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朱 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合集下载

媒体报道中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媒体报道中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河 北 青 年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2 0 1 4年 第 6期
媒体报道中公众人物隐私权的 限制与保 护
李 梦 晗
( 中 国 青 年 政 治 学 院 法 学 院 ,北 京 1 0 0 0 8 9 )
摘要: 公 众人 物是 媒体 和 大众 所 关 注 的 焦 点 , 在 信 息技 术 和 网络 科技 迅 猛 发 展 的 当
二、 对 公 众 人 物 隐私 权 的 限 制 原 因与 限 制 程度
( 一) 隐 私 权 保 护 在 我 国 的 现 状
隐私权 的概 念源 于 1 8 9 0年美 国学 者沃伦 和 布兰 戴斯 发 表 的《 论 隐 私权 》 一 文 。改 革 开 放 后 中 国法 学 界 引入 了隐私 权概 念将 其界 定 为个人 生活 中不 愿 为他 人知悉 的秘密 , 包括 私生 活 、 日记 、 照相 簿 、 生活 习惯 、 储蓄 、 财产 状 况 、 通 信秘 密等 L l Ⅲ 】 。我 国 目前在 《 民法通 则 》 中没 有 明确规定 隐私 权这 个 概 念 , 对 隐 私权 的保 护是 放在 名誉权 的框架下 进 行 的 。2 0 1 0年 7月 1日实 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侵权 责 任 法 》 第
7 1
事 由被 提 出 , 是在 1 9 9 9 年 杜 春芳诉 现代 家庭 杂 志社 侵 害名 誉 权案 。我 国 司法 审 判第 一 次 援 引“ 公众 人 物” 作 出 判决 的是范 志毅诉 《 东方体 育 日报 》 侵 害名誉 权 案 , 此 案将 公众 人物 名誉 权弱 化 于普通 民众 的理
私人 领 域 与公共 利益 、 公共 兴趣 有 关的部 分 。 同时 , 不 同类 型的公 共人 物 的 隐私 权 限制也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的开题报告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的开题报告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和媒体中备受关注的人物,其言行举止及私生活都可能受到公众的关注和议论。

在此情况下,公众人物所享有的隐私权遭受到了挑战和限制。

因此,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该课题关乎着公众人物个人利益、媒体行业规范及整个社会对隐私权的认识和尊重。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分析公众人物隐私权遭遇挑战的原因,并找出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解决途径,从而提高公众对隐私权的认识和尊重,为公众人物赋予更好的个人权利保护。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将从以下几个角度探讨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1、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介绍与概括2、公众人物隐私权受到限制的原因探究3、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范围研究4、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机制探究5、公众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尊重的培养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调研方法等进行研究,通过对国内外学术资料的调研和分析,结合实际案例加以探讨,以期全面深入地探寻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问题。

四、研究意义公众人物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公共利益,其保护对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而公众对隐私权的尊重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

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1、深入了解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基本概念、限制范围、保护机制等相关问题,对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具有借鉴意义。

2、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权遭受侵犯的原因及其危害,有助于公众提高隐私保护意识。

3、寻找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解决途径,为公众人物的个人权利保护提供有力支持,在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同时兼顾舆论监督的权利,促进社会公正、公平、公开。

综上所述,本文将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进行探讨,旨在为社会法治建设和公众人物的个人权利保护提供相应的理论参考和解决途径。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及司法保护_职教论文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及司法保护_职教论文

[摘要] 当前,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日显冲突,由此而来的名人官司日益增多,本文对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作了概述,并就其侵权认定作了介绍,提出了一些立法、司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公众人物隐私权知情权一、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概述(一)公众人物的含义公众人物的概念源于1964年美国的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

