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政策法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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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政策学全部知识点总结

农村政策学全部知识点总结

农村政策学全部知识点总结一、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政策是以解决具体问题或完成特定目标为目的的一种行动规定,是政府在一定时期内为了实现国家、社会、经济和人民利益而制定的政策措施。

制定政策是政府权力运行的一项主要功能,是对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

政策的实施是政策得以落实的过程,政策实施是政策执行的具体过程,它是政策活动的后续环节,是政策活动全过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农村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指政府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它的实施是指政府、企业和社会力量按照政策要求,采取相应的行动,以实现政策目标。

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是农村政策学的核心内容,它涉及到政府的政策能力、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有效性等方面的知识。

二、农业生产农业生产是指农民利用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等农业资源进行生产活动的过程,是农民生活和国民经济的基础。

农村政策学对农业生产进行研究,旨在探讨如何实现农业生产的增产增效,提高农产品的质量,保障农产品的安全和良种良法的推广等问题。

在农村政策学中,研究农业生产需要涉及到农业科技、农业机械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种植结构调整、农产品价格政策等方面的知识。

三、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是农村政策学的重要研究对象。

农村政策学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产业扶贫、乡村振兴、农村人口流动、农村社会保障、农村文化建设等问题进行研究,以实现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政策学研究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涉及到农村产业结构、农村金融、农村土地制度、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的知识。

四、农村土地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是指对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土地征收、土地承包合同等农村土地问题进行制度化规范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农村土地制度是影响农村发展和农民利益的重要因素,农村政策学通过研究农村土地制度,旨在探讨如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政策学研究农村土地制度需要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土地征收补偿、土地承包合同、土地产权交易等方面的知识。

农村实用的基本法律知识有什么

农村实用的基本法律知识有什么

农村实用的基本法律知识有什么农村实用法律知识(一)一、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有那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办理本村的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二)、调解民间纠纷;(三)、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五)、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六)、管理本村的土地和其他集体财产;(七)、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八)、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九)、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二、村民委员会在农村经济建设中有那些职能?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二)1、如何推选村民小组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2、征收耕地如何补偿?《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以下几部分:(一)、土地补偿费;(二)、安置补助费;(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五、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是如何定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农村的政策法规基本知识(5)

农村的政策法规基本知识(5)

农村的政策法规基本知识(5)5、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监护监护,是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由具有监护资格的特定的自然人或组织予以监督、保护的制度。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死亡的法律制度。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互相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包括合同、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债的担保形式我国法律规定,债的担保形式有五种,分别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范围,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抵债,或者从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而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4、留置留置是指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人,按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变卖而优先受偿。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5、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依照约定时间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作为合同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农村法律知识及应用内容

农村法律知识及应用内容

农村法律知识及应用内容农村法律知识及应用是指在农村地区,农民和农村居民所应了解的法律知识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村法律知识的内容包括土地法律、农民合同法、乡村规划法等方面。

首先,土地法律是农村地区最重要的法律知识之一,涉及农民土地承包、流转、征地拆迁、土地协议等方面。

农民应了解自己的土地权益和权益保护方式,如何通过合同、协议等方式保护自己的土地权益。

其次,农民合同法是农村地区的法律基石,涉及农民与他人进行农业生产、农村经营的相关合同,如土地承包合同、农产品购销合同等。

农民应了解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程序,以免在合同中受到不公平对待。

乡村规划法是近年来推出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促进农村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农民和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农民应了解自己所在村庄的规划情况,遵守乡村规划法的规定,维护公共利益和环境卫生,确保自己的权益受到保护。

农村法律的应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农村居民在日常生活和经营中应根据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在土地流转、产品销售等方面防止合同的不公平对待。

其次,农村居民应该参与村民会议、村庄规划等决策过程,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参与农村自治和决策。

另外,农村居民还可以通过农村法律帮助他人维权,维护农村地区的公平正义。

为了更好地应用农村法律,农村居民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

首先,可以参加农村法律知识培训班、学习农村法律知识,了解农村法律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其次,可以通过宣传栏、宣传册等方式获取农村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此外,可以积极参与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了解热点问题,帮助他人解决法律问题。

总之,农村地区的法律知识及应用对于农村居民来说至关重要。

只有了解并运用好农村法律知识,农民才能在日常生活和经营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法律法规知识内容

农村法律法规知识内容

农村法律法规知识内容一、引言农村法律法规知识内容是指涉及农村地区的法律法规知识,主要包括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乡村振兴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农村法律法规知识内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农村法律法规。

二、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法是农村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

根据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承包期满后,可以续承包。

同时,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承包土地有权流转、出租和抵押,以便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农民的收入。

此外,土地承包法还规定了土地征收与补偿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得到合理的补偿。

农村土地的征收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并且补偿款直接支付给被征收农民。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旨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根据该法律,农民可以自愿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合作社共同经营和管理农业生产,实现规模化经营、集约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从事农业生产、农村工业、农村服务等多个领域的经营活动。

