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互联网法治论坛——探索网络社会治理的法治化
互联网治理辩论辩题

互联网治理辩论辩题正方,互联网治理应该更加严格。
首先,互联网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治理问题也日益突出。
因此,我们认为互联网治理应该更加严格。
首先,互联网上存在大量的不良信息,如色情、暴力、谣言等,严重影响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稳定。
根据美国心理学会的研究,互联网上的暴力内容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加强互联网治理可以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其次,互联网上存在大量的网络诈骗、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的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互联网诈骗案件数量超过30万起,涉案金额高达100亿元。
因此,加强互联网治理可以有效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最后,互联网的发展也给国家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
互联网上存在大量的网络攻击、信息泄露等安全隐患,给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安全带来了潜在威胁。
因此,加强互联网治理可以有效保护国家安全。
因此,我们认为互联网治理应该更加严格,以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国家安全。
反方,互联网治理应该更加开放。
首先,互联网的开放性是其最大的特点之一,也是其发展的动力。
正如美国前总统克林顿所说,“互联网是全球性的,它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也不应该受到任何一个国家的控制。
”加强互联网治理会对互联网的开放性造成影响,限制了信息的流通和交流,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
其次,加强互联网治理容易引发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互联网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表达意见的重要平台,加强治理可能导致信息的过滤和审查,限制了人们的言论自由。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所说,“只有通过辩论,真理才会显现。
”加强互联网治理可能会对言论自由造成负面影响。
最后,加强互联网治理可能会对互联网产业带来不利影响。
互联网产业是当今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治理可能会加重企业的负担,限制了创新和发展。
互联网法治论坛发言材料

互联网法治论坛发言材料尊敬的互联网法治论坛评委和各位嘉宾,大家好!我很荣幸能够参加这次互联网法治论坛,并向大家分享我的发言材料。
今天我想谈论的主题是互联网法治:挑战与机遇。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我们正处于一个数字化时代,互联网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互联网的快速兴起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互联网法治。
互联网的全球性和非国界性特征使得传统的法律体系面临了新的挑战,如何在互联网时代确保公平、公正、有序的网络环境,成为了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互联网的匿名性和广泛传播性给了不法分子制造恶意信息和网络犯罪的机会。
网络谣言的传播、个人隐私的泄露、网络诈骗等问题屡见不鲜。
这些行为对个人和社会的稳定与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互联网法治需要加强网络安全保护,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执法机制和监管体系,打击网络犯罪和维护网络秩序。
其次,互联网的全球性和非国界性使得跨国互联网公司成为了全球信息流动的主要力量,这也给互联网法治带来了新的挑战。
跨国互联网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运营,其信息采集和使用的行为常常超出了单一国家的法律框架,影响到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因此,国际合作和跨国监管是互联网法治的重要方向之一。
然而,我并不认为互联网法治只带来挑战,它也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机遇。
通过依法治理互联网,我们能够创造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网络环境,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
从个人角度来讲,互联网法治能够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确保网络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从企业角度来讲,互联网法治能够促进企业创新和竞争,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市场环境。
互联网法治的推进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企业、个人以及相关机构都应当积极参与其中,加强合作,共同构建互联网法治的新体系。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法治意识和法治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够应对互联网发展带来的各种挑战,实现互联网法治的目标。
互联网治理辩论辩题

互联网治理辩论辩题正方:互联网治理是必要的。