在该案中,布伦南大{学}法官首次提出了“公共官员”(Public official)的概念,并树立了“确有恶意”原则。

三年后,在“足球教练诉退伍军人案件”中,法院提出了公众人物的概念。

首席大{学}法官沃伦认为:“公众人物是指其在关系到公共问题和公共事件的观点与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常常与政府官员对于相同问题和事件的态度和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相当。

”[1] 此案的判决显示法院认为公众人物都涉及到公共利益。

1971年的“罗森布鲁诉大都会新闻有限公司案”将“确有恶意原则”确立为适用于任何有关公共利益的对个人报道的场合,后成为新闻法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西方,公众人物(Public Person)已成为一个专门的术语,指一定范围内广为人知的、与社会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社会人物。

根据学者史宾塞(Dale R .Spencer)的解释,公众人物包括政府官员、公职候选人、发明家、作家、运动员、艺术表演家、罪犯、被控诉的人以及其他易受注意的人物。

在我国公众人物又称社会知名人士,始见于2002年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时报》案,指的是因其特殊才能、成就、经历或其它特殊原因而广为公众熟知,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社会人物,包括党政高级官员、著名科学家、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著名企业家、社会活动家、劳动模范、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公众人物。

理论上,以行为人的主观意愿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

从公法的角度和以对公共官员的特殊要求为标准,又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美国联邦法院还从时间属性上将其划分为完全公众人物和有限的公众人物。

(完整版)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法学毕业论文设计

(完整版)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法学毕业论文设计

一、隐私、隐私权与公众人物Ⅷ-第1页 共17页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 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 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 人们在物质享受得到满足的同时 也逐渐把关注的目光转移到精神世界的欢愉。

正如古人云:“仓康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

人们开始更加注意对个体人格尊严的保护。

隐私及隐私权保护的问题成为社会关切及讨论的热点问题。

自然人 特别是一些公众人物 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和目的 热衷于带有以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为表象的实质为隐私权的诉讼。

科学技术是一把威力无比的双刃剑 它的飞速发展在给人类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 也使人们的隐私一再外泄 私人空间越来越小 生活的安宁受到威胁。

作为受关注的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更是在强大的现代传媒技术面前无所遁形 成为个人私生活最容易遭到攻击的对象。

诚然 公众人物 特别是自愿性公众人物必须向社会让渡于本属于个人隐私的部分人格权 以此作为成名的代价 可是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 不能成为肆意践踏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借口[1]。

一、隐私、隐私权与公众人物要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深入分析 必先明确界定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内涵与外延 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界定又是建立在对隐私、隐私权这两个基本概念的理解和把握的基础上。

因此 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这几个基本概念。

根据史料的记载和研究 对于我们这个有着漫长的封建传统的国度 长期以来缺乏保护个人隐私的传统。

在十年浩劫的“文化大革命”中 个人人格权被践踏是中华五千年来的顶峰 国家主席都可以被任意抄家进行批斗 人格权的保证 人的尊严的保证 人的隐私权的维护 根本无从谈起。

目前 我国对人格权 特别是隐私权的维护 己经有了很大提高 但离人类理想的目标依然相差甚远。

在资本主义社会 新兴的资产阶级打出“人权”和“平等”的旗号来向封建阶级宣战。

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建立早期对人权的尊重并没有和个人隐私权联系起来 到1890年 两位注定要在历史上名流千古的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两人共同撰写的《论隐私权》一文发表在当年《哈佛法律评论》第4期上 从而确立了隐私权在法律意义的地位[2]。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李岚【期刊名称】《铜陵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15)002【摘要】公众人物是社会一员,其隐私权自然受到法律保护。

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隐私权主体,公众人物生活在公众视野之下,基于公共利益以及公众兴趣等因素的影响,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受到了限制。

应当在明确界定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分类型分层次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提供保护与限制。

