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证券从业人员管理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要点本文本为规范公司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的管理办法,适用于包括子公司在内的全体从业人员。
文本包含证券投资账户的开立与申报、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规范、证券投资限制等内容。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避免利益冲突,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以及《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与本公司设立的子公司的全体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直系亲属进行证券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相关释义:1. “证券”是指股票、债券、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期货、权证、境外市场证券以及依据《证券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2. “基金投资”是指包括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本公司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行为;3. “股票投资”是指买入、卖出股票的行为,包括新股申购、股票分红送配、二级市场交易,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过户获得股票的行为;4. “从业人员”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5. 特定人员“特定人员”是指业务中有机会接触到非公开投资交易信息的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1)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及助理;(2)公司投资管理部工作人员;(3)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4)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员工;(5)风控管理部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6)基金会计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7)金融工程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8)投资交易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9)其他涉及公司投资研究信息的人员。
6. “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人员:(1)从业人员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亲属;(2)从业人员可以实际控制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的人员或机构。
证券人员管理制度

证券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人员的行为,保障证券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证券业务部门下属的所有证券从业人员,包括证券经纪人、证券分析师、证券投资顾问等。
第三条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并完成公司要求的专业培训,提高职业素养和业务技能。
第四条本制度要求的证券从业人员包括证券经纪人、证券分析师、证券投资顾问等,必须持有合格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证券从业人员招聘及资格审核第五条本公司证券业务部门在进行证券从业人员招聘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方式限制人员的招聘。
第六条对于申请加入本公司证券业务部门的人员,必须进行资格审核,包括身份证明、学历、工作经验等方面。
第七条证券从业人员在加入本公司证券业务部门后,必须遵守公司的入职培训安排,加强对证券行业的认识和了解,熟悉公司的业务规章制度。
第八条加盟本公司证券业务部门的证券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公司在职培训要求,提高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三章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第九条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事证券业务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坚守职业操守,不能进行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十条证券从业人员在办理证券交易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客户指令,不得擅自控制客户资金和证券。
第十一条证券从业人员在进行证券推荐、分析和服务时,必须客观公正,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或其他非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第十二条证券从业人员在参与证券交易中,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协作,操纵市场价格或扰乱市场秩序。
第四章证券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严格执行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人员的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风险意识。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定期对证券从业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对业绩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规违纪的员工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证券从业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司全体证券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分析师、证券交易员、证券投资顾问、证券营销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证券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2.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3. 熟悉证券市场运行规则和业务流程,具备较强的风险意识和市场判断能力;4. 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五条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要求: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2. 诚实守信,保守客户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3.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4. 不得擅自离职,离职前应妥善交接工作,确保公司业务不受影响。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六条我司定期组织证券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七条证券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按照规定完成培训课程,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我司对证券从业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九条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证券从业人员绩效、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第十条证券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具体包括:1. 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2. 保守客户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3.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4. 不得参与不正当竞争,损害同业声誉;5. 不得从事与证券业务无关的活动。
证券专业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专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保障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从事证券业务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分析师、投资顾问、交易员、合规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证券专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岗位职责、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内容,以促进证券专业人员队伍的建设和业务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四条证券专业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3.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4. 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5. 符合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新入职的证券专业人员,需经过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六条证券专业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券行业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2. 负责证券投资、研究、交易、咨询等业务;3. 负责客户关系维护,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证券服务;4. 参与公司证券业务的决策和执行;5. 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接受公司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七条公司对证券专业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业务技能水平;2. 工作业绩;3. 职业道德;4. 团队协作能力;5. 客户满意度。
第八条对考核优秀的证券专业人员,公司给予表彰、奖励和晋升机会;对考核不合格的,公司给予警告、处罚或降职处理。
第五章退出机制第九条证券专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证券行业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2. 职业道德败坏,损害公司声誉;3. 因健康原因无法胜任工作;4. 其他原因。