首先,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对个人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对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因此,互联网治理是必要的,以保障人们的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
其次,互联网治理可以有效防范网络犯罪和网络暴力。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犯罪和网络暴力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通过加强互联网治理,可以加强对网络犯罪和网络暴力的打击,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再者,互联网治理有助于规范网络信息传播。
在互联网上,存在大量虚假信息和不良信息,对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观念产生了负面影响。
加强互联网治理,可以规范网络信息传播,净化网络环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反方:互联网治理是不必要的。
首先,互联网的发展应该是自由的,过度的互联网治理可能会限制信息的自由流动,阻碍创新和发展。
正如约翰·彭伯顿所说,“信息想要自由”,过度的互联网治理将损害信息的自由流动,不利于社会的进步。
其次,互联网治理可能会侵犯人们的隐私权。
在加强互联网治理的过程中,可能会对人们的个人信息进行过度收集和监控,侵犯人们的隐私权。
正如爱德华·斯诺登揭露的那样,政府和企业可能会利用互联网治理的手段侵犯人们的隐私权。
再者,互联网治理可能会导致信息的不对称。
在互联网治理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信息的不对称现象,一些特定的信息可能会被屏蔽或者篡改,导致信息的不对称。
这将影响人们获取信息的权利,不利于社会的公平发展。
综上所述,互联网治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权衡各方利益,不可一概而论。
需要在保障信息自由流动和保护公民权益的基础上,加强互联网治理,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互联网治理辩论辩题

互联网治理辩论辩题正方观点:互联网治理是必要的,因为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社会带来了许多问题,如网络安全、信息泄露、虚假信息等。
如果不进行有效的治理,这些问题将会越来越严重,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影响。
首先,互联网治理是为了保障网络安全。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网络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各种网络犯罪层出不穷,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如果不进行有效的治理,网络犯罪将会更加猖獗,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
其次,互联网治理是为了防止信息泄露。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在网上留下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多,如果这些信息泄露出去,将会给个人带来极大的困扰和损失。
因此,互联网治理是为了保护人们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最后,互联网治理是为了杜绝虚假信息。
在互联网上,有很多虚假信息和谣言,如果不加以治理,将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混乱。
因此,互联网治理是为了维护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综上所述,互联网治理是必要的,因为它可以保障网络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杜绝虚假信息,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反方观点:互联网治理是不必要的,因为互联网的发展应该是自由的,过多的治理只会限制人们的自由,影响互联网的创新和发展。
首先,过多的互联网治理会限制人们的言论自由。
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平台,人们可以在上面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如果过多地进行治理,将会限制人们的言论自由,影响社会的开放和进步。
其次,过多的互联网治理会影响互联网的创新和发展。
互联网之所以能够取得巨大的成就,是因为它是一个开放和自由的平台,人们可以在上面进行创新和发展。
如果过多地进行治理,将会限制人们的创新和发展,影响互联网的进步。
最后,过多的互联网治理会增加社会的管理成本。
互联网的治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如果过多地进行治理,将会增加社会的管理成本,影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综上所述,互联网治理是不必要的,因为它会限制人们的自由,影响互联网的创新和发展,增加社会的管理成本。
我们应该尊重互联网的自由和开放,让互联网能够继续发展下去。
2023年度法治论坛征文

2023年度法治论坛征文近年来,法治建设已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法治论坛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平台,旨在加强对法治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与交流。
2023年度法治论坛即将召开,本文将围绕此主题展开论述。
一、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法治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治的建设不仅能够保障人民的权益和自由,还能提升国家的综合治理能力,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因此,加强法治建设是国家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法治建设面临的挑战在当前全球化与信息化的背景下,法治建设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方面,全球化使得法律规则与国家边界相互交织,国际法治的建设亟待加强。
