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会议纪要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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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一案的庭审

故意伤害一案的庭审

故意伤害一案的庭审第一篇:故意伤害一案的庭审关于被告人谢某故意伤害一案的庭审提纲李晓睿: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面宣布法庭纪律:(一)未经本院许可,不准录音、录相和摄影。

(二)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三)未经许可,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相关证据。

公:证人沈兴宇、胡先胜、肖志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谢某与王某因喝酒产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斗,李晓睿: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审判长:击槌,审谭:望淮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望淮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谢某故意伤害一案,现在依法开庭。

下面依法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审程:被告人姓名?被告人:谢某审程:望淮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载明你于2014年7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望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是否属实?被:属实审于:望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望淮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12日立案。

现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

本合议庭由望淮县人民法院审判员于心怡,审判员:娄嘉程,审判长谭文龙、人民陪审员朱玷宽,葛雅琪,王亮杰组成,由本院书记员李晓睿担任本庭记录。

经本庭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后,被告人谢某委托安徽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相颖出庭辩护。

审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你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要求换人处理。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审龙:被告人,刚才本庭已告知你有回避的权利,你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不申请。

审龙:被告人谢某对起诉书指控你们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谢答:对罪名我有想法,记得当时我和王某因为喝酒的问题在饭桌上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我发现他好像想要拿起板凳砸我,我出于防卫就随手拿起桌上的啤酒瓶砸向他的头。

故意伤害罪法律意见书

故意伤害罪法律意见书

故意伤害罪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先生/女士:
我收到了您的来信,您希望了解有关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意见。

在此,我将向您解释故意伤害罪的法律定义以及相关法律条文。

然而,请注意,本意见书仅供参考,具体的法律建议还需咨询专业律师。

故意伤害罪是指有意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结果,但他依然故意从事这种行为。

客观行为则是指犯罪人以暴力手段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对他人实施攻击、斗殴、虐待等行为。

此外,《刑法》还对故意伤害罪的危害结果进行了划分,比如轻伤、重伤、致人重伤或致人死亡等。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对于故意伤害行为,处以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可以并处罚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以并处罚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可以并处罚金。

在处理故意伤害罪案件时,司法机关将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例如故意的程度、危害后果、作案方式等。

同时,是否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也是关键因素之一。

为了保护被害人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司法机关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确保案件调查的进行和对被告人的处罚执行。

总之,故意伤害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具体的刑期处罚将根据个案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定。

若您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和建议,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

希望以上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联系。

此致
敬礼
[您的名字]。

上海故意伤害罪17条量刑标准

上海故意伤害罪17条量刑标准

上海故意伤害罪17条量刑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犯罪行为的制裁也越来越严厉。

在刑法体系中,故意伤害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行为,也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国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处罚也比较严格。

而在上海地区,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更是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

本文将就《上海故意伤害罪17条量刑标准》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读。

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犯罪嫌疑人以故意行为为手段,对他人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其中,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伤害,但仍然有意进行这种行为。

而身体伤害则包括轻伤、重伤和特别重伤,其中轻伤是指身体的轻微损伤,重伤是指身体的严重损伤,而特别重伤则是指造成了严重后果的伤害,如导致残疾或死亡等。

二、上海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为了更好地规范故意伤害罪的刑事制裁,上海地区特别制定了《上海故意伤害罪17条量刑标准》。

这份量刑标准对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轻伤案件的刑事制裁对于轻伤案件,一般采取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进行制裁。

其中,拘役的刑期一般在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一般在3年以下,罚金的数额一般在5000元以下。

2. 重伤案件的刑事制裁对于重伤案件,一般采取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进行制裁。

其中,有期徒刑的刑期一般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无期徒刑则是刑期在10年以上或者终身监禁。

3. 特别重伤案件的刑事制裁对于特别重伤案件,一般采取无期徒刑、死刑等刑罚进行制裁。

其中,无期徒刑是指刑期在10年以上或者终身监禁,而死刑则是指对于造成特别重大后果的故意伤害罪犯,可以适用死刑的刑罚。

4. 其他情况的刑事制裁除了以上三种情况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特别的刑事制裁。

比如,如果故意伤害罪犯是在醉酒、精神异常或者悔罪等情况下实施犯罪,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2002年全市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02年全市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02年全市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3年1月6日至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龙湾区瑶溪山庄召开了二OO二年度全市刑事审判工作会议。

出席会议的有中院刑二庭正副庭长、审判小组组长和综合指导组成员、中院研究室副主任、审监庭副庭长、市检察院起诉处处长、全市各县(市、区)法院分管刑事审判的院长或副院长、各刑庭庭长、少年庭庭长、审监庭负责刑事审判的庭长或副庭长。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2002年度全市刑事审判工作概况,交流审判经验,分析研究审判实践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和部署2003年度工作安排。

会议中还举行了全市“优秀刑事审判长”“优秀刑事裁判文书”获奖人员的授奖仪式,中院副院长于伟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现将会议有关情况纪要如下:一、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持械”聚众斗殴中的“械”如何认定。

“械”应当是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工具,具体案件千差万别,同一种工具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运用危害性也不同,所以无法进行列举式的陈述,在处理时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枪械及管制刀具等应当认定为“械”;(2)某一团伙平时即收藏、保管为斗殴所用的工具,诸如铁管子等也应认定为“械”;(3)为某一次斗殴就地取材的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工具,如菜刀等可以认定为“械”;(4)为某一次斗殴而就地取材使用的生活用品,例如砖头、扁担、啤酒瓶等一般不认定为“械”,如果行为人使用这一工具确实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伤害后果(一般理解为造成了重伤以上后果),对行为人又无法定性为故意伤害的,可以认定为“械”。