合作社的成员享有合作、分红、监督等权利,可以通过合作社共同采购农业生产资料,共同销售农产品,提高农民的谈判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四、乡村振兴法乡村振兴法是为了推动农村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而制定的法律。

根据乡村振兴法,乡村振兴的核心是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基本方向,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

乡村振兴法重视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提倡节约集约用地,推动农地流转,实现集约高效的农业生产。

此外,乡村振兴法还强调推动农村产业发展,支持农村特色产业和乡村旅游等产业的发展,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五、结语农村法律法规知识内容对于农民和农村发展至关重要。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帮助农民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本文介绍了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乡村振兴法,希望读者能够通过阅读本文,更好地了解农村法律法规知识内容。

村建法律法规政策常识

村建法律法规政策常识

村建、土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常识一、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为每处不得超过多少平方米?200平方米。

二、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申请宅基地?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没有宅基地的、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超过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应当如何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四、基本农田的定义是什么?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五、农用地的定义是什么?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六、耕地的定义是什么?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林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小于一米,北方宽小于两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七、建设用地的定义是什么?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商业、工矿、仓储、公用设施、特殊用地等。

八、农用地转用的定义是什么?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九、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制度的内容?1、不准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2、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3、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4、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它严重破坏耕地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5、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十、每年的全国“土地日”是什么时间?6月25日。

十一、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申请办理用地审批程序是什么?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2、由村委会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的用地申请进行讨论;3、村委会讨论通过后,由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4、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政策法规基本知识讲稿

农村政策法规基本知识讲稿

村两委干部法律知识---农村政策法规基本知识授课人:张秀良时间: 2013年4月24日1.自然资源的分类及特点是指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自然要素。

如:土壤、水、矿物、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阳光、空气等。

自然资源的特点:整体性、动态稳定性、区域有限性、多用性。

自然资源可以分为三大类可再生资源:生物资源、土地、水不可再生资源:矿产资源恒定性资源:气候资源(阳光、风)2.耕地的概念是指人们经常进行耕耘并能够种植、生长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包括:熟地、新开荒地、休闲地、草粮轮作的土地和连续撂荒可复垦的土地。

3.森林的类型(1)防护林:以防护为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

(2)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目的的竹林)(3)经济林:以生产果品,实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4)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5)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4.《森林法》关于植树造林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还对植树造林规划的组织实施、宜林荒山荒地造林、铁路、公路、江湖等区域造林、宜林荒山荒地承包造林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为充分调动各单位和个人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营造的林木归营造单位和营造的个人所有。

封山育林:就是利用林木天然更新的能力,在有条件的山区,定期封山,禁止或者限制开荒、砍柴或者其他有害有于林木生长的人畜活动,经过封禁和管理,使森林植被得以恢复的育林方式。

可加快林业发展,也有利于改善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

4.《森林法》关于森林采伐的有关规定(1)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指国家根据合理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对森林和林木实行限制采伐的最大控制指标,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所有森林的林木分别林种测算并经国家批准的合理年采伐量。

农村法律法规知识内容整理

农村法律法规知识内容整理

农村法律法规知识内容整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农村法律法规也是有很多的改正,这些规定我们需要了解。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农村法律法规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农村法律法规知识1、村民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答: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

2、村民自治的方式是什么?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自治的方式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民主选举,是指由广大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这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民主决策,是指村中涉及村民利益的问题,必须由村民参与决定,这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民主管理,是指村民依照一定的法律制度参与村中事务的管理,这是村民自治的核心;民主监督,是指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及村干部的行为实施监督,就是实行村务公开,这是实行村民自治的可靠保证。

3、村民自治的事项主要有哪些?答:村民自治的事项主要有:(一)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直接选举或罢免;(三)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四)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进行评议;(五)村民小组长的推选产生;(六)法律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七)村民代表的推选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八)监督法律规定的村民委员会职责、任务、权利和义务的实行和履行情况,如要求村务公开。

4、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该注意什么?答:首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因为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其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能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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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农村政策法规基本知识第一章1.农业法的概念广义的农业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农业经济主体行为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农业法即农业法典,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对农业领域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双层经营体制:集体统一经营、农民承包经营3.农业法的基本原则1.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将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首位的原则。

2.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

3.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

4.“科教兴农”的原则。

5.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4.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概念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决策以及组织这些决策实施的基本组织制度和形式,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生产经营主体和经营形式。

5.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或者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二章1.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适用范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这一规定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它规范和调整的是农村土地。

但并不是全部农村土地。

二是这些土地的用途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对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 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 年至50 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 年至70 年,种植特殊林木的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期还可以延长。

作出这种区分,主要是考虑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差别较大。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1)使用承包地的权利(2)生产经营自主权(3)产品处置权(4)收益权(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6)国家、集体建设征用、占用承包地,应给集体和承包方相应的补偿。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和形式概念:是指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将其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或者全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于第三人的行为。

