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企业财务信息披露的综合管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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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背景为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透亮度,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订立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涵盖信息披露的原则、流程、责任和考核等内容。

本制度的订立旨在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和相关合作伙伴,包含但不限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全体员工和合作伙伴等。

三、管理标准3.1 信息披露原则1.准确性原则: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要确保披露信息的准确性,不得有意误导投资者或隐瞒紧要信息。

2.公平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公平、公正地披露信息,不得偏袒或鄙视特定投资者。

3.及时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形和紧要事件。

4.完整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将需要披露的全部信息进行完整披露,不得有遗漏或遗忘。

3.2 信息披露流程1.信息产生:相关部门或人员(例如财务、法务、人力资源等)在业务活动中产生信息。

2.信息整理:相关部门或人员将产生的信息进行整理和归类。

3.信息审核:法务部门负责对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4.信息编制:法务部门依据审核通过的信息,编制信息披露报告。

5.信息批准:信息披露报告由公司高级管理层进行批阅和批准。

6.信息披露:经过批准的信息披露报告依照规定的方式进行披露,可以通过公司官网、公告、报刊等途径进行披露。

3.3 信息披露责任1.董事会责任:董事会负有最终批准信息披露报告的责任,并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高级管理层责任:公司高级管理层负有信息披露的决策权和职责,对信息披露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3.法务部门责任:法务部门负责对信息披露进行审核和编制,确保信息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4.相关部门责任:公司各相关部门负有搭配法务部门进行信息整理和审核的责任。

5.个人责任:公司全体员工应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制度,严禁私自泄露紧要信息或有意误导投资者。

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治理措施

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治理措施

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治理措施【摘要】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是公司向公众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途径。

目前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着许多问题,如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透明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原因包括管理层缺乏诚信、监管不到位等因素。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监管等多种治理措施进行解决。

建议企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的内部机制,加强信息真实性和透明度,提升企业的信誉度和市场价值。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企业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发展和解决过程。

最终,企业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解决将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经营效率和透明度,为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提供更为准确和具有参考性的信息。

未来,可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和监管机制,促进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和透明度。

【关键词】企业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治理措施、案例分析、解决方案、未来展望、研究背景、研究意义1. 引言1.1 研究背景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是企业向外界提供涉及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披露是企业对外界负责的一种行为,也是维护企业间的信任和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已经出现了一些关于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信息不全面、信息不准确、信息不及时、信息披露的非透明性等。

对于企业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已经成为学术界和实践界关注的焦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对于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监管部门等各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企业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及其治理措施对于提高企业信息透明度、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将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其存在的原因,并结合相关理论和实证研究,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和建议。

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深入探讨企业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解决途径,同时展望未来在此领域的发展趋势和方向。

部分的内容到此结束。

1.2 研究意义企业会计信息披露一直是财务领域的热点问题,其质量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债权人、监管部门等利益相关方的切身利益。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和监管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和监管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和监管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不仅是中国证券市场,也是国际资本市场面临的共同课题。

需要结合实践在理论上深入研究。

本文阐述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股东权理论、有效市场假说。

提出中小股东有知悉真实信息的权利、知悉完整信息的权利、知悉准确信息的权利和及时知悉信息的权利。

本文还探讨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文重点探讨了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体系、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标准、评估方法。

本人提出,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评估应采取以广大投资者为主体,中国证监会,证交所、专业人士和投资者的三结合,事后审查和事前审查相结合、一般和重点相结合的方法,对“ST”公司重点调查、评估,对目前和今后经常出现的违法违规的财务信息进行重点评估。

本文研究了2002年至2004年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违反法规行为突出表现在虚假陈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事项不披露。

分析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问题的原因,提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对策,重点指出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结构是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对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市场的稳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为“本公司”。

三、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公司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

2. 广泛性原则公司应将重大信息向全体投资者、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方披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保证公平交易。

3. 连贯性原则公司应按照一贯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确保信息表达简明扼要、条理清晰、逻辑严密。

四、信息披露的内容1. 法定披露公司应按照法定披露的要求,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公司财务报告;(2)公司重大事件;(3)公司独立董事的年度报告;(4)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2. 自愿披露(1)公司应自愿披露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战略、重大合作、业务变动等。