第十条证券专业人员自愿离职的,应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从业人员登记管理,依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细则》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相关协会)发布的其他从业人员管理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登记管理分为证券从业、基金从业、期货从业三类,其中证券从业的登记类别包含一般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保荐代表人、证券经纪人等;基金从业的注册类别包含基金从业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期货从业的注册类别包含期货从业资格、期货投资咨询资格。
具体分类以相关协会规定为准。
第三条除按上级机构要求派驻公司的相关机构员工及公司保安、驾驶员等后勤辅助类岗位员工外,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代理合同关系的从业人员均须进行从业人员登记(或注册)。
第四条公司根据相关协会要求,依法依规对公司全体从业人员开展制度与机制建设、测试、从业登记(或注册)、执业管理监督、后续培训等管理工作,公司全体从业人员应予积极配合。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第五条按照统筹规范、归口管理的原则,公司从业人员登记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合规部、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各归口管理部门、事业部(部门)共同完成。
(一)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从业人员登记管理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登记管理相关制度的修订和流程的优化,牵头专项信息报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审核,指导各部门共同完成从业人员登记(或注册)、信息维护等工作;(二)合规部协助提供从业人员相关信息报送材料;(三)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协助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公司在职董事、监事及拟任董事、监事登记管理工作;(四)投资银行事业部、经纪业务事业部、研究发展中心是专项业务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相应专项业务人员的日常行为和执业规范管理、合规教育与后续培训,负责相应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执业行为信息维护,协助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各项相关工作:1、投资银行事业部投行综合管理部、项目管理部共同负责保荐代表人(含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但未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人员)归口管理,并设置保荐事务联络人负责具体工作,具体工作职责见第八条第六项;2、经纪业务事业部运营管理部负责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人及期货从业人员归口管理;3、研究发展中心负责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归口管理;4、后续如相关协会新增专项业务类别,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具体业务种类,指定具体的归口管理部门。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一、为了规范中国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促进行业发展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咨询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证券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中国证券市场的证券期货及与之相关的投资咨询业务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册一、证券业从业人员必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登记机构注册,申请从业资格,经登记机构审查,确认符合条件后,取得从业资格。
二、申请从业资格的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二)持牌机构要求的材料;(三)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财产、职业、出资比例等情况的声明;(四)本人的健康证明;(五)本人的教育背景、从业经历等材料;(六)其他有关材料。
三、登记机构审查申请人材料,符合以下条件者,发放从业资格:(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三)初中以上教育背景或同等水平;(四)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五)没有被取消从业资格或者受到其他严重处分的记录;(六)未被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七)已经参加注册考试、考核的,达到有关资格要求;(八)具有投资咨询类从业资格者,应提供相关证件作为材料。
第三章格审查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立资格审查机构,对注册过程中发放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查。
二、对所发放的从业资格,资格审查机构应当每年审查一次,不符合以下条件的,发出责令改正的通知:(一)擅自改变职务或离职;(二)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措施违反行为;(三)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四)有负面诚信记录的;(五)其他情形。
第四章格注销一、由于以下情形,证券业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可以注销:(一)自行申请注销;(二)有关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改正未达到改正期限的;(三)超过从业资格有效期的从业资格;(四)被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五)其他情形。
二、从业资格注销,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资格审查机构出具从业资格注销书;(二)持有从业资格的工作单位应当发出从业资格注销书;(三)从业资格注销书应当由金融市场服务单位及管理机构确认。
第二章第二节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
“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本条规定了《准则》的适用对象。
第三条【执业行为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 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从业人员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 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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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十条【报告违法违规行为】
“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 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应及时 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协会 对从业人员的报告行为保密。机构或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对从业人员的上述报 告行为打击报复。”
本条明确了协会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自律管理职 能,以及中国证监会对协会自律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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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从业人员】
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 1. 证券公司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
; 2.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3. (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
第八条【利益冲突】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 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 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以证券公司为例,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 ,可以同时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 销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证券公司经营上述业务 ,其利益归属于自己或者不同的客户,由于利益主体不 同,有时会发生利益冲突。为了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 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2020证券从业基本法律法规章节考点:证券从业人员管理.pdf

2020证券从业基本法律法规章节考点:证券从业人员管理.pdf2020证券从业基本法律法规章节考点:证券从业人员管理2018证券从业基本法律法规章节考点:证券从业人员管理第二章证券从业人员管理1.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若违反考场规则,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2.证券投资顾问变更岗位,证券分析师变更岗位,证券公司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注销有关人员的原注册登记。
3.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离职,证券公司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提交离职备案。
4.个人申请保荐人资格,提交材料,申请期间,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5.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决定;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决定。
6.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书面报告,由证监会予以变更登记。
7.保荐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份向证监会报送年度执业报告。
8.保荐代表人执业证书申请资料存在虚假、误导的,协会自作出不予审核决议之日或注销证书之日起3年之内不再受理申请人的执业注册申请。
9.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后20日内完成注册。
下列行为不得注册投资主办人: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2年;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2年等10.协会对投资主办人自执业注册完成之日起每2年检查一次。
