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难点与化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项目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书,它规定了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建筑项目的顺利进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问题或争议,影响了建设工程的进展和合同履行。
本文将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供解决方案,以帮助各方更好地了解和遵守合同。
二、施工合同常见问题1. 材料质量问题乙方在施工中可能会使用低质量的材料,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
甲方对此应进行材料验收,并保留权利拒绝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解决方案可以是明确规定材料质量标准、验收程序以及违约责任。
2. 工期延误由于各种原因,如天气、供应链问题等,工期可能无法按计划完成。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期的计算方法和延期责任,同时协商解决方案,如增加劳动力、加班等。
3. 变更设计问题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技术调整等原因,可能需要对合同进行修改。
解决方案可以是明确变更设计的程序和责任,以及变更费用的支付方式。
4. 施工质量问题工程质量问题可能会引发纠纷,特别是对于工程验收的不合格部分。
解决方案可以是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明确验收标准和程序,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
5. 施工安全问题建设工程施工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如高空作业、动火作业等。
双方应共同关注施工安全,制定相关安全管理措施,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6. 合同变更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变更合同的情况,如增加或减少合同工作量。
解决方案可以是明确变更合同的程序和条件,并确保变更合同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1. 明确合同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包含详细而清晰的条款,包括工作范围、工期、材料标准、质量验收标准等。
明确的合同条款可以避免后续的争议。
2. 及时沟通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双方可以通过例会、工作报告等方式进行定期沟通,以保持信息的畅通和沟通的高效性。
3. 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当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存在争议无法解决时,可以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仲裁或评估。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难点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难点难点一:合同条款的复杂性建设工程合同通常包含大量的技术术语和法律条款,这些内容涉及工程量计算、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等多个方面。
理解和解释这些条款需要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对于非专业人员来说,这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难点二:变更管理在建设工程中,设计变更、材料替换等情况时有发生,这些变更往往会影响合同的履行。
如何及时准确地记录变更,评估其对项目成本和进度的影响,并将其妥善地纳入合同管理中,是合同管理工作的一大难题。
难点三:风险管理建设工程项目面临的风险多样,包括自然灾害、市场波动、合作方违约等。
合同管理需要预见这些风险,并在合同中设定相应的风险分担机制。
同时,如何在风险发生时迅速响应,采取有效措施以减轻损失,也是管理者必须面对的问题。
难点四:索赔处理当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时,如何处理索赔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它涉及到责任的认定、损失的计算以及补偿的协商等多个环节。
在这个过程中,如何保持公正客观,合理解决争议,是对合同管理能力的考验。
难点五:跨文化沟通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越来越多地涉及到跨国合作。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差异、法律法规以及商业习惯都可能影响合同的理解和执行。
因此,如何有效地进行跨文化沟通,确保合同条款得到正确理解和遵守,是管理者需要克服的难题。
总结而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一个专业性强、复杂度高的工作。
它不仅要求管理者具备扎实的法律和技术知识,还要求其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
通过深入了解这些难点,管理者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从而确保建设工程合同的顺利执行。
施工合同的难点

施工合同作为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法律文件,是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行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施工合同管理面临着诸多难点,给各方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本文从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分析施工合同管理中的难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合同签订阶段的难点1. 合同条款不完善在实际工程实践中,部分施工合同条款存在不完善、不明确等问题。
例如,合同中对于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等方面的规定可能过于简单,缺乏具体的实施标准和考核办法。
这容易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对策:加强合同条款的审核,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可以借鉴行业标准合同文本,结合工程实际,细化合同条款,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2. 合同主体资格不合规部分施工合同签订主体资格不合规,如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给工程建设带来风险。
对策:加强对合同签订主体的资质审核,确保合同签订主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同时,加强对合同签订过程的监督,防止资质不合规的单位或个人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
