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发放的午餐津贴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单位为个人支付税款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单位为个人支付税款计征个人收入调
节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2.05.13
•【文号】国税函发[1992]747号
•【施行日期】1992.05.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税种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单位为个人支付税款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问
题的批复
(1992年5月13日国税函发〔1992〕74
7号)
长春市税务局:
你局长税外字〔1992〕18号《关于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代其中方职员负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凡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驻华代表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其税款由企业或代表机构另外支付的,应换算为含税所得征税。
二、含税所得的换算方法,可比照财政部(86)财税外字第034号文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补贴、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所函发[1995]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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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补贴、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补贴、
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1995年6月15日国税所函发[1995]00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钢铁公司:
您公司《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情况反映》(新钢劳人字[1995]第15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于1994年1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即个人所得税法——引注)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目前只有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
至于你公司来函中列举的地区差和各种补贴、津贴,目前国务院均未明确免税,因此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希你公司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和代扣代缴工作。
——结束——。
2019年午餐补贴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9年午餐补贴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午餐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发放集体(部门)奖励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解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定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19]242号)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午餐补贴属于员工取得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该所得不属于不征税的误餐补助;同时不属于免税的补贴、津贴以及免税的生活补助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
因此,员工午餐补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集体奖若以实物或现金方式分发给个人,个人分得的奖金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取得的集体奖金不属于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集体奖若没有发给个人,而是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宾馆、饭店加收的服务费征税问题的批复-[87]财税外字第25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宾馆、饭店加收的服务费征税问题的批复-[87]财税外字第2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1e6bd131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ab.png)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宾馆、饭店加收的服务费征税问题的
批复
正文: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宾馆、饭店
加收的服务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六日[87]财税外字第254号)
近据一些地方反映,中外合资经营宾馆、饭店按房租和饮食收费总额另加收10%的服务费,直接转作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应否计入企业营业收入一并征税,要求予以明确。
经研究,中外合资经营宾馆、饭店按房租和饮食收费总额加收的服务费属于企业营业收入的组成部分,不论以何种方式收取和使用,均应全部列为企业的营业收入计算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3.01.29
•【文号】国税函[2003]115号
•【施行日期】2003.01.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其他税种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
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国税函[2003]115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汕尾健生鲍鱼有限公司取得搬迁补偿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2〕321号)收悉。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因各种原因需要搬迁而所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
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二、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案说法-误餐补贴-也要交税-【经验】

以案说法”误餐补贴”也要交税?简介许多企业将餐费补贴都以”误餐补贴”的名义发放给员工,作为”合理避税”的手段.事实上,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误餐补贴”有特定的范围,是否能作为”不征税”项目,还是要看业务的实质.案情概要T公司是家外资背景的上市企业,在税务专项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T公司在检查期间内以”误餐补贴”的名义发放给员工餐费补贴合计120万元,未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过计算,T公司共需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30万余元,并处以0.5倍的罚款15余万元.由于T公司是上市公司,出现税收罚款必须对外披露,对公司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税企交锋公司财务人员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误餐补贴”属于”不征税项目”,公司在费用科目里用”误餐补贴”里列支,不应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检查人员认为:虽然公司以”误餐补贴”的名义发放,但实质上这项补贴就是普通的餐费补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里,明确了能够享受”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的范围——”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82号文中还特意指出了”一些单位以误餐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T公司发放给员工的餐费补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税.法规适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85号、主席令48号)第二条第(一)项;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温馨提示对税务政策的解读不应停留在字面,费用列支时更不能仅凭科目名称来判定是否需要缴税,要关注业务的实质.。
关于企业职工午餐补贴涉税的若干问题

关于企业职工午餐补贴涉税的若干问题企业职工午餐问题是每个企业都要涉及的。
受企业规模等因素的影响,有的企业设有内部食堂,有的企业直接给员工发放午餐补贴,有的则采取与餐馆合作的方式提供午餐。
无论哪种形式,午餐费用如何做账、纳税是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明确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确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一项内容。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同样将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内容。
同时,财企[2009]242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特别指出,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并不是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实务处理中,很多纳税人会有这样的疑问: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除了因员工就餐支付的伙食性补贴外,食堂本身购置餐具等支出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如何界定自办食堂?列支的票据如何掌握?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午餐费补贴属于工资,那员工个人凭发票报销的餐费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结合现行政策,本文就纳税人关注的这些问题一一进行解释。
一、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包括哪些?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的内容,现行法规中并没有进一步细化,通常理解为补贴的对象或者补贴资金流入方向为职工食堂,就可以认定为是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
二、如何界定自办食堂?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制,《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自办职工食堂身份的界定应该遵循这一原则。
也就是说,自办职工食堂应该只是法人企业内部的一个服务机构,本身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三、列支的票据如何掌握? 实务处理中,纳税人关注最多的就是票据的列支问题。
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应取得什么样的单据,与补贴或支出的方向紧密相关。
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 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企业发放午餐补贴等需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企业发放午餐补贴等需不需要交个⼈所得税案情简介:税务⼈员在对某企业⽇常纳税评估中发现,该企业每⽉现⾦发放午餐补贴、交通补贴给员⼯,企业已列⼊职⼯福利费,但是并未代扣代缴个⼈所得税。
对此,税务机关要求企业作为扣缴义务⼈应如实履⾏代扣代缴义务,补扣相关税款。
税法分析:根据《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条第⼀款规定,⼯资、薪⾦所得是指个⼈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资、薪⾦、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所得税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因公在城区、郊区⼯作,不能在⼯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定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当⽉⼯资、薪⾦所得计征个⼈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因公务⽤车制度改⾰取得补贴收⼊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车制度改⾰⽽以现⾦、报销等形式向职⼯个⼈⽀付的收⼊,均应视为个⼈取得公务⽤车补贴收⼊,按照“⼯资、薪⾦所得”项⽬计征个⼈所得税。
《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进⼀步明确,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会经费中⽀付给个⼈的⽣活补助费。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下列收⼊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纳税⼈的⼯资、薪⾦收⼊计征个⼈所得税:(⼀)从超出国家规定的⽐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会经费中⽀付给个⼈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会经费中⽀付给单位职⼯的⼈⼈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购买汽车、住房、电⼦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活困难补助性质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