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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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全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参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

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税务局负责指导协调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各部门结合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良好机制。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运行评价。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知要求组织推荐。

第六条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企业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良好的技术创新基础条件,具备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鼓励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

技术中心规章制度

技术中心规章制度

技术中心规章制度第一条,技术中心的宗旨。

技术中心是公司技术研发的重要部门,旨在推动公司产品和技术的创新发展,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核心技术实力。

第二条,技术中心的组织架构。

技术中心设有总监一人,副总监若干人,各研发部门主管和技术人员组成的研发团队。

总监负责技术中心的全面工作,副总监协助总监处理技术中心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技术中心的研发项目管理。

技术中心按照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制定研发项目计划,明确研发目标和时间节点,合理分配资源,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技术中心的知识产权保护。

技术中心的研发成果属于公司的知识产权,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或泄露技术中心的研发成果,必须遵守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第五条,技术中心的研发成果评价。

技术中心的研发成果将按照公司的评审标准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技术人员的绩效考核和薪酬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技术中心的安全管理。

技术中心要加强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研发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技术中心的学习和培训。

技术中心鼓励技术人员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公司将提供相关培训和学习资源,以保持技术中心的竞争力。

第八条,技术中心的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技术中心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教育、警告、停职、解聘等处理措施。

第九条,技术中心规章制度的解释权。

技术中心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技术中心总监和公司管理层所有。

以上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需经技术中心总监和公司管理层审批。

技术中心规章制度

技术中心规章制度

技术中心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中心的管理和运作,保障技术中心的正常
运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技术中心的组织结构由总经理负责制定并报董事会审批,技术中心主任负责执行。

第三条技术中心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研发、产品设计、
工艺改进、质量控制、技术培训等。

第四条技术中心的人员配备应符合相关资质要求,对技术人员
进行定期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第五条技术中心的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严谨、高效的原则,
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第六条技术中心的知识产权应得到有效保护,未经许可不得擅
自外泄。

第七条技术中心的设备和资产应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
备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技术中心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公司的财务制度,不得私自挪用经费。

第九条技术中心的成果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进行汇报,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条技术中心的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经总经理批准并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11•【字号】大政办发〔2018〕74号•【施行日期】2018.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7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大连市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1日大连市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大连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2028行动纲要》,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创新发展,特制定如下支持政策。

一、支持创新应用与产业化推广1.选择重点领域实施企业创新中心和技术联盟计划,经认定的创新中心或技术联盟,根据认定后企业研发投入、项目成果及效益增长情况给予100-500万元奖励。

2.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推广,按照企业获得该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后1年内的销售合同累计金额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3.选择重点领域实施试点示范工程,采用双向扶持的方式,对参与项目建设的企业给予50-200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发展壮大4.对新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在3年内按照其软件业务销售收入年度增长率给予10-30万元奖励。

5.对软件业务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50%.6.对成长性较快的企业连续3年给予如下支持:(1)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70%;(2)所在区按照企业实际使用生产经营用房面积给予最高3000平方米至少50%的房租费用补贴;(3)企业获得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给予最多500万元奖励。

技术中心规章制度

技术中心规章制度

技术中心规章制度第一条,技术中心的宗旨。

技术中心旨在提高公司技术水平,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企业发展。

为此,技术中心将建立一套科学的规章制度,以规范技术中心的运作和管理。

第二条,技术中心的组织结构。

技术中心设立技术部、研发部、测试部等相关部门,每个部门设立部门负责人,负责部门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

技术中心设立主任,负责整个技术中心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技术中心的工作职责。

技术中心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研发、技术测试、技术管理、技术咨询等方面的工作。

技术中心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目标,确保技术中心的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技术中心的管理制度。

技术中心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等。

技术中心要加强内部沟通和协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技术中心的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技术中心的安全保障。

技术中心要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技术中心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技术中心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技术中心的奖惩制度。

技术中心要建立奖惩制度,对于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对于违反规定的员工给予惩罚。

奖惩制度要公平公正,激励员工的积极性,提高技术中心的整体业绩。

第七条,技术中心的监督和检查。

技术中心要建立监督和检查制度,定期对技术中心的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技术中心的工作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八条,技术中心的规章制度的修订。

