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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点击章节查看对应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第一节签证第二节入境出境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第一节停留居留第二节永久居留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第六章调查和遣返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管理法

出入境管理法
第十五条 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执行本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处罚;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四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出 境
第五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
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公安部、外交部、港务监督局和原发证机关,各自对其发出的或者其授权的机关发出的护照和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第三章 入 境
第十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入境定居或者工作的中国公民,入境后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入境暂住的,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第六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6.30•【文号】主席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第一节签证第二节入境出境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第一节停留居留第二节永久居留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第六章调查和遣返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出入境管理法

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第三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四条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出境第五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

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由派遣部门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件。

第七条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办理出境证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第三章入境第十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入境定居或者工作的中国公民,入境后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入境暂住的,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第四章管理机关第十二条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海员证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因私事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

出入境管理制度

出入境管理制度

出入境管理制度一、出入境管理制度的概念出入境管理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规定国民和外国人出入境、居留、定居和就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对外国人的签证、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等事项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它是国家对出入境领域的一种管理制度,是国家对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一种管理制度。

出入境管理制度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国家对外国人的一种有序管理。

出入境管理制度包括对外国人的签证、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等管理事项,主要涉及外国人向我国出入境、居留和就业等事宜。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国家对外国人的管理,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二、出入境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出入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

出入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 公平公正原则。

出入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3. 便利原则。

出入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当为外国人提供便捷的出入境服务,方便外国人的合法出入境和居留。

4. 安全原则。

出入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确保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安全稳定。

5. 协调发展原则。

出入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当与国家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为国家的发展和安全提供有力支持。

以上是出入境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的贯彻落实,有利于保障出入境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三、出入境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出入境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出境管理制度。

出境管理制度是国家对国民和外国人出境的一种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申请护照、签证和出境手续等事项。

2. 入境管理制度。

入境管理制度是国家对国民和外国人入境的一种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签证、居留许可和入境手续等事项。

3. 居留管理制度。

居留管理制度是国家对外国人在境内居留的一种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外国人来华定居和就业等相关手续。

出入境法律

出入境法律

出入境法律出入境法律是一国家设立的法律制度,用于管理国内居民和外国人员的出入境行为。

这些法律规定了出入境的条件、程序和所需的文件和手续,以确保国家的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个人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出入境法律的重要内容。

首先,出入境法律规定了各类出入境的合法条件。

通常情况下,一个人必须持有有效的护照和签证才能合法出入境。

护照是身份证明的重要文件,它记录了个人的身份信息和国籍,并在国际上得到承认。

签证是受访国家授予外国人的进入许可,具体分为各类签证,如旅游签证、学生签证、工作签证等。

出入境法律规定了这些条件的申请、审核和颁发程序,以确保合法性和安全性。

其次,出入境法律规定了禁止或限制出入境的情况。

国家可能会实施禁止出境或限制入境的措施,以确保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

例如,在军事冲突、社会动荡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国家可以暂停或限制国民的出入境自由。

此外,涉及国家秘密、机密信息或敏感技术的个人也可能面临出入境的禁止或限制。

出入境法律规定了这些限制的依据、程序和执行机构。

第三,出入境法律还涉及到出入境的安全措施。

为了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秩序,国家可能会采取各种措施,如边境检查、护照验证、安全筛查和移民审查等。

这些措施旨在防止非法出入境、恐怖活动、贩毒、偷渡和非法移民等问题的发生。

同时,出入境法律还规定了涉及出入境的刑事犯罪行为的审判和处罚程序。

第四,出入境法律保护个人权益。

尽管国家在管理出入境时会采取各种限制和安全措施,但仍需保护个人的权益。

出入境法律规定了个人的合法权益,如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同时,出入境法律还规定了个人在出入境过程中享有的法律援助、上诉和申诉的权利,以确保个人能够得到公正对待和有效保护。

最后,出入境法律还涉及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和协商。

在国际交往中,各国之间需要相互合作和协商,以促进出入境行为的有序进行。

出入境法律规定了国际合作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包括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共享情报信息、边境管理和移民政策的对接等。

出入境措施

出入境措施

出入境措施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之间的跨国往来日益频繁。

保持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同时,各国政府也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秩序而实施了一系列的出入境措施。