二、合同履行阶段的难点1. 工程质量控制难度大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控制是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
由于工程质量受到设计、施工、材料、监理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具有一定的难度。
对策: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严格执行验收程序,对施工过程中的每个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
2. 工程进度协调困难施工进度是施工合同中的重要内容,施工进度的延误可能导致合同纠纷。
在实际工程实践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供应、施工力量不足等原因,施工进度协调困难。
对策: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确保施工进度的顺利推进。
对于可能影响施工进度的问题,提前预测和化解,加强各方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3. 工程变更处理复杂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现场条件变化等原因,可能导致工程变更。
施工的签订和履行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施工的签订和履行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在进行任何施工工程之前,签订施工协议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然而,施工的签订和履行中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和困难。
本文将探讨施工合同中常见的问题,并提供解决办法。
一、合同不明确导致的纠纷1. 定义术语不清晰:施工合同中可能存在一些专业术语,如果双方对这些术语的理解不一致,就会导致误解和纠纷的发生。
解决办法是在合同中明确定义术语的含义,以确保双方对各项条款有一致的理解。
2. 条款不完整:有时施工合同可能没有完全涵盖所有重要的条款和条件,这样就会给双方留下漏洞,容易引发纠纷。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双方应该仔细审查合同,确保所有关键条款都得到明确规定。
3. 违约责任不明确:施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需要明确双方在违约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和惩罚。
如果这些责任不明确,就会导致争议的产生。
解决办法是在合同中详细规定违约责任,并制定相应的赔偿方案。
二、价格和付款方式的问题1. 价格变动:施工过程中,材料和劳动力的价格可能发生变动。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价格的调整机制,就会导致纠纷的发生。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何进行价格调整,例如根据市场价格指数或特定事件进行调整。
2. 付款方式:双方对付款方式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付款进度不一致。
为了避免这个问题,施工合同应明确规定付款的时间和方式,同时要注明工程进展的里程碑,以便确保付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工期延误和变更1. 工期延误: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可控制的情况,如天气恶劣、供应链问题等,导致工期延误。
为了减少纠纷,施工合同应该明确规定工期延误的责任和补偿机制。
2. 变更要求:在工程进行中,业主可能会有一些变更要求。
这就需要合同中明确规定如何处理变更要求,包括价格调整和工期延长等。
并且,变更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过双方的同意。
四、质量和保修责任1. 质量不达标:施工工程可能存在一些质量问题,如材料不合格、工艺不符合标准等。
建设施工合同审理难点

建设施工合同审理难点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
在审理这类案件过程中,法院面临诸多难点,给审判工作带来了较大压力。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建设施工合同审理的难点。
一、合同效力认定难1. 资质问题: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合同效力难以认定。
2. 招投标程序违法: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效力难以认定。
3. 转包、违法分包: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合同效力难以认定。
4. 建设审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在审理期间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了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且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二、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难1. 工程质量:建设施工合同中,工程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和质量争议的处理成为审理难点。
2. 工程进度:施工过程中,工期延误、进度调整等问题的认定和处理难度较大。
3. 投资控制:工程造价、变更签证、索赔等投资控制问题在审理过程中难以把握。
三、合同履行难1. 履行主体:建筑施工企业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所属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者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所属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
2. 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的延长、顺延及其法律后果难以确定。
3. 履行地点:施工项目所在地、合同签订地等履行地点的确定成为难点。
四、法律责任认定难1. 违约责任:承包人、发包人违约行为的认定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成为审理难点。
2. 侵权责任:施工过程中,侵权行为的认定及侵权责任的承担难以把握。
3. 赔偿金额: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和确定成为审理难点。
五、证据收集和认定难1. 证据真实性: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据的真实性难以判断。
2. 证据合法性:证据的取得、提供、保管等合法性问题较为复杂。
工程施工合同难点

工程施工合同难点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承接一项大型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时,与甲方签订了一份包含多个复杂条款的施工合同。
