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问题探究
论外观设计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法和 司法解释 。一方面 , 在司法解释 中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权利 冲突 的解决进行规 定。另一 方面 , 对利 益冲突较大 , 利不易区分的产 权 品, 采取颁布专门法 的方 法 , 如 , 例 我国 的《 于家具 设计 保护试 行办 关
二、 可行 的原 则 和 做 法
针对我国的立法空 白, 笔者结合国内现有的判决以及 知识产权法体 系中各法之间的关系 , 提出以下可行 的原则和做法。 第一 , 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到本 文所指 的权 利冲突 问题 , 笔者
育 出版 社 .0 6 2 7 2 0 :3 .
解释》 承认商标权可以构成域 名的在先权 , 中, 但需依其是 否驰名 , 侵权 人主观恶意的程度而定。这种运用在先权利原则的具体标准值得借鉴 。
但该意见并没有上升到原则的高度 。另一方面 , 司法实践 中, 在 已有根 据该原则进行的判决。例如, 老干妈” 正 当竞争 纠纷上诉 案中 , 在“ 被 上诉人在获得“ 干妈 ” 味豆豉 的外观设 计专利权 后 , 用 该专利 权 老 风 利 生产 的产 品, 与上诉 人先前 使用 多年的 “ 于妈 ” 味豆豉 产品装潢 相 老 风
则 之 口, 用 在 先 权 利 原则 之 实 。 既 然 司 法 实 践 中 , 原 则 可 以 通 过 规 运 该
[] 1 李永健. 突发事件报道框架下 的主 流媒体 [ ] 山东视 听,0 8 J. 20 ,
论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兼评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关系

若 脱离产 品实 用功 能 , 艺术表 达无 法独 立存 在 , 或者 不具 备独 创 设 计 , 不需 另行列 出 。 可 知 , 方 国家大 都 在外观 设计 上给 予版 。 西
性 , 艺术成 分不 属于 著作权 法保 护 的对象 。 国联邦 最 高法 院 权 和专 利权双 重保 护 。 则 美 在“ 泽” 梅 一案。 中确定 了“ 分离 特性 与独立 存 在” 则作 为判 断实 原 但 双重保 护并不 意味着 共 同保护 , 而是实 用艺术 品著作 权与 用 艺术 品 艺术 成 分是 否 可受著 作权 法 调整 的标 准 。斯 坦是 一 家 外 观设 计专利 权保 护 的竞合 。0 利人 只 能择其 一 , 权 当权 利人 选 灯 具制造 公司 , 其一 合伙 人设 计 了一尊 男女 舞蹈 人物 雕 塑 , 品 择 著作权 法 时 , 不能 再转 向专利 法 , 作 就 反之 亦然 。 完成 后 , 行 了版权 登记 , 进 随后 应用 于 灯座 因梅 泽仿 制其 雕 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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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面交 叉保 护外 观设 计权 ,另 一方 面 承认双 重 保护 的客 观存
遵循 这一 原则 , 知 : 可 若脱 离产 品实 用功 能 , 艺术 表达 可独 立 在 。。 国著 作权法 保护 实用 艺术 品 , 其 保护客 体没 有工业 品 ”德 虽
外 观设 计 , 德 国判 例表 明 , 权法 中的实用 艺术 品 已保护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090—3 .2 10 —522 0)93 70
三、 实用 艺术 品的外 设计 专利 权
、
实用艺 术品 的概 念
对实用 艺术 品的概 念 ,著 作权 与邻接 权法 律词汇 》 释为具 《 解
浅析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与解决

文化艺术浅析实用艺术品薯作权与外观没计专利权冲突与解决高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市100088)随要]实用艺术品兼具实用性与艺术,出的特点,使其具有同时获得著作权保护以及夕}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可能,故而容易引发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两种权利问的冲突。
本姒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利冲突这一现象入手,剖析了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的含义。
分析了两种权利产生冲突的原因.弗歪过理性的思考探寻缓解两种教利冲突的方法。
I关键词I实用艺术品;著作权;外碗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一、基本案情1999年9月15日,英特莱格公司以可高公司侵犯其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杈、销毁侵权物品、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O 万元及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代理费。
而在当时,被诉侵权的可高公司制造的玩具早在1996年就已经申请了我国的外观设i十专利。
也就是说可高公司制造的那部分玩具在获得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情况下,又被英特莱格公司控诉侵犯了其玩具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英特莱格公司是本案涉及的多种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的所有者。
英特莱格公司所在国瑞士及中国均为‘f白尔尼公§协成员国,依a白尔尼公§嗲第2条的规定,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包舞实用艺术作品,故中国对起源于《『白尔尼公}嗲成员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负有保护义务。
可高公司产品与英特莱格公司主张权利的多种玩具积木块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杈。
故法院判决可高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杈产品和赔偿英特莱格公司的经济损失。
本案属于现实生活中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比较典型的案例,引发了我如下思考:什么是实用艺术品?在实用艺术品保护上,著作权与外聊i殳i f专利权有什么区另妒著作杈与外观溺十专利权之间为何冲突7解决这种冲突的出路又在何方7以下我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双重保护是什么意思

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双重保护是什么意思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越来越重视的,在我国知识产权有专利发明权、著作权、外观专利权等。
那么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双重保护是什么意思?店铺⼩编为⼤家进⾏解答。
