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关于民事诉讼中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考量-精选word文档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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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取证法律规定(3篇)

律师调查取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调查取证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调查取证不仅有助于律师全面了解案情,为当事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还能有效维护司法公正。

我国法律对律师调查取证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将围绕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是我国律师行业的根本大法,其中对律师调查取证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其中对律师调查取证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其中对律师调查取证同样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其中对律师调查取证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律师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1.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主要包括:(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2)当事人财产状况证明材料;(3)合同、协议等证据材料;(4)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2.行政案件在行政案件中,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主要包括:(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2)行政行为依据的材料;(3)证据材料;(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3.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主要包括:(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2)犯罪事实、情节等证据材料;(3)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分析

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分析

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分析20XX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18条对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的行使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从而使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活动有了检察解释层面上的操作依据,其在抗诉实践中的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在肯定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这些规定仍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与不足亟待对其予以进一步的完善。

一、关于调查取证权的启动《办案规则》第18条对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情况做出规定时,采用了弹性较大的方式即在遇有第18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之一时,检察机关“可以”进行调查。

由此可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行为并未作强制规定,而是为其启动预留了可供选择的余地,但对于选择权应由何人行使《办案规则》中却没有相应的规定。

依笔者拙见,应把启动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的权利交由当事人来行使,即由当事人来选择是否由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取证,这是由民事诉讼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即必须将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启动的“钥匙”,如无当事人的申请,即便有第18条规定的相关情形,检察机关也不得进行调查取证活动。

但应引起注意的是,作为例外,对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况,即便当事人不提出申请,检察机关也应主动展开调查取证。

二、对《办案规则》第18条第二项的评析《办案规则》第18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法院应予调查取证,未进行调查取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 年做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确认调查取证以依当事人申请进行为原则,职权调查为例外,强化当事人主义模式,淡化职权主义色彩,限制了职权调查的范围,有助于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防止审判人员借口追求实体真实,违背基本的程序公正。

这样造成《办案规则》与《证据规定》之间的冲突和矛盾,造成审判权与检察权之间的对抗。

笔者认为,在当事人举证相矛盾致真伪难辨时,检察机关非要断定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越俎代庖、包揽调查,去探索和查清客观真实吗?该基于追求客观真实、有错必纠的传统理念值得反思。

民事诉讼中律师取证的原则和方式

民事诉讼中律师取证的原则和方式

民事诉讼中律师取证的原则和方式摘要: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中律师调取证据应围绕证据的“三性”,以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作为律师取证的基本原则。

律师调查令是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一项创新举措。

理论界对于律师调查令制度的讨论日渐丰富。

在司法实践方面,经过多年探索,律师调查令制度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教训。

对律师调查令制度的研究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一方面可以更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使当事人不仅拥有法律上的“应然权利”,而且能切实行使“实然权利”;另一方面可以使法官更加规范地适用律师调查令,维护其中立地位,切实做到民事诉讼法要求的“不告不理,诉审分离”。

然而,要规范律师调查令制度仅靠现有文件是远远不够的。

事实上,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窄、内容不够细化。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实施效果。

因此,我们针对律师调查令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律师取证;原则和方式引言在以修法方式明确调查令制度尚不现实的前提之下,在现行法律框架中探寻该制度的实现路径就显得尤为重要。

具体而言,在规范形式要件、明确调查范围、健全配套措施等措施的保障之下,律师调查令可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其应然作用,补正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之客观缺陷,促进民事诉讼效率、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1、民事诉讼中律师取证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

《民事诉讼法》第六章及相关司法解释,要求证据的形式和来源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合法性既包括来源的合法性,也包括证据的形式。

合法要求,即证据是由合法主体通过合法程序或方法生成或获得的。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的规定、严重违反公共秩序和习惯而获得的证据,不得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合法性是民事诉讼中律师取证的基本原则之一。

(2)真实性。

真实性原则是指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和真实的事实,而不是被发明或捏造的东西。

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摘要: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实现司法正义的重要途径,是律师享有的众多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只有拥有完整的调查取证权,才能体现律师的价值,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然而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如今正在受到各种限制,新律师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律师更多权利,但行使这些权利并不是那么容易。

因此,加快建立辩护律师的保障制度对解决辩护律师取证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调查取证权充分保护完善正文:一、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立法现状(1)救济权利的立法缺失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没有法律保障。

新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了,新律师法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但实际上做得还不到位。

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这条规定了律师的提前介入,这是原来律师法所没有的,这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立法者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逐渐重视,是对律师权利的扩充,但是问题在于一旦律师的此种权利无法实现时,律师将无法进行工作。

(2)辩护律师没有在场权辩护律师的在场权应当是其调查取证权的内容之一,被告人受讯问时会涉及案件的许多证据材料和证人的有关情况,赋予律师在场权,有利于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权利。

轰动律师界的李庄案中,李庄被指控引诱被告人作被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伪证,李庄律师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关于事情的真相,在社会各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被告人是否被刑讯逼供也许只有他自己清楚,如果当时李庄律师有在场权,如果所有辩护律师都可以亲临被告人受讯问现场,也许就不会又那么多的刑讯逼供,不会有被告人翻供、律师被诬蔑的现象存在。

(3)立法观念保守我国立法设立了许多对辩护律师行使权力的限制,只规定其有申请取证权、自己取证权,没有现场勘查权、委托鉴定权,不敢放手让辩护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对辩护律师正当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造成诸多障碍,这种一边赋予律师权力,一边不消除行使权力的障碍,只能使律师的权力一点点缩小,对其调查取证权的完善没有实质性意义。

律师调查取证权限及范围

律师调查取证权限及范围

律师调查取证权限及范围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司法公正的重要使命。

调查取证是律师履行职责的核心环节,然而,这一过程中的权限及范围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讨论的焦点。

