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试行
滨州城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简版

滨州城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滨州城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 引言滨州市商品房市场的发展,对于维护购房者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滨州市商品房预售行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保护购房者权益,制定了本《滨州城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 定义在本办法中,以下术语定义如下:2.1. 商品房:指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和商业用房。
2.2. 预售:指开发商将未出售的商品房提前向购房者售出的行为。
2.3. 预售合同:指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协议。
3. 预售管理程序3.1. 预售公告: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前,应当发布预售公告,包括预售房源、价格、面积等信息,并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3.1.1. 预售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3.1.2. 预售公告应当至少提前30天发布,以确保购房者有充足的时间了解信息和进行决策。
3.2. 预售登记:购房者根据预售公告要求,向开发商进行预售登记。
3.2.1. 开发商应当提供明确的预售登记条件,并公示预售登记人员名单,以确保透明公正。
3.2.2. 预售登记人员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明、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3.3. 预售摇号:在预售登记结束后,若购房者超过可售房源数量,开发商应当进行摇号处理。
3.3.1. 摇号应当在公开场合进行,确保公正、公平。
3.3.2. 开发商应当及时将摇号结果公布,并通知中签购房者。
4. 预售合同4.1. 预售合同应当明确商品房的具体信息,包括房源、房号、面积、价格等。
4.2. 预售合同应当明确购房者和开发商的权利和义务。
4.2.1. 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按时交付商品房,并提供相关配套设施。
4.2.2. 开发商有义务保证商品房的质量,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维修和保养。
4.3. 预售合同应当签订纸质合同,并由双方保存备查。
5. 监督和处罚5.1. 商品房预售活动应当受到相关监督部门严格监管。
5.2.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监管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滨政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滨政发[2012]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3月28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维护公共利益和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四条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和协调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改革。
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建设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代市政府编制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第五条市交易中心是本市市级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市本级及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活动。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2•【字号】滨政发[2008]6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08〕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二月二日滨州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商品房预售及其管理。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对商品房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以下简称预售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商品房预售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品房预售管理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2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1. 引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保障购房者利益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细则,以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透明度和有效利用。
2. 预售资金监管主体2.1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体,必须建立健全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进行专用监管。
2.2 监管银行监管银行是预售资金监管的重要支持者和实施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监管经验和技术能力。
监管银行负责开立、管理和监督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资金的监管工作。
2.3 监管部门相关行政部门应对预售资金监管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定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的资金监管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3. 预售资金监管原则3.1 专款专用原则预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挪用、冻结或占用预售资金。
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发放薪酬、购置资产等。
3.2 资金安全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选择信誉良好、风险管控能力强的监管银行,确保预售资金安全。
监管银行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例如设置资金密码、建立多级审批机制等,防止资金损失或被挪用。
3.3 信息透明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应当保障购房者对预售资金使用情况的了解,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购房者有权要求查询、了解预售资金的存量、流量、收支情况等,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如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余额、收支明细等。
4. 预售资金监管程序4.1 开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由监管银行根据协议开设专用账户。
专用账户应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命名,并在账户名称中明确标注为“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4.2 存入和监管预售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推进进度和预售合同签订进度将预售资金存入专用账户,监管银行负责核对存入资金的金额和来源,并及时记录相关信息。
监管银行应确保存入资金的安全,防止挪用和损失。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滨州市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滨州市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0•【字号】滨政办字[2010]136号•【施行日期】201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滨州市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滨政办字〔2010〕1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切实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0〕40号文件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鲁政发〔2010〕107号)和《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0〕107号文件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滨政发〔2010〕96号)要求,市政府确定建立滨州市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能(一)学习贯彻有关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重大措施,讨论确定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目标及职责分工;(二)通报交流成员单位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工作开展情况;(三)研究探讨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四)分析预测经济、物价形势,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及政策建议;(五)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联席会议由市发改委、物价局、经信委、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局、交通运输局、粮食局、商务局、金融证券办、服务业发展局、工商局、国家统计局滨州调查队(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韩奎祥同志担任,召集人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常增文同志、市物价局局长刘长生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物价局局长刘长生同志兼任。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5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监管和管理,促进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商品房销售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产权管理机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等各相关主体的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指的是购房人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前支付的一定金额,包括购房款、首付款、订金等。
第二章预售资金的存储和监管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预售资金存入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专户,并由预售资金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第五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挪用、冻结或私自处置。
第七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确保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规范、高效。
第八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对预售资金进行核对和清点,确保预售资金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向购房人提供预售资金的状态和使用情况,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