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双重保护是什么意思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双重保护是意思是即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也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版权就是著作权,它是⽂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依法处分其作品的权利,包括⼈⾝权和财产权两部分。
版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印权、发⾏权、展览权、表演权等17种权利。
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种类有电影电视、舞蹈、摄影、⼝述、软件、设计图纸、⾳乐、图形模型、曲艺、美术、⽂字、戏剧。
著作权包括哪些内容《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条著作权包括下列⼈⾝权和财产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录像、翻录、翻拍等⽅式将作品制作⼀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临时使⽤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各种⼿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播权,即以⽆线⽅式公开⼴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式向公众传播⼴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图像的类似⼯具向公众传播⼴播的作品的权利;(⼗⼆)信息⽹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线⽅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种语⾔⽂字转换成另⼀种语⾔⽂字的权利;(⼗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七)应当由著作权⼈享有的其他权利。
商标与外观设计权利冲突的解决办法

浅议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的解决原则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是指不同所有者的外观设计专利与注册商标之间,由于使用了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产生混淆后果而发生的冲突。
近年来,这种纠纷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因权利产生和消灭的条件不同而出现的权利冲突《专利法》和《商标法》对受其保护的权利规定的产生和消灭的条件不尽相同。
《专利法》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是新的,如果外观设计已经在申请日前公开发表或使用过,可依法撤销,但不能因在申请日后的公开发表或使用予以撤销。
而《商标法》要求注册商标不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否则也可能被撤销,但是不能以他人的在后权利撤销注册商标。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外观设计在商标申请日前尚未授权或者商标在外观设计申请日前尚未公告,则注册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都不能被撤销,因此出现外观设计专利权与注册商标权的冲突问题。
2.因法律、法规对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审查规定不同导致的冲突《商标法》和《专利法》对主管机关和审查制度的规定不同,导致发生权利冲突。
《专利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的是初步审查制度;商标审查则不同,新申请的商标不得与在先商标冲突,但无法审查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由此产生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探讨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的解决原则。
1.尊重在先权原则。
尊重在先权原则是指任何一项权利的合法取得,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为前提,否则该项权利会被认定无效。
由于知识产权特有的独占性,当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发生权利冲突时,确定权利主体获权的先后顺序,是解决冲突的原则之一。
保护在先权原则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得到充分体现。
新《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

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
外观设计属于工业产权,保护是与产品相关的形状、图案、色彩;而著作权保护的是以有形载体形式表达或表现出来的有独创性的作品。
实践中会出现一种情形:主体A对某作品享有著作权,主体B看到A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后,基于该作品,申请了外观设计。
国内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程序是:设计人提出专利申请,国知局进行形式审查,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授予专利权。
而著作权采用自动保护主义,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权。
两种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导致两种权利具有同时合乎法律外衣而存在的基础。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其外观设计专利中抄袭了他人作品,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就会发生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
著作权自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不需要以其他形式来公示或授予。
而外观设计专利权也仅得到了一种形式上的确认。
上述情形,如从时间上看,当作品完成在先,而外观设计方案完成在后,我们可以看到作品具备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并通过智力活动而取得,因而无论形式上还是实质上均符合法律要求;反观外观设计专利技术方案,尽管其已取得授权,但因其侵犯了他人在先权利而不具备新颖性,故不具备实质要件;而且与他人在先的著作权产生冲突,在复审中应该被无效。
但是,在外观设计专利被无效之前,如果C抄袭了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无疑是侵犯了专利权,但同时也侵犯了著作权。