%Public figures, being members of a society, their privacy right are of course protected by law. However, as a special privacy right subject, since public figures’ livings are being exposed to the public, due to the impact of a number of factors, such as the public interests and the interest of the public, the protection of the privacy right of public figures has been limited. Therefore, we should perfect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so that we can provide protection and limitation on the privacy right of public figures on the basis that the same has been clearly defined.【总页数】3页(P85-87)【作者】李岚【作者单位】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安徽合肥 23003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相关文献】1.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J], 薛芳2.浅谈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兼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冲突[J], 梁群3.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及限制 [J], 郑晓龙4.试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从明星隐私权的角度分析 [J], 梁平;尚珊5.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J], 燕誉颉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社交媒体的普及,新媒体环境对公众人物的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公众人物包括政治家、艺人、运动员等备受关注的人物,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可能成为新闻的焦点。

然而,新媒体也给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在新媒体时代,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面临着与以往不同的限制。

首先,由于新媒体的高度互动性和参与性,公众人物往往成为公众讨论的对象。

他们的个人信息、私人照片、家庭关系等被广泛传播,给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带来了威胁。

其次,新媒体给予了普通民众参与舆论的权利,他们通过社交媒体平台进行评论、分享和传播信息。

这使得公众人物的言行受到了更为广泛的监督,公众人物的私人行为可能被放大并被媒体报道。

再次,新媒体的实时性和全球性使得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侵犯。

一个简短的视频或一则消息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无论公众人物身处何地,都可能成为新闻。

然而,虽然新媒体环境给公众人物隐私权带来了挑战,但我们应该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而不是完全剥夺他们的隐私。

首先,公众人物也是普通人,他们有权享受私人生活以及与家人朋友交流的空间。

尽管他们选择了公众的职业,但不应以牺牲隐私权为代价。

其次,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也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之一。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其个人尊严、人权和自由息息相关,如果我们不保护他们的隐私权,就有可能侵犯他们的人权,限制他们的自由。

再次,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也符合社会的利益。

公众人物在新媒体的关注下扮演着榜样的角色,他们的隐私权得到保护,可以更好地发挥其榜样作用,对社会起到更积极的影响。

那么,我们如何限制和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呢?首先,媒体应当自律,着重提高职业道德,尊重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媒体在报道公众人物时应当严格遵守新闻原则,权衡公共利益与隐私权的关系。

其次,社交媒体平台应加强自我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作者: 管宏杰
作者机构: 胜利石油管理局,高培党校,山东,东营,257045
出版物刊名: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
页码: 52-53页
主题词: 公众人物 隐私权 限制 保护
摘要: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性,为了满足相时重要的公共利益,必然要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但是,公众人物隐私权并非被完全剥夺,在公共利益和新闻价值之外,应该获得一定的保护.。

《2024年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范文

《2024年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范文

《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篇一一、引言随着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公众人物的生活和工作在各种媒介的报道下变得越来越透明化。

在这个时代,公众人物不仅因其个人才华、职业角色而被大众所熟知,他们的日常生活和隐私也在媒体的光环下遭受不同程度的“审视”。

在新媒体的语境中,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如何受到限制和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从新媒体环境的特征出发,探讨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界限和实际困境,并探讨相应的保护策略。

二、新媒体环境的特征与挑战新媒体环境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互动性强等特点,这为公众人物提供了更广阔的展示舞台,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首先,新媒体的匿名性使得言论自由的空间增大,但同时也可能出现对公众人物隐私的过度曝光和侵犯。

其次,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公众人物的生活越来越难以完全隔离与工作的界限,私人信息很容易被泄露。

此外,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也为新媒体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界限在法律上,无论是公众人物还是普通人,都享有同样的隐私权。

然而,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其隐私权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大多数国家,新闻报道和媒体监督被视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是合法的。

但这种限制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如尊重个人尊严、不侵犯个人隐私等。

四、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实际困境尽管法律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许多困境。

一方面,媒体和公众往往将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视为“娱乐”的一部分,过度关注和曝光其私人信息。

另一方面,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泄露和传播变得更加容易,使得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更容易受到侵犯。

