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3-06---阜阳师范学--院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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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大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大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高选人用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根据颁发的《政领干选拔任用工作条例》、XX省委组织部印发的《XX省属高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和有关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坚持管干部和管人才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坚持职业化、专业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的处级正、副职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第四条学校委及其组织部门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五条学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决执行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方针政策同学校和本单位(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主,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做出突出实绩。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和办学规律,了解教学科研工作,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管理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和群众批评与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职业操守,反对官主,反对任何滥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阜阳师范学院绩效考核试行办法

阜阳师范学院绩效考核试行办法

阜阳师范学院绩效考核试行办法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进一步调动学校各单位和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工作氛围,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7号)文件要求,参照省内外高校的做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绩效考核方案。

一、指导思想绩效考核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岗位职责要求为依据,以岗位管理为核心,以客观、公正、公开、规范为原则,以德、能、勤、绩为基本内容。

对学校各单位和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实行分类考核,通过考核提高各单位和教职工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成效。

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分配相结合,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教学科研岗位(主体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发挥考核与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向导作用。

二、组织机构学校成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校党[2012]65号)。

下设五个考核工作组,负责有关方面的考核工作。

1.教学考核工作组负责学校教学工作考核方案和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的制定,以及教师教学工作和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业绩的考核。

教学考核工作组由教务处负责组建,考核组成员包含校“两代会”一线教师代表三名。

2.科研考核工作组负责学校科研工作考核方案和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的制定,以及教师科研工作和教学单位的科研管理的业绩考核。

科研考核工作组由科研处负责组建,考核组成员包含校“两代会”一线教师代表三名。

3.管理考核工作组负责学校管理人员考核方案的制定和工作业绩考核的工作。

管理考核工作组由组织部负责组建,考核组成员包含校“两代会”一线代表三名。

4.综合考核工作组负责学校单位考核方案的制定及各单位工作业绩考核,审核有关单位对教辅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工作业绩的考核结果。

综合考核工作组由人事处负责组建,考核组成员包含校“两代会”一线代表三名。

阜阳师范学院管理岗位设置说明书

阜阳师范学院管理岗位设置说明书

阜阳师范学院治理岗位设置讲明书〔参考样式〕单位名称〔盖章〕编制时刻:2021年7月28日2.岗位类不:填写“治理〞;3.岗位级不:填写“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等任职条件填写。

阜阳师范学院治理岗位设置讲明书单位名称〔盖章〕编制时刻:2021年7月28日讲明:1.岗位名称:填写所在单位的职务名称,如××处长、××副处长、××科长、科员……;2.岗位类不:填写“治理〞;3.岗位级不:填写“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等;4.岗位职责按学校岗位设置职责填写;5.岗位任职条件按照组织部门干部选拔任职条件填写。

阜阳师范学院治理岗位设置讲明书单位名称〔盖章〕编制时刻:2021年7月28日讲明:1.岗位名称:填写所在单位的职务名称,如××处长、××副处长、××科长、科员……;2.岗位类不:填写“治理〞;3.岗位级不:填写“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等;4.岗位职责按学校岗位设置职责填写;5.岗位任职条件按照组织部门干部选拔任职条件填写。

阜阳师范学院治理岗位设置讲明书单位名称〔盖章〕编制时刻:2021年7月28日讲明:1.岗位名称:填写所在单位的职务名称,如××处长、××副处长、××科长、科员……;2.岗位类不:填写“治理〞;3.岗位级不:填写“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等;4.岗位职责按学校岗位设置职责填写;5.岗位任职条件按照组织部门干部选拔任职条件填写。

阜阳师范学院治理岗位设置讲明书单位名称〔盖章〕编制时刻:2021年7月28日讲明:1.岗位名称:填写所在单位的职务名称,如××处长、××副处长、××科长、科员……;2.岗位类不:填写“治理〞;3.岗位级不:填写“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等;4.岗位职责按学校岗位设置职责填写;5.岗位任职条件按照组织部门干部选拔任职条件填写。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方案范文(2篇)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方案范文(2篇)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方案范文一、背景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学校规模的扩大,学校需要具备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和管理能力强的中层干部队伍来推动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方案,对于学校的管理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选拔任用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确保选拔出的中层干部具备必要的知识、技能和能力,能够胜任相关岗位。

(二)能力导向原则。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以能力为导向,以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为主要依据,充分体现职业能力和职业水平的评价。

(三)积极鼓励原则。

选拔任用方案应鼓励敢于创新、有发展潜力的人才脱颖而出,激励中层干部在工作中不断进步和提升自我。

(四)绩效考核原则。

中层干部的任用和晋升应与绩效考核挂钩,通过考核结果来评价其工作表现和能力水平。

三、程序(一)拟定选拔任用计划。

学校领导要根据学校的发展需求和工作重点,提前拟定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计划,并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具体要求和条件。