这时候,一个行为触犯两个法益是否属于竞合呢?一种观点是:由于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被“错误”授权,后续的复审属于纠错机制,实际上C只侵犯了一个法益(外观设计对应的法益本身就不存在,因为外观设计专利被无效后,该专利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此不存在竞合。
权利冲突如何解决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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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如何解决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在我国,工艺美术品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诸如手镯、耳坠、项链、戒指、装饰性玻璃制品、装饰性篮筐、装饰用的瓷器、艺术陶器、花瓶、小雕像、镶嵌画、人造花、人造水果、人造灌木枝等,这些工艺美术品属专利法范畴,不受著作权保护。
绘画、书法、摄影、影视、图形等作品首次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受著作权之保护;在同类产品上再次使用该作品的,则由专利法调整,不为著作权法保护。
为解决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这一重合,可采取“一次卖绝”,是指绘画、书法、摄影、影视、图形等作品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时,著作权人必须将在该产品上使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转让给生产者。
权利转让后,该产品则同上专利法调整,不再适用著作权保护制度。
“一次卖绝”的办法有以下特征:第一,生产者首次将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在产品上使用,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二,作品的著作权人必须将在同类产品上使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卖绝。
第三,“一次卖绝”后,该产品只适用专利法,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他人不得仿制,未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任由他人复制。
第四,该作品在不同种类的产品上使用的权利,仍属于著作权人。
按照这种办法,绘画、书法、摄影、影视、图形等作品首次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适用著作权法;在同类产品上再次使用该作品的,转为专利法调整。
篇2如何解决冲突生活中,和别人闹个矛盾,起个冲突,是很正常的事情。
遇到这种情况,一般人的选择要么是回避,迁就对方一下,要么是妥协,大家各退一步。
最近有本新书,名叫《解决冲突的关键技巧》,作者达纳卡斯帕森是冲突调解和公共对话专家。
书里说,妥协、迁就这些方法,其实不是解决冲突的关键。
那关键在哪里呢?书里总结了两个方面,一个是有效倾听,另一个是高效沟通。
咱们先来看看有效倾听。
要做到有效倾听,就不要只听攻击性语言,你需要听出来对方背后的意思,这样我们才抓住问题的关键,而不用陷入攻击与反击的死循环里面了。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保护知识产权法是为了保护创作者和发明家的权益而设立的法律体系。
其中,著作权和专利权是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本文将对著作权和专利权在知识产权法中的保护进行探讨。
一、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是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在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著作权的对象范围著作权的对象包括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和软件等。
文学作品包括小说、散文、诗歌等,艺术作品包括绘画、雕塑、摄影等,科学作品包括科技论文、学术著作等。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应具有原创性和独创性。
2. 著作权的保护内容著作权的保护内容主要包括表达方式和思想内容两个方面。
表达方式是指作品的形式和结构,如文章的句子组织、画作的构图等;思想内容是指作品所蕴含的思想、观点和理论等。
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在于保护作品的原创性和独创性。
3. 著作权的权利人著作权的权利人是指作品的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
在合同关系中,著作权可以转让或许可,但权利人在著作权中的权益是不可剥夺的。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终身加70年。
二、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权是指对发明创造的独占权。
与著作权相比,专利权的保护更加注重技术发明和创新。
在知识产权法中,专利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专利权的对象范围专利权的对象主要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或处理方式的技术方案的创造;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形状、构造等方面的改进;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外观形状、纹样等方面的设计。
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 专利权的保护内容专利权的保护内容主要包括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两个方面。
技术方案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具体技术实现方式;技术效果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和经济效益。
专利权保护的核心在于保护技术创新和技术成果。
3. 专利权的权利人专利权的权利人是指发明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与著作权不同,专利权在发明中可能涉及多方合作,因此,在合同关系中,专利权的归属和权益分配需要进行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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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问题探究
作者:赵雁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3期
【摘要】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以避免混淆和防止冲突产生为立足点,如专利法中规定,对外观设计授予的专利权,不得与他人在该申请日以前所取得其他合法权利(文中仅限著作权)相抵触。