第三章预售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使用预售资金时,应当遵守《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预售资金应当按照用途的不同分别存入不同的商业银行账户,确保资金的专项使用。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使用预售资金时,应当按照工程进度、质量检验等要求进行结算,并及时报送相关报表给预售资金监管机构。
第十三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第四章预售资金的监管报表和公示第十四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制定预售资金监管报表,对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报送。
第十五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披露预售资金的监管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查询。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制作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是指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用于监督和监管商品房预售款项的使用和使用效果。
以下是对该制度的详细描述:1. 监管机构:成立专门的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监管机构应具备独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并具备相关人员进行资金审核和核查的能力。
2. 资金监管账户:开设专门的资金监管账户,预售款项应全部进入该账户,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开设监管账户的银行应为具备稳定性和信誉度的金融机构,确保资金安全。
3. 资金监管流程:购房者在购房时将预付款等预售款项转入监管账户,开发商在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后,向监管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可以用于支付相关房屋销售款项。
4. 资金使用审查: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开发商的资金使用进行审查,核实款项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若发现资金使用不当或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如暂停支付、追回款项或处罚等。
5. 资金使用效果评估:监管机构应对房地产项目进行销售进度和施工进度的监测和评估,确保预售款项得到有效使用。
监管机构应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情况、购房者评价等进行调查,评估开发商是否按时交房、履行合同义务。
6. 监管信息公开:监管机构应定期公开资金监管情况,包括资金入账、支付情况以及相关项目的进展和销售情况等。
公开透明的监管信息可以增加购房者的信任度,并促使开发商注重资金使用效果。
7. 风险防控:制定针对商品房预售的风险防控措施,如设立预售资金的风险储备金、建立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等,以防范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和不良后果。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有效减少购房者的风险,保障购房者的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促进房地产行业的良性发展。
也能增加开发商的诚信经营、规范行业发展,并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落实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落实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滨建法字〔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配套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综合执法局,局属各科室、单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0〕6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20〕61号)、《山东省住建厅关于印发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的通知》(鲁建法字〔2020〕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配套措施,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实行质量安全报监电子化合并办理。
6月底前,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并办理,实行“一窗受理、一张表单”,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办理,通过政务服务网实现信息共享;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时限纳入施工许可证核发时限,材料齐全的立即办理,不能立即办理的,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建管质安科、市政服务中心、安管站、质管站)二、优化工程图审机制。
10月底前,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联审,会同审批服务局、公安局、工信局、国网滨州供电公司等部门积极推进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消防、人防、技防、防雷和水电气热信等联合审查,梳理明确流程制度。
针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施工图审查,制定出台配套办法,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要求承诺书后,豁免办理施工图审查。
(责任科室:科技设计科)三、优化工程竣工验收。
严格按照《滨州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要求,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建设单位申请的项目,实行规划、消防、人防、城建档案、竣工验收监督联合验收,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10月底前,依据省住建厅的相关要求,依法取消建筑节能认可,不再作为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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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试行)甲方:(监管部门) 滨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监管银行)
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预售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行为,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鲁建房字〔2017〕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就位于滨州市××区×××××路(街),项目名称为×××××楼号为××××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的监管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乙、丙三方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
二、甲方行使对该项目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对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进行监督。
三、乙方应配合甲方开展预售款监督工作,做好商品房预售款的存取业务。
四、丙方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应当尽快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同时根据合同相关约定,丙方向预购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存通知单》。
预购人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存通知单》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后,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商品
房预售合同备案。
五、预购人申请按揭贷款(含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预购人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并书面委托贷款银行将发放的按揭贷款足额转入监管账户。
若乙方为按揭银行,于按揭贷款放款后直接将按揭贷款足额划入预售款监管专用帐户。
乙方收到预购人交存和贷款银行转入的房价款后,向预购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款凭证》,并将信息传至甲方。
若乙方为非按揭银行的,待其他按揭银行将按揭贷款划入预售款监管专用帐户后。
乙方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并向预购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款凭证》,并及时将信息传至甲方。
六、本次预售范围预售资金监管标准为上一年度滨州市市区建筑工程造价指标。
本期预售范围监管额度为:(小写):元,(大写)
元。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一般分为4个控制节点,分别为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主体结构封顶、单体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监管资金留存比例,是指监管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百分比。
当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60%-70%;当主体结构封顶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30%-35%;当单体竣工验收合格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15%-18%,且不得低于区内配套所需费用标准;当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文件时,监管终止。
对于高层、超高层或者大体量建筑,可以增加1-2个控制节点,
但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不得突破上述约定。
甲方可根据丙方信用状况、资质等级等情况,适当降低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但最多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
在主体结构封顶控制节点之前,丙方可以凭银行出具的保函部分抵顶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但不得突破监管额度的30%。
七、如本协议在履行期满前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终止的,甲、乙、丙三方应达成变更协议,完成监管资金交割。
八、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名称为:××××,账户编号为:××××××××××。
该监管专用账户禁止开通网上银行,不得通兑和捆绑设定任何自动划账功能。
九、乙方为丙方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拨付时,凭甲方出具加盖“预售款专款专用拨付专用章”的《滨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拨付单》方可从预售款监管专用帐户中拨付款项。
丙方申请预售款拨付的金额必须以甲方核准同意的支付额为准。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拨付。
如乙方擅自拨付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十、丙方使用经甲方核准的预售款,必须用于支付与本工程相关的各项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十一、有关单位对专用账户进行冻结或划扣的,乙方有义务证明商品房预售款的用途和专用账户的性质,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及时书面告知甲方。
任何未经甲方书面批准,监管账户资金出现的支取、划扣等情况,因乙方原因或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二、丙方申请提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以内的资金,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进行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