形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7.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与出租转包:是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由受让方对承包方承担约定的义务,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出租:是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第三人,由第三人作为受让方对承包方承担约定的义务,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8.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与转让互换:是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转让:是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

9.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入股:指承包方之间为了发展农业经济自愿结合起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主要从事农业合作性生产,扩大经营,以入股的股份作为分红的依据,但各承包户的承包关系不变。

即使经营状况不好,农户仍然可以自己经营承包地,保障生活。

不允许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兴办工商企业。

10.其他方式的承包的特点(1)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优先承包的权利。

(2)承包方可以是农户家庭,也可以是单位、联户或者个人。

(3)承包方法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而是实行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发包方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确定承包人。

(4)承包的土地主要是“四荒”及果园、茶园、桑园养殖水面等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土地。

第三章1.自然资源的分类及特点是指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自然要素。

如:土壤、水、矿物、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阳光、空气等。

自然资源的特点:整体性、动态稳定性、区域有限性、多用性。

自然资源可以分为三大类可再生资源:生物资源、土地、水不可再生资源:矿产资源恒定性资源:气候资源(阳光、风)2.耕地的概念是指人们经常进行耕耘并能够种植、生长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包括:熟地、新开荒地、休闲地、草粮轮作的土地和连续撂荒可复垦的土地。

3.森林的类型(1)防护林:以防护为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

(2)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目的的竹林)(3)经济林:以生产果品,实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4)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5)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4.《森林法》关于植树造林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还对植树造林规划的组织实施、宜林荒山荒地造林、铁路、公路、江湖等区域造林、宜林荒山荒地承包造林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为充分调动各单位和个人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营造的林木归营造单位和营造的个人所有。

封山育林:就是利用林木天然更新的能力,在有条件的山区,定期封山,禁止或者限制开荒、砍柴或者其他有害有于林木生长的人畜活动,经过封禁和管理,使森林植被得以恢复的育林方式。

可加快林业发展,也有利于改善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

4.《森林法》关于森林采伐的有关规定(1)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指国家根据合理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对森林和林木实行限制采伐的最大控制指标,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所有森林的林木分别林种测算并经国家批准的合理年采伐量。

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国家严格控制森林的年采伐量。

(2)各种森林和林木的采伐方式对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3)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的准许采伐林木的证明文件。

种类:国有林林木采伐许可证集体、个人所有林林木采伐许可证内容:采伐地点、面积、蓄积(株数)、树种、发展、方式、期限和完成更新造林的时间等。

5.草原的所有制度和使用制度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全面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对于草原的使用权。

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对于草原有使用权,但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后才能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6.草畜平衡制度草原载畜量是指在一定放牧时期内,一定草原面积上,在不影响草原生产力及保证家畜正常生长发育时,所能容纳放牧家畜的数量。

草畜平衡制度是指草原的载畜量和草原的实际饲养量之间要达到平衡。

通过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扭转目前草畜矛盾不断加剧的恶性循环,逐步建立起草畜平衡的良性系统。

第四章1、我国的渔业生产方针《渔业法》第3条规定:“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2、取得渔业捕捞权的两种方式渔业捕捞权:是单位或个人享有的依法采集、捕捞、收获水生生物资源,以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捕捞权的取得:(1)特许取得: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2)自由取得:对娱乐性钓鱼和未进行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零星水产品,不需要申请捕捞许可证。

1.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的主要表现(1)体制的二元性:城乡居民的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完全不同。

农民工进城务工,但和城市工人的制度措施不同;在医疗、卫生、失业等方面都有很多不同。

(2)经济的二元性:城乡在经济运营机制上完全不同,城市步入市场经济轨道,农村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

城市经济发展较快,配套制度和设施健全,国家投入多,资源充足,而农村资源贫乏,国家投入少,农民增收缓慢,城乡居民收入还在加大。

(3)社会的二元性城市社会具有快节奏的现代化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相应的还具有现代化的生活设施,交通便捷,通讯快速、信息交流和反馈都十分灵敏;农村以传统的生活方式为典型,具有密切而封闭的人际关系,交通不发达,信息交流和反馈不便捷,生活设施简陋落后,在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上,也与城市有很的差距。

2.城乡关系失衡的表现一是不平等的工农差距加剧了农业的弱质性:改革开放前20年,农村积累转移给城市6000-8000亿元,现在每年仍然有1000亿元,剪刀差形式挤压和索取农业。

二是不均衡的收入差距使农民成为低收入群体三是不平等的社会资源占有差距使农村成为落后地区:在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环境等方面所享有的发展机会和社会福利远低于城市。

3.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内涵(1)统筹城乡生产力布局,提高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2)统筹城乡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村二三产业发展.(3)统筹城乡就业,加快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4)统筹城乡社会事业,提高农村教育、卫生和文化水平.(5)统筹城乡投入,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支持保护力度.4.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政策和法律规定要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流入地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接受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的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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