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法治带来了新的挑战,网络犯罪、隐私保护等问题亟需解决。
三、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在法治建设中,需要探索一条适合自身国情的路径,坚持以宪法为核心,以人民为中心,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方略,充分发挥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同时,要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注重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素养。
四、法治建设与可持续发展法治建设与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法治环境的改善对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至关重要。
法治的完善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升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水平,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五、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建设需要与社会治理创新相结合,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社会治理体系相互配合,实现社会治理的科学化、法治化、智能化。
加强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推动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六、法治建设与国际交流合作法治建设需要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
通过参与国际法律体系建设,加强国际法治秩序的维护,提升自身的国际影响力。
同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国际法律争端解决,为国际法治的发展做出贡献。
七、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是相辅相成的,法律的公正适用和司法的独立性是保障人权的基础。
互联网法治建设构筑网络法治体系

互联网法治建设构筑网络法治体系互联网法治建设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旨在构筑一个健全的网络法治体系,以维护互联网空间的秩序和稳定。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建立网络法治体系对于保障公民权益、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论述互联网法治建设的意义、现状及对策,以期加深人们对网络法治的认识和重视。
一、互联网法治建设的意义1. 维护公民权益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网络隐私权等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互联网法治建设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监管机制,保障公民在网络空间中的合法权益。
2. 促进经济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对于信息化、数字经济等新业态的发展给予了巨大推动力。
互联网法治建设可以规范网络经济行为,促进互联网创新和创业环境的健康发展。
3. 维护网络安全随着网络犯罪的增加,个人信息被泄露、网络财产遭受侵犯等问题层出不穷。
互联网法治建设可以加强网络安全意识,完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提供更有效的保护机制,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稳定。
二、互联网法治建设的现状1. 法律法规的制定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为互联网法治建设打下了基础。
2. 完善监管机制政府机构和相关部门加大了对互联网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了网络安全审查和风险预警,提高了违法行为的查处率。
3. 加强国际合作互联网已经打破了国界的限制,网络犯罪也呈现跨国化的趋势。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加强了与其他国家的信息共享和技术交流,形成了一定的合力。
三、互联网法治建设的对策1. 加强立法工作针对互联网发展中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及时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更好地适应互联网时代的需求。
2. 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互联网企业、平台和服务的监管力度,扩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范围和力度。
3. 提高网络安全技术水平加大网络安全技术研发投入,提升我国网络安全保护能力,有效防范和打击网络犯罪活动。
在互联网时代推进法治建设和公正司法

在互联网时代推进法治建设和公正司法自工业革命以来,科技的迅猛发展一直推动着社会的变革和进步。
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更是将我们带入了一个全新的世界。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成为现代社会中人们生活、工作和交流的重要载体。