合同规定了工程质量、工期要求、材料供应、变更管理等多个方面的详细内容。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以下几个主要难点:一、工程量的变更管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的调整或现场条件的变化,工程量往往会发生变动。
合同中虽然有关于变更管理的条款,但实际操作中如何确认变更、如何评估变更对工期和成本的影响,以及如何协商变更后的价格,都是需要双方共同面对的难题。
二、工程质量标准的落实合同约定了高标准的质量要求,但在实际施工中,如何确保每一个环节都达到这一标准,尤其是在隐蔽工程和关键节点的质量控制上,需要施工方具备高度的专业能力和责任心。
三、材料供应的及时性和质量合同中对材料的供应有明确的规定,包括材料的品牌、规格、质量标准等。
市场波动可能导致材料价格上涨或供应不稳定,这要求施工方在保证材料质量的同时,还要有良好的供应链管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由于施工项目的复杂性,工期延误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合同中对于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通常有严格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如何界定延误的原因、如何计算延误的损失,以及如何妥善处理延误后的赔偿问题,都需要双方进行细致的沟通和协商。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机制当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合同中的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合同可能规定了仲裁、诉讼或是调解等多种解决方式,但如何在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寻找到最有效且成本最低的解决方案,是双方都需要考虑的问题。
针对上述难点,施工合同的签订双方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明确变更管理流程,包括变更申请、评估、批准及实施的具体步骤,并在合同中设定合理的变更费用计算方法。
- 强化质量管理,制定详细的质量控制计划,并对关键节点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 建立稳定的材料供应链,并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市场波动带来的供应风险。
- 在合同中设定合理的工期延误责任划分原则和赔偿机制,同时加强项目管理,尽量减少延误的发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研究难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研究难点施工合同的复杂性首先体现在其内容的广泛性上。
一个标准的施工合同包含了工程概况、工期要求、质量标准、成本预算、支付方式、变更管理、风险分配等多个方面。
这些内容涉及法律、技术、经济和管理等多个领域,要求研究者具备跨学科的知识背景和实践经验。
施工合同的不确定性也是研究的难点之一。
建筑工程往往周期长、规模大,容易受到设计变更、材料价格波动、劳动力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影响。
如何在合同中合理预见并处理这些不确定性,是确保合同公平性和可执行性的关键。
施工合同的执行监督也是一个难题。
由于工程的特殊性,很多情况下需要现场监督和实时管理。
如何确保合同条款得到严格执行,防止违约和纠纷的发生,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争议解决途径。
为了解决这些难点,研究范本应当包含以下几个关键部分:1. 合同主体明确:包括承包方、发包方和监理方的资格、责任和义务。
2. 工程描述详细:对工程项目的规模、功能、设计和技术要求进行详尽描述。
3. 工期和进度安排:设定合理的工期,以及各个阶段的完成时间点和验收标准。
4. 质量和安全标准:明确工程质量的要求和安全生产的责任。
5. 成本和支付条款:包括合同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条件和结算流程。
6. 变更管理机制:制定变更申请、审批和实施的程序,以及对成本和工期的影响评估。
7. 风险分配原则:分析可能的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风险承担范围。
8. 争议解决途径:设立争议调解和仲裁机制,为可能出现的争议提供解决途径。
通过以上研究范本,可以帮助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前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谈判,从而减少施工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潜在争议。
同时,这也有助于提高合同的执行力,确保工程项目能够按照预定的质量、成本和时间目标顺利完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难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难点
施工合同的第一个难点通常是关于工程范围的明确界定。
工程范围的描述必须详尽无遗,
包括工程的性质、规模、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等。
任何模糊不清的表述都可能导致未来的
争议。
因此,合同中应当有详细的技术规范和图纸,以及对于变更订单的明确规定,以便
在工程进行中对范围进行调整。
价格条款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合同需要明确工程的总价、计价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
间表。
还应考虑到材料成本的波动、劳动力成本的变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工程成本的因素。
为此,合同中应包含价格调整机制,以应对不可预见的市场变化。
第三个难点是风险管理。
建设工程面临诸多风险,包括自然灾害、设计变更、施工延误等。
合同需要明确各方在面对这些风险时的责任和义务。
例如,应当设定合理的工期缓冲期,
以及对于延期造成的损失的赔偿条款。
同时,保险要求也应当在合同中得到体现,以减轻
潜在的经济损失。
质量控制是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难点。
合同应当规定严格的质量检查程序和验收标准。
对于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方式也需要明确,包括返工、修复或者经济补偿等措施。
通过设定高标
准的质量保证体系,可以有效地保障工程质量。
争议解决机制也是施工合同中的关键内容。
合同应当提供明确的争议解决途径,如协商、
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同时,应当规定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和费用承担方式,以避免长时
间的纠纷影响工程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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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难点与化解文钰本文笔者根据为建设工程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形式、主体、招投标及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工程的合法性与合同效力关系等法律问题进行逐一分析,以期提示建设工程施工各方对合同的焦点问题及时重视并化解。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并列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种类之一,属于承揽不动产工程项目的合同。