(2)公司应自愿披露对公司经营和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和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五、信息披露的方式1. 定期报告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披露。

2. 临时报告公司应在发生重大事件后及时披露,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临时报告的披露应包括重大事件的性质、影响和处理措施等。

3. 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应建立并维护信息披露网站,定期更新公司的基本信息、财务报告和其他信息。

并通过其他途径向投资者通知网站更新情况。

4. 公告公司应及时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告或其他公告媒体披露信息,确保投资者都能获取到相关信息。

六、信息披露的责任和管理1. 董事会的责任董事会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整体规划和决策,并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顺畅进行。

公司信息披露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财务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渠道或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财务信息。

第三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财务信息应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准确性:财务信息应准确无误,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完整性:财务信息应完整披露,不得隐瞒或遗漏重要信息。

(四)及时性:财务信息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披露。

(五)公平性:财务信息应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第二章财务信息披露内容第四条公司应披露的财务信息包括:(一)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二)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运营效率等方面的分析。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事项。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五)重大合同、重大诉讼、重大仲裁等事项。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章财务信息披露程序第五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程序如下:(一)财务部门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二)董事会负责审议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并形成决议。

(三)监事会负责对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四)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审核、整理、发布财务信息。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财务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财务信息披露责任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过程中,如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投资者说明情况。

企业信息披露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信息披露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等各级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财务信息披露行为,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提高企业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信心。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第四条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公司基本情况及主要财务指标;(二)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三)公司投资、融资、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四)公司关联交易情况;(五)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六)公司重大风险及应对措施;(七)公司审计、评估、评估报告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财务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标准:(一)真实性:财务信息应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二)准确性:财务信息应准确无误,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三)完整性:财务信息应完整披露,不得遗漏重要信息;(四)及时性:财务信息应在规定时间内披露,不得延迟、拖延。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六条设立信息披露部门,负责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一)制定信息披露计划和方案;(二)组织编制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三)审核、报送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四)组织信息披露培训;(五)处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七条信息披露部门应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确保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应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一)证券交易所网站;(二)公司官方网站;(三)公司公告栏;(四)其他相关媒体。

第四章信息保密第九条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条未经公司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传播、利用企业财务信息披露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监督机制,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企业信息披露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信息披露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信息披露财务管理制度1. 前言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企业的重要性越来越大,财务管理的作用也越来越被重视。

企业信息披露财务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水平,也为投资者提供了必要的信息,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

2. 财务信息的披露企业的财务信息是企业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理、完整、准确、及时的财务信息能够有效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财务信息的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2.1 真实性原则企业应当如实披露其财务状况。

在披露财务信息时,企业不得夸大或隐瞒其财务状况,也不得利用财务信息欺诈和误导投资者。

2.2 及时性原则企业应当及时披露其财务信息。

企业的财务信息应当在规定的披露期限内公布,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相关信息,避免对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3 完整性原则企业应当全面披露其财务信息。

企业应当以完整、详尽的方式披露财务信息,不能仅披露部分信息或者披露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以及不能在披露时遗漏重要信息。

3. 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的一项管理制度,它规定了企业日常的财务管理活动和所有财务活动的标准流程,以及财务管理相关的业务操作和内部控制机制。

财务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并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方面:3.1 预算控制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年度、季度或者月度制定预算计划,并控制各项支出和收益,确保企业有序运营。

3.2 财务会计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会计的操作和记录,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3.3 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3.4 绩效评估制度企业应当建立绩效评估制度,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科学评估,为企业管理提供依据。

4. 结论企业信息披露财务管理制度是企业的重要管理制度,通过制定和实施财务管理制度,可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市场竞争力,维护投资者权益,同时能够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财务管理制度在企业上市后的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

财务管理制度在企业上市后的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

财务管理制度在企业上市后的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开放,企业上市已成为许多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然而,企业上市后,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财务管理制度在企业上市后的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财务报告是企业向外界展示自身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途径。

通过财务报告,投资者可以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从而作出投资决策。

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透明度直接影响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度,进而影响企业的股价和市值。

因此,企业上市后,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其次,信息披露是企业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重要信息的手段。

企业上市后,应及时披露与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和风险相关的信息,包括财务报告、内幕信息等。

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全面性是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稳定的基础。

