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个你必须知道的物权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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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法律知识点2024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2024

引言: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权利,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物上享有绝对权利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公平交易、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权法的法律知识点,包括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内容和限制、物权的保护以及物权的终止。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1. 物权的定义及特征- 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某种物质对象拥有的绝对支配权利。

- 物权的特征:绝对性、直接性、排他性、处分权、追索权。

2. 物权的法定原则- 物权的平等原则:任何人在民法上享有平等的物权。

- 物权的公示原则:个人或法人对物权的行使应当向公众公示,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物权的出让原则:物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处分。

3. 物权的主体和客体- 物权的主体: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物权的客体:具有经济价值的可体现物质对象。

二、物权的取得方式1. 物权的合法来源-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依法承继、依法赠与、依法继承等。

- 转移取得方式:包括买卖、交换、捐赠、抵偿债务等。

2. 对抗取得和无因管理- 对抗取得:在无需征得原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新的物权人以善意取得物权。

- 无因管理:指对抗取得的物权因无效而丧失的情况。

3. 物权的以物抵债和强制执行- 以物抵债:债务人将其拥有的物质对象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方式。

- 强制执行:在违约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

三、物权的内容和限制1. 物权的内容- 使用权:物权人拥有对物体使用、收益的权利。

- 支配权:物权人拥有在法律范围内对物体支配的权利。

- 担保权:物权人将物质对象作为担保物的权利。

- 资产权:物权人有权享有物体带来的资产收益。

2. 物权的限制- 公共利益限制:国家依法对公共利益进行限制,如征地拆迁、环保限制等。

- 个人和社会利益限制:法律对个人和社会利益进行限制,如限制烟草销售、管制毒品等。

《物权法》名词完全解释

《物权法》名词完全解释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依法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是规范静态财产关系的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应有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物,在同一物指上不得设立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指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必须采取某种可使外界知晓的方式表现出来,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善意受让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从事物权交易,即使公示所表现出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该物权交易的效力。

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从而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先占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对所有人抛弃的废旧物品2)依习惯先占而取得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即所有权以外的各种物权。

遗失物: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现又无人占有且并非无主的动产。

生活解释: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

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

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理论解释: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财产,但他将该财产以合理价格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处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物权法知识汇总30

物权法知识汇总30

物权法知识汇总30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规范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从物权的概念、物权的种类以及物权的获取和保护等方面对物权法进行详细的介绍和总结。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人们通过占有物体来实现自己的意愿和满足自己的需要,这种占有所带来的权利即为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 绝对性:物权可以对他人产生直接的约束力,他人不能侵犯权利人的物权。

2. 有限性:物权是对特定物的权利,不涉及其他物体。

3. 私权性: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物享有的权利,是个体之间的权益。

二、物权的种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可分为主权和从权两种。

1. 主权是指权利人对某一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充分支配权利。

2. 从权是指主权人的选择、决定和行使权利给予他人的权利,即相对支配权利。

物权的种类繁多,包括所有权、担保物权、相对人物权等。

三、物权的获取和保护1. 物权的获取:物权可以通过占有、合同、法律规定和其他方式来获得。

其中,占有是最常见的获取物权的方式,通过实际控制特定物体,形成占有关系,从而获得相应的物权。

2. 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主要依靠法律手段。

当他人侵犯你的物权时,你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为了更好地保护物权,我们还可以采取一些预防措施,如签署合同、登记注册等。

四、物权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物权法在实际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双方通过合同将物权进行转让;在房地产领域,产权的确立和转移需要依据物权法进行;在知识产权领域,专利权、商标权等的保护也离不开物权法的支持。

总之,物权法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物权的概念、种类、获取和保护等内容。

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知识对于我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财产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合理行使物权,并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共同构建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

物权法知识汇总24

物权法知识汇总24

物权法知识汇总24物权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在实际生活中,涉及到物权的事物并不少见,因此了解物权法的相关知识对我们每个人都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物权法的相关知识进行汇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于实际。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和处分能力,在法律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权利的情形。

物权法确认了物权的基本构成要件:物、权利人和物权的内容。

其中,物指的是可以被占有的客体,权利人是指可以享有物权的主体,而物权内容则包括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二、物权的主要种类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可以分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两大类。

1.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又称为房地产物权,是对土地、房屋和其他固定不动产的权利。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移需要进行登记,登记是确权的重要手绍。

此外,不动产物权还包括了不动产抵押权和不动产担保权等。

2. 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指对动产的权利,主要包括了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其中,所有权是对特定动产的完全支配权,权利人可以对该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其他物权则是指除所有权以外的对动产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三、物权的设立和取得物权的设立是指物权的产生过程,物权的取得则是指物权人获取对特定物的支配和处分能力的过程。