考虑建设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实践中施工合同的签订问题层出不穷,而建设工程合同部分条款具有通用性的特点,国家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该文本分为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个大的部分,当事人双方主要考虑协议书和专用条款的内容。
本文作者拟结合实践中的出现的焦点问题提出探讨。
一、施工合同是否一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问题合同法第270号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尽管绝大多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会采取书面形式订立,但有个别情况或个别时段承发包双方实际履行合同但没有采取书面形式的或补充协议未书面订立的情形是经常存在的。
关于书面形式的效力问题,目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认为书面形式实际上是一个生效要件,不管法律规定还是当事人约定,书面形式都是一个生效要件,没有符合书面形式要求的合同就是无效的。
第二种就是说成立要件,如果不符合书面形式要求的话,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是不成立的。
第三种看法就是它是一个证据。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它可以以多种形式表现出来,它可以以书面的形式表现,也可以以口头或其他的形式表现。
如果承发包双方在合同里明确要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那么如果没有按照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可以看成合同不成立。
合同法并未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的书面形式仅只是一个证据效力问题。
没有书面合同只能是表明可能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或者合同的内容,使得证据效力受到影响,但是并不意味着合同关系不存在。
二、签订主体对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在目前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作为发包方有可能存在多种形式,如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情形,作为承包方有的资质不够而采用授权等方式来借用资质。
那么如何来确定在这些情况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呢,笔者认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与承包方签订合同的发包方可能并不是真正的项目所有人,如在委托开发房地产时,发包人可能就是受托房地产开发企业,而真正的项目所有人却是委托人;在合作开发房地产时,发包人可能只是负责项目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另一方可能是出地方。
对于这两种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只对签订合同的发包人有效,对另外的委托方或合作方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对于承包方没有资质时借用有资质的企业名称来承包企业,我们国家已经明令禁止,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这种情况属于无效合同。
笔者认为,不同情况下应该分别对待,不能一律认定为无效合同。
如有些个体施工队没有资质,但他们可能会成为一个某有资质单位的项目部,成为该单位的一个分支机构,并接受该有资质的企业的统一指挥,统一管理,利用公司的设备等,在该单位的授权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履行义务,至于其内部如何进行利益分配是其企业内部的管理问题,与合同效力没有关系。
所以此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
三、施工合同的招投标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问题根据我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国有计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商品住宅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依法应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招投标前发包方不得与施工方进行任何有关实质内容的谈判,在通过招投标后不得改变合同的实质内容。
在笔者参与某商品房开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中,发生如下情形,其效力值得探讨:在进行招投标前,施工方已经按照其与发包方的口头约定进行了实际施工。
为满足行政机关的要求和法律的形式要求,发包方随后进行了公开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一系列的程序,实际施工方成为本项目的中标人,并与发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签订合同以后,双方又对工程量等进行了补充约定,相应的对工程价款进行了调整。
那么这个案例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的效力如何,笔者认为,虽然本案发包方、施工方在招投标前进行了实质性的沟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由于后来双方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招标后中标者即为实际施工人,根据我国理论界中合同效力补正的理论,该施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在补充协议中双方对工程量和相应的工程款进行调整,并没有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有效。
四、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放弃的问题为解决工程欠款问题,保障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286条确定了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地位,2002年6月27日,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效力等级及范围、行使条件及期限等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各大银行随即针对法律规定采取措施,即在对开发商贷款时要求承包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为取得贷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开发商作为发包人就会设立要求承包人承诺放弃优先权的约定。
对于采取该约定的做法,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的。
从我国合同法的起草过程分析,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从设计、起草、讨论、修改、审议直至正式通过,始终是指法定抵押权。