此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程度不同,这也给公众人物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困扰。

五、保护策略与建议针对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本文提出以下策略和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各国应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媒体和公众在报道和关注公众人物时不得侵犯其隐私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朱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上传时间:2008-4-25
前不久香港发生的“艳照门”事件,不管是在道德领域还是法学领域影响都是巨大的,带给我们值得思考的东西很多。

当事人大多属于公众人物,他们的隐私更是关注的焦点,这也是此事件分外火爆的主要原因。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使究竟应不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怎样保护他们的隐私权是法律实务界和学界争论不休的焦点。

笔者试图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相对性角度阐述解决的办法。

公众人物顾名思义,是指那些公众感兴趣并给予极大关注的人。

既然有社会公众普遍性的一致关注,那么,必然要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从而来满足相对重要的公共利益。

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行使限制的理论依据,笔者认为,主要是根据“权利义务均衡”理论。

具体来说,第一,公众人物占有相对多的社会资源,他们从社会取得利益的同时,应当考虑到自己应该承担相对多的社会责任,这样才可以做到权利义务的均衡。

第二,一部分公众人物(比如娱乐界明星),他们的社会影响力和利益价值很大一部分是来源于大众的关注,与其他公众人物不同,他们并不介意传媒报道自己的一部分隐私,比如婚姻、工作计划等,因为借此可以提高相对多的社会关注,获得更大的利益。

也因为此,他们不得不付出更多的义务去满足大众的关注。

第三,公众人物一般拥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他们的私生活在一定程度上会深刻影响到社会大众,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社会监督,这种监督来源于舆论,影响力越大,相关隐私权也越应该受到限制。

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不是要彻底剥夺他们享有隐私的权利,而是在承认隐私权的同时,牺牲一部分去满足大众的知情权。

这样一来,公众知情权和公众人物隐私权就发生了冲突,成为一对天然的矛盾:前者是积极的、动态的、具有扩张力的权利;而后者是消极的、静态的、保护性的权利。

如果将公众知情权比作是“矛”,那么,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就应该是“盾”。

在“矛”与“盾”的交锋中,如果过分倾向于知情权,则可能会“矫枉过正”,侵犯到公众人物的基本人权;反过来,如果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过甚,则会侵害到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社会舆论的监督。

在两种权利的博弈中,我们需要认识到,权利与权利之间的明晰界限只能存在于理想状态,一项权利的存在必然会限制或侵犯另一些权利。

法律在两者之间,任何过于生涩和刻板的规定也仅仅是文字上的,很难明确的界定出两者之间的准确界限。

这是因为,权利是动态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的行使根据不同的背景和社会渊源都会有所不同。

法律应该保持一种致力于公平的正义,宽容地对二者进行原则上的调和,尽量使两种基本权利做到协调上的一致。

正如上文所述,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性,对其隐私权的行使应该有必要的限制,但这种限制应该有其相对性,在公众知情权的公共利益面前不可一概而论,笔者认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关联性原则,即知情权不得侵犯与公众利益无关的隐私。

“隐私”的概念本质含义其实是在“私”上,“私”是与公共利益相对的概念,是纯粹个人性的,与群体利益毫无关系的事物。

换句话说,如果该事物超过“私”的范围,对公共利益产生了影响,那么,就
不再是隐私权的范围涵盖,公众就有知道的必要。

公众人物之所以隐私权受到额外的限制,就是因为他们比正常人相对多的涉及到公共利益的范畴以内,以至于很难分清“公”与“私”的界限,因此弱化了隐私权的行使。

同理,只要是可以明确界定“公”与“私”的界限,对于侵犯到公众人物纯粹私人的隐私时,当事人有权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前段时间发生的名人电话被泄露事件中,泄露电话号码者就不可以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制提出抗辩,这是因为,电话号码是不干涉到公共利益的隐私,是不在限制的范围之内的。