(二)公开选拔。

学校应通过多种渠道向全体教职工公开招聘志愿者,并通过面试、考核等环节选拔出合适的候选人。

(三)面试评审。

候选人经过初选后,将进行面试评审环节。

面试将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担任评委,对候选人的综合素质、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进行评估。

(四)综合考核。

选拔任用候选人后,要进行综合考核,包括但不限于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协调能力、领导能力等方面的能力测试和绩效评估。

(五)聘任选拔。

根据面试和综合考核结果,学校将确定最终的中层干部任职名单,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聘任。

四、具体办法(一)选拔任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2.具有较高的政治把握能力,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政策和法规,能够正确领会和贯彻上级精神;3.熟悉学校各项工作,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和业务能力;4.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5.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创新意识,能够适应学校的发展需要。

高校学院院长选拔任用办法

高校学院院长选拔任用办法

高校学院院长选拔任用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院长的选拔任用工作,根据《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高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长人选除应符合《高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和资格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和资格:
(一)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管理才能,对应聘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有明确的发展思路和切实举措。

(二)在相关学科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学术成就突出。

(三)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团结协作意识强,作风民主,能够正确履行院长职责。

第三条学院院长每届任期为四年,任期届满按期换届。

连续任职满两届的,一般不再担任院长职务。

特殊情况,由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四条院长一般按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和公开选拔(聘)三种方式产生。

公开选拔院长人选,由党委组织部和人才办共同负责组织。

选拔程序为:
(一)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竞争(聘)答辩。

(四)组织考察。

(五)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签订聘用协议。

第五条以组织选拔和竞争(聘)方式选拔院长时,按照《高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及相关方案的规定执行。

提拔任职
的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六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高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初始提名试行办法

高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初始提名试行办法

高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初始提名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加大干部工作创新力度,丰富干部选任方式,提高干部选拔任用质量,增强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初始提名,是指由本办法规定的提名主体根据中层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通过一定的民主方式和程序,提出拟提拔任用干部初步人选的初始程序。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集中推荐等形式选拔任用干部进行竞争性提名、中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改选提名时,按照有关规定和实施方案执行。

第三条提名推荐干部除必须遵循《干部任用条例》和《高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规定的原则外,还须坚持扩大民主、公开透明、人岗相适、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提名人选须符合《干部任用条例》和《高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和资格,并符合所提名职位的具体任职要求。

第二章提名主体第五条以下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名推荐领导干部初步人选:(一)校领导;(二)党委组织部;(三)中层党组织、中层单位。

第三章提名程序和方式第六条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校党委研究制定提名工作方案,公布初始提名职位,提出有关要求。

第七条校领导推荐提名干部人选的程序:校领导个人以书面署名方式推荐提名干部人选,填写《干部人选初始提名推荐表》。

第八条党委组织部推荐提名干部人选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召开组织部部务会议,根据岗位需求和平时掌握的情况,结合干部的工作经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等综合情况,研究确定推荐提名人选,填写《干部人选初始提名推荐表》。

第九条中层党组织、中层单位推荐提名干部人选的程序:应经中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形成决定,填写《干部人选初始提名推荐表》。

第四章提名人选确定第十条资格审核。

党委组织部对提名初步建议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并对提名情况进行汇总。

学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学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学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办法为积极推进学校干部任用制度改,努力探索适应学校改与发展的科级干部任用机制,充分发挥各基层委(总支)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中的作用。

根据《政领干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我校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在学校委的领导下,由各基层委(总支)负责。

一、选拔任用原则(一)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和按程序任免原则;(七)校院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选拔任用条件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条件参照《XX学院领干选拔任用及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选拔任用方式及程序(一)选拔任用方式科级干部任用采取选任、竞争性选拔、委任的方式进行。

对有年龄、专业等特殊要求且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的职位的科级干部,一般应采取竞争性选拔的方式产生。

(二)选拔任用程序1.科级干部提拔任用的基本程序(1)口头沟通汇报。

各基层委(总支)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在规定的干部职数限额内,口头与委组织部沟通。

组织部报学校主要领导同意。

(2)民主、民主测评。

各基层委(总支)组织民主和民主测评,机关教辅部门以支部为单位进行民主和测评,全体人员参加;二级学院全体教职工参加民主和测评。

(3)确定考察人选。

各基层委(总支)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集体研究确定考察人选。

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4)组织考察。

各基层委(总支)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方式等。

组成考察组,及时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考察,同时征求纪监、教务、综治、计生等部门意见。