本文将介绍出入境措施的定义、种类和实施情况,以及对出入境措施的一些思考。

什么是出入境措施出入境措施是国家为管控国境线上的进出人员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每个国家都有权利制定和实施适用于自己辖区的出入境措施。

出入境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防止非法移民、打击跨国犯罪活动、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等。

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和需求,制定不同的出入境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主要种类的出入境措施边境管制边境管制是最常见的出入境措施之一,通过设立边检站、关口、边境检查等手段,对出境人员和入境人员进行身份认证、安全检查、行李检查等,以确保人员和物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边境管制的目的是防止非法移民、打击恐怖主义、限制走私等。

签证制度签证制度是许多国家实施的重要出入境措施之一。

签证是由主办国签发的,凭借签证出入境的证件。

签证种类多种多样,主要分为旅游签证、工作签证、学生签证等。

签证制度的目的是控制和管理外国人的入境和居留。

海关检查海关检查是国家对进出口物品进行检查和监管的手段之一。

通过设立海关关卡、海关检查区等,对携带物品的人员进行检查、征税等,以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质量安全。

护照制度护照制度是出入境措施的核心。

护照是主办国发给本国公民用于出境的身份证明文件。

持有护照的公民可以在其他国家合法入境和居留。

护照制度的目的是确认持有人的身份和国籍,实现国际旅行的合法性和便利性。

出入境措施的实践各国对出入境措施的实践因国情不同而存在差异。

以下是一些主要国家的出入境措施实践情况:美国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对出入境措施非常重视。

美国采用了边境管制、签证制度和护照制度等多种措施。

其中,签证制度非常严格,申请者需满足一系列要求,并提供详细的个人背景和旅行计划信息。

欧洲国家欧洲国家在出入境措施上多采取了边境管制和签证制度等措施,为实现欧洲自由行的目标而不断进行调整。

出入境护照签证

出入境护照签证

一、出入境的概念1出入境是指一国公民从本国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或者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返回本国的活动。

简单的说,出入境就是跨越国界的人口流动。

出入境的表现形式:我国的公民离开我国前往其他国家,或者从其他国家返回我国;国外的侨民自侨居过返回我国或回返侨居国;外国公民从其他国家进入我国或者从我国离去。

2 公民出入国境,可以称为出入国,也可以称为出入境;公民来往港澳台地区,只能称之为出入境,不能称为出入国。

二、出入境管理的特征1。

属于中央集权事务。

2。

具有警察的执法职能。

3。

具有涉外性,属于外事工作的一部分。

三、我国出入境管理的特点1。

根据不同的身份由不同部门管理。

公民因公出国-外交、公务护照由外交部签发;海员出国航行-海员证由交通部签发;公民因私出国-外交部和公安部共同负责;外国人入境审批、入境后的管理-对公,外交部;对私,外交部与公安部负责入境审批,公安部负责入境后的管理。

2。

授权地方办理具体事务-由各地公安机关管理。

3。

尚未形成统一的管理、指挥体系。

国内管理由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口岸边防检查由边防部门负责;驻外使领馆由外交部负责。

一、护照的概念1、广义-国际主体颁发的国际旅行证件以及其代用证件。

2、狭义-主权国家发给本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国外旅行、居留时使用的合法身份证件和国籍证明。

二、护照制度的形成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要求统一护照式样和简化入出境手续,1920年和1926年召开了两次国际护照会议。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方面,通过本国立法建立健全护照(及签证)制度.另一方面,在国际上寻求建立统一的国际护照制度,以统一护照格式、内容和使用办法,尽量方便国际旅行。

目前世界各国通用的护照尽管都是由各国自主签发,但是格式却是一致的。

1980年11月,国际民航组织(ICAO)公布了指导各国发行机读护照。

我国也在1992年启用ICAO 标准的新版护照。

三、护照的种类按国籍划分,有国民护照和外籍护照;按身份划分,有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国政府发给驻外国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出国进行国事活动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国有议员、政府代表团成员等使用的护照,也适用于上述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封面上一般标有“外交”字样,在各类护照中所受到的尊敬和礼遇程度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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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
●抵达机场后,先到航空公司柜台办理登机手续,出示护照和机票,托运行李,领取登机牌。