同时,现实生活中的各种问题也在互联网上得到了更好的解决,尤其是在推进法治建设和公正司法方面,互联网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互联网促进了法律知识的普及曾经,由于受教育程度、门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法律知识的普及和传播一直是难以实现的。
而如今,在互联网时代,这一局面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互联网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宽泛的学习、交流、分享的平台,每个人都有机会通过网络学习、查询相关法律知识。
网络上不仅可以分享法律资讯,还可以交流相关问题,其中包括社交媒体、专业网站和专业知识普及的网络课程等。
这些全新的渠道和方法,使得法律知识的普及更加广泛和高效。
二、互联网拓宽了公正司法渠道在律师代表案件或公开审判等过程中,司法公正一直受到高度重视。
尽管这样,传统的公正司法渠道仍然有很多缺陷,而互联网的出现,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新的方向。
现如今,许多司法机构都已经开通了网络系统,实现了依法公开审理,增加透明度,同时也促进了普及了司法知识。
网络诉讼外网查询等技术手段的应用,也使得人们可以更加便利地查询自己的案件审理情况和结果。
此外,闪投系统和简易程序的使用,也让诉讼成本和时间大大减少,使得公民的访问司法更加容易和便利。
三、互联网提高了法治建设的效率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展,电子政务的成熟应用,如电子政务,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等技术应用,使得法律服务更便捷,快速,安全等诸多优势。
互联网硬件上的安全加密技术和云存储等功能,也能够更好地保障法律信息的安全和可靠性。
总的来说,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为法治建设和公正司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机遇。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革命性发展,未来的互联网法治应该是更加庞大,细密和完善的。
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法律服务也必将更多元化,高效,低成本,让每个人都能参与到法治建设中来。
法治论坛成立方案

法治论坛成立方案1. 引言法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基石,对于优化社会治理、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法治宣传和推动法治建设,我们计划成立一个法治论坛。
本方案旨在介绍法治论坛的目标、组织结构和活动形式,以期引起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
2. 目标2.1 舆论引导通过法治论坛,引导社会舆论关注法治问题,宣传法治理念,倡导依法行事,推动法治思维在社会中的普及。
2.2 法治交流打造一个法治专家学者、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众之间交流的平台,促进法律专业人士与公众的互动和沟通,增进法律理解和知识分享。
2.3 法治培训通过举办法治培训班、研讨会等活动,提高公众对法治的认知和理解,增强法律意识,提升法治素养。
3. 组织结构3.1 主办单位法治论坛由以下主办单位共同发起并组织: - 法院 - 检察院 - 律师协会 - 法学院3.2 筹备组筹备组负责法治论坛的筹备工作,包括确定论坛的具体形式、活动内容和策划方案等,由主办单位指定代表组成,设立一个筹备组委员会。
3.3 论坛秘书处论坛秘书处负责论坛日常管理和运行工作,由秘书长负责领导,秘书处人员由主办单位指派。
3.4 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法律专家组成,负责为论坛提供专业指导和学术支持,参与论坛活动的组织和评审等。
4. 活动形式4.1 法治论坛年会每年举办一次法治论坛年会,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和企业代表等参加,就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演讲和研讨。
4.2 法治研讨会定期举办法治研讨会,邀请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探讨法治发展的重要议题,交流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
4.3 法治培训班举办法治培训班,面向公众、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从业人员,提供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的培训,提升法治素养和专业能力。
4.4 法治宣传活动组织法治宣传活动,包括举办法治知识竞赛、发放法治宣传手册等,提高公众对法治的认知和关注度。
5. 资金来源法治论坛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 政府拨款 - 社会捐赠 - 赞助商赞助 - 活动收入等筹备组将通过编制详细的预算,并寻找与法治论坛目标相符的资助机构和赞助商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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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互联网法治论坛——探索网络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收藏封面【信息资讯】【获取途径】国研网(包库)【作者】金灿【日期】2019.10.21【摘要】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支持下,首届互联网法治论坛近期在杭州召开。
本论坛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主办,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承办。
来自全国各地政法产学研各界人士300人参加会议,深入研讨“网络社会治理的法治化”问题。
