;(三)各临床试验机构原则上应当同期开展和结束临床试验;(四)各临床试验机构试验样本量以及分配、符合统计分析要求的理由;(五)申办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对试验培训的计划与培训记录要求;(六)建立试验数据传递、管理、核查与查询程序,尤其明确要求各临床试验机构试验数据有关资料应当由牵头单位集中管理与分析;(七)多中心临床试验结束后,各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应当分别出具临床试验小结,连同病历报告表按规定经审核后交由协调研究者汇总完成总结报告。
第五章伦理委员会职责第三十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应当至少由5名委员组成,包括医学专业人员、非医学专业人员,其中应当有不同性别的委员。
非医学专业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为法律工作者,一名为该临床试验机构以外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