而法定抵押权具有不同于一般抵押权的特点:首先,它是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不需要当事人事先约定,因此通常不需要进行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成立;其次,它的受偿顺序及受偿范围也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行变更。
有人认为,我国的合同法主要是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变更或放弃该法律赋予给当事人的权利,这恰恰是合同自由的最好体现。
笔者认为,法律作出的这条规定更多的是从保护承包人的利益,最终保障民工等承包人的雇员的生存利益考虑,而生存利益优先的原则应当是人权原则的最基本要求,对其的保护应当是最大限度的,应当大于其他权利,因此该权利不容许放弃,放弃也是无效的。
从另一个角度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从物权的角度看,约定的抵押权在经过登记后不会因一方承诺放弃抵押权就会使抵押不存在,至少需要到登记部门解除抵押登记才能使该工程上的抵押权真正归于消灭,相比之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抵押权,不需要进行登记即存在,那么其更不可能由于一方承诺放弃而归于消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放弃对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是无效条款,得不到法律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为避免承包人放弃对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成为无效条款,有的约定附条件的放弃优先受偿权条款,即在发包人在已经支付给承包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后,承包人放弃对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由此一来,这种条件下的放弃即可能已经符合立法原意,达到了立法目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一方面,笔者认为这个条款即使有这种设计依然是变更法律规定的法定抵押权,依然是无效条款。
另一方面,即使有效,这个条款操作性不强,所附条件实际已涵盖了法律规定优先受偿建筑工程价款的全部内容,其所谓的放弃的条件中本身就已经确认了承包人的优先权,没有实际意义。
五、违法工程是否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问题某些工程在进行建设施工发包时,其工程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甚至土地使用权也不在发包方名下,该工程可能并不合法,那么在此情形下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一种意见认为,违法工程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属于无效。
理由是:任何一个建设项目都要经历从立项、规划、用地、施工、销售直到竣工验收的审批登记手续。
这些审批程序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而且有着严格的先后顺序,未办理前一审批手续,则后续的审批手续一般无法完成,而任何一个程序的审批手续没有完成之前,当事人就进行了实际的开发建设,致使工程项目处于违法状态,并使施工合同的标的物违法,其建设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违法,所建建筑则是违法建筑。
对于以这样的建设内容为标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是合同内容违法,当然也是违法的,无效的。
就像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买卖国家文物一样,因为合同标的物是国家禁止的,所以合同无效。
虽然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这种真实意思表示所指向的内容或标的应当合法,否则便无效。
笔者不完全同意这种意见,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的建筑施工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其标的物是经过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准备建设的工程项目。
一方面,施工合同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对项目施工中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是对项目本身进行约定,项目是否违法与合同本身是否有效没有必然联系,即使工程违法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约定的标的违法并不等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违法,因而不能作为认定为合同无效的依据。
另一方面,施工合同的履行结果如何和合同本身的效力没有任何联系,合同的效力只能以合同签订时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为依据来判断其法律效力,不能因为合同履行过程而导致合同的效力发生变化。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项目是采取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的名义进行,项目的相关手续包括土地使用权甚至可能根本就不在发包方名下,有些建设项目在没有取得政府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就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甚至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就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然后再边施工边审批,更何况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才可能办理,而没有施工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的施工同样的违法的。
笔者认为,上述情形都有可能导致工程违法,但不能仅因此而认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
存在上述情形时导致工程违法时,一方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关于合同价款结算条款如何认定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笔者在实践中遇到下列情形,其竣工结算文件的效力有待探讨:在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承包方应按照99定额计算工程价款,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内答复,否则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
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未按双方约定按99定额计算工程价款,而是按照其他定额计算工程款,发包方收到该结算文件后,认为该文件不是按双方约定的标准计算,未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