第二,不得滥用权利原则,即不得恶意捕风捉影去推测,甚至编造公众人物隐私去达到某种目的,比如媒体销售量的上涨等。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恶意”,即明知道可能存在不实成分,并且如果公布将给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故意。

现实生活中,越是耸人听闻的隐私,尤其是公众人物的爆炸性消息,越是引起公众的关注,也就会使不法传媒获得大量利益。

法律是公正和善良的艺术,不可以因为被侵犯的对象是公众人物,就可以随意污蔑和诽谤。

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英国发生的名模坎贝尔诉镜报案。

镜报因为推测坎贝尔有可能去戒毒而遭到起诉,虽然坎贝尔当庭承认有吸毒行为,但是法官依然裁定,镜报破坏信任关系和信息保护法罪名成立。

这标志着大肆炒作名人隐私以换取暴利的时代已经结束。

第三,公众人物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原则,即不得以侵害人格尊严为目的对公众人物加以报道。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众人物作为公民同样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在行使公众知情权时涉及公众人物隐私,不得以伤害其人格尊严为目的。

法律之所以赋予公众知情权去对抗名人的隐私权,是需要一种客观中立的态度去告知公众真正发生了什么,而不是去丑化践踏人的尊严。

人格尊严作为人之所以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所有其他人都是义务主体。

人格尊严是民法,乃至任何一部善法中最高位的权利,其他的权利在与之冲突时,应该让位于此。

第四,适度、合理原则,即在公众人物隐私权让位于大众知情权时,必须遵守一个“度”的规范,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个原则是衡量大众知情权正当性的基本原则。

如何把握这个“度”,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具体来说,一般包括以下几点:1.适度的注意。

正常的采访和报道无可厚非,但是24小时的蹲点式跟踪,穷追猛打型采访就是过分了。

英国戴安娜王妃的遇难,不能不说是公众知情权的牺牲品,以至于英国民众认为当时“狗仔队”就是车祸的罪魁祸首。

2.合理的注意。

对于一些必要暴露当事人隐私的照片,适当引用经过处理的照片,达到说明的效果即可,但如果大篇幅引用,甚至对某些不雅之照不加处理,这就违反了合理注意的义务,需要承担责任。

3.范围的注意。

对于公众人物的曝光可能属于公众知情权的范畴,但是对于其身边的人,不经其同意也一同曝光,过分干涉到其正常生活,这就侵犯到其他人的基本权益——可能是肖像权,也可能是生活安宁权,这时,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回头再看看“艳照门”事件。

当事人绝大部分是公众人物,对于他们的隐私权,的确应该受到相应的限制,但是通过以上分析,他们的隐私权也同样应该受到保护,具体来说:第一,“艳照”本身就是极为私密的,在曝光之前和公共利益是没有关系的,行为人将照片发到网上,违反了“关联性”原则,行为人是不能以陈冠希等是公众人物来抗辩免责的。

第二,“艳照”内容的公布,明显是恶意的,是以侵犯当事人人格尊严为目的的,行为人不仅触犯了民法,而且将受到刑法的制裁。

第三,值得注意的是相关媒体的适度、合理原则。

在照片曝光之后,大众给与高度关注,可以在一定程度说,是属于公众知情权范畴内,各大网站的争先报道是不违反法律的。

但是,某些网站发布没有经过处理的照片,此是属于淫秽物品范畴,本身就具有可责性。

大众关注的是事件本身的发展状况,相对于当事人的隐私权来说,应该让位于公共利益,然而,如果媒体在介绍此事件时将“艳照”作为主要看点,那么其合理的注意义务就没有做到。

笔者认为,媒体在报道该事件时,应该本着善良报道人的身份,尽量引用较少的经过处理过的照片,只要达到说明的功能即可。

否则,大篇幅引用照片,即便是经过处理的,其主观善良性会受到怀疑,行为也就具有了可责性。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