本文旨在对我国法律体系下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及范围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律师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二、律师调查取证的含义与法律依据1.律师调查取证的含义律师调查取证,是指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或提供法律咨询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提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材料的行为。

2.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我国《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根据案情需要,可以依法收集、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对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及范围进行了明确。

三、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范围1.律师调查取证的对象范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以下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1)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辩护人;(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3)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组织等;(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律师调查取证的内容范围律师调查取证的内容主要包括:(1)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2)与案件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的身份、背景、动机、行为等相关的信息;(3)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等;(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四、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限制与职责划分1.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限制(1)律师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据的原则;(2)律师不得采取欺诈、威胁、利诱等手段收集证据;(3)律师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调查取证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4)律师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2.律师调查取证的职责划分(1)律师负责调查取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2)律师应当对调查取证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3)律师应当将调查取证的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4)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

浅析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浅析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浅析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作者:高茜滢来源:《青年文学家》2011年第06期摘要:调查取证权是律师所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也是司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对保障律师顺利执业有着推动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这一课题,在新的情况下,会产生一些新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性质、原则以及意义进行分析和研究,试图探讨目前律师调查取证权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并对于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途径提出了一些看法。

关键词:律师调查取证权一、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性质所谓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就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的调查案情以及搜集证据的权利。

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性质问题,笔者认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执业权利,也是律师代理诉讼或进行辩护的法定权利。

(一)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执业权利。

为保障律师业务的正常进行,我国《律师法》规定了律师广泛的执业权利,其中之一就是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类似规定:“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必须忠实搜集证据,探究事实。

”由此可见,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法律赋予从事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

调查取证权是一种职务性权利,是律师以其社会法律工作者的职务身份,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时所享有的特殊权利。

律师如果不从事执业活动,则不享有法律赋予的调查取证权。

(二)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代理诉讼或进行辩护的法定权利。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搜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搜集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关于民事诉讼中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考量

关于民事诉讼中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考量

关于民事诉讼中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考量一、引言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市场法律制度越来越规范的大环境下,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大部分的民事诉讼当事人由于自身对法律事务不是很熟悉,往往会通过委托律师做代理人的方式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办理的业务主要有: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在这些诉讼业务中,收集、提供证据是律师所有诉讼业务的核心,因为在以以事实为依据的民事诉讼中,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诉讼胜败的关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主要是靠证据来证明各自的主张,进而获得法律的支持,如果缺乏证据则必然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

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现状一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概述那么,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律依据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在这一规定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分为两种:一种是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另外一种是律师申请调查取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是指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根据案件需要自行向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调查取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范围与律师的代理身份有关,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时,其调查取证的范围比较广泛,因为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具备完整的能够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链条才可能被法院立案,所以原告方律师的调查取证范围就必然比较广泛:当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时,其在诉讼攻守关系中处于守的位置,主要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质证,进而提出答辩意见,通常这种情况下律师的调查取证范围相对小一些。

律师调查取证权需要保障

律师调查取证权需要保障

律师调查取证权需要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需要保障一、赋予律师充分的调查取证权对实现控辩平等的意义首先,由于追诉犯罪的复杂性以及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与秩序的需要,国家赋予了侦、控方拥有调查收集证据的专门而足够的权力和人力、物力,这是刑事诉讼控诉力量先天强大的基本原因。

在我国,侦查权由国家的侦、控机关独占。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为了调查犯罪,有权采取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专门的调查工作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勘验、鉴定、辨认、侦查实验等;强制性措施则包括五种强制措施以及其它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财产或其他重要权利的侦查措施。

相比较而言,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在调查取证权利方面,却与侦、控机关有着天壤之别,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在立法上及实践中也受到诸多限制,具有非完整性、限制性和证据采信中的区别性的特点。

由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到诸多限制,使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也先天不足。

其次,刑事追诉过程中,容易产生的有罪推定倾向也加深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地位的先天不足。

第一,侦、控方最先接触到的均是被害人的有罪控告,而接下来的侦查、调查几乎均是围绕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而进行,由于传统观念的惯性作用,使得侦、控机关容易产生有罪推定的倾向。

第二,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庭审法官在开庭前研究起诉材料是职权主义的必然要求,而研究起诉材料,法官将有可能受到有利于控方的不当影响,在法庭审判时,法官就难以做到不预断、不怀偏见地听取证言,被告方提出的证据有可能被忽略。

这些都加深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地位的先天不足。

由此可见,赋予律师更大的调查取证权则是增进刑事诉讼控辩平等的结构合理性之重要举措,它对追求控辩双方的平等以及根据事实与法律最大限度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保证司法公正,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首先,在立法上,关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尚存在诸多立法缺陷,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控辩双方的调查取证权利还极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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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中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考量
一、引言
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市场法律制度越来越规范的大环境下,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大部分的民事诉讼当事人由于自身对法律事务不是很熟悉,往往会通过委托律师做代理人的方式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办理的业务主要有: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在这些诉讼业务中,收集、提供证据是律师所有诉讼业务的核心,因为在以以事实为依据的民事诉讼中,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诉讼胜败的关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主要是靠证据来证明各自的主张,进而获得法律的支持,如果缺乏证据则必然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

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现状
(一)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概述
那么,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律依据来源于哪里?201X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在这一规定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分为两种:一种是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另外一种是律师申请调查取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是指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根据案件需要自行向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调查取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范围与律师的代理身份有关,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时,其调查取证的范围比较广泛,因为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具备完整的能够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链条才可能被法院立案,所以原告方律师的调查取证范围就必然比较广泛:当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时,其在诉讼攻守关系中处于守的位置,主要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质证,进而提出答辩意见,通常这种情况下律师的调查取证范围相对小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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