●进入移民局出境检查区,交验护照、出境登记表、登机牌。

移民官会将出境登记表钉在登机牌上,交还旅客(此表和登机牌同样不能遗失,旅客须凭此进入航班候机室)。

●过关后是安全检查和海关检查,出境时的海关检查很简单,形同虚设。

●每人最多只能携带50000泰铢或以下现金处境。

旅客持10000美金以上现金,到达时必须申报,填写海关申报表,违法者可能会被逮捕、控诉或没收部分现金。

旅客可以用旅行支票的方式携带任何数量的现金出入境。

●盗版著作不可入境,每人随身不可携带超过1L的液体,每瓶不超过100ml。

●香烟方面,每人只可以带一条。

超过会以每包罚款计算。

入境:
●前往泰国的飞行途中,空姐会发给每位乘客两张表格,一张是移民局的出入境登记表,一张是海关申报表。

最好在飞机上完成表格的填写,以免下机后耽误入境时间。

●海关申报表比较简单,如无特殊的携带品(见海关须知),填完表格基本栏目后,在绿色的方框内打勾即可。

●旅客下机后,走过登机桥、廊桥、候机走廊(如是转机旅客,在此上楼办理手续),第一步是来到移民局柜台,递上护照和填写好的出入境登记表,接受检查。

●移民官在检查完护照签证后,会在护照上盖入境章,上面注明允许您在泰国的停留时间。

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出境表会被钉在护照内页上,此表千万不能遗失,否则会有麻烦。

●过了移民局后,下自动扶梯,如有托运行李,则根据电视屏幕的指引,去相应的行李运送带旁,等待提取行李,在泰国曼谷的机场入境,提取行李后离开机场,一般没有专门的行李检查人员。

因此,旅客应自己小心看管自己的行李。

尤其是下机后,应尽可能快地通过移民局的检查(但千万不要争先恐后,插队抢档),到达提取行李处。

以免行李被错拿或遗失。

如无托运行李,可径直去海关。

●在海关,如无申报,请走绿色通道;如有申报物品请走红色通道。

●递上护照和海关申报表接受检查,海关官员是采取抽查的方式检查行李,被抽中应予配合。

普吉机场行李提取处右手边洗手间旁,有好多架子,提供免费的普吉地图,注意筛选,广告居多;
出入海关的办理:
1.马来西亚的出入境卡中文模板(马来西亚的出入境卡有了微小的变化,下面的还是可以用
的2010.04.13提示)
2.泰国的出入境卡中文模板
3.吉隆坡过境签证地点
要过境签的人进入候机大厅上电梯左拐,马上就看到了visa on arrivel的柜台,很醒目,旁边有个大厕所。

到过境签柜台把护照、出入境卡(飞机上填写好)、吉隆坡-巴厘岛的机票、杭州-吉隆坡的登机牌给他就ok了,然后坐在椅子上
等她叫你名字,我们等了2分钟就ok
售票台旁边就是information center,就是一个以双塔做封面的地图,名字是tourist map of malaysia
注意:过境签很方便,在LCCT一到到达大厅,上了电梯后,就在左手边银行的旁边,很近。

把离境的机票和护照给工作人员,人家很爽快地给你签证,大概10分钟。

经过近5小时的飞行,非常准点的到达了亚航廉价航站楼,经过空姐的引导,直接上2楼,过境签证的窗口非常明显(见行前准备文章)。

估计来马来西亚过境的中国人非常多,你只需要递上签证和下一行程的机票就行了,不需要说话的。

如果有问题也不要害怕的,有个女签证官会中文。

签证完下到一楼,正对面有一台ATM是银联的(中文界面),我直接提取了400马币,回来查汇率是:1比0.4913(成都银行锦城金卡在国内外ATM机上取钱确实没有任何手续费)
过境签拿好,就可以走到foreign counter这里办理出关了。

反正把护照什么的东西都给她看好了,他会敲个章,很顺利的放行了。

接着就跟着大部队,或者看指示牌(有中文的)去一楼拿托运行李,没有托运行李就直接到lcct机场外面
了。

国际航班提前3小时check in,换登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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