可见,当前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中,创造性并未给予考虑,这致使外观设计专利权或保护不充分,或受限制而致使创造困难。
因此以外观设计的创造性认定为契机,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方式,才能克服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与著作权之间的冲突。
【关键词】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产生的原因
造成两者冲突的主要原因是,在保护对象上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存在着交叉部分。
我国专利法中规定产品的外观图案、产品的形状或图案与形状相结合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畴,另外产品的外形、图案与设计时用到的色彩相结合而创作出的新型创意的设计也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然而产品的图案与图案中所用的色彩也正是著作权保护的范畴,因此作为外观设计保护的对象也成为了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
但是对同一事物适用于不同的权利主体加以保护,必将在申请时产生法规之间的权利冲突。
另一种造成冲突的原因是二者对被保护对象所取得权利采用的程序不同,著作权依法律程序自动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由知识产权局完成,审查通过后授予外观设计专利,这一过程中省略了实质性审查。
如果外观设计者的作品使用了未经许可的、属于著作权利人的作品,通过审查并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这必然会导致该专利权与著作权相冲突的问题。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并不是以鼓励创新为立足点的,这点不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并且将外观的设计与著作权作品分别加以不同的保护方式会降低设计者创作的积极性。
第二,在法院受理的专利权纠纷案件中,通常都是保护在先依法享有权利的当事人之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我国司法解释,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发生冲突的案件中,在先申请的权利人优先受到保护。
这将《审查指南》中的关于权利冲突的解释应用于侵权行为的判定,使得行政判断大于法律判断,这种做法显然是不恰当的。
第三,外观设计专利与著作权权利冲突的解决机制和程序的设置也存在问题。
由于存在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这种规定,在请求人以外观设计专利与著作权相互冲突为由而进行无效
宣告请求时,必须提交生效的判决或者是处理决定,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不会受理此请求。
并且由于委员会不予受理,无效宣告的请求人也不能诉诸于法律,这就使得因外观设计专利与著作权相冲突为由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规定,因为附加规定而流于形式。
纵使复审委员会已经做出宣告无效的决定,著作权人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行政决定请求宣告无效,当著作权人能够依据外观设计专利与著作权冲突的行政决定请求宣告无效,而复审委员会也做出宣告无效这一决定时,权利当事人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将产生两个行政程序,即无效宣告、外观设计专利与著作权冲突。
如果当事人对行政诉讼的结果不服,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则还要再延伸出两个行政诉讼才能够解决问题。
这种行政诉讼程序的设定不仅增加了司法资源的负担,同时也增加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正是由于这种程序使得部分当事人放弃了法律维权的方式。
三、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解决机制的立足点
首先,注重利益平衡,衡平理念为破解此类问题提供了不同思路。
衡平理念的宗旨是指:应用法律具有的强制性,一种权利所获利益与限制该权利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相互比较,互相权衡利弊之后,得出所得大于损失的状态,具体体现为承认后权利的利益。
①
在承认后权利也就是对先权利进行限制的同时,也应对先权利给予一定的补偿。
这种补偿并不是法律上的侵权责任造成的损失,而是根据衡平机制创造共赢的局面,即补偿者与被补偿者同时获利。
先权利者因分享该利益因此获得了比绝对保护更巨大的收益,而补偿者因其在后权利的充分利用与有效维持而获获取巨大利益。
从此种角度看,在先权利和在后权利发生冲突时,对后权利的合法性予以承认并给予在先权利人以补偿,未尝不是保护在先权利的好方法。
另外,鼓励创新,是权利冲突解决机制的另一个立足点。
不容置疑,外观设计专利能够使消费者避免因外观误导而进行不必要的消费,但是这种保护只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众多功能中的一种,这种避免误导、混淆的功能主要是由商标赋予的。
如果将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创造性作为保护的基础,则意味着外观设计必须能够引起消费者的注意,这些能够引起消费者注意的创新将成为是否授予外观专利的判断依据。
据统计,目前我国的外观设计产品模仿严重,整体水平明显偏低。
正是由于我国应用避免混淆方式作为外观设计专利授予与保护的基础,造成创新性偏低的必然结果。
如果能够引入创造性这一理论,使我国产品在外观设计上不再是简单的模仿,不仅能够提升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还能够为消费者带来视觉冲击更强的、质量更高的产品,这些产品的设计包含了著作权等其他作品的要素,使整个设计行业能够蓬勃的发展。
四、结语
本文从保护外观设计产品的创意出发,以鼓励外观设计产品的创新为立足点,重点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著作权的权利冲突区分为,侵权行为冲突和两种权利的范围的冲突。
本文所阐述的解决机制,能够明确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归属,有效解决著作去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冲突。
这种方式能够公平判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和著作权人的利益,公平解决其纠纷,能够鼓励创新,这样才能够促进外观设计专利更加积极、健康的发展。
注释:
①吴清旺,贺丹青.《利益衡平的法学本质》:http://www.tp-lwabook.eom/wenzhaii -lfo.asP?id=26314.
参考文献:
[1]赵嘉祥等编著.外观设计专利复审与无效案例[M].北京:专利文献出版社,2003.06.
[2]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新世纪初的若干研究重点[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