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可以更好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前景,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同时,信息披露也可以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提升企业形象和声誉。

然而,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企业可能存在财务造假行为,通过虚假的财务报告来掩盖真实的财务状况。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秩序。

因此,企业上市后,应加强财务监管,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财务造假风险。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大对财务报告的审核力度,及时发现和惩处财务造假行为。

其次,信息披露的方式和途径也面临着挑战。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披露逐渐向线上转移,投资者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取企业的相关信息。

然而,互联网信息披露也存在信息泄露和不实信息传播的风险。

因此,企业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披露平台的监管,规范信息披露的行为和内容。

最后,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不仅是企业的义务,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企业应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积极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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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企业财务信息披露的综合管治
信息披露英文为Disclosure,亦称信息公开,一般表现为企业在发行股票前向公众发布募股说明书,上市伊始的上市公告、已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以及重大事件公告等,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最近,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对上市公司并购行为提出披露要求。

我们应该从有利于信息使用者的角度出发,改进信息公开主体企业的披露形式和对审查机构约束机制来“治本”。

一、改进财务信息披露形式
首先,要让财务报告公开到能让以广大个人投资者为主的财务报表利用者随时查询到企业的财务报告。

目前我们的企业财务报告出于管理部门的要求,局限于年报和中期报表,登载于指定的报纸上,也登载在网上。

但是,除了像终止上市前,业绩存在严重问题类必须说明的情况外,一般人在互联网上查到的只是企业的业务介绍和产品介绍,查不到详细财务资料。

为何不敢随时全面的向公众公开,特别是由本企业主动公开?让人生疑,或许有不规范的难言之隐,特别是不由得让人联想到世界范围内频频发生的利润操纵(Earningsmanagement)和造假事件。

要说是商业秘密,那美国的GE、日本的SONY等国际上知名大公司都敢披露到随时查询,在内容上具体到月份财务报表,当然还有业务以及地区分部报表。

公开的程度也就是透明的程度,说明一个企
业的合法经营程度,以及信用实力,这值得我们的企业特别是业绩良好的企业注意。

其次,公开的财务信息称呼要统一规范。

如常说的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应与国际接轨称为财务报表,其英文financialstatement按原文直译即可。

又如对损益表还是利润表的称呼上,2001年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制度》称为利润表,而实践运做中企业从工商、税务部门领用的是损益表,银行贷款审查也是损益表。

损益表英文为Profitandlossstatement是英国流派的叫法,缩写为P/L;利润表英文为Incomestatement是美国的叫法,有时也称为Resultsofoperations或Statementofearnings,也许是因为近年来英国流派对损益表改进比较大的缘故,我国《会计法》授权的统一的会计制度倾向于美国流派。

但是,无论如何这种称谓不统一,会影响投资者尤其是外国投资者对我们的看法,认为我们在报表方面却统一不了、规范不了,让人怀疑我们的经济指挥棒是否还灵。

其实它也反映了我国关于财务信息方面的法规政出多家,证监会、财政部会计司以及地方工商税收部门等的规定矛盾的现实。

再有,财务信息公开的内容方面要统一。

如我国1997年颁布、2000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适用于所有企业,但是有些教科书以及大块头的“财务报表大全”等图书依然大篇幅赘述《财务状况变动表》,有些主管上级部门还要求企业提
供《财务状况变动表》,让外国学习者迷茫,国内咨询者尴尬。

它反映了我国目前财务信息披露方面在理论与实践、政策与实施上不匹配的缺憾,所以我国在规范报告标准方面应严格使用统一途径。

此外,为了保证财务信息披露的连贯性,我国应尽快制订财务会计概念框架(ConceptualFramework),1993年虽已公布并且后来又修改了《基本会计准则》,但是它还没有达到“制订会计准则的依据”程度,即缺乏真正的“会计准则的准则”。

二、改进会计信息披露的审查机制
从1997年1月1日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开始,财政部以及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就有了正式披露要求,虽然这类规定已经不少,但是披露主体方却不遵守。

据1999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统计,世界范围内企业应用国际会计准则IAS的国家排名中第一位是德国,有132家企业,其次是中国,有112家。