加快网信法治建设中央网信办政策法规局副局长李长喜认为,作为治理的基础性措施,法律手段是综合治网的目标、方向和手段。
要加快网信立法,坚持改革创新,正确处理好政策和法规的关系;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科学处理好同一场景下不同主体之间不同的利益诉求;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当前治理实践中存在的网络安全管理、数据开放共享、网络平台治理、新技术新应用规范发展对法律制度提出的诉求。
要建立健全符合技术和服务特点的网络执法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网信综合执法体系,压实平台责任,丰富执法手段,从互联网的技术性、专业性特点出发强化技术性监管,并根据需要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和措施。
要不断提升网信领域司法保障,适应互联网的技术性要求,强化专业性队伍建设,优化互联网诉讼程序和诉讼规则,更加注重研究传统立法在网信领域的延伸适用,使传统立法在网络空间焕发新的生命力。
同时,持续推进网信普法宣传教育。
“互联网+司法”大有可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认为,中国互联网司法的实践路径主要包含四个维度:一是优化诉讼流程方式,大力建设智慧法院,实现技术层面的“互联网+司法”;二是重塑司法运行模式,推动信息技术与司法流程无缝衔接、深度嵌套、集成整合,实现司法运行机制、工作模式的整体变革和重塑;三是建构电子诉讼制度;四是确立网络治理规则。
可以从四个方面对互联网司法做出展望:技术应用上要实现新突破;司法模式上要实现新拓展,逐步推广“移动微法院”工作平台,继续深化互联网法院试点;诉讼制度上要实现新发展;规则治理上要实现新成就,更加注重以个案裁判明确网络空间交易规则、行为规范、权利边界和责任体系,积极输出裁判规则,推动形成国际标准和准则,为提升全球互联网治理水平贡献中国方案和司法智慧。
网络法治要融合刚性和柔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周汉华研究员认为,网络法治的强度就是要有权威,体现在体系性强、权威性强、公正性强。
网络法治也要有灰度。
强度是刚性的,灰度是柔性的,要适应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必须得有灰度。
网络法治要用维度来把刚性和柔性融合在一起,在多维度中实现强度与灰度的有机统一,以底线思维来防范重大风险,以创新思维来引领持续发展,以法治思维确立法治权威,以共治思维来推动系统的解决。
法治建设领域处在体制变革的磨合期、法治方式的转轨期和各界期待的提速期,在三期叠加阶段,不同目标并不完全一致,有时甚至相互冲突。
如果要系统性解决问题,就必须共享共建,发挥多维治理优势。
开放公共数据助推营商环境优化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认为,网络社会治理要解决好两个基本问题:一个是价值判断,即选择什么是我们要追寻的美好;另一个是技术理性,以流程最优、成本最低的方式实现这份美好。
互联网时代,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成为技术理性的关键。
2019年6月,国务院明确要求推进“互联网+监管”,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对失信行为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提高监管的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
政府的智慧监管需要共享信息,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同样需要开放公共数据。
此两类信息可谓是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共同构成了营商环境的基础。
对市场主体而言,要注重解读与宣传,世行营商环境评估的方法论、指标体系和具体问卷,需要以友好的方式向市场进行解读;世行评估的十项指标,有大量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营商环境优化工作,应以实事求是为基础,加强交流,争取共识。
互联网司法不减损当事人权利杭州互联网法院杜前院长认为,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重大制度创新。
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2年来适用前置调解程序、默示同意规则、公告案件简易审、电子证据平台及区块链应用平台、首创“5G+区块链”执行模式等创新应用取得了成效。
在互联网与司法融合中,需牢牢把握不减损当事人诉讼权利并做好增量服务原则。
正确处理守正与创新关系,从诉讼规则创设和技术应用两方面建立在线诉讼新型机制,满足网络社会司法新需求,加大互联网司法程序规则尤其是裁判规则的有效供给,持续推动形成监管有序、行业自律、国际协作的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路径。
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北京互联网法院张雯院长认为,互联网司法带来的许多前沿性挑战,在产业界、学术界、司法界都无先例可循。
北京互联网法院从审理的“抖音维权案”、“拍卖丁聪家信案”、“视觉中国案”、“暗刷流量案”等新型热点案件中,逐渐摸索出网络审判的方法: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精准而谨慎地划定网络空间权利义务的边界,找准利益衡平点,把握案件本质;紧扣时代脉搏大胆探索,直面司法前沿挑战;大量实地走访调研,了解案件背后涉及的商业模式、盈利模式、利益链条、产业生态。
在每一个争议焦点中逐步找到破题方法,要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
区块链技术在法律领域有很大空间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云计算与大数据研究所魏凯副所长认为,区块链是一种不可篡改的记账技术,其规则用代码表达,在区块链上代码即“法律”。
区块链技术不仅可在司法公开、诉讼服务、辅助审判、辅助执行等法院内部应用,在诸如金融合同、版权、遗嘱存证等社会领域也有应用前景,空间很大。