对于部分人“持械”,而部分人未“持械”参与斗殴的,各被告人只需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来认定“持械”与否。

这里要说明一点,如果系事先预谋后,由个别被告人负责运输“械”,到达现场后由各被告人分别取用的,各被告人应对共同犯罪共同负责,对于未使用过“械”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公号个人注释:持械聚众斗殴中的“械”的认定,目前没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但“械”应当是具有一定杀伤力,足以造成人身伤亡的工具,这种认定精神应该是不会变的。

上海河南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上海河南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上海河南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活动也在不断增加,其中故意伤害罪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

在上海河南地区,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也是需要严格遵守的。

本文将从故意伤害罪的定义、影响、量刑标准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故意伤害罪是指犯罪人有意地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或者使其健康受到损害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一种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故意伤害罪的影响故意伤害罪会对受害者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严重的甚至会危及受害者的生命安全。

同时,故意伤害罪也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使人们对法律和社会秩序的信任度降低。

三、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人犯罪的情节和后果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轻伤:对受害人身体造成轻微伤害的犯罪人,应当按照刑法规定的轻伤罪的标准进行量刑。

轻伤罪的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重伤:对受害人身体造成重伤害的犯罪人,应当按照刑法规定的重伤罪的标准进行量刑。

重伤罪的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致残:对受害人造成残疾或者严重损伤的犯罪人,应当按照刑法规定的致残罪的标准进行量刑。

致残罪的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4、致死:对受害人造成死亡的犯罪人,应当按照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标准进行量刑。

故意杀人罪的刑期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追究故意伤害罪是一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人应当依法受到刑事制裁,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结语故意伤害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行为,对受害者和社会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我们应当严格遵守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并加强对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9-10-27 生效日期: 1999-10-27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法〔1999〕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现将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10月27日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落实199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以下简称“上海会议”)关于推进人民法院改革、切实把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放在基层的精神,进一步探索和开拓刑事审判为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服务的工作思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8日至10日在山东省济南市召开了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

出席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

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也派代表参加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座谈会上作了重要讲话。

与会同志总结交流了近年来自地法院审理农村中刑事案件的情况和经验,分析了当前农村治安形势和农村中刑事案件及农民犯罪的特点,认真讨论了当前审理农村几类主要刑事案件和农民犯罪案件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维护农村稳定提出了明确要求,现纪要如下:一会议认为,农村稳定是巩固工农联盟的政权、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实基础。

农村社会治安稳定、农业发展,是从根本上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城乡犯罪中农民占大多数的状况的社会条件和物质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政治稳定、农业稳步发展、农村治安形势总的是平稳的,这是主流。

故意伤害笔录范文(推荐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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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笔录范文第1篇以下量刑幅度仅仅作为参考,具体量刑需要看证据,看法官个人、律师辩护所起的作用,不能一刀切,请读者注意!【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为有期徒刑三年;(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重处、轻处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处: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个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个月;每增加重伤未达残疾标准或接近轻伤标准1人,刑期增加十个月;每增加重伤1人,致10级残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持刀、*** 等管制刀具伤害他人的,从重10%。

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中故意伤害他人的,从重10%。

伤害对象为70岁以上的老人、14岁以下的儿童、残疾人、怀孕妇女的,从重5%。

因为邻里纠纷、婚姻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从轻10%。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根据发案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损伤程度、赔偿情况等情节,合议庭(独任庭)按本节规定量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依第一百零四条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五条量刑时,可行使十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六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公安机关故意伤害案件办案程序

公安机关故意伤害案件办案程序

Any miracle in this world is the result of untold hard work. First, admit your own ordinaryness, and then use thousands of times more effort to make up for the ordinar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公安机关故意伤害案件办案程序第十条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为了体现法律的逻辑性、严谨性,无论是公、检、法部门在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过程中,还是当事人的应诉过程都必须遵循严格的司法程序进行,而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司法程序也各有差异,那么其中公安机关故意伤害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呢,今天就会带大家一起了解。

公安机关故意伤害案件办案程序的具体规定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结合基层实际工作情况,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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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会议纪要故意伤害
篇一:刑事谅解书(故意伤害)
刑事谅解书(故意伤害)
20XX年某月某日,a因(事件原因)与我发生纠纷,后a纠集“(人名)”等人将我打伤。

本案已移送至天津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判,现a被羁押于某某区看守所。

事故发生后,在某某区法院的组织下我们与a家属协商赔偿事宜,a 家属同意赔偿我们总计人民币(大写金额)元。

在协商过程中,我们了解到a家庭也很困难。

在这种困难情况下,a及其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我们认为其悔过表现很好,他已得到了应有的教训,我们愿意原谅他。

因此,我们对a的行为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a 的刑事责任,请求法院给予a改过自新、回报社会的机会,对本案予以轻判。

此致
天津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院受害者:年月日
篇二:故意伤害刑事自诉状范本
故意伤害刑事自诉状范本
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男,36岁,个体工商户。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男,24岁,无业。

案由:故意伤害
诉讼请求:
1、追究陈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2、判决陈某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18000元的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1999年6月29日上午,陈某、何某(已死亡)与王某等人到自诉人经营的饭馆寻衅。

自诉人劝阻,陈某等人非但不听,反而共同殴打自诉人,致自诉人受伤。

经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6000元,并支付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800元,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000元。

经司法鉴定,自诉人伤势为轻伤。

案发后,王某主动认错,并支付医药费10000元。

自诉人决定不再追究王某的责任。

陈某故意伤害自诉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由于给自诉人造成经济损失,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请依法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自诉人:张某某
1999年10月10日
篇三:刑事故意伤害轻伤和解协议书和谅解书
和解协议书
甲方:XXX性别:X,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证号: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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