技术中心的规章制度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修订工作要经过技术中心主任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讨论和审批,确保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以上为技术中心规章制度,技术中心的全体员工要严格遵守以上规定,确保技术中心的工作顺利进行。

大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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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图书馆(绍兴市文化中心)信息化项目监理项目征求意见经绍兴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于近期就绍兴图书馆(绍兴市文化中心)信息化项目监理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

现将有关技术需求公布如下,并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范围:1、是否出现限制品牌、型号;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二、征求意见的回复:各供应商及专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请于2014年7月25日下午17时前(节假日除外)将书面材料密封后送至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科。

同时将书面材料的电子文档发送至以下信箱:xxx。

联系电话:xxx 联系人:xx。

邮寄地址:绍兴市越城区迪荡新城惠利街20号鼎盛时代大厦四楼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科401室三、合格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书要求:1、供应商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书面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和经法人代表签字确认,是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必须出具针对该项目的法人代表授权书及联系电话。

2、专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须出具本人与该项目相关专业证书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3、各供应商及专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内容必须是真实的,并附相关依据,如发现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恶意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一经查实将提请有关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四、拟采购项目货物清单及技术要求:绍兴市文化中心)信息化项目监理(一)、项目名称、概况、金额项目名称:绍兴市文化中心信息化建设概况:绍兴市文化中心位于绍兴镜湖新区核心区域,洋江西路以南、绍兴市科技馆以西,总用地面积5171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4916平方米,总投资约3.64亿元,由图书馆和文化馆两大部分组成,北区为图书馆,南区为文化馆。

建成后的市文化中心集阅读、展览、演出、图书库藏等多种功能于一体。

并于4月25日顺利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绍兴市文化中心信息化建设由文广局、文化执法支队、图书馆、文化馆接入政务网络终端组成的政务外网和图书馆、文化馆公众服务网组成,项目总投资约2300万元。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科技企业
【发文字号】大政发[1996]74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6.08.08
【实施日期】1996.08.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5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5日)废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大政发(1996)74号1996年8月8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推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根据《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并会同市科委组织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第四条园区内重点发展以下高新技术及其产业:
(一)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业;
(二)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业;
(三)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业;
(四)新材料技术及其产业;
(五)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业;
(六)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业;
(七)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业;
(八)其他在改造传统产业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业务;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大科发〔2018〕80号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大科发〔2018〕80号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大科发〔2018〕80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我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2018年5月25日大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运行与规范化管理,参照国家相关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依托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组建的科研实体,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及试验人才队伍和条件,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和行业服务能力,管理机制健全,形成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

第三条工程中心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省科技创新平台的重要后备力量,是促进项目、基地、人才结合的重要载体。

其主要任务是:1、针对我市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基础性、关键性和共性技术问题,加快科技成果的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发,开发先进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建立中试与产业化示范基地;2、实现技术成果的转移、扩散和应用,推动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带动行业技术进步;3、培训和培养行业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研发、管理及推广应用人才和团队,加强产学研合作,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4、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为行业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工程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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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XX年第30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市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较好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市经委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大连海关参加,共同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协调互动机制。

市经委作为牵头单位,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与管理,并具体负责组织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已设立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应在6000万元以上。

3、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市各主要行业(或产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4、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5、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6、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检测分析和实验条件,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7、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发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专职研究与实验发展人员不少于30人。

8、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9、企业两年内无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或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10、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两年内没有发生走私罪或走私行为的。

以上基本条件可根据全市企业总体发展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第六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市经委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两份),申请材料包括:《大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含需提交的报表及证明材料)(见附件二)。

2、市经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查后,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大连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综合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自市经委受理企业申请截止日期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三章评价
第八条依据《大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九条评价程序:
1、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5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经委。

评价材料包括:《大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2、市经委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形成初步评价结果,市经委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确定评价结果,并通报相关部门和企业。

第十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报送评价材料;
(4)提供虚假评价材料。

第四章调整与撤销
第十一条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书面报告市经委。

市经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是否保留,属于国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国家、省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技术中心评价不合格;
2、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3、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有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或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发生走私罪或走私行为的。

第十三条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大连海关对调整与撤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及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文件形式一并公布。

第五章管理与政策
第十四条企业报送的认定申请材料和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

提供虚假材料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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