但当前还存在一些挑战,首先区块链技术应该值得信赖,但是,上链数据规格与元数据缺乏标准,跨链互联互通难以实现,法务流程与区块链技术对接还需理顺,链上证据认定规范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这些问题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判断新型商业模式的合法性应遵循三个原则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教授认为,新型商业模式的合法性判断要大体上遵循三个基本原则:一是中立性的原则,任何的商业模式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二是鼓励性的原则,电商法是鼓励商业模式创新的,即使有所疑虑,也应该审慎监管;三是社会危害性原则,应具体分析某种商业模式有没有实质社会危害性,而不拘泥于形式化标准。
例如区分合法的社交电商与违法传销可以从各个主体之间进行分配的利润来源、有没有真实购买行为、团队计酬是否存在不正当激励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消费者同时也可能是产品或服务的推广者,对于变相的非法集资应从金融角度监管。
电商未来的合规发展需要建立一个行业协会,制定合理的行业标准、行为守则,需要监管部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走向实质性判断,需要完善法律来释放社会的活力。
政府应以负面清单方式重塑监管阿里巴巴集团法规政策研究室总监李倩认为,产业治理和营商环境说到底是解决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行政监管和司法救济是政府对市场进行调节和治理的两种不同方式。
结合平台经济发展中面临的平台责任认定、市场竞争与政府干预的情况,呼吁行政监管应该以事后有损害作为前提,确需事前和事中干预的,必须谨慎划定清晰边界。
当前互联网企业在产业创新和模式创新上,面临政策不确定性的问题,希望政府能以负面清单而不是正面清单的方式重塑监管。
规范政府监管实现平台善治中国社科院文化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周辉认为,作为一种经济或商业形态,平台兼具传统组织和市场的特征,为其用户之间的交易提供连接、匹配服务。
在政府作为管理主体、网络平台企业作为管理对象时,监管者与发展者“纠缠”、相对人与治理主体“重叠”、线上与线下“交叉”,在政府主导、网络平台企业参与时,存在协助行为义务化、协助程序缺失、协助范围泛化问题。
在政府、网络平台企业共治的合作型网络平台管理中,政府与网络平台企业双方的治理诉求会通过洽商以合作协议等具体形式实现。
政府监管应该以发展好平台经济为出发点,要不断研究平台经济,遵循比例原则,完善正当程序。
同时要发挥好网络平台私权力作用的正外部性、控制好其负外部性,实现平台善治。
赋予数据财产权属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徐汉明教授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存在信息与数据概念混淆不清,数据权利属性界定不明,相关立法缺乏顶层设计,单边“数据保护”模式不合时宜以及“数据保护”呈现普遍重责任追究、轻综合治理等诸多现实问题。
推进大数据安全保护与数据财产保护法治体系建设,须准确界分“信息”与“数据”的范畴及其内涵,赋予数据财产权属性,加快大数据安全与数据财产的立法保护,明晰数据所有者、持有者、管控者、经营者在数据资源占有、持有、利用、经营、处置的法律地位,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激励约束相容机制,有效释放数据资源聚合、开发、利用、经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作用。
平台间争议可以反垄断法规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王晓晔研究员认为,当前一些电子商务平台实施的限制竞争营销策略,要求平台商户不得在竞争对手平台上开展经营,这不仅挤压了弱势平台的生存空间,同时也消除新企业进入平台市场的途径,是一种损害商户、消费者和损害竞争的行为。
针对平台之间产生的争议,可以尝试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并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11条中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管。
针对商户与平台之间的争议,建议完善《电子商务法》第35条,或制定专门法禁止电子商务中各种不合理交易行为,或参考欧盟P2B条例,保证平台中介为商户提供一个最低程度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可将电子商务法视为平台竞争法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王健院长认为,互联网竞争的实质是以注意力竞争为核心的包括商业模式竞争、数据驱动竞争、差异化竞争、综合化(生态系统)竞争等在内的多层次的竞争体系。
商业模式竞争中,商业模式已逐渐独立成为一种应受保护的法益,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模式从产品或服务扩张到整个商业生态系统;数据驱动竞争中,企业生成和处理大规模数据会对市场力量产生影响,且大规模数据本身可能构成市场进入壁垒,并造成算法合谋、数据滥用等问题;综合化竞争中,平台上经营者不正当的经营行为会给整个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削弱平台的竞争优势,同时会导致限制竞争问题。
因此适度的反垄断法干预是必要的。
在电子商务平台限制竞争策略的规制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和反垄断法的适用难度依次提升,要高度重视电子商务法,将其视为平台竞争法,即专门适用于平台竞争的法律。
依托自贸区试点跨境数据流动蚂蚁金融隐私保护研究中心李海英主任认为,跨境数据流动的法律规制的目标是多元目标的平衡,即兼顾个人信息保护和国家安全保护。
国内立法不仅是满足国内监管的要求,还要综合考虑国际形势、国内立法转化的国际规则应成为未来国际规则竞争的基础,依托自贸区政策试点跨境数据流动是目前国内政策的最佳选择。
在个人信息出境规则选择上,应当权衡政府主导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的运用。
加强对网络黑灰产的法律规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喻海松认为,要加强对网络黑灰产的刑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