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实地走访、查阅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5)提出人选任用建议。

大学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大学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大学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建立科学规范的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大学干部队伍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级各类干部的选拔任用。

二、选拔任用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严格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

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选拔任用的干部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同时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选拔任用的干部应得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认可和支持,具有突出的工作成绩和实际贡献。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应做到信息公开、机会平等、竞争有序,选拔优秀人才。

5、民主集中制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集体研究决定。

6、依法依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选拔任用条件1、基本条件(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

(2)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创新精神,能够胜任所任职务的工作。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师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4)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5)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2、任职资格(1)提任处级干部的,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

(2)提任科级干部的,一般应具有在相关工作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3)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组织部门批准。

四、选拔任用程序1、分析研判和动议(1)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对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

(2)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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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06---阜阳师范学--院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1]阜阳师范学院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规范学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高等教育法》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经验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具有较强领导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党外干部和女干部。

第四条选拔任用干部和管理权限(一)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校)长负责制。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学校党委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党委组织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单位协助。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五条提拔担任处级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提拔担任处级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相应资格:(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本校工作经历。

(二)提拔担任正处级职务的初任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提拔担任副处级职务的初任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三)提拔担任正处级职务的,应当在副处级职务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提拔担任副处级职务的,应当在正科级职务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提拔担任教学院部、图书馆、科研机构和人事、教务、科研、学科、学报、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处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

(五)近两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六)应当经过党校(含我校党校)、行政院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七)身体健康。

(八)提拔担任党的职务的,应当符合《党章》规定的有关要求。

提拔担任共青团的职务的,应当符合《团章》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选拔任用干部应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经党委研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破格提拔。

第三章初始提名第八条党委在议定提拔干部或者确定交流调整干部前的初始提名方式一般包括民主推荐提名、组织推荐提名、个人推荐提名等。

第九条民主推荐提名的要求和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职能部门、教学院部等处级单位在校内处级职位出缺时,可向党委组织部推荐建议人选。

个别特殊需要的干部人选,可以由党委集体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一条以个人名义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或自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二条属提拔任职的初始提名人选,经党委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党委会在研究干部人选初始提名前,应当听取分管或联系领导的意见。

第四章民主推荐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民主推荐结果在拟任职位未变的情况下一年内有效。

参加民主推荐人数一般要达到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一)处级干部人选的民主推荐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实施,纪委派人参加,有关单位协助配合。

(二)处级干部任期届满集中聘任时,按照党委研究的聘任意见组织实施。

(三)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民主推荐工作一般在所属党总支范围内进行。

1.参加教学院部处级干部人选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是全体在职在岗教职员工。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是党总支委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市级副主委以上人员、副科级以上干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党代表、教代会代表、工代会代表等。

2.参加职能部门、直属单位、教辅单位和科研机构处级干部人选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是党总支所属单位全体在职在岗教职员工。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是党总支所属单位副处以上干部、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市级副主委以上人员、党代表、教代会代表、工代会代表等。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

(三)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四)统计推荐票,综合分析。

(五)由党委组织部向党委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六条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处级干部人选考察对象。

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可实行差额考察。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一般要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

第五章考察第十九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考察,纪委配合,必要时相关部门参与。

第二十条考察干部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要根据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的考察标准。

第二十一条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和部门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对考察中了解的反映和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结合民主推荐情况,认真撰写干部考察材料,由党委组织部或考察组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二条考察处级干部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

(一)考察教学院部处级干部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一般在本党总支范围内进行,参加人员为:1.分管或联系校领导。

2.党总支委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3.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4.副科级以上干部。

5.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市级副主委以上人员。

6.党代表、教代会代表、工代会代表。

(二)考察职能部门、直属单位、教辅单位和科研机构处级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一般在所属党总支范围内进行,参加人员为:1.分管或联系校领导。

2.党总支所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3.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副科级以上干部。

4.与考察对象工作联系密切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5.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市级副主委以上人员。

6.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代表、教代会代表、工代会代表。

第二十三条考察处级干部人选,应当书面征求纪委意见。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对象在现单位工作不满半年的,应当进行延伸考察。

第二十四条考察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由考察组负责完成。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考察组要严格按程序办事,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按照考察工作方案开展考察工作。

要认真执行保密制度,做好保密工作。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导致考察失真失误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党委组织部或考察组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和向本人反馈。

第六章酝酿第二十七条干部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二十八条酝酿应当根据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行政领导成员和有关单位党政领导成员中进行。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有关民主党派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的意见。

第七章讨论决定第二十九条选拔任用干部,应当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第三十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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