但是,严格意义上这112家中完全符合IAS标准的只有两家。

除了误期呈报外,主要原因是未能遵守IAS第1号「财务报告的披露」中的规定。

我国披露主体的企业方面问题很多,如将投资收入编入主营业务收入,2002年11月公开的堪称“中国证券市场作假之最”的东方电子事件,伪造17亿人民币主营业务收入;不按《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广告费做期间费用处理的规定,而是分期摊销以拉高本期利润和EPS指标;曲解《会计准则》“关联方交易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备”的规定,
对关联方的欠款不提坏账准备等;重大信息故意不按时报等都有害于投资者,违反“及时性”原则等。

此外,还有些企业打着名为“盈余管理”(Earningsmanagement)不违反公认会计原则(GAAP)的旗号,实为进行利润操纵,影响披露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

造成这类信息披露方面的“脏、乱、差”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审查监督环节不过关。

在审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保持中立、公正,但是我国的现实中存在很多问题。

如为降低审计成本,本应由事务所的人查账,但是有雇人临时做的;审计时间过短,审查时间短到让人觉得查账人员只有翻看会计账页的工夫,没有仔细核实的时间;注册会计师自由聘任制,选择能为企业说话的注册会计师以及事务所;有些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水平低下,如企业资产置换时,被置换资产的定价,用过去资料推算今后收益现值,不结合市场预测的未来现金流量;只查会计账,不查相应业务的真实性等。

由于上述披露主体以及审查方面存在问题的多方面、多层次原因,我国应考虑调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结合国外的做法,或许能开拓一些思路。

三、借鉴国外经验
首先,考察日本的三重审计制。

日本的企业分为一般企业、大型企业以及公开企业,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分别要求不同层次和内容的审计。

审计执行人分为企业监事人审计、会计审计人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

企业监事人审计属于内部审计,所有企业都
要搞,是政府要求的。

其审计内容不仅对会计账簿手续方面进行审计,还对企业的实际业务情况进行核实。

对大型企业在企业监事人审计的基础上,还要设置会计审计人,会计审计人指聘任的专门审计人员,要求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此审计人隶属于企业,所以可以理解为内部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面向包括上市企业在内的公开企业,其注册会计师独立于企业、隶属于会计师事务所。

像丰田、索尼、本田公司那样的既是大企业又是公开上市企业就要接受企业监事人、会计审计人和注册会计师的三重审计。

也就是说日本的会计信息监督靠政府、企业和社会三重监督。

其次,很多国家大都实施着注册会计师保险制度,它是社会监督企业信息披露的另一种体现。

注册会计师保险制指注册会计师编报或者审计过程中出了事故,给他人造成直接损失或者投资导向损失,判罚后不是注册会计师本人赔偿,也不是所属会计师事务所赔偿,而是保险公司赔偿。

当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本人有投保的义务,但是,并不是所有注册会计师的投保都能被保险公司接受。

保险公司只选择信誉好的注册会计师为保险对象。

这样做的实质是注册会计师的水平与道德,靠保险公司,也就是靠社会来评判。

从这种靠社会选优的模式下,被保险公司留住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企业愿意让其审计报表,对投资者等与受审计企业的相关者也有一定的保障。

不被认可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则被淘汰出局。

这种在执业会计业引入保险、竞争机制,靠社会
监督以及安定社会秩序的做法值得关注。

当前,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自律性较差,人们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缺乏信任,各级管理当局也感到制约乏力,上述引入保险制度的社会监督机制应该值得借鉴。

迄今为止,我国政府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计提10%的风险准备金,但是没有规定此准备金的用途,即没有要求加入保险。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制和合伙制,1998年中国拥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6045家,2001年7月减为4446家,其中合伙制591家,有限责任公司3855家,这样合伙制事务所以家产为限,有限责任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对客户以及社会负责。

而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大都规模小、最大的5家资本金也才300万上下,1998年6045家年收入全部加起来60亿。

才是普华永道一家的二十分之一,担保或者赔偿能力限度显而易见。

我国2001年7月执业会计师54220名,对于注册会计师个人也没有强制加入保险的规定,尽管我国某保险公司已经推出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对象的险种,但是无人问津,致使注册会计师这个自然人的担保能力,不足以满足罚款、过失补偿。

进而屡见“胜诉得不到胜诉款”现象,使法律裁定成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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