有下列行为的不予通过年检:2年内没有管理客户委托资产;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2年;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2年。
11.诚信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电子文档长期保存。
12.奖励信息、处罚信息效力期限是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信息,效力期限是5年。
13.任何个人和机构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查询公开诚信信息。
14.查询申请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协会自收到申请10工作日内出具诚信报告,查询记录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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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业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取 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证券经营机构委派,可以 代表被聘用的证券经营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 的证券业务,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 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3年不在证券经营 机构从业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执 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 考点:掌握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熟悉中国证券业协会 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掌握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实施对象、内容 、期限及程序。 • 了解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掌握证券公司对证 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掌握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 员执业行为范围、禁止性规定。 • 掌握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金融产品的行为规范。 • 掌握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禁止性行为规定和法律责任;掌握投资 顾问相关人员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遵循的执业规范。 • 掌握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规范;掌握保荐代表人违反有关规定的 法律责任或被采取的监管措施。 • 熟悉资产管理投资主办人执业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 • 熟悉财务顾问主办人执业行为规范。 • 熟悉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
(6)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 违反《资格管理办法》被中国证券业协 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中国证券业协 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7)中国证券业协会工作人员不按《资格管 理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中 国证券业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节 执业行为
4、相关处罚 (1)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 场秩序的,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2)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 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 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3)证券经营机构在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 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 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中国证券业 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中国证券业协 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 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 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 (1)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与后续职业培训。 (2)为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提供专业的资质 测试和相关的后续职业培训。 (3)制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4)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
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1、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范围 (1)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 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 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 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 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 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 门的管理人员。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 及其管理人员。 (4)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 及其管理人员。 (5)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4)证券经营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 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 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 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 元以下罚款。 (5)从业人员拒绝中国证券业协会调查或者检查 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中 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 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 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12个月,或者吊销其 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 3万元以下罚款。
(6)禁止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 赂一般意义上的贿赂包括受贿和行贿。 (7)禁止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8)禁止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 最低收益的承诺。 (9)禁止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交易。 (10)禁止泄露客户资料。 (11)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监督及惩戒
2、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执业证书。 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 通过了有关资格考试即取得相关从业资格。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 以通过证券经营机构申请统一的执业证书: (1)已被机构聘用。 (2)最近3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3)不存在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 情形。 (4)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 已过禁入期的。 (5)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二章 证券从业人员管理
第一节 从业资格
• 考点:了解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范围;了解专业人 员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条件;熟悉从业人员申请执业证 书的条件和程序;了解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熟悉违反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 掌握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掌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掌握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分类及其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 定;掌握证券投资顾问的注册登记要求;掌握证券分析 师的注册登记要求;熟悉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规定; 掌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执业注册的有关要求 ;熟悉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与行为准则 (一)适用对象及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 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2)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 者的信息。 (3)禁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 他人的合法权益。 (4)禁止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 务。 (5)禁止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争揽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