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意见-沈政办发[201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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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意见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意见(沈政办发〔2013〕2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保障适龄儿童就近接受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要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按照规划居住人口、幼儿千人指标(30座/千人)和百户指标(8.5生/百户)测算出的生源数量统筹规划。
对没有达到配套规模要求的,为解决幼儿园配套不足问题,可采取单独选址、改建、扩大现状幼儿园或区域内其他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等形式配置幼儿园。
对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公办幼儿园;对有条件扩建的现状幼儿园,划定扩建用地,用于幼儿园建设。
对城市中心区建筑容量较大、用地较为紧张、各项环境条件很难满足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安全的地区,由规划国土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研究确定幼儿园设置方案。
(二)教育部门会同规划国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现状幼儿园实际配置情况,结合城镇人口分布与居住区发展情况,组织编制幼儿园建设布点专项规划,规划国土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
(三)规划国土部门在供应住宅用地时,对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的住宅区,在土地招拍挂条件中,要根据规划条件明确该地块配套幼儿园项目的班型、建设规模等控制要求,同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由土地竞得者(建设单位)承担配套建设任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HLJ)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2.0.23 土地开发费
每公项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可行性研究、征地、拆迁、各种 补偿、规划设计、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 2.0.24 规划文本
2.0.5 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1
2.0.6 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2.0.7 绿地率 城市一定地区(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块)总面积的比例。
2.0.8 建筑控制高度(建筑限高) 建筑物由室外散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其中:R 为居住用地的代号; RX 为居住用地的类别代号(如:X 为 2 时,R2 为二类居住用地); RX2 为居住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类别代号;
3 编制的主要内容
3.0.1 应掌握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范围的规划要求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相 互关系,确定其用地功能布局、空间结构及环境要求,提出规划设计要点。 3.0.2 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 建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3.0.3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规划范围内的人口密度与建筑密度分区的要求、 城市景观保护的要求和不同区位土地级差的要求,规定各项控制指标,控制规划范围内 的土地使用强度。 3.0.4 对规划范围内的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提出城市设计引导和控制要求。提出各地块 的建筑形式、体量、色彩和风格等要求。 3.0.5 提出规划范围与周围地区的交通联系方式,确定规划范围内的道路系统。确定各 级道路的红线位置、主要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3.0.6 确定规划范围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的位置,并提出重要的配套设施项 目和空间环境要求。 3.0.7 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网的平面位置、走向、管径、控制点坐标和工程设施 的用地界线。 3.0.8 对规划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利用与保护,并应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 和要求。 3.0.9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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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8•【字号】沈政办发[2009]95号•【施行日期】2009.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09]9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设立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安监局),正局级建制。
市安监局是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区、县(市)及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四)加强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地方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领域(煤矿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的管理情况;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煤矿除外)的安全生产工作。
沈阳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沈阳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正文:---------------------------------------------------------------------------------------------------------------------------------------------------- 沈阳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5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11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和房屋、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村庄、集镇规划区范围未划定或者未批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充划定和审批。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村庄、集镇建设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十四五”重点专项规划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十四五”重点专项规划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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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十四五”重点专项规划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全市“十四五”重点专项规划是《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细化和落实,是布局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十四五”重点专项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顺利完成全市“十四五”规划确定的目标和重点任务。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31日
——结束——。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土地储备出让和收益管理工作的通知-沈政发[20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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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土地储备出让和收益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土地储备出让和收益管理工作的通知(沈政发[2010]2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增强市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规范经营性用地(商业、商品住宅等房地产开发用地,下同)土地储备交易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不含4县市,下同)经营性土地储备、出让和收益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成立市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
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的市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土地资源管理重大政策措施,全市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范围及规模,土地供应计划,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调整方案,重大项目的土地出让方案,以及需委员会解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强土地储备计划管理。
市规划国土局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按照“遵循规划,远近兼顾,促进发展,规模适度”的原则,制定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重点编制今后3年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市本级以外各区(开发区)也要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供地计划。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1•【字号】沈政办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及市政府《关于调整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通知》(沈政办发〔2004〕30号)精神,对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进行调整。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测绘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市、区垂直管理体制。
一、职能调整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的依法查处全市违法用地的职能划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本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测绘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地方性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和测绘管理政策。
(二)组织编制市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由国家、省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
(三)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规划建设项目的验收,发放验收合格证;负责城市雕塑管理工作。
(四)组织编制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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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
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12]77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13
【实施日期】2012.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2〕7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控规”编制范围
我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均应编制“控规”。
可依据建设时序,分期分批编制,优先编制近期开发建设区域。
二、“控规”编制组织
市规划国土局负责全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规”管理工作,并组织管理范围内的“控规”编制工作;负责出具相关区、县(市)、开发区“控规”编制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