1. 物权设立的方式:我国物权法确认了设立物权的主要方式,包括协议、继承、依法测绘和分割等。

例如,当双方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达成一致,物权就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设立。

2. 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合法的取得、侵权的取得和原始的取得。

其中,合法的取得指的是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合法方式获取物权;侵权的取得指的是通过非法侵占、抢夺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物权;原始的取得则是指对尚未被他人占有的自然资源的获取。

四、物权的保护为了保护物权的合法权益,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物权法常考的名词解释

物权法常考的名词解释

物权法常考的名词解释一、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是指对不动产权利、权益和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备案,包括不动产权属登记和不动产其他权利及事项登记。

不动产登记的目的是维护不动产权利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提供法律保护,确保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合同物权合同物权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物权。

合同物权的产生必须具备合同的基本要素,即合法的合同标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的目的和合法的形式。

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作为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形式,用以保障债权人获得债权的一种物权。

担保物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担保权益。

四、公共物权公共物权是指与公共利益相关的特殊物权制度。

公共物权的设立和行使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五、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不动产或动产等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物,向债权人以抵押的方式提供的一种物权。

抵押权在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务人在合同债务履行中,以保留其具有实际控制的债务人财物来实现债权的一种物权。

留置权实质上是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行使的一种措施,可以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七、动产动产是指无论是自然存在,还是人工制造,可移动的物体,包括可分离的精神财产权。

八、不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与土地固定连接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土地上的地下、地上及其空中属于土地所有者的附着物。

九、所有权所有权是指对物的自由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的特点,是物权法上最重要的基本权利。

十、占有占有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物实际控制和支配的状态,包括物的直接控制(如实物占有)和物的间接控制(如有限抵押物权的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控制)。

十一、优先权优先权是指权利人在同一物上拥有的与其他权利人相对而言的优先权,即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权的设立通常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或者事先达成的协议。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名词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

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

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

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物权法知识汇总50

物权法知识汇总50

物权法知识汇总50一、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指明法定主体对特定物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它是以物为对象,以权利关系为内容,以保护权益为目的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物权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基础进行规范和保护。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基本原则:1. 权利平等原则:物权法保障了所有权人的平等地享有和行使物权。

2. 保护优先原则:物权法强调对无过错取得权利的当事人进行保护。

3. 公示登记原则:物权法要求对不动产等特定物权采取公示登记制度,确保权益的公示和合法性。

4. 善意取得保护原则:物权法保护善意取得者对不动产等特定物权的合法性。

5. 合法性原则:物权法要求所有权的取得和行使必须合法。

三、物权的分类和内容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可以分为担保物权和非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特定动产或者不动产为担保对象,取得的关系,担保的权益在损害由担保物承担。

非担保物权则是指除担保物权以外的其他所有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

四、不动产权的取得不动产是指无论土地、离合同物件的树木和建筑物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权的取得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占有:占有不动产一定时间后,可以取得所有权。

例如,购买土地建设房屋后对其占有。

2. 法定取得:根据法律规定,如继承、遗赠等方式。

3. 契约约定:通过签订不动产买卖、赠与等契约书面约定方式,取得不动产权。

4. 公示登记:通过登记机关进行公示和登记,确立权益。

五、动产权的取得动产是指一切物理上可以移动的物体。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动产权的取得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占有:占有动产并具备保留意愿的行为即可取得所有权。

2. 法定取得:根据法律规定,如继承、拾得等方式。

3. 契约约定:通过签订买卖、赠与等契约书面约定方式,取得动产权。

六、物权的保护物权法规定了对物权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侵害:对侵害物权的行为采取法律制裁,如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并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行为等。

物业人必须知道的20个物权法概念

物业人必须知道的20个物权法概念

物业人必须知道的20个物权法概念01物权生活解释: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

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

理论解释:物权就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02所有权生活解释:你拥有一栋房屋,你可以自己使用;可以出租给别人,收取房租;也可以转手卖给他人。

这就是你对这栋房屋的所有权。

理论解释: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03用益物权生活解释:麦当劳租用别人的房屋进行经营,它依法享有对租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它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麦当劳拥有的是房屋的用益物权。

理论解释: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另外,国家对个人不动产进行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04担保物权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

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6万元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丙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的担保责任。

理论解释: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05不动产生活解释甲买了乙的一套房屋,在变更产权登记之前,乙又将房屋卖给了丙,且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

尽管甲与乙房屋买卖合同在先,但是不得对抗丙对房屋的合法拥有。

理论解释: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

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应当以登记为要件,不登记,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权利皆无从谈起。

06动产生活解释:张三有一张桌子,想卖给李四,不管价钱是怎么商定的,桌子所有权的转移,是以桌子交付给李四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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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你必须知道的物权法概念2007-03-29 13:55:21.0 侯兆晓NO.1物权生活解释: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

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

理论解释:物权就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NO.2所有权生活解释:你拥有一栋房屋,你可以自己使用;可以出租给别人,收取房租;也可以转手卖给他人。

这就是你对这栋房屋的所有权。

理论解释: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NO.3用益物权生活解释:麦当劳租用别人的房屋进行经营,它依法享有对租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它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麦当劳拥有的是房屋的用益物权。

理论解释: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另外,国家对个人不动产进行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NO.4担保物权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

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6万元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丙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的担保责任。

理论解释: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NO.5不动产生活解释:甲买了乙的一套房屋,在变更产权登记之前,乙又将房屋卖给了丙,且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

尽管甲与乙房屋买卖合同在先,但是不得对抗丙对房屋的合法拥有。

理论解释: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

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应当以登记为要件,不登记,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权利皆无从谈起。

NO.6动产生活解释:张三有一张桌子,想卖给李四,不管价钱是怎么商定的,桌子所有权的转移,是以桌子交付给李四时为准。

再比如,甲卖给乙一头牛,双方约定好价钱,尚未给付价款的情况下,甲就将牛交给乙。

当天夜里,雷电将此牛击死,乙应该对牛的死亡承担责任,因为牛的所有权以交付而发生转移。

理论解释:动产,顾名思义,就是可以活动的财产。

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和动产质权的设立等,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NO.7共有生活解释: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

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

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再比如,甲、乙、丙、丁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

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

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无须经任何人同意。

这就是按份共有。

理论解释: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而共同共有则是,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NO.8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生活解释:南京某城市花园是南京市鼓楼区的一个高档住宅小区,1998年9月,开发商申报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

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

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也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

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

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车位,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

2003年6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向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小区地下停车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归全体业主所有。

法院判决:开发商将小区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这起案例就涉及了物权法草案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理论解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草案中对百姓关注的会所、车位的归属,作出原则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了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NO.9孳息生活解释:天然孳息是指,母牛生的小牛、果树上接的果子等。

法定孳息是指,银行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等。

理论解释: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没有用益物权人的,由所有权人取得,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NO.10相邻权生活解释:张三有一块土地,他完全有权禁止其他人进入自己的土地,但是李四若不经过张三的土地就不能到达自己的土地,张三就应该给李四提供必要的便利。

当然,李四应当尽量避免给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张三造成损害,如造成损害,应当给予赔偿。

不动产权利人包括不动产权利人张三以及租用张三土地的其他人。

理论解释: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NO.11土地承包经营权生活解释: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日前播出的某地为修建公路而非法占用农民土地一事,不但没有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而且侵犯了农民合法的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

理论解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有权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

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

NO.12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活解释:山东省临沂市一家单位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时,不但没有对土地上已经存在的房屋进行补偿,反而强行推倒别人的房屋,就是对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的侵害。

理论解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有权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在该土地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

NO.13宅基地使用权生活解释:村民甲批得一块宅基地,在此造了两间住房和一间偏房。

一年后,因要搬到城里儿子家住,甲将此房转卖给了本村正要申请宅基地的村民乙。

村民甲行使的即为宅基地使用权。

理论解释: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NO.14地役权生活解释: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

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

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

对此纠纷,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这就说明,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

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理论解释: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NO.15遗失物生活解释: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

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

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理论解释: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NO.16居住权生活解释:张先生与李女士结婚时住的两居室是张先生单位分的,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法院将房子判给男方,但李女士可以暂时居住。

离婚后李女士收养一子和她一起生活,不久,李女士突然病世。

其子要求继续在此房居住,张先生不同意,遂将此房收回。

李女士离婚后对房子拥有的就是居住权。

由于居住权不能继承和转让,因此她收养之子不能继续住在此房。

理论解释:居住权人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但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

而且,居住权人应当承担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

NO.17抵押权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的朋友丙、丁二人先后以自己的轿车为乙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但都未与乙约定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及顺序,两辆轿车价值均为15万元。

若甲到期未履行债务,乙可以就任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另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乙可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任意比例债权。

再如,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

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

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

如果发生纠纷,应该按照什么顺序进行受偿呢?应该是乙优先于丙受偿,丁优先于乙受偿。

理论解释: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NO.18质权生活解释: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

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

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

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

理论解释: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质权与抵押权的不同在于前者是转移动产的占有,而后者则是不转移动产的占有。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

前者是有形的,后者是无形的。

NO.19留置权生活解释:农民甲到期没有履行对农民乙的债务,乙就留置了甲与债务有关的农用车一辆,但是甲还在这辆车上设立了抵押权或者质权,如果各个权利人均对此车行使自己的权利,谁应该首先得到补偿呢?应该是设立了留置权的乙。

理论解释: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NO.20占有生活解释: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

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因为合同的效力未定,钱某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产生的合同效力未定。

所以,钱某属于无权占有。

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孙某因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